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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urz 于 4.1.2010 12:04 编辑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十六章218条,打胎Schwangerschafsabbruch,译为妊孕中止,比较贴切一点,属于Straftaten gegen das Leben(针对生命的犯罪)是与Mord(谋杀)并列的一种罪行.行为人进行妊孕中止的,处3年以下的自由刑或金钱刑.孕妇实施该行为的,除1年以下自由刑或金钱刑,该罪名力图可罚(Der Versuch ist strafbar),但孕妇不因力图受处罚.
但随即又规定了妊孕中止的不可处罚性(Straflosigkeit des Schwangerschaftsabbruchs)
1,孕妇要求妊孕中止,并用第219条第二款第二句所规定的书面证明向医生表明,她至少在手术前三天受到建议.
2,妊孕中止由医生实施并且
3.自怀孕后尚未经过12周
第219条是指:在紧急或者冲突状况中队孕妇的建议.建议服务于保护未出生的生命,未出生者拥有对于生命的独立的权利,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妊孕中止,即小孩怀足月给妇女造成的负担超过了可期待牺牲的底线,建议必须由一个根据怀孕冲突法被承认的机关作出,建议机关必须在怀孕结束后,按怀孕冲突法的标准,就此事给孕妇开具附有最后一次建议会谈的日期和名字的书面证明.实施妊孕中止的医生不是建议人.
好奇问一下,老兄你ons不带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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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不堪回首 发表于 6-10-2008 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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