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历史最好,但仍在路上
建国65年来,中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这是有目共睹的,也是全球公认的。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也得到了巨大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建设成就,中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了行为规范,人民自由有了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有了清晰边界。截止目前,中国法治已进入历史上最好时期,处于最高水平,这也是客观事实,毋容置疑。
在当下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法治”已经成为高频词汇;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深切期盼;法治的实践和工作,越来越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活,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这样的社会现实,在中国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不曾出现过。当然,这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各族人民不断改革开放、长期引领推进的结果。
新中国的法制,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54年宪法颁布的前后几年里,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选举法和几个国家机关组织法,初步奠定了新中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基础,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律虚无主义流行,导致“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的发生,给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带来了灾难性影响和巨大损失,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人民权利受到恣意践踏。这意味着建国后的前30年,中国法制虽然在建国初期得到一定的发展,却随后就遭到巨大冲击,总体来看基本是没有多大进步,甚至是有些倒退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迎来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春天。特别是1982年新宪法的实施,有力地加强和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等国家建设目标的入宪,中国不仅从法律形式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华丽转身,更从思想观念和治国理念上实现了质的飞跃。从此,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截止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同时,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监督的法治意识明显提高,法律的作用和法治的效果得到较好地显现。而这仅仅发生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5年间,并不包括建国以来的前30年。我们完全可以自豪地说:中国法治建设已达历史最高水平,进入历史最好时期。
当然,说“历史最高水平”也好,“历史最好时期”也好,都是纵向自我比较的结果。它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完美无缺,已经健全完善了。事实恰恰相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生活领域日益广泛,人类活动领域不断扩大、活动方式不断创新,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存在较大矛盾。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严重,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执行性较差,系统性欠缺,无论是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中都让人感觉不顺手、不管用,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积极性,严重妨碍广大公众对法律价值的正确认知,以及对法律信仰的树立。
具体来说,直到目前我国还没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构成现代民主法治根基的税收法律才只有了了几部,互联网规范也十分欠缺,许多新型活动和行为还没有被法律规范和约束,造成社会成员行为混乱,标准不一,思想迷惑。比如,在近期发生的一些娱乐明星吸毒嫖娼事件中,不少粉丝不是谴责和惋惜,而是支持和同情,出现了“力挺”明星违法的极不正常现象。这都是法治建设中的软肋和尴尬,甚至是中国法治的耻辱。这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增强法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而且也需要加强执法和司法,以增强法律的教育作用,切实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总之,中国法治,历史上最好,但仍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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