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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和影响,这是符合世界各国早期国家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的。但是中国古代的国家形式又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制度。从周代的情况看,无论是王国或是诸侯国,其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周初为了统治广阔的被征服地区,实行大规模的“封邦建国”。尽管当时还有一些方国部落仍然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但就周天子和被封诸侯的关系来说,并不是城邦盟主与同盟的关系。雅典和斯巴达是依靠自己强大的实力成为同盟的盟主的,当他们的力量衰落之后,其盟主的地位也就动摇了。周天子的地位有所不同。《大盂鼎》铭文:“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文作邦,辟厥匿,匍有四方,唆正厥民。”《尚书·梓材》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肆.”周天子作为天下的共主,被认为是受之“天命”。周初分封诸侯的目的是拱卫王室,即《左传》所说“封建亲戚,以蕃屏周”[35]。周天子和诸侯之间是有君臣名分的。反映在礼制上,“天子祭天,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无所不通;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内者,则不祭也”[36]。诸侯如果举行郊天之祀,便被认为非礼僭越。《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周夷王听信纪侯的谗言,甚至把齐哀公烹了。这种威权对于希腊罗马的城邦盟主来说是不可想像的。孔子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白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37]所谓天下有道、无道,实际上是周天子的权威是否动摇的问题。但即使到了王纲解纽的春秋时代,像齐桓、晋文这些霸主,也还是要打出“尊王”的旗帜。齐桓公率领齐、鲁、宋等国联军伐楚,就责问楚国:“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楚国使者只能说:“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38]
第二,西周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有密切的关系。《诗·大雅·公刘》:“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为之君,为之大宗也。”《大雅·板》:“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毛传》:“王者天下之大宗。”周天子和诸侯既是国君,又是宗主。君统和宗统的统一,使周代的政治体制和统治方式具有浓厚的宗法家长制的色彩。《尚书·洪范》:“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所谓“君父之命不校”[39],乃是当时社会公认的政治和伦理道德的准则。《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在这种家长制的等级结构中,天子对于诸侯,上级贵族对于下级贵族,大宗对于小宗,都具有天然尊长的身份。《左传》隐公元年说:“国不堪贰。”闵公二年说:“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说明无论家庭或是国家,都只能有一个尊长,不允许尊卑无别。
第三,战国以前,绝对君权虽尚未确立,但忠君观念早已形成。《国语·晋语》说:“事君不贰是谓臣,好恶不易是谓君,君君臣臣,是谓明训。”“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君有烈名,臣无叛质。”这些规定君臣关系的原则,显然是君主专制制度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公元前507年,吴国军队攻人郢都,楚昭王出亡奔郧。郧公辛的弟弟因为楚平王杀死他们的父亲,要弑杀昭王以报父仇。郧公辛制止他说:“君讨臣,谁敢仇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谁将仇……必犯是,余将杀女。”[40]在郧公辛看来,尽管昭王的父亲平王无道,但“君讨臣,谁敢仇之?”君臣之义比父子之亲更为重要,即使对于有杀父之仇的国君,也得尽臣子的职责。这种忠君观念,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孳生物,同时它又倒过来维护了君主专制的统治。
第四,西周王室和春秋列国虽然有卿大夫朝议制度,遇到关系国家安危的非常事件,有时也要征求国人的意见,但其性质与希腊罗马的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不同。《左传》襄公十四年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这种贵族辅贰制度固然对专制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也可以说是专制政体的一种补充。无论是西周王室或春秋列国的执政大臣,都不是通过选举而是由国君任命的。国君对执政大臣和卿大夫的意见是否采纳,往往也取决于国君本人的意志。周穆王要攻打犬戎,祭公谋父力谏,穆王不听。周厉王暴虐,召穆公提醒他:“民不堪命矣!”厉王却倒行逆施,用杀人来“弭谤”,以致“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41]。根据《左传》记载,春秋时代王室和列国许多军国大计,都由国君决定。晋献公要废太子申生而立庶子奚齐,里克、丕郑、荀息三位大夫商议如何对待。丕郑认为“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主张“必立太子”。荀息却说:“事君者,竭力以役事,不闻违命。君立臣从,何贰之有?”结果是荀息的意见占了上风,申生就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骊姬害死。以战争而言,公元前707年周桓王伐郑、前690年楚武王伐随、前656年齐桓公伐蔡、前645年秦穆公伐晋,等等,都是国君个人作出的决定。春秋列国一些重要制度的实施,如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宣公“初税亩”,郑子产“作丘赋”,也未见经过贵族会议的讨论。
由于周代贵族的地位和作用与古代希腊罗马的贵族不同,所以中国古代既没有发生类似伯里克理斯(Pericles)为首的民主派和寡头派的斗争,也没有出现如同恺撒(Gaius Julius Caesar)和元老院那样的冲突。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虽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而且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君主的权力往往受到主观客观的各种因素的制约,但其政体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而有别于希腊罗马的城邦民主共和制度。马克思曾经谈到,古代部落共同体的“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42]。中国早期国家的统治方式即属于较为专制的类型。“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43]在人类文明的不同发展阶段,“使人不成其为人”有着不同的历史内容。古代希腊罗马的自由民是有公民权利的“人”,而奴隶则被看成是会说话的工具,不算是“人”。中国的奴隶社会不但不把奴隶看成“人”,就在共同体成员内部,也存在着“使人不成其为人”的情况。春秋以前的殉人,既有奴隶,也有非奴隶,包括死者的亲属、侍从,甚至还有贵族官吏。秦穆公“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镀虎为殉,皆秦之良也”[44],就是有名的例子。这种残酷的人殉制度,既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的产物,也是奴隶制国家君主专制政体的历史见证。
战国时代,由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走向统一的历史条件逐渐成熟,与此同时,王权也进一步得到加强。法家鼓吹的中央集权和尊君的学说,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和各国君主的政治需要。申不害提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⑩韩非主张人主的“权势不可以借人”[46]。这种君主独裁的理论被秦始皇奉为信条,并付诸实践。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了显示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把古代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称合在一起,号称皇帝。从此以后,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变成了个人独裁的君主专制,原始民主的残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就近乎消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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