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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2010 17: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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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考察了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第一个途径:从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发展为个体农民的小土地私有制,这是一种劳动者的土地私有制。但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还有第二个途径,即由采邑和赐田转化的私有土地,这是非劳动者的土地私有制。
马克思在分析前资本主义的财产形态时曾经指出,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财产形态,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在古代亚洲一些国家,国君作为“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的代表,常常表现为土地的最高所有者⑩。西周的财产形态,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是当时社会生产的广阔基础,但高踞于所有共同体之上的周天子,又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周天子在王畿之外分封许多诸侯国,同时在王畿之内分封卿大夫采邑。诸侯在封国之内也同样分封卿大夫采邑。这种分封制的性质,在中国史学界长期有争论。有些学者认为它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等级结构,另外一些学者把它看成是一种原始的部落殖民制。我们认为,这两种意见都值得商榷。
封国和采邑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封建亲戚,以蕃屏周”⑩的国家,而后者则是带有禄田性质的贵族封邑。《左传》昭公七年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可见诸侯和周天子一样,都是拥有土地和人民的统治者。从西周到春秋,周天子和诸侯随意赏赐田邑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卿大夫对于采邑,原先只有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大簋》铭文记载,周王把越睽的采邑转赐给大,睽不敢违抗,只能说:“余弗敢婪。”有些卿大夫的采邑,还常常由于各种政治原因而被剥夺。但是,既然采邑主对采邑的占有被社会赋予合法的规定,私有制的因素就必然要发生作用。这就是说,尽管周天子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在实际生活中,采邑主也可以根据需要处置自己的田邑,包括用于赏赐、赔偿和交换。在文献和青铜器铭文中,可以看到不少这样的例子。
赔偿的例子,如《曶鼎》记载匡季因为抢了曶的十秭禾,被曶告到东宫那里,结果用“田七田,人五夫”赔偿,才了结这场官司。
交换的例子,如《格伯簋》:“格伯授良马乘于佣生,厥贮卅田,则析。”又《卫蚕》:“矩伯庶人取瑾璋于裘卫,才八十朋,厥贮其舍田十田。”
采邑可以用来赏赐和赔偿,在学者之间大体上没有不同意见。至于用来交换,则有不同看法。上引《卫盉》是1975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裘卫四器之一。铭文发表之后,曾引起了热烈的讨论②。分歧的焦点在于对“贮”字的解释。多数学者倾向于已故学者杨树达对《格伯簋》的考释,把“贮”读为“贾”,可作价格、交易解释。值得注意的是,与《卫盉》同时出土的《九年卫鼎》铭文记载:裘卫给了矩一辆车和一套车马饰,给了矩姜帛二两。作为报答,矩把自己的采邑林百里赠送给裘卫。由于林百里有一片林地属于颜家,裘卫又送给颜家一批礼物,才得以接受这个采邑。这说明当时已经出现采邑和采邑之内的林地分属于不同主人的现象。田邑可以转让,表明土地已经开始私有化,这是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的第二个途径.应该指出的是,《格伯簋》和裘卫诸器所反映的土地交换,还带有互相馈赠的性质,并不属于商业性的土地买卖。《卫盉》和《五祀卫鼎》的土地交换是在执政大臣的干预下完成的,邦君厉本来打算“贮五田”,而井伯等人只许他转让裘卫四田,这也说明奴隶主土地国有制的古老传统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代,大小采邑主争夺田邑的事件屡见不鲜。《左传》中有不少“取其室”、“分其室”、“兼其室”的记载。“室”作为家庭财产的代称,包括田邑、财货、器用、牲畜和臣妾。而田邑一项,除了分封的采邑之外,还包括一部分采邑主利用奴隶劳动垦辟的私田。《管子·问篇》:“执官都者其位事几何年矣?所辟草莱有益于家邑者几何矣?”可见当时有不少贵族官吏开辟私田以益家邑。这部分私田,从一开始就具有私有地产的性质,并且无需承担贡赋的义务。后来“私肥于公”,奴隶主公室终于不得不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于公私田地一律实行履亩而税。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以及春秋战国之际一些诸侯的赋税制度改革,都反映了土地关系 春秋末期,还出现了不同于采邑的赏田。《左传》哀公二年载赵简子誓师:“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里所赏的“士田十万”,已经不以井田为单位计算,也不具有禄田的性质,它为战国时代的军功赏田开了先河。军功赏田制度不仅使一部分贵族、官僚大大增加了土地财富,而且也为一些平民跻身大土地所有者的行列提供了机会。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22]国家根据爵秩等级,分别赏给不同数量的田宅。但有些军功贵族所占有的土地,实际上远远超过军功爵制度的规定。《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在领兵出征之前,乘机向秦始皇“请美田宅园地甚众”,以“为子孙业”,可见军功贵族的赏田也是可以传之子孙作为世业的。
除军功赏田之外,又有非军功的赏田。《史记·赵世家》记载,赵简子赐医者扁鹊田四万亩,赵烈侯赐歌者枪、石二人田各万亩。医者、歌者得赐田,这在从前是完全不可能的。赐田摆脱了身份性限制,这也是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原来属于国家掌握的土地,现在只要统治者一时高兴,就可以随意赏赐给各色人等。我们在后代封建社会所经常看到的国有土地通过帝王赏赐而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的历史现象,实际上已滥觞于此。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土地关系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演变过程。农村公社的份地变为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这是土地私有化的第一种途径。由国家分封和赏赐的田邑变为私人的地产,这是土地私有化的第二种途径。前者是劳动者的私有制,后者是非劳动者的私有制。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下令“使黔首自实田”[23],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做是全国范围内土地私有化过程的完成。因为从此以后,私人占有的土地只要向国家登记并缴纳赋税,就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权,而土地买卖也就在这基础上日益发展起来.的这种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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