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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谴责是每个有良知有道德的人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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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2010 01:5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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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蓝色 于 18.2.2010 02:15 编辑

对于闹的沸沸扬扬的一夜情钓鱼门早有耳闻,今天来逛开元发现很多由此引发的关于道德问题讨论的帖子,我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因为这是由一夜情钓鱼门引发的有关道德争论,所以首先说下我对一夜情钓鱼门的看法,我觉得一夜情是你情我愿的个人隐私,将个人信息公布出来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不论这37人的行为是否有道德,因为即使是犯人在法律剥夺他(她)人身权利之前我们都无权这么做。我听说37人中有一部分是有女朋友的,我认为这是一种背叛,应该收到道德谴责的行为,除非他女朋友同意他这么做,那就是他们生活方式的问题。

很显然,在发表我对这件事的看法的时候,我是以我自己心中的道德标准以及人生观作为评判的标准。每个人的标准不可能相同,但我想大家都会有个共同的道德底线吧。那么对于处于道德底线之下的人和事我们难道没有谴责的权利吗?我在开元上看到两个新名词,“道德审判”和“道德建议”,把道德和“审判”和“建议”联系起来我还是第一次看到。审判是权威的并具有强制性的权力机构才能作出的吧,我不觉得开元上的网民有能力作出“审判”。“建议”这个动词和道德联系起来也很奇怪,通常对于有道德的人和事我们都是赞赏的态度,对于不道德的人和事应该“谴责”,这是做人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吧?

出于对“道德审判”的好奇我看了“是谁给了你道德审判的权利?”这篇帖子,我觉得很多观点我不敢苟同。

我想问问在座的道德家们,是否你觉得某人无耻,就能成为落井下石的理由吗?  就能成为你攻击同情他们的人的理由吗?  / Y2 W  s$ o* D( l7 U" g4 r
, o' ^) \& C! ~) c2 z+ ~$ S
我更想知道谁给了你们道德审判的权利?  你们的道德又在那里?

我想问一下geil,你对“道德审判”的定义以及它和落井下石的区别,从字面上来讲,我们不说“审”,因为我们没有这个权利和资格,但我们可以说“判”,基于每个人的道德标准都有“判”的能力,我们可以“判断”或则“判定”事件是否符合人们的道德行为规范。那么我们“判定”某人的行为无耻是否就等于落井下石呢?因为人是社会的人,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要有道德以及法律来规范,对他人行为道德上的“判定”同时也反应了自己的行为准则,对于违反共同道德理念的人和事必须按情节的轻重加以谴责或者教育,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友好相处,社会才会和谐。所以道德谴责是每个人对社会的应尽义务。

公布他人隐私,围观受害者,让当事人朋友划清界限这些本身就不道德。# ]% j& E' s$ L4 ?% }

期望这事无限扩大,以让更多男性引以为戒更是人血馒头样的不道德。

有些人的所谓道德,不过是以道德的名义肆无忌惮的攻击别人的伤口, 实质是很不道德。1 w- r' Q& Z9 `( c" Z5 V# b& A
有些人的所谓朋友,不过是平时利用的对象,有难时落井下石的对象, 实质是没有朋友。


以上引用的话我不是想在是非和道德与否上与geil讨论,因为我也认同公布他人隐私是不道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有违法可能。我想与geil进行逻辑上的讨论,以上的言论算不算你所谓的“道德审判”,至少在我眼里体现了你的“道德判定”,你认为这些是不道德的,语气是“谴责”的,所以你在事实上维护了你心中的道德准则,对“有些人”进行了“不道德”的谴责,我当然不认为你这么做有什么不对,但是在逻辑上你违反了你自己一开始说的:“我更想知道谁给了你们道德审判的权利?  你们的道德又在那里?5 S: J: r) ]; l
谈道德的时候,我想问问您,您的道德站的住吗?”

所以从你以上的言论我也看出了对于人和事进行道德上的“判定”和对不道德的事进行“谴责”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最自然不过的行为,不然我们怎样协调周围人的关系并与之相处呢?

