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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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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3.2010 17:07: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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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从共同体、土地所有制、阶级关系和国家政体四个方面探讨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模式问题。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国家形式既体现了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又显示了自身固有的历史特点.如果把它的模式简单勾画出来,那就是:

(一)中国原始社会瓦解以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共同体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并存。这两种共同体在商周时代都可以见到。从历史发展的顺序来说,家族公社先行于农村公社,血缘组织解体以后才过渡到地缘组织。但由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起了牢固的维系作用,使得父系血缘组织以家族和宗族的形态长期保存下来。春秋时代,在国人居住的地区,其地方行政系统还有明显的血缘组织的痕迹;在野人居住地区,则是摆脱了血缘关系的地域组织。直到战国时期,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才相继趋于解体,国野之间的界限也随之消失,终于形成了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小农农村。

(二)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也和许多文明民族一样,是从土地公有经过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而发展成为私有的。土地私有化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由共同体成员的份地变为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一是由国家分封和赏赐的田邑变为私人的地产。由于凌驾在所有共同体之上的国君是最高的所有者,所以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在这里集中表现为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公社成员的份地始终以国家授田的形式出现。所谓井田制,即是和授田有关的土地疆理制度。当公社内部定期重新分配耕地的制度废除之后,农民的份地也就转化为他们事实上的私有土地。奴隶制国家实行的分封制,赋予大小贵族占有的土地以合法的规定,采邑主可以把田邑用来赏赐、赔偿和交换,这就使得本来具有禄田性质的采邑也卷入了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进程。战国时代由于实行军功赏田制度,加上经过其他方式获得土地的机会增多,大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
(三)中国古代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是庶人,即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普通成员。他们是贵族之下、奴隶之上的平民等级,但和奴隶一样属于被统治阶级。庶人虽有基本政治权利,但其劳动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不能随意行动。被周族征服的方国部落,其庶人则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完全处于被奴役状态,甚至被当作物品用来赏赐。庶人由国家授田,有私有经济,但他们要为奴隶制国家和各级贵族耕种“公田”并提供各种力役。奴隶制国家拥有的大量奴隶,主要用于手工业、畜牧业和山林川泽的开发。私家奴隶除用于家庭手工业和杂役外,也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奴隶制获得了充分发展,是古代中国奴隶制的重要特点。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关系发生激烈变动,庶人经过斗争,取得了自由民的身份,奴隶的地位也得到了改善。战国时代新兴的贵族和地主,或者依靠封建特权强制贫苦农民为自己服役;或者把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取农作物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地租;有的则雇佣长工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耕作。这三种新的奴役形式已具有封建制剥削的性质。 .

(四)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体制保存了若干原始民主的残余,如国君有执政大臣作为辅佐,有卿大夫的朝议制度;遇到关系国家安危的非常事件,有时还要征求国人的意见。但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古代希腊罗马那种城邦民主制度,其政体基本上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周初封邦建国,周天子和被分封的诸侯之间并非城邦盟主和同盟的关系,而是有君臣的名分。无论是王国或诸侯国,其统治都具有浓厚的宗法家长制的色彩.国君对群臣的意见是否采纳,往往取决于国君本人的意志。臣民对于国君必须尽忠,不得违抗国君的命令,则已成为社会公认的政治和伦理道德准则。战国时代,王权进一步加强。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等级制的君主专制制度也被个人独裁的君主专制制度所代替。

上述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一些特点,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仍然留下了它的痕迹和影响。商周的家族公社解体了,但秦汉以后,封建的家族和宗族组织却不断递嬗和再生,封建宗法制一直是束缚中国人民的巨大精神枷锁。封建土地国有制继承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余绪,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一起,成为封建社会三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社会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是农民而不是农奴,但农民的身份地位可以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色层:从实际上的农奴状态一直到人身比较自由的自耕农。与此同时,家庭奴隶制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始终不曾绝迹。至于君主专制制度,更是支配了二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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