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房东才有权利在一年之后还要求租客支付附加费用(Nebenkosten)。最近,卡尔斯鲁厄联邦法院在一宗案件中裁定,房东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之前无法出具账单。
在这宗案件中,房东于2013年底才结清2010年及2011年租客的附加费用。他给出的理由是,之前的物业管理员没有制定出合乎规定的账单。虽然业主之后委托了新的管理员,但是时间已经拖延到了2013年中旬。
然而对于判决委员会来说,这个理由太晚也太微不足道。在宣判中,法官米尔格(Karin Milger)说道,房东当时指望物业管理委员会来负责结算账单,而“他自己几乎什么也没做”。其实早在2010年时,房东就应该清楚,物业管理员并不能及时提交账单。不过房东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此事,法官并没有在宣判中说明。
法官在宣判时阐明,每年结算账单的义务并不依赖于物业管理员之前是否清算了账单,租房(注意;最近骗子较多,请大家万分留意,如果要输入qq及密码,请立即关闭网页,避免qq账号被盗!)合同也不得违反此规章制度。
根据德国租房(注意;最近骗子较多,请大家万分留意,如果要输入qq及密码,请立即关闭网页,避免qq账号被盗!)协会(Mieterbund)信息,在德国的租客必须接受迟来账单的情况并不多见。协会负责人洛佩尔兹(Ulrich Ropertz)表示,只有当土地税的确定时间在一年时限过期后的情况下,租客接受迟来账单的特殊情况才成立。另外,如果物业管理员生病,或者账单在火灾中被毁,房东也不需要为账单的延期承担责任。
转载自欧洲时报德国版,German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