当然我以上只是根据geil的帖子就事论事的讨论关于“道德审判”以及“道德谴责”的问题。我本人并不赞成对37人或者小眼mm进行人身攻击以及谩骂讽刺,只对那些背叛情人的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谴责的目的是规范大家的行为,因为我不想将来被我的情人背叛,希望这是大家能共同准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帖子里另一个争论的交点是“道德标准”的问题,因为每个人的道德标准不可能相同,我想如果每个人只是出于道德上的谴责,就算标准高点也无所谓,只要不是人身攻击讽刺谩骂就行。譬如一夜情是否道德的问题,如果你不能接受而进行谴责,我觉得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这反应了你的处世态度,可以肯定的是:你也不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有一夜情的经历,所以才会希望有更多的人否定一夜情。所以只要不是过激的人身攻击与讽刺谩骂,大家都有表达自己看法的权利。


我想大家对一夜情是否道德还有争论,但对最近常在网上看到国内的虐杀小动物的事件应该没有任何道德上的争论了吧,从本质上来讲,我们对这些人进行谴责,也反映了我们不希望周遭的人如此的残忍,发出这样的报道也是为了唤醒大家的良知,对不道德的事进行谴责难道不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吗?
63#
发表于 19.2.2010 16:00: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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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19.2.2010 08:55: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istazien06 于 19.2.2010 09:05 编辑

这是灌水这么多年第一次真正从争论中学到东西,而不是父母被问候的体无完肤,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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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楼主| 发表于 19.2.2010 02:00:05 | 只看该作者
恩,我觉得你还是个值得探讨的人,才学也高,也是个很不错的人。不像另外个帖子里有个人,让我觉得 ...
mangotree 发表于 19.2.2010 01:12



    我不敢当你的夸奖,通过和bsdwiki 的讨论,我发现他的确是一个很有水平的人,我差远了,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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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楼主| 发表于 19.2.2010 01:57: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水蓝色 于 19.2.2010 02:22 编辑
本帖最后由 bsdwiki 于 19.2.2010 01:11 编辑

我承认你的观点确实激怒了我,尤其是谴责别人的道德标准高一点也无所谓,所以再次感谢你能保持风度,你的实际行动影响着我此时此刻针对辩论本身的道德规范,这种影响并不是来自你对我回复的指责和批评。

我的意思是我们不可能,或者无法用自己的道德准则来规范和约束他人的“行为”,但是我们可以影响对方的道德规范,然后对方通过“修正”过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这里始终是道德来律己,而不是律人。
影响他人的道德规范继而让他人来修正自己的行为在我看来并无不妥,我反对的是你要通过何种方式来影响?你的意思显然是通过舆论压力,这里有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两个群体遵循的道德体系不一样,或者道德底线不一样,那么我请问谁的道德体系该受谴责? 遵你所说,人多的?ok, 你如何保证人多的一方就是更道德的? 依据在哪里? 在去年学界有一次关于民主的大讨论中反复的提到的一个词 ”多数人的暴力“, 请问,这个”多数人的暴力“如何来约束和控制?稍微变更一下条件,如果恰好两个团体人数相当,那么哪一方是应该被谴责的?

这里要再次重复道德律己不律人,我一个人的谴责,只是我个人的行为,我并不能以我的道德准则来约束社会大众都来发起谴责这个行为,社会大众都发出谴责,只能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大家的道德底线


你也一直在强调道德律己不律人,但你却一直在用大众来规避”律人“本身,其实,这种行为恰恰就是道德本身最忌讳的律他,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他不会因为你打上大众标签而就变的合理,之所以我一直在反对道德批判,就是因为道德批判作为个体行为的时候,他不具备合理性,因为你的道德规范被谴责者而言,是不可见,不可证,或者是可见可证但不被认同的而道德批判表现为群体行为的时候,他往往是不可控的,如你所言,高一点无所谓,就是这种无标准和随意性会引发大多数人的暴力,而且,根本没有人打算会为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买单,因为你们认为,这是无所谓的,换句话说,你们喊着维护社会道德,但却没人想过来承担这种所谓的维护成本。(顺带问一句,如果37壮士某位终于承受不了舆论压力,精神崩溃,升级为烈士,你们谁会站出来负责? 或者你们谁来控制批判尺度从而保证37壮士不会转正成为37烈士?)

