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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008 17:2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hi.baidu.com/%CE%F7%C3%C5 ... 912232acafd5ac.html% `/ u: w# L+ L8 }+ R! Y

: w+ b) m  h9 S/ K, x8 o1 A+ J7 f没有虾米新照片出来了,但是在天涯溜到几张美图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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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家床后面的小熊据说是瑞星杀毒软件的赠品,当然是我跟八卦跟出来的,是否属实,未知。。。: S3 o4 C" _( `9 i+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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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Bohnen23 于 1.2.2008 19: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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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像是那个公主小妹里的公主小妹

这个好像是那个公主小妹里的公主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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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2008 10:46:47 | 只看该作者

比法盲更可怕的是心盲

作者:鄢烈山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K& _  s* O6 O* s

& D# Z$ ]9 v* h  A8 Z# A) b8 V这个说法并无多少新意,但是仍有较强的言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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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盲”是比喻不懂法,犯法而不自知。比法盲更可怕的,当然是知法犯法,是以身试法,是践踏法律,是玩弄法律。不知法而犯法是“法盲”,知法犯法却不一定是“心盲”,比如古人讲的“饥寒起盗心”,比如有些农民工的暴力讨薪,就是万般无奈之下的铤而走险,在当事人的内心深处,是知道本不应该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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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0 P2 \6 o; H" h) _所谓“心盲”,是根本就没有或丧失了是非之心,对犯法和不道德的行为不以为非,不以为耻,甚至反以为荣。对法律和道德律令的敬畏之心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对法律本身即不守法招致惩罚的畏惧;二是对“天理人情”即犯法、不道德可能导致良心不安的畏惧;三是对道德舆论即作奸犯科导致社会舆论负面评价的畏惧。对这三方面满不在乎,对符合正义的法律和基本的道德失去了敬畏之心,就是本文说的“心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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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是,我们当下的“人心”像被致盲强光照射了、照射着,正在大面积失明,被内心的黑暗吞噬着善恶之感、正邪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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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华社有篇报道说,出于年轻人对黑客技术的崇拜和对黑金的追求,国内有一大批黑客网站,培训黑客技术,提供免费黑客工具下载,使黑客门槛越来越低,“现在以黑养黑的人很多,他们掌握了一些雕虫小技,就去欺负普通网民和中小网站。”中国工程院院士方滨兴认为,中国黑客增多的主要原因是黑客工具的泛滥。这位技术专家的话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就止于技术层面。根本的原因在于,学习、推广和运用黑客技术的那么多人都不以为非,他们的“心”已经盲掉了,仿佛“机器人杀手”一样,只有技术在驱动,只有利益(“好玩”也是一种利益)作为“能量”在驱动。; [9 M9 j7 q/ ^2 W0 u: {) l% a) h& ~

# E$ ?/ A8 I2 b5 {; U% S% R) Q这种心盲的表现在当下社会太普遍了。在食品、药品(更不论化妆品和普通消费品)制造中掺杂使假的人,绝不是不懂法;一连串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窝案中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者,更不是不懂法;他们是良心瞎掉了、烂掉了。在各种课程考试中作弊的人,在学术论文中抄袭拼凑的人,都是所谓知识分子,讲起道理来他们头头是道,但内心深处却认为这样做算不了什么,甚至同学之间不互相配合做这种事反而要被孤立。那些贪官在受审时,自称不懂法或做痛心疾首状,其实心里想的只是“老子倒了八辈子的霉”,颇有天不公地不平之忿。有段子曰:“人家捞,你不捞,老婆说你是草包;人家赌,你不赌,哥们骂你二百五;……大伙一起造你的谣”。置身这样的社会舆论环境,想不心盲还真难。" R) r5 c8 x( P% V0 r% u+ A

