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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就业
(1) 对外国人的就业许可是取决于德国经济布局的需求,同时考虑到劳动力市场的形势和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的需要。本条目对国际条约不起作用。
(2) 外国公民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授予以就业为目的居留衔。联邦就业局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同意此居留衔的颁发;或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或政府间的协议规定,这一雇佣无须经联邦就业局的允许。联邦就业局应限制对此居留衔的批准。
(3) 根据本法第二款规定,无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在以下情况中允许颁发。此居留衔是通过政府协议规定的;或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对此居留衔的批准是被允许的。
(4) 根据本法第二款规定,有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能对某一专业内的某一职位予以颁发,此专业应是被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所承认的。在个别合理的情况下,一个就业居留衔可会给予批准,当这一就业符合一个公众的,特别是一个区域的,经济的,或者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利益。
(5) 根据本法第二款和第十九条颁布的执行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要约存在的时候, 就业居留许可才能予以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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