你觉得我拿文革当例子有点夸张,其实我无非就是想拿他来说明,文革的可怕就来源于群体性格的不可控性,要知道文革的初期很文明的,都是围绕政治道德和个人道德来进行批判的,而就是这种不可控性,一旦假道德,民族,爱国,正义之名来打压异己的时候,它可以被肆意解释,无恶不作,那种疯狂和无底线甚至是发动者都始料未及的,而对中国造成负面伤害却不是几年几十年能消退的,所以,千万不要指望通过群众舆论来约束他人道德,效果只能是适得其反,除非你有足够的能力为不可控的行为埋单

最后重申一下我的观点,群体事件触发大众心中强烈的道德感和正义感这绝对是好事,这证明社会道德本身就在自我博弈和进步,用个体或者群体的实际行动来影响他人的道德规范远远比用毫无说服力的道德说教来纠正他人有效且有说服力的多,道德批判在已经历的历史时期都是和社会道德的沦丧捆绑在一起,希望大家共勉!

bsdwiki 发表于 19.2.2010 01:07



没有想到我的观点会激怒你,我帖子并不是针对你,所以我想你是个有正义感的人,因为你认为我的观点对社会有很大的危险性。你所提到的群体行为的不可控性的确是我没有考虑到的。而我说的即使道德谴责的标准高一点也无所谓,我认为无所谓的原因是如果只是个人的谴责声音那是微不足道的,如果是一群人的声音,我们是应该听取并加以考虑的,如果是大众的声音,那就说明大家都有一个高的道德标准。至于你说的引发的多数人的暴力是我没有想到,也不希望看到的。

对于你说的学界关于民主的讨论,以及讨论里提到的“多数人暴力”,我有自己的看法,首先我不认为民主是简单多数的原则,因为普通大众并不一定具备民主的思想和理念,这个时候你让他去选举也好,参政议政也好,他们很可能被其他的利益或则外界因素所影响,而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所以我认为这个多数人暴力不是民主造成,而是错误的或者说不恰当的民主制度造成的,民主制度的施行以及多大程度的民主化是和该国公民整体民主意识水平息息相关的。

同样,衍生到道德批判领域,是否产生多数人的暴力和社会群体人们的整体道德观念水平是否有关呢?这个关系是否如此我现在也不能定论,我以后会慢慢思考这个问题。

用个体或群体的实际行动来影响他人的道德规范我也是赞成的。对于道德批判和社会道德沦丧捆绑在一起的这一结论以及它们的关系:究竟是道德沦丧了才引发了道德批判,还是道德批判导致了道德沦丧?这些我需要学习研究一下,当然也要弄清楚这个道德批判和我心中的道德谴责有没有区别。

和你的讨论让我受益匪浅,我很高兴,希望你也不要生气了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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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19.2.2010 01:12: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angotree 于 19.2.2010 01:16 编辑
我并没有认为一夜情是不道德的,我认为这是个人的生活方式,我虽然不赞成但也无权干涉,所以我也没 ...
水蓝色 发表于 19.2.2010 00:59



    恩,我觉得你还是个值得探讨的人,才学也高,也是个很不错的人。不像另外个帖子里有个人,让我觉得恶心。

其实许多事情,以我的标准来看,只要不伤害到别人(包括动物,自然环境之类的),都是可以理解的,虽然我不一定赞同。但是那个发帖妹妹倒是违反了法律,是应该谴责的。现在那37位老兄是受害者,是应该同情的。

