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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2.2004 2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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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福来堡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章程<br><br>第一章 总 则<br>第一条 组织名称和登记<br>1. 组织正式名称为“德国福来堡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简称“福来堡中国学联”或“学联”。学联德文名称为“Verein der Chinesischen Studenten und Wissenschaftler Freiburg am Breisgau”,缩写“VCSW-FB”。<br>2. 学联会址设在德国福来堡(Freiburg im Breisgau)市。<br>3. 学联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联邦德国大使馆教育处、福来堡法院社团登记处、福来堡市学生处和福来堡所在大学及学院的学生团体名单上注册登记。法定社团登记号码为VR2140。<br>4. 学联工作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员大会暨改选大会于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举行,交接工作两周完成。<br>5. 学联的机构包括学联会员大会,简称“会员大会”,和学联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另有特设学联顾问组,其成员由学联委员会聘请。学联委员会通过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可决定增加其他机构设置。<br>6. 学联的会徽、会旗和会歌由委员会负责征集,审议和提案,最后交由学联大会表决通过。<br><br>第二条 组织目的和宗旨<br>1. 依法维护学联会员的总体利益。<br>2. 帮助学生学者更好地适应本地的生活和学习工作环境。<br>3. 促进本地区中国学生学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息交流,增进华人与德国及其他国家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br>4. 通过组织各种有益的活动以丰富会员的留学生活。<br>5. 积极与德国有关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有关组织建立联系、共同开展活动,以致力于促进中国与德国及其他国家间的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br>6. 学联不追求或代表任何经济、政治或宗教目的。<br><br>第三条 组织性质和原则<br>1. 学联是福来堡市地区中国学生 学者及其家属的一个自发性联谊组织。<br>2. 学联作为非赢营利性组织只从事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税务优惠的纯粹公益性事业。<br>3. 学联的资金只允许用于从事符合学联宗旨的活动。 <br>4. 学联不允许任何会员利用学联的资金或名义谋取私人利益或从事与学联宗旨无关的活动。 <br>5. 学联在所在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br>6. 学联独立于任何商业机构、政治团体和宗教组织。 <br><br>第二章 会 员<br>第四条 会员资格<br>1. 学联会员包括由正式会员、特殊会员和荣誉会员。<br>2. 凡在福来堡市地区学习、工作和居住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承认本章程并在学联注册登记者,可以相应地成为正式会员。<br>3. 凡在福来堡市地区学习、工作和居住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只要承认本章程可以经由会员推荐并在学联注册登记成为特殊会员。<br>4. 凡在福来堡市地区学习、工作和居住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非华人,只要承认本章程可以经由会员推荐并在学联注册登记可成为特殊会员。<br>5. 学联委员会可邀请关心支持学联的友好人士成为荣誉会员。<br>6. 优秀会员称号由委员会决定授予那些与对联谊会的贡献相称的会员。<br><br>第五条 会员登记<br>1. 所有会员必须在由学联委员会管理的学联会员名册上登记,会员资格自其登记之日起成立。<br>2. 所有会员在登记时应该注明姓名、学历和专业及其有效的联系方式,特别是电邮和电话。<br>3. 连续一年不登记的会员,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如该会员申请恢复会员资格须重新登记。<br>4. 会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学联委员会声明退出学联。如该会员申请恢复会员资格须重新登记。<br>5. 会员变更有效联系方式或其他重要个人信息,须书面通知学联委员会进行登记信息的修改。<br>6. 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严重损害学联总体利益的会员,学联委员会可以撤销其会员资格。被撤销会员资格的前会员,自下一年度起才能申请恢复会员资格,该申请由学联委员会处理。 <br><br>第六条 会员权利<br>1. 所有会员及其亲友均享有参加由学联所办活动和享用由学联所属资 源的权利。<br>2. 所有会员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监督权与被监督权。<br>3. 所有会员平等地享有在参加会员大会和其他所有活动时行使的投票表决权。<br>4. 任何会员可以向学联委员咨询活动安排和会员大会的议事日程。<br>5. 任何会员可以向学联委员提出工作建议和会员大会的表决提案。<br>6. 任何会员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对学联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br><br>第七条 会员义务<br>1. 会员必须遵守学联章程及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br>2. 会员必须遵守德国法规,维护和促进与所有外国友人的友好关系。<br>3. 会员有义务维护学联的组织利益和尊重其他会员的个人利益。<br>4. 会员有义务支持学联委员的工作,提供所需服务以及交纳会费。<br>5. 会员应该认真执行学联委员的决定。<br>6. 会员应该如实填写会员注册登记表格。<br><br>第八条 缴纳会费<br>1. 是否需要缴纳会费以及会费缴纳数额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br>2. 如果需要会费,缴纳会费的时间和方式由学联委员会讨论确定。<br>3. 如果已经确定会费制度,则缴纳会费为取得会员资格的前提之一。<br>4. 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br><br>第三章 会 员 大 会<br>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性质和职能<br>1. 会员大会是学联的最高立法和决策机构。<br>2. 会员大会包括年度例行的会员大会会议和临时召集的会员大会会议。<br>3. 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学联章程。<br>4. 会员大会听取与评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监委会的监察报告。<br>5. 会员大会选举或罢免学联主席和副主席以及监委会委员。<br>6. 会员大会讨论并决定其他旨在达到本章程第二条所指之目的的重大事由。<br><br>第十条 会员大会的会议召集<br>1. 会员大会年度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会期应定在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的周末。会员大会临时会议亦可由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在紧急情况下召集。<br>2. 会员大会的召集通告由委员会提前至少十日发布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会议主要议程和安排。<br>3. 会员大会应由委员会根据会员登记资料,经学联布告栏和网站及团体电邮的形式通告。<br>4. 在至少十名会员向委员会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阐明事由的情况下,委员会应于三个星期内召集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如委员会没有如期召集会员大会,最少五十名会员联名提案,有权单独召集会员大会。