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帮忙出出主意.事情是这样的:
我住的是一个3人的wg,3个zimmer.这个房子一开始是2004年初,haputmieter A 和两外两个人B,C(姑且用abc来代替吧)与房东签的合同租下来的.
我是2006年从B那里接下来他的那个zimmer的.(当时也是网上看到的,我住进去了,没有和房东签订任何合同,没签过任何字,只是每月往hauptmieter的帐户上转房租),而C的那个zimmer已经换了好几拨人了.Hauptmieter A 则一直住到了今年2月. 当时,A说要回国了,新找了一个nachmieter,说改换合同麻烦,继续用A的帐户转钱就得了(A的银行卡还在我们这里),我们当时也是懒了,而且也没什么戒心,这是我们自己的责任.然后A就走了. 因为,当时我也是要回国的,我走的时间比A还早,所以这个事情我也没过多的处理.
后来,在国内的时候就收到了现在同屋的email.说,房东来信了,开始催要2005和2006两年的nebenkosten的nachzahlungen共计888欧元.我当时就傻了,因为钱的事情,一直都是A处理的,我们下面这些untermieter只是每月把房租转A帐户上,关于nachzahlungen的事情,从来没有听A说起过(似乎很久前提过一次,而且那次我记得还交了钱的). 现在来了德国,房东的最后通牒信也来了,说不交钱要走人了(当然,他还不知道A回国的事情).而我们和A联系,也是石沉大海.他走的时候,还从那个公共帐户上多转走100欧,md,这种人该杀!
现在我同屋的两个人都准备搬走了,房子也找好了,而且这个月的房租他们也不交了,说是kaution肯定拿不回来,就拿这个抵了.
我想问问有法律知识的朋友:
1.房东08年才要05年的钱,这个合理么??
2.我们这些现住户的权利和责任在哪里?
3.如何应对房东,房东可能过几天来,怎么和他说呢?这个房子看来是住不下去了,我们想帮走,是要按照正常手续kuendiegen还是直接走人就好了?
4.大家还有什么我没想到的也希望提出来.
哦,最后,说一下,我们现住户和房东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我自己倒是有一张房东给的纸,不过上面只是写了,我作为一个A的untermieter住下来,仅此而已,没有写明任何责任,而且上面只有房东签名,没有我的签名.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