  i3 X: a: G: w% B" F: c略加分析,“心盲”有前现代、现代、后现代之别。朱元璋反百官的贪腐极其严酷,但他自己却是天下最大的贪官;不过,在“家天下”时代,他的子孙分封各方圈地食禄、他三宫六院被视为理所当然。这种“朕即天下”、口含天宪、成王败寇的思维和做法就是前现代的心盲。今天仍有不少“土皇帝”和特权意识相当强的官及吏,他们以遵纪守法、循规蹈矩为无能,以作威作福为荣耀,他们的心灵还在黑暗中。/ ^% S" D8 r, [" ~: N" f$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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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盲山》里描述的,购买女大学生做媳妇并强逼成亲的村民以及协助这样做的乡民和干部,他们生活在前现代与现代之间。外部世界的律法不容许这样做,但在当地这些人感受不到道德压力,自己也不会将心比心同情被拐骗和强暴的弱女,他们的心还活在抢婚合理的丛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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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了一大篇,其实我最想说的是“后现代”的心盲。事例就在眼前,即轰动港岛并波及内地的明星艺人网络艳照(或称淫照)事件。到2月4日为止的消息是,有艺人将手提电脑送往电脑公司修理时被泄露,警方称已经且还将拘捕多人,“但相信事件不涉及金钱问题”。被拘捕的人即便传播的是假图片,也涉嫌有伤风化和侵害他人名誉,这毋庸多议。香港著名艺人汪明荃日前斥责事件十分离谱,希望警方快点抓到源头,“希望大家都不要看,个个人身体都一样,有什么好看的?”另一方面又道是:“始终是人的素质问题,人要有操守,不想被人看到就不要拍,我不会拍这种照片……”所言极是。知道这不是游戏,这是自己的人生,当初就该检点一些,根本就不应该拍下来。! B) O1 z1 M0 G"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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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现代的禁欲主义是无人性的。据《南方人物周刊》近期报道,当年与刘晓庆、刘威他们一起成名的电影明星迟志强,当时其实只因为一伙青年男女开家庭舞会而被判流氓罪(令人感慨的是,那年头的“严打”居然对大军区军官子女也不豁免)。这放在“后现代”的今天真是不可思议。现在能搞“一夜情”,在一些人心中那是吹牛的资本。“性解放”到了什么程度?陈独秀与学生争妓女,福柯性乱得艾滋病,萨特和伏波娃只同居不结婚各找情人,都成了被某些人称道的风流韵事。璩美凤被朋友出卖录了性爱光碟传出去,虽一时尴尬,但成全了她的知名度,终使她成了某电视台的“当家花旦”主持人。因此,一些艺人和非艺人(比如不屈不挠向社会证明自己7年前与某名男人有两性关系的某女医生)乐于传播自己的性闻,只要吸引眼球。正是在这种性关系“鲜廉寡耻”(与时俱进也不含贬义了)的语境中,传播艺人淫照者并无犯罪感,以为好友间理当共享罕见图片,传到社会上其实对涉及明星也不算什么―――专拍三级片的某人不也照嫁富豪吗?1 {6 u' P: M' v

5 d7 r5 u* i5 e9 l4 b  Y( a: d4 K在我看来,嘻嘻哈哈拍“艳照”的艺人,争相上传淫秽照片到网络的众人,都是“心盲”,无所谓的态度其实是无所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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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 t4 R1 X, O" ~& o4 u“心盲”首先是道德律令的失效,单有严刑峻法是不能遏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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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2008 10:45:41 | 只看该作者

