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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lour 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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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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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2.2007 19:43:13 | 只看该作者
不要去讨好外国人.不要老是犯这种低级又丢脸的历史性习惯性错误了. 2 _# @8 n/ y2 k3 C v; m9 J8 G. T1 t- z当别人这样讨好外国人的时候你一定背后会骂他. ) g9 h9 `6 m7 S" X2 G大家都应该有自信!我们比外国人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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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2008 20:45: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3: - r4 Q. i( y5 s( T" k: h 3 z& B1 F9 P5 `; A" @德方是一家日用化工的中型企业,在多个国家有生产基地和销售中心, 在中国有一个独资企业,主要是生产产品,销售也做,但一直不理想。 ! b8 a3 Q" K- u0 U6 Q 5 g+ x4 D6 a) N+ c+ w中方是一家中型私人企业,生产并销售与德方相同和类似的产品,有自己专门负责销售的遍布全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有多年的销售经验和成熟的市场销售渠道。 因为其在市场销售量大且销售渠道广, 德方主动找到中方并希望中方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 + Q; n5 X: T6 k, B : i2 q) Q% ?9 M, C当然,德方提出,要销售德方品牌的产品,为了防止互相恶意竞争,中方就必须放弃自己生产并销售同类的产品,这个可以理解,而且,销售德国品牌的产品利润较高,中方即使放弃自己的业务也不损失,所以合作开始几年很顺利,很成功。 ( S/ I8 N) r1 h' } 5 @3 K! g5 H7 b8 L( P2 S市场越来越大,这时,德方向中方的董事长提出一个建议:既然你做市场和销售这么能干,那么我们愿意让你在我们的独资企业全权负责销售,并且给你这个独资企业50%的股份,保证你可以在我们公司工作20年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更长也可以,当你不在我们公司工作的时候,我们公司收回股份。 当然,为了公平起见,我们公司同样要获得你的销售公司的50%的股份。2 k" G2 F5 A) j3 o( [! |4 _' I. G $ V$ |; {& P9 C6 b3 X天上掉馅饼了吗? 没有。 请注意:第一,给中方董事长的股份是有条件(时间)限制的,他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的时候,德方就自动收回股份。第二,德方在中方公司获得的股份不但没有时间限制,而且是以德方公司作为法人持股,所以,基本上是无法再收回了。还有,德方在销售公司持股,势必会掌握销售渠道,这样,中方就会完全失去利用价值。% o. s% D6 n7 v+ A4 {8 h' V/ } - W$ n* Z7 G$ h5 M9 T中方董事长竟然同意了这样的合作,高高兴兴地和洋人亲密合作了。 不知道他自己是否清楚,他把自己辛苦得来的产业的一半拱手送给了德国人,而且,这送出去的一半,连他的子孙都无法再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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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00:46:08 | 只看该作者
好贴,人工顶一下。, z0 y) x( f3 ]4 D# I% [ ) A% b+ ?3 T* y 有个疑问,案例1中被收购的应该是合资公司中方另外50%的股份吧,为什么说一个民族企业被抹杀了?母公司应该还在吧? 不过发展的困难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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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18:33: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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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21:44: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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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1:54:2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卖啃吸 于 3.1.2008 00:46 发表 / i$ K/ U2 Z& U. s* X3 G3 x好贴,人工顶一下。 # d$ ?: I. f9 v5 b* \& {8 e! h# \. ?5 \+ \ 有个疑问,案例1中被收购的应该是合资公司中方另外50%的股份吧,为什么说一个民族企业被抹杀了?母公司应该还在吧?oubt:" /> 不过发展的困难就大了。
, h* U% c% K& d+ e, G# w8 w 是中方在合资公司中的另外50%股份。但是中方是把原来自己的公司全部放弃了,把地皮、厂房、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了合资公司,才得到了合资公司这5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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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22:0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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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2:15:00 | 只看该作者
中方找合资的想法总是获取国外企业先进的经验,达到双赢。4 P8 h: ~" g" Y2 ]. ]: G+ }. y1 ` 而德方找合资的最终目的总是进入市场,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并消灭一切竞争对手。 / q' h+ r6 J* |2 o) Q) J6 e0 ] 1 A" h7 o! N* b; I6 ?8 S中方经常看不到德方这个最终的赤裸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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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37:0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3有问题: - t ?2 i& e, Q" L" a% b 9 }6 f$ H! n1 V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6 n b* n D9 X7 M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业已经停止了业务,这给德国人的50%的股份还有什么意义?7 ~" `; p$ z+ s v# \( ~# ~; s * F \6 Y' ]/ ^9 p关键问题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什么? }: b- ` n" s6 j- B8 U( J : R- y; y3 `# Y7 p, U3 C2 V6 F! ~3 t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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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54:4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1 的争议:5 q+ c$ t' L+ w1 N8 L/ l! k - j* _2 @& w, M9 `! F% q" T5 \! O6 S 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民法,公司法的原则。 3 B* S& j) n8 U$ i/ { 1 ?7 V B" j5 |我认为,这么急着签合同,中方可能有自己的打算,也就是想把企业卖掉,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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