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央视《海峡两岸》栏目为何还要欺骗全国人民?ZT
“中国领导人与美国领导人会谈”中的“美国领导人”显然指美国总统。美国总统既是美国国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脑。当提及“美国政府向中国保证,美国政府将坚持中美三个法律文件”的时候,美国总统显然是作为政府首脑代表美国政府进行表态。即便美国总统以国家元首的身份另外申明要坚持第四个法律文件--《与台湾关系法》,与中国媒体称“美国政府将坚持中美三个法律文件”逻辑上并不矛盾。在双方没有撕破脸皮的情况下,顶多是“各表一套”而已。也是“求同存异”的方式,作者在这种地方上纲上线,是典型的幼稚和无聊。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和《与台湾关系法》之间涉及到一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问题。《对台关系法》由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这里总统是作为国家元首签署法案。中国既无实力,也无可能左右美国国内立法,更何况,这本身就和伟大领袖毛主席所主张的“不干涉别国内政”相符合,要清算,请作者先清算毛主席。所以,中国政府当然不是不知道美国有一个《对台关系法》,这恰恰是中国政府常常用来谴责美国妄加干涉中国内政的最典型理由。
美国国会进行国内立法,根本没有必要告知中国,即便美国政府通过一定的正式管道知会中国政府,也不能证明《对台关系法》就不是背着中国搞的,除非,作者能提供证明,证明美国在着手立法时事已事先先通知了中国--请作者提供证据。
在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优先的问题上,法学界本身就没有定论, 从法学理论来讲,主要有这么几种观点:
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
二元论:两者分属不同体系,互不隶属,效力平行。(这有点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平行,但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定)
或者说国际事务国际法优先,国内事务国内法优先
协调论:假定两者不冲突。
国内法与国际法在实践中有两条原则:
1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2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
所以,在实践中,基本也是各取所需,挑对自己有用的来解释。中国的专家认为国际法优于美国的国内法,从其个人来说,不过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学术观点;从现实政治需要来说,当然必须这么说,难道中国的专家要帮美国去论证“美国的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是正当的?
更何况,这不是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法学理论为斗争工具的政治问题,当然更要坚持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了。
由此可见作者逻辑之荒谬,认知之恶劣!!
至于中国说美国没有协防台湾的义务,基于上述理由,当然是基于“国际事务国际法优先的原则”进行解释。至于美国的国内法--《对台关系法》是如何界定美国对台义务的,在法理上与我无关,我方当然可以不予承认。难道作者的真实意图是要求我国专家屈从于美国的国内法么?
结论:
综上所述,作者逻辑混乱和法学常识匮乏,充满了武断与臆想。
尤其可疑的是,通过分析,竟然可以发现作者处处站在美国“国内法”的立场上,来论证中国主张之不正当,要求中国秉持的,对中国有利的“国际事务国际法优先”原则,让位于对台独有利的“国际事务(美国的)国内法优先”,更显其荒谬绝伦。
以上分析可见,不是央视《海峡两岸》欺骗全国人民,而是作者的心理太过龌龊。作者的所谓“愤怒”,只能说是“世上本无事,无聊自扰之”。
鉴于作者的“毛派”立场,我虽对极左分子无好感,却也无意以偏概全,但从中至少可窥某些极左的毛派分子丧心病狂的丑恶嘴脸了。
顺便说一下,真是替毛主席为这些不肖子孙害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