另外那位仁兄也是非常有才学的,他的观点我更加赞同。我水平不高,能在这里认识两位高人,能引起我的兴趣参加讨论,感觉不错。而且两位都是非常有风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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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楼主| 发表于 19.2.2010 00:59:2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文革中大家的道德底线都到哪里去了呢?甚至是80年代初的严打,那个时候那些所谓的流氓行为,在当今社会已经不算违反道德了。可那个时候,已经不是被批判了,甚至都被枪毙了。所以你所谓的道德批判和谴责,不一定就是正确的。或许我们坚持的只是言论自由,而不是去谴责别人做了不符合你道德规范的事情。你有言论自由,但你没有任意谴责别人的权利。就像一夜情这个东西,在世界各国的道德范畴中的看法也都是不尽相同的。你可以倡导说我反对一夜情,你可以以身作则。但是你不能谴责别人一夜情是不对的,是不道德的,你没有这个权利。也许多少年后,大家都认同了这些事情。这样你现在的谴责就很可笑了。就好象未婚前的性爱,在若干年前都属于不道德的事情,可是如今谁还会说这是不道德的呢?卫道士的帽子你最好不要随便给自己带上。
mangotree 发表于 19.2.2010 00:31



    我并没有认为一夜情是不道德的,我认为这是个人的生活方式,我虽然不赞成但也无权干涉,所以我也没有谴责他们。我认为曝光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我还认为背叛爱人去找一夜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这是我的言论也是我的谴责,所以我无法理解你说的我有言论的自由却没有谴责的权利,我的言论就是我的谴责。

我理解你说的意思,这其实是一个度的问题,你也说过并且也赞同我说过的宽容,在我谴责不道德的行为时心里也同样要有份宽容。这份宽容一是不要有过激的言行,二不要穷追猛打,三是对大家有道德尺度争议的问题要留有余地,多做讨论。但是宽容也是有限度的,不能因为宽容就放纵明显道德恶劣的行为,像国内虐杀小动物的事件,我对行为人就要表达自己强烈的谴责,他们的行为是极其不道德,是非常残忍的!

卫道士的帽子我可不敢带。我本身发帖子的目的就是害怕矫枉过正,(在上面的回复我有说道),我觉得你也害怕因为我的帖子矫枉而过正吧,我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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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19.2.2010 00:48:31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对啊 再加上我们几个 搅混水的 和那些无聊的增加点击率冷漠的看客



这件事的是非对错谁也说 ...
dypeny 发表于 19.2.2010 00:37


就好象德国的妓院是合法的,那也就是说在德国人的道德范畴里也是允许的。我想一夜情在德国这个社会,也不会被社会批判吧。也许37位壮士倒是入乡随俗,那位暴露别人隐私的妹妹才是值得批判的,因为这是违反了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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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19.2.2010 00:37:3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还颇有论道的气氛。我也说说道德基准自己的理解。

ONS可以被接受,但绝不是高尚的推崇,至少这点 ...
pistazien06 发表于 18-2-2010 23:30



    说的好对啊 再加上我们几个 搅混水的 和那些无聊的增加点击率冷漠的看客



这件事的是非对错谁也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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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19.2.2010 00:31:06 | 只看该作者
我说明一下我的逻辑,我的意思是我们不可能,或者无法用自己的道德准则来规范和约束他人的“行为” ...
水蓝色 发表于 18.2.2010 23:57



    楼主,文革中大家的道德底线都到哪里去了呢?甚至是80年代初的严打,那个时候那些所谓的流氓行为,在当今社会已经不算违反道德了。可那个时候,已经不是被批判了,甚至都被枪毙了。所以你所谓的道德批判和谴责,不一定就是正确的。或许我们坚持的只是言论自由,而不是去谴责别人做了不符合你道德规范的事情。你有言论自由,但你没有任意谴责别人的权利。就像一夜情这个东西,在世界各国的道德范畴中的看法也都是不尽相同的。你可以倡导说我反对一夜情,你可以以身作则。但是你不能谴责别人一夜情是不对的,是不道德的,你没有这个权利。也许多少年后,大家都认同了这些事情。这样你现在的谴责就很可笑了。就好象未婚前的性爱,在若干年前都属于不道德的事情,可是如今谁还会说这是不道德的呢?卫道士的帽子你最好不要随便给自己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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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19.2.2010 00:05:03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37人无所谓,本身那个板块就是讨论这个的,人家没做错什么。
那个钓鱼的人心理有问题吧……太不专业了。以损害别人名誉为目的。
假如是与其他人事先合伙约定陷害某人,那不就是故意损害别人名誉吗?可要负法律责任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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