本条第2款第3款适用于此。其决议自行生效。<br>5.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的提案,最迟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呈交给任何一委员会委员或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召集人。<br>6. 会员大会的议程及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br><br>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有效决议<br>1. 会员大会的召集如符合本章程第十条之规定,则不论所到会员多少,会员大会都有决议权。<br>2. 会员大会的召集如不符合本章程第十条之规定,则须有半数以上的注册会员与会,会员大 会才有决议权。<br>3. 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原则上都应通过不记名的书面方式表决,除非与会的会员中无人反对公开表决的方式。<br>4. 会员大会的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只有其所获得的赞成票多于反对票时,方能通过。<br><br>第四章 委 员 会<br>第十二条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br>1. 委员会是学联的最高执行和管理机构,它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有权在本章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管理条例。委员会管理和维护学联论坛的运行。<br>2.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第九至十一条规定召集会员大会和组织旨在到达本章程第二条所指之目的的各类活动,并公开通知会员参加。委员会必须在年度会员大会上作述职报告,报告经审议而通过。<br>3. 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亦可根据两位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全部会议均公开举行并鼓励所有会员自愿参加。<br>4. 委员会负责服务新生、接纳新会员和接受财物捐助,同时通过适当的方式使得尽量多的会员有可能较方便地了解委员会的工作和享用学联所属资源。<br>5. 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另外四至六名委员组成。其中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委员由主席和副主席指定,其任务是协助主席和副主席工作。所有委员皆为义务工作。<br>6. 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原则上由全体执行委员表决以简单多数形成,票数相同时由主席作出最终决定。<br><br>第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会委员<br>1. 学联主席和副主席亦即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学联大会选举产生,有权组织成立学联委员会,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连续当选可以连任,但同一人连续担任主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连续担任主席、副主席时间不得超过三年。<br>2. 学联主席对外代表学联。其任务是总体协调和管理学联及其委员会的工作。学联一切财务开支,须得主席同意。如果主席不能视事时,其职务由副主席代理。<br>3. 学联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的日常工作,并兼任财务委员,主持制定和修改学联的财务制度。<br>4. 委员会委员即各部门部长于选举大会现场推荐或自荐产生。委员会中学生学者的比例应该和实际的比例相当。主席、副主席有权通过委员会会议表决撤换和增补委员,并立即公布撤换和增补名单。十名以上的会员在提名后三日之内可对以上提名行使否决权,否则新的执行委员会自动成立。<br>5. 委员会委员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主席提出辞职;遗缺可由主席、副主席召开委员会会议表决增补。主席、副主席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辞职。主席辞职时,由副主席接替主席职务,委员会须马上选出新的副主席;副主席辞职时,委员会须马上选出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同时辞职时,则委员会须马上选出新的主席、副主席,重新组成的委员会任期至下年度结束。<br>6. 任何学联会员有权弹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罢免主席副主席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如主席或副主席被罢免,则委员会随之解散,会员大会须马上选出新的主席、副主席,重新产生的委员会任期至下年度结束。<br><br>第五章 选 举 <br>第十四条 选举原则和事项<br>1. 会员大会应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原则,确保有秩、有序、有效的选举程序,最后自然产生合情、合理、合法的选举结果。<br>2. 举行选举的会员大会召开日期应提前至少十日由在任委员会公布日期,时间和地点。<br>3. 参加选举的侯选会员经自荐或推荐并知会在任委员会。在任委员会于会员大会前至少五天公布候选名单,使广大选民审识鉴定有时间有目的地接触候选人,与其沟通,了解其品行能力和施政纲领。<br>4. 本人不愿意竞选者,不得作为候选会员。候选人必须具有注册学生或学者身份,并承诺在下一年度离开福来堡市不得超过三个月。<br>5. 会员大会选举一位学联主席和两副主席时,应采取不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选票为编号打印的具名方式,每位选民在候选人名前标注,只限三名,多选则该票作废。<br>6. 所获票数当为选票总数半数以上,否则选举结果无效;所获票数在前三位者,分别当选学联主席和副主席;如得票数出现相同的情况,则在票数相同者中进行再选举,直至确定主席和副主席。<br>7. 主席和副主席组织成立新一届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成员可由选举大会现场推荐或自荐产生,委员会名单于12月31日前公布。<br><br>第十五条 选举程序<br>1. 在任委员会确定会员大会是否有决议权并宣布选举开始,宣读选举条例,说明注意事项;<br>2. 在任委员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会员大会审定通过;<br>3. 在任委员会继续主持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宣布候选人名单;<br>4. 候选人资格经大会确认后在委员会规定及控制的时间内发表竞选演说和回答选民的提问;<br>5. 在任委员会和自愿助选会员按学联会员登记名册验证会员资格并分发选票,选民进行投票;<br>6. 在任委员会和自愿助选会员在进行收监票和计唱票后宣布获选的学联主席、副主席名单;<br>7. 新学联主席和副主席发表就职演说,现场提名委员会委员即各部部长。推荐或自荐产生的委员发表演说和解答问题。<br><br>第六章 附 则<br>第十六条 关于本章程<br>1.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开始生效。生效的章程实行半年后才能修改。<br>2. 修改章程时应对拟修改的条款进行逐个表决及通过。<br>3. 本章程有中文和德文两种版本。德文版的翻译由学联委员会负责。在理解不同版本的内容产生相异时,以中文版本为准。<br>4.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联会员大会和学联委员会。<br>5. 本章程于福来堡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通过生效并合法注册,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经委员会会议修订。 <br><br><br>主席 李东道<br><br>德国福来堡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br>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制定<br>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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