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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V) ?) d% G一方,见注2。
- t' F* r! A/ i E; a/ \% E (三) 新生儿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国外,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根据目前的护照办理规定,新生儿童须单独申请护照。在德国出生的儿童办理中国护照须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的中国护照正本、护照资料页(照片及个人信息)复印件,如护照中有延期或加注信息,请同时提供该页复印件; 2.父母双方在德国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少于1个月)及复印件; 3.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儿童近期证件照片两张(照片样式请参看“97版因私护照照片要求”); 5.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按要求详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一张(请完整填写所有相关内容。地址中应写明邮政编码和居住城市名称,电话号码中应写明前拨号)。 注:①为新生儿童申领护照,父母必须偕儿童来馆办理,否则不予受理;儿童如有外文名字,以出生证为准,可在护照资料页或备注页上加注外文姓名; ②父母一方为德国籍,或父母一方拥有永久居留权(Aufenthaltsberechtigung)或获得无限期居留(un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其新生子女在申请中国护照时须提供德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以证明该儿童未因上述条件而具有德国国籍或已申请德国儿童护照,如不能出具恕不受理;已持有德国儿童证件者不得申领中国护照。 http://munich.china-consulate.org/chn/lsyw/pass/t1569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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