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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u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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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项目: 德国居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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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10.11.2009 09:30: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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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跟大家一起翻译这个项目就是怕自己会耽误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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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10.11.2009 17:17: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下雨的天空 于 10.11.2009 17:26 编辑

回复 68# Marsliang


    同意,专家们能给我们指指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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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10.11.2009 17:21:54 | 只看该作者
而且还有一个小小的建议,能不能把已经翻译好的条款编辑到一块,这比较有利于后来的翻译跟前面翻译在语言风格或词语使用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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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10.11.2009 19:38: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amus 于 10.11.2009 22:30 编辑

第二款涉及的两个条款:“本法第三十九条”,“据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这样说会比较清楚。
第三款。汉语的语言习惯的确是把重要的放在最后。一……就,只要……就,几乎所有的条件副句都是条件句在前,主句在后。“的”、“地”出现的频率比“得”要高得多,也是明证。所以先次后主的顺序比较符合阅读习惯。翻译时,如果前面的条件太长或者并列结构太多,可以代换。如:“据第二款规定,无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在以下情况中允许颁发。……”
第四款。对不起我没太看明白这段翻译。Interesse是“利益”而非“兴趣”~
第五款的条件是“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而非“要约”。

P.S.:同一法律内部引用时最好注明“本法第XX条”,请翻译的同学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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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11.11.2009 00:0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Marsliang


    同意,专家们能给我们指指路吗?
下雨的天空 发表于 10.11.2009 17:17



我是砖家。我觉得你翻译的相当好了,看过你翻译的文章,很喜欢。翻译不是一件容易的活,我的语文很差,想翻也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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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9.11.2009 18:51: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下雨的天空 于 29.11.2009 18:53 编辑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1)高水平专业外国公民,在以下这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被授予落户许可。联邦就业局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同意此落户许可的颁发;或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或政府间的协议规定,这一落户许可无须经联邦就业局本法第三十九条的同意,并且这一受领合理保障了德国联邦共和国生活水平的一体化和确保了其生活费用无须依靠政府的援助。州政府可以决定,对于落户许可的授予需要的是,根据本条第一句的规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同意,还是其授权机构的同意。

(2)根据本条第一句,高水平专业人员特指为:
1. 拥有特殊技术知识的科学家;
2. 位居显着职位的教职人员或者位居显着职位的科技人员;
3.专家或拥有特殊专业经验的行政人员,这类人员的工资至少要到达能满足一般养老保险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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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12.2009 20:20:51 | 只看该作者
第18条 就业

(1) 对外国人的就业许可是取决于德国经济布局的需求,同时考虑到劳动力市场的形势和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的需要。本条目对国际条约不起作用

(2) 外国公民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授予以就业为目的居留衔。联邦就业局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同意此居留衔的颁发;或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或政府间的协议规定,这一雇佣无须经联邦就业局的允许。联邦就业局应限制对此居留衔的批准。

(3) 根据本法第二款规定,无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在以下情况中允许颁发。此居留衔是通过政府协议规定的;或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的规定,对此居留衔的批准是被允许的。

(4) 根据本法第二款规定,有相关职业培训的就业居留衔仅能对某一专业内的某一职位予以颁发,此专业应是被本法第四十二条颁布的执行条例所承认的。在个别合理的情况下,一个就业居留衔可会给予批准,当这一就业符合一个公众的,特别是一个区域的,经济的,或者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利益

(5) 根据本法第二款和第十九条颁布的执行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要约存在的时候, 就业居留许可才能予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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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13.12.2009 14:07: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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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6.12.2009 03:29: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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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7.12.2009 15:42: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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