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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2008 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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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措施不仅使全俄契卡组织对敌斗争的能力和效率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有效地巩固了全俄罗斯的苏维埃政权,在强大的国内外敌人联合扼杀行动面前改善了自己的生存能力和力量对比,同时,也使全俄契卡在国家组织中确立了其举足轻重的特殊地位,并对其后来的组织规模以及对俄国乃至苏联时期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方向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日益严重的前线和后方形势,又进一步迫使苏维埃革命政权在不断地加强契卡组织工作职能的同时,还注重确立其在俄罗斯社会上的法律地位。1919年6月20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了一项法令,不仅使契卡在俄罗斯社会革命的特殊具有了更多、更具体的各项特别权力,而且,还使契卡所采取的各种秘密手段甚至于某些恐怖措施进一步合法化。这项法令规定:“对于一切叛变革命、间谍活动、阴谋破坏军事和交通设施,抢夺和盗窃国家物资,纵火,隐藏叛徒、间谍和用于反革命活动的武器,利用投机倒把手段制造粮食等市场的恐慌等罪行,契卡应采取独立的、直接的有效打击行动。”同年10月21日,根据全俄苏维埃的这一法令和俄罗斯共产党(布)中央的一系列指示,全俄契卡建立了专门对上述种种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特别法庭。空前的政治权力和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全俄契卡在俄罗斯这段特殊的历史时期中扮演着一个引人注目的角色。
烽火硝烟——在内部争论中发展
在十月革命之前曾经反对通过革命的暴力手段推翻沙皇和资产阶级政权,甚至不惜借党外报纸向俄罗斯社会和布尔什维克的敌人透露起义消息的加米涅夫,最早在党内提出了反对使全俄契卡权力过大的激烈批评。他认为,尽管当前处于革命以来的最严俊的关头,但是建立全俄契卡这样一个有着特殊权力的特别机构和组织体系,必然会导致布尔什维克党内政治生活的不正常,而且会进一步发展成为“表现在这一特别领域中的独裁行为”。为此,加米涅夫多次在有关场合对全俄契卡的工作方式和权力范围提出质疑和反对意见。1918年11月,他在全俄苏维埃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一项由他组织拟定的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草案。在这个决议草案中,加米涅夫明确地提出取消全俄契卡组织和机构的要求,而建议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只设革命法庭,将全俄契卡的所有职能和权力全部合并到革命法庭之中。同时,为了防止革命法庭的权力过于膨胀,他建议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再设立一个特别的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用来监督和领导法庭的工作。
另一个积极反对建立和加强全俄契卡组织的人物,是全俄苏维埃人民委员会第一任司法人民委员施坦因贝格。信奉自由民主主义的左翼社会民主党人施坦因贝格是一个推崇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理想主义者,他坚信,在一个新政权建立的最初时期,必须全力保障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行,任何凌驾于法律和执法机构之上的组织及其行为无疑都是对新生革命政权的法律地位和执法威信的动摇。在内外敌人夹攻的严重时刻,最有效的手段应该是、也只能是加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使苏维埃革命政权的国家机器尽快有效地、正常地运转起来,除此之外的其他应急手段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从这样的立场出发,应努力健全苏维埃革命政权的各项立法制度。同时,施坦因贝格主张积极促进新政府的各个部门和所有工作人员学会运用法律、规章从事各自的本职工作以及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很显然,全俄契卡的建立及其组织和工作权限的不断扩大使施坦因贝格十分不满,因而他在为全俄苏维埃司法人民委员会起草的许多文件中,都有意识地要对契卡组织的权力和活动加以限制。并且,在一切可能的场合,他都要与列宁、斯维尔德洛夫、捷尔任斯基等有关的全俄苏维埃中央最高领导人们据理力争,反复陈述和强调自己的观点,丝毫不留情面地批评革命领袖们对全俄契卡这样一个非常时期的秘密警察组织的许多超出其工作权限范围的行动的默许和支持。同时,施坦因贝格也充分地运用他手中的权力,尽可能地限制和约束全俄契卡在与内部和外部敌人斗争中的“不得体的行动”。并且强调,一些全俄契卡经手的重要案件在其侦察、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必须经过全俄苏维埃中央司法人民委员会乃至全俄苏维埃中央人民委员会的讨论,在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处理意见之后,契卡才能按照这些有关的决议去执行,然后再把他们经手的案件交给革命法庭去作最后的审理和判决。而没有经过以上这些程序的做法,不管契卡组织和他的领导人能够拿出什么样的充分理由,在施坦因贝格和全俄苏维埃中央司法人民委员会的眼里,都是属于非法或者越权的行为。为此,施坦因贝格多次签署命令,下令释放契卡手中的一些他认为“不符合司法程序”的被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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