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乒乓球业余运动员等级制度(试行) <br /> 第一条 中国乒乓球业余运动员等级制是我国乒乓球业余选手的等级称号。等级称号分为:业余运动健将、业余一级运动员、业余二级运动员、业余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 <br /><br /> 第二条 获得乒乓球业余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条件: <br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生产(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好。 <br /> (二)达到中国乒乓球协会业余运动员等级称号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br /><br /> 第三条 批准授予中国乒乓球业余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权限是:业余运动健将由中国乒乓球协会批准授予;业余一级运动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乒乓球协会或全国行业体协批准授予;业余二级运动员、业余三级运动员由省直辖市、地(市)县乒乓球协会批准授予;没有乒乓球协会的,可由体育总会或相应的组织机构批准授予。 <br /><br /> 第四条 由中国乒乓球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直辖市、地(市)县乒乓球协会或全国行业体协(行业系统)所举办的乒乓球全民健身赛事,以及业余运动员所参加的其它乒乓球赛事,凡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乒乓球协会审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业余运动健将的成绩有该项国家级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业余一级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一级以上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业余二级以下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具有等级称号的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并签字证明,都可以申请乒乓球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br /><br /> 第五条 乒乓球业余运动员,达到相应的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填写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报请相应的乒乓球协会或行业体协批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直辖市、地(市)县乒乓球协会;行业体协(行收系统工会)为所属乒乓球业余运动员申请较高技术等级称号时,必须向上一级乒乓球协会或行业体协呈报正式申请文件、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表和经过相应裁判签字的成绩证明单,在年度内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本年度的不予审批。 <br /><br /> 第六条 凡经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乒乓球业余运动员,由机关发给证书和证章,业余运动员获得2个以上相同技术等级称号时,只发给证书和奖章各一枚;运动员获得2个以上不同技术等级称号时,按较高的技术等级称号发给证书和奖章。所获各技术等级称号和成绩均应登记在证书内。 <br /> 等级运动员成绩提高到上一标准者,经批准后另发证书、证章。 <br /><br /> 第五条 证书和证章: <br /> 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证书和证章的制作和颁发,证书中记载着持证人的身份、级别等项。 <br /><br />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乒乓球协会公布试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 <br /><br /> <b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