“艳照门”可能成为网民忧患

作者:顾则徐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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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 ^* T. n2 g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名女艺人的“艳照门”在香港引爆之后,迅速传播,也引起内地执法部门的注意。近日,吉林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艳照”这样的照片,“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8 B2 C$ E: H/ e7 j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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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香港已经抓捕了数名网民,但这数名网民都是因为公开传播“艳照门”照片而被香港警方拘捕,香港居民如果仅仅是在网上浏览、下载乃至个别传看,并不会被拘捕,而内地网民则不同,仅仅浏览、下载就可以被公安机关严厉处罚。对浏览、下载“艳照门”照片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最重要依据,是1997年12月30日施行的公安部第33号令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之第6款:“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正是根据这对网民进行提醒的,并且进一步把“复制、查阅”发挥为了“浏览、复制、粘贴、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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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公安部第33号令就如网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随时可以掉下来削掉脑袋,因为,不管有意、无意,任何网民都可能浏览过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那么,公安部第33号令是否站得住脚呢?至少在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后并不能站住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的是“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也即指传播性、营利性的“复制”,不包括个人性、研究性的浏览、下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上位法,有了这一上位法以后,公安部第33号令相应条文理应失效。但是,在公安部没有明确将第33号令相应条文废除之前,公安机关就可能不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存在,随时依据第33号令执法。吉林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的提醒与其说是提醒,不如说更是对内地网民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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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一警告是非常荒唐的。它有一个致命的逻辑谬误,它限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那么,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不包括在内呢?如果不包括,则第33号令就是把公安部门自己列为了法外之人,可以任意浏览、下载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如果包括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之内,公安部门就不能浏览、下载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就不能确定网民浏览、下载的是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如果公安部门知道了网民所浏览、下载的是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则意味着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一定浏览、下载了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是首先触犯了第33号令。作为一个有着“违法”行为的机构,又怎么可以对同样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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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部门为了办案可以浏览、下载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就可以。那么,学习、研究法律的人可不可以呢?不看过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怎么能知道什么是淫秽、色情呢?因此,学习、研究法律的人也可以。那么,学习、研究网络媒体及其信息的人就不可以吗?除不必要知道什么是淫秽、色情的未成年人外,人人有权学习、研究乃至关心、知情,那么,就是人人都是可以浏览、下载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了。“文革”时,江青只允许全国人民看八个样板戏,自己却进口了大量好莱坞影片看,那是一个没有法律的时代。今天则是个法律时代,法律时代的最起码特征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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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33号令的逻辑谬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不存在。但是,吉林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对网民的警告似乎预示了,一些公安部门很可能仍然采用公安部第33号令,而弃《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不顾。“艳照门”涉及的是一些香港当红艺人,是中国无数网民心目中的公众人物,即使很多对色情毫无兴趣的人也可能因此而想知道到底拍了些什么。如果春节后,公安部门因此而依据公安部第33号令对色情图片的浏览、下载者进行打击,无疑将是内地网民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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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2008 10:44:08 | 只看该作者

