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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只有一方的监护权如何让孩子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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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2013 11:0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好。有位朋友叫徐月芬,2006年和德国人结婚。2006年-2008年居住上海。2009年移居德国。所以,2009年开始筹办她儿子的签证,那时她儿子15岁半。

她儿子是她和前夫的孩子,但是, 她的儿子3岁后,她就和前夫离婚,朋友的儿子一直都是和她生活,有她抚养。

3年前,她给她的儿子办来德国的签证,被上海,汉堡领馆拒签。理由是:她作为母亲,没有全部的儿子的监护权!!!她儿子所需要的所有材料,她都收集着,样样都齐全。德国领馆就是强词夺理:我没有法庭出具的全部监护权的证明。

中国的孩子的监护,是夫妻双方的。法庭是没有权利判决的,除非,一方是有犯罪行为或者去世之后……反正, 这个官司就是一直到现在。

她希望能收集,在德国的,跟随父母一方来德国的孩子的信息。她要向法庭出具这样的证明,来抵抗这个不公平!!!

但是,她自己认识的人比较少。不知道怎么收集这些。请您,看到她儿子一直都在等待来德国的心情,看到她这个每分每秒都在痛苦中煎熬的母亲的心情。帮帮她吧!!!

所以,她们开始了这个长达3年多的诉讼!!!

今天又收到她们律师的信,她们将于5月份出庭柏林法庭。

请您,将她的信息发到我们中国人的网页,我希望那些中国同胞,一定会伸出援手!因为,世界上,只有我们中国人是最友好,最理解爱和家庭的。

签证的事,看来是不大,却是系着他们家的全部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幸福生活……

孩子不在身边的日子,对她,一个母亲来说,一直都是恶梦接着噩梦!

她感到骄傲,她还是一名中国公民!她将永远保持中国的国籍!!!

希望大家都能伸出你们温暖的双手!!!

我相信每一个人都能了解到我朋友那种想念儿子的痛苦。

再次感谢!!!

她的联系方式为:0049/1724511650, 或者QQ  28056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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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13 15:17: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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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13 15:00: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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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13 14:59:33 | 只看该作者
莱比喜之郎 发表于 1.8.2013 09:54
基本没戏,我认识朋友离婚了,由于一方不同意,根本没法把孩子带出国,连出国旅游都不行! ...

这可能会越来越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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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1.8.2013 15:39:22 | 只看该作者
孩子超过16岁很难办了。
还有就是在办理之前要把监护权转到自己手上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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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1.8.2013 08:54:49 | 只看该作者
基本没戏,我认识朋友离婚了,由于一方不同意,根本没法把孩子带出国,连出国旅游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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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2.3.2013 15:03:56 | 只看该作者
另外,已说过,法院只判定由谁抚养,但是不(不能)剥夺另一方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并且,sorgerecht 包括了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比“抚养”更广泛,是与“监护”相当的。

小孩可以到德国度假,上学。这些都不需要打官司的。

即使其它人的小孩在同样情况下拿到了团聚签证,也不是推翻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法院案例是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律师是可以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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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2.3.2013 14:52:57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80
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1987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
你司(87)领四转字第13号来函收悉。
关于英国驻华使馆就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来照,经研究,我们认为: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由他方抚养的子女。英国驻华使馆认为,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并不取消没有抚养教育子女一方的权利,双方仍具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合法权利,这种理解是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的。
对于英国驻华使馆来照中所针对的案件,我们认为,香港居民鲁慕贞经我法院调解与澳门居民林勤离婚后,向港英当局申请归她抚养的、现居内地的双方婚生子林伟超去港定居,是否得到批准,这是有关管理部门决定的事。至于林勤从澳门申请去港探视孩子,被批准的可能性较小,我们希望英国驻华使馆注意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处理此事上,给予当事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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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2.3.2013 14:40:12 | 只看该作者
Zhouxiaoli 发表于 22.3.2013 11:40
法律不是想当然。I know.
Denken muss man trotzdem, 不管管用不管用。

Bitte schau selbst nach den Definitionen, sowohl in Deutschen Gesetzen, als auch in Chinesischen nach. Sorgerecht geht über "抚养”hinaus.

Falsche Info / Ratschläge schaden n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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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2.3.2013 13:33: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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