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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SK 发表于 15.7.2012 21:35 ^' {: M) f, L( i
Vermieter有三年的Verjaehrungsfrist. 也就是说,如果他有VERTRETBAR的理由没有及时给你结算的话, 从你 ... & T" k' g) ?+ ~9 d; N: C$ [
谢谢。& v* d* j, j9 B$ n: C
上次收到法院的信,原房东反对的理由是Betriebskosten。我也和律师说过了,当时我以为我找不到我后三个月多交Kosten的那个Quittung了,律师说没有很麻烦。结果回来之后又找了一次,给找到了。前三个月我们只住了三个月的情况下,补交了180多欧,说是算下来就该我交,说实话我现在还是没看懂钱是怎么算的。而且比较神奇的是我后三个月每个月按着新的规定之比以前每月多交了十块钱,这个让现在的我很纳闷。。。* l4 `6 `$ D& \% T
8 K! I( a. h0 f* O6 }* J* H律师说只要我能找到这个Quittung那么上了法庭就能一击致命。我倒也没像律师想的那么乐观,我也没打算把钱都要回来,但是我必须让他这个烂人知道有的中国人并不是他想怎么欺负就能欺负的。; [' u n- h& P; B) J, f5 J' g
( I1 A' ]) L. J2 V" p$ p* F) H我还得纠正下一个表述的错误。房东提出的是Betriebskosten不是Nebenkosten。Betriebskosten我们当时是每个月55欧。而且我在网上能查到的当时居住地的关于Betriebskosten的相关规定变动的文件是在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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