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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看电视,看到海峡两岸主持人与嘉宾聊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其中有几点令人特别愤怒,《与台湾关系法》已经签署了近三十年,国内媒体居然还在欺骗全国人民。其一,说《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背着中国搞的;其二,说美国政府不承认台湾是一个国家;其三,说美国没有协防台湾的义务;其四,说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首先,中国的媒体一直在欺骗中国人。在提到中国领导人与美国领导人会谈,都要说美国政府向中国保证,美国政府将坚持中美三个法律文件,事实上,美国领导人在与中国领导人会谈时都重申,坚持四个法律文件,即《中美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八一七公报》、《与台湾关系法》。并且把《与台湾关系法》等同于,甚至优于其它三个法律文件。
其次,《与台湾关系法》是1978年底,由多位美国议员联名提案,经过多次辩论,于1979年三月27日和28日,在参众议院通过,4月10日由当时的美国总统签署生效的。美国是一个民主国家,国会的辩论都是公开和透明的,难道中国政府不知道?
其次,《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参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政府没有解释权。《与台湾关系法》明确规定,给予台湾类似“国家”的地位,称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也适用于台湾”;台湾的地位不受“断交”影响;台湾驻美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这样的规定,难道不表明美国承认台湾是一个国家吗?
再次,《与台湾关系法》明确表示,第一,“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第二,增加所谓台湾安全条款,使美国协防台湾法律化;该法第二条(乙)称,美国严重关切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承诺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第三条称,向台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总统和国会完全根据他们对台湾的需要的判断并依照法律程序来决定这类防御物资和服务的性质和数量。”这不表明美国有协防台湾的义务吗?
再次,中国国内有学者在论证国际法大于国内法,其实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在很多情况下,国际法小于国内法。比如中国加入各种国际组织,当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当这些法律与中国的国家利益违背时,中国人大就可以通过决议,退出这个组织。人大的这个决议,就是国内法,由此看来,国内法大于国际法。同时,美国方面也多次声明,〈与台湾关系法〉优于〈八一七公报〉等法律文件。例如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当时的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曾代表行政当局首次正式宣布:包括本届政府在内的每一届政府,皆确认“与台湾关系法”在法律上优先于1982年公报,前者是美国法律,后者为政策声明。此后克林顿本人又签署了国会“国务院授权法”,其中也包括有关“与台湾关系法”优于《八·一七公报》的国会声明。
如果我们与历史做个比较,不难发现,〈中美建交公报〉、〈与台湾关系法〉、〈八一七公报〉与当年的〈马关条约〉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唯一的是,前面几个条约没有赔款,是现代中国丧权辱国的条约。今天台独势力的猖獗和台湾未回归,完全是邓小平代表官僚集团的利益,违背毛泽东与美国建交的原则,一相情愿(中国强大了,民主了,台湾就自然回归)与美国建交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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