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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艳照门”带出一个法律门
作者:邵建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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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人陈冠希和其他女艺人的私情照在网上发布之后,香港警方高调介入,内地有关地方警方(吉林)亦有连锁反应。我能看得懂那些照片,可以断定不是疑似、不是造假、也不是恶搞;但却有点看不懂香港内地警方发言人的相关发言。这里不妨向舆论提出我个人的法律疑问,请识者有以教我。* v6 Z: }. C& ~/ v
7 P4 \" p9 ^# W- t; O网易上有香港《东方日报》2月2号的报道,题目是《港警务处长:市民藏不雅照若涉嫌发布将被捕》。本能地说,我很反感这个题目,它直接就是警方向全体港民的施威和警告。我不认为警方在公共媒体上有这样说话的权力,因为它语涉威胁,每一个人(有照的和无照的)都成了被威胁的对象。如果我是读报人,我会认为我无端地受到了权力的骚扰,哪怕我藏有不雅照。从题目到内容,“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竟成在一个电台节目上表示,虽然藏有不雅照片未必犯法,但如市民藏有大量不雅照片,可能会因为涉嫌被用作发布或售卖而被捕。至于何为发布,警方会视乎情况,依据经验决定,警方亦会咨询法律意见。”这里的疑问是,什么叫不雅照,这本身就是一个各有定义的问题。比如夫妻之间的私情照叫不叫不雅照,这些照片如果有,在不在这位警官的视野里。另外,不是“虽然藏有不雅照未必违法”,而是藏有根本就不违法。这里没有什么“未必”,这里丝毫容不得警方用权力含糊。更为严重的是最后一句,它的意思是,大量藏有就可能被捕,因为涉嫌发布。这里的逻辑能说得通吗?数量少就不会发布,数量多就一定涉嫌。涉嫌和数量无关,我相信港民中有不少各种艳照的藏有者,仅仅数量,他们就有被拘捕的可能,这岂不让人自危。* k# D2 C! U2 ?3 H* h
& E$ ?) d1 \2 n @. S据悉,香港警方为“艳照”风波已经抓了八个人。这八人冤不冤我不知道,因为警方说过,它的抓人逻辑就是数量多,我因此有点不放心,希望警方能在拘留的时限内查明问题。其实按照警方逻辑,正如聪明网友所指出,第一个要抓的就是陈冠希,因为这些照片都是从他电脑里流出,没有比他更符合警方抓捕的条件了。事实上,网络上各种艳照不在少数,警方这次却花了那么大的工夫。如果照主不是这些演艺名流,而是一般街男街女,警方是否会如此不惜力呢。我不知道这里是不是选择性执法,如是,对上传照片的人在法律上就不公正。至于1月29日,港警表示要把案件列作“发布淫亵物品案”处理,这恐怕更为不妥。照片上的人都是很好的朋友,是否谈情说爱也未可知,但至少他(她)们的行为是你情我愿的私密行为,与淫秽无关。怎么可以把私人激情留念当作淫亵品来处理呢。如果这样处理,那照片上的人是不是也该抓起来,毕竟他(她)们“淫秽”在先。香港因其殖民传统一向有着令人称道的法治良序,怎么这次处理艳照,让人有点看不懂。真不懂香港警方现在到底向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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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8 j* p5 P7 h9 c, F& j4 S2月3日腾讯首页有来自《新文化报》的报道,就香港艳照一事,称: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的语言表述,几乎让人发笑,像极了家长吓唬孩子的口吻。是的,也许在权力者眼里,所有的人都是孩子。权力对权利说话恐怕也习惯了这种家长口气。可是,家长制不能永远行得通,尤其是在权利意识长大的今天。今天,我至少可以从权利角度质问权力,是谁认定了陈冠希的那些照片是淫秽色情?另外,我还想问,什么叫“尽量不要动”,动了又如何?好奇心人皆有之,而且越是禁忌越是好奇。难道一个人就这样满足一下自己的好奇心也犯法吗?那么,报告警方,我刚才动过。因为我认为动与不动都是我的权利,而且是任何权力都无权干涉的权利,除非这不是一个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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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家,权力者是不会说: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法的根本在于保障权利。如果你的权利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法的权力当然要找你。如果你的行为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法不但与你无关,还要反过来保护你。就这次艳照而言,法律如果找上你,不是因为你浏览、复制、粘贴、下载,而是因为你传播。传播属于积极自由,它有可能伤害别人。但,在非传播的情况下,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作为纯粹的私人行为,它属于消极自由,无法伤害任何人,因而法律无从过问。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自己的家里看什么和不看什么,用鼠标点什么和不点什么,都是他或她自己的事。法律没有权力走进任何一个人的家里,并由它来决定你我他她的眼球和鼠标。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或者法律可以这样越界,那么,倒可以考量,这样的社会还是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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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和我无关,但法律和我有关。我写此文,只是希望警方在处理艳照门时不要带出一个法律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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