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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让基层民警当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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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10 17:0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质疑“6.21” 爆炸事件中对基层民警的职责重判问题
  

安徽省凤阳县黑市炸药泛滥、数百家企业常年私自买卖使用炸药、辖区大庙派出所两年四次打报告要求整治但局领导置若罔闻——凤阳一企业发生“6.21’ ’大爆炸案,致17人死亡,公安、安监、政府等部门领导均头顶小处分轻松过关,四名派出所民警被判刑成替罪羊。四个家庭破裂四个孩子失去爸爸,一民警妻眼见丈夫出狱无望抛下幼女自缢身亡。凤阳“6.21’ ’大爆炸案究责工作就这样收场?

震惊中外的凤阳县“6.21’’爆炸案历经九个月的侦查、审理后,于2010年3月25日由滁州市南谯区法院一审宣判,四名基层干警均被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另二名治安大队领导判处缓刑。消息传出,有人欢喜有人悲,更多的人是震惊。欢喜的是那些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相关部门领导,仅以不伤皮毛的党纪、政纪处分就轻松过关,至此终于长舒一口气,悲的是被判处重刑的基层干警及其家人,特别是因本案存在诸多不公而含恨自尽的民警杜学胜的妻子罗传红的亲人们,终日以泪洗面,尤其是年幼的女儿,由于母亲自杀,父亲获刑,生活的凄惨悲凉。震惊的是广大凤阳人民,一贯乌烟瘴气的凤阳采矿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这就算“一查到底”了(省委领导语)?将夺走17条人命的爆炸案巧妙的回避了安全管理问题、矿山管理问题,做成了刑事案件,拿几个小民警当“替罪羊”,还有公道吗?

现提供以下事实和理由
混淆“6.21”爆炸案性质就为保护县领导和部门领导

对晶鑫公司及相关企业而言,是刑事案件,他们应承担由于非法储存炸药引起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法律责任。
对县委、县政府及公安、安监、土地等职能部门而言,是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些部门对凤阳县矿山开采的严重混乱局面负有责任。“6.21”爆炸案发生在凤阳县大庙镇,大庙镇是全国有名的,也是凤阳石英矿主矿区,在近10平方公里内分布着合法与不合法矿约50家,年产数千万吨石英石,另外还有武店、西泉的水泥厂、采石厂都需要用炸药,凤阳县每年用炸药量约八千吨,通过公安机关合法批出的约一千多吨,其余缺口部分是由不合法途径购入以及部分自制炸药。多年来凤阳县炸药管理严重失控,对于这一局面该如何管理,公安局曾书面报告给县政府,但政府没有给出答复,这与县政府一味追求地方经济发展有直接关系,为了经济效益,矿山管理混乱,盲目开采,各种机制脱节,当地人称“乱得象洗澡堂”,政府却视而不见。公安局领导深知这一局面难以控制,为了保护个人,拟出一份权利下放的文件,把勘查爆破现场和监炮,审核炸药量的任务放在不具备炸药监管资格的派出所,并要求派出所所长签下了《安全责任状书》,所以在此案中,受到法律重判的只有大庙派出所几名基层干警,做为法人的局长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分管副局长因为没在审批表上签字就逃脱了法律追究。如果他们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基层民警相似的失职行为也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更何况民警的所谓失职行为来源于县公安局无法律依据的部门规定。重判民警,妄图拿民警当“替罪羊”来掩盖他人的失职行为,只会适得其反,引起民众更大的反感。

二、现场勘查和现场监炮不应该成为基层民警的法定责任

温家宝总理第466号国务院令第21条、王三运省长第217号省政府令第14条明确规定,购买民爆物品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由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国务院令第24条、省政府令第15条规定,民爆物品的销售企业与购买单位应当在“买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将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由此可见,国务院和省政府把县公安局做为“第一责任人”,监管职责应该由县局及治安大队来完成。而凤阳县公安局违背以上法规,以推脱责任为目的,炮制出表面严密,实则有重大缺陷的2007年12号文件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擅自将几乎全部监管职责交由不具备监管资格的基层派出所,这无疑增加了基层民警的工作负担和工作风险。县公安局越权变更监管主体没有法律效力,南谯区法院据此判定民警玩忽职守罪成立明显失当。
三、县政府、县公安局和治安大队在民爆物品监管中存在严重的失职和不作为
且不说县局把派出所做为民爆物品的监管主体是否合法,就是把监管职责下压后,也应该在警力配备、专业技术培训、专业设备配置、监管细则的完善等方面支持和帮助派出所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在爆炸案发生前的二年多时间里,派出所的民警(兼职民爆监管员)杜学胜、仲伟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许多方面无法操作如:如何监炮、矿主擅自爆破、用药量的限制等等,向所长葛洪标汇报后,在二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四次书面报告给县局及治安大队,请求给予解决,可县局不闻不问,依然是:警力不够,不增;专业技术不懂,不培训;发现问题,视而不见;对基层派出所移送的民爆案件,一拖了之........。平时,局领导在大会、小会上总是表扬大庙派出所工作干得好。在爆炸案发生后,局领导一口否认接到过此报告,难道派出所数十名干警都在说着一样的谎言吗?可以说县局及治安大队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省政府令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是造成“6.21”爆炸案的重要原因,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远重于基层民警的责任。,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中情节特别严重来重判他们,量刑过重。
总之,“6.21”爆炸事件的责任追究,在智囊团的授意下,故意放大基层民警在现场勘查、监炮中的过失,不考虑制约民警监管工作的诸多因素,有意夸大民警责任,缩小其它环节责任人的失职行为,硬要把由于各级、各部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所造成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变成由几个基层民警承担主要责任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样做,还有公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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