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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开发商乱抬价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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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7.2010 10:5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差异巨大———中国开发商牟取暴利就可以吃香喝辣,德国开发商牟取暴利则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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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b- I9 k0 |; @3 \* u( A: `德国对地价、房价、房租等实行“指导价”制度。按照德国的法律,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果房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50%则为“房价暴利”,触犯《刑法》,出售者最高将被判处3年徒刑。 & V& }0 |1 m9 G+ Q) N2 q) ]1 [6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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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m$ O3 g7 |# p德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然而,这样一个国家却对房地产业施以重重的限制,开发商牟取暴利甚至可能判刑,这不能不让我们感慨万分。 3 G" K3 h& z- V; X3 i) n! I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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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已成为中国楼市的代名词。这是官方的结论。根据国土资源部城市地价监测信息,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的平均成本,每平方米约2500元。可以大概算出,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商赚取的利润高达1万多亿元。其实早在2005年,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房价清单就显示,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约为50%,最低的约为20%,最高的超过90%。新华社“新华视点”《房价成本揭秘》调查也显示,中国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约50%,房地产业成了中国大富豪栖身的集中行业,房产富豪几乎垄断财富榜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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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房地产业的利润一般都在5%左右,中国楼市为何存在如此近乎神话的暴利?在我看来,这源于中国商品房价格监管机制的缺失。近年来,虽然我国采取了种种调控措施,可房价却越来越高,原因便中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对房地产暴利说“不”。按中国目前的制度,房价实行市场定价、企业自主、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现实中由于房地产行业近似垄断的性质以及商品房属于生活必需品的特殊性,市场调节杠杆在楼市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结果就是开发商和他们的合谋者们以“市场”的名义对民众进行“集体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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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7.2010 11:56: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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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7.2010 21:47: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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