别让“艳照门”带出一个法律门

作者:邵建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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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人陈冠希和其他女艺人的私情照在网上发布之后,香港警方高调介入,内地有关地方警方(吉林)亦有连锁反应。我能看得懂那些照片,可以断定不是疑似、不是造假、也不是恶搞;但却有点看不懂香港内地警方发言人的相关发言。这里不妨向舆论提出我个人的法律疑问,请识者有以教我。% }" W0 q8 ?) K$ I% v. i, k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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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上有香港《东方日报》2月2号的报道,题目是《港警务处长:市民藏不雅照若涉嫌发布将被捕》。本能地说,我很反感这个题目,它直接就是警方向全体港民的施威和警告。我不认为警方在公共媒体上有这样说话的权力,因为它语涉威胁,每一个人(有照的和无照的)都成了被威胁的对象。如果我是读报人,我会认为我无端地受到了权力的骚扰,哪怕我藏有不雅照。从题目到内容,“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竟成在一个电台节目上表示,虽然藏有不雅照片未必犯法,但如市民藏有大量不雅照片,可能会因为涉嫌被用作发布或售卖而被捕。至于何为发布,警方会视乎情况,依据经验决定,警方亦会咨询法律意见。”这里的疑问是,什么叫不雅照,这本身就是一个各有定义的问题。比如夫妻之间的私情照叫不叫不雅照,这些照片如果有,在不在这位警官的视野里。另外,不是“虽然藏有不雅照未必违法”,而是藏有根本就不违法。这里没有什么“未必”,这里丝毫容不得警方用权力含糊。更为严重的是最后一句,它的意思是,大量藏有就可能被捕,因为涉嫌发布。这里的逻辑能说得通吗?数量少就不会发布,数量多就一定涉嫌。涉嫌和数量无关,我相信港民中有不少各种艳照的藏有者,仅仅数量,他们就有被拘捕的可能,这岂不让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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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8 o3 h# b3 y* G2 L据悉,香港警方为“艳照”风波已经抓了八个人。这八人冤不冤我不知道,因为警方说过,它的抓人逻辑就是数量多,我因此有点不放心,希望警方能在拘留的时限内查明问题。其实按照警方逻辑,正如聪明网友所指出,第一个要抓的就是陈冠希,因为这些照片都是从他电脑里流出,没有比他更符合警方抓捕的条件了。事实上,网络上各种艳照不在少数,警方这次却花了那么大的工夫。如果照主不是这些演艺名流,而是一般街男街女,警方是否会如此不惜力呢。我不知道这里是不是选择性执法,如是,对上传照片的人在法律上就不公正。至于1月29日,港警表示要把案件列作“发布淫亵物品案”处理,这恐怕更为不妥。照片上的人都是很好的朋友,是否谈情说爱也未可知,但至少他(她)们的行为是你情我愿的私密行为,与淫秽无关。怎么可以把私人激情留念当作淫亵品来处理呢。如果这样处理,那照片上的人是不是也该抓起来,毕竟他(她)们“淫秽”在先。香港因其殖民传统一向有着令人称道的法治良序,怎么这次处理艳照,让人有点看不懂。真不懂香港警方现在到底向谁学习。! g& W: X) d, `+ t2 w% L&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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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腾讯首页有来自《新文化报》的报道,就香港艳照一事,称: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的语言表述,几乎让人发笑,像极了家长吓唬孩子的口吻。是的,也许在权力者眼里,所有的人都是孩子。权力对权利说话恐怕也习惯了这种家长口气。可是,家长制不能永远行得通,尤其是在权利意识长大的今天。今天,我至少可以从权利角度质问权力,是谁认定了陈冠希的那些照片是淫秽色情?另外,我还想问,什么叫“尽量不要动”,动了又如何?好奇心人皆有之,而且越是禁忌越是好奇。难道一个人就这样满足一下自己的好奇心也犯法吗?那么,报告警方,我刚才动过。因为我认为动与不动都是我的权利,而且是任何权力都无权干涉的权利,除非这不是一个法治国家。( ^) H: u; d9 y) F+ r! j

- R8 Z& h; p/ b0 s6 ~* u在法治国家,权力者是不会说: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法的根本在于保障权利。如果你的权利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法的权力当然要找你。如果你的行为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法不但与你无关,还要反过来保护你。就这次艳照而言,法律如果找上你,不是因为你浏览、复制、粘贴、下载,而是因为你传播。传播属于积极自由,它有可能伤害别人。但,在非传播的情况下,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作为纯粹的私人行为,它属于消极自由,无法伤害任何人,因而法律无从过问。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自己的家里看什么和不看什么,用鼠标点什么和不点什么,都是他或她自己的事。法律没有权力走进任何一个人的家里,并由它来决定你我他她的眼球和鼠标。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或者法律可以这样越界,那么,倒可以考量,这样的社会还是不是一个法治社会。6 Q- j' C: S6 k9 f

9 w* l# n7 S& _! W' S: @6 S4 O“艳照门”和我无关,但法律和我有关。我写此文,只是希望警方在处理艳照门时不要带出一个法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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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2008 18:54: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慕容婉柔 于 1.2.2008 14:17 发表 7 o8 {/ f4 A& w2 F, I. Y- v
现在天涯关于这个的帖子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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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N1 ]/ `0 r6 H+ Q- ~8 z% _不会吧,我中午Pause时间还看见又有容祖儿的裸照
4 ]1 d+ l4 @8 h8 U$ i; V* P7 a% G& N6 C1 y/ }
去天涯瞅瞅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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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1.2.2008 14:40:33 | 只看该作者
来晚了~~~不能上网就是落后啊~~~什么逗没看见就完了哇哇哇哇亏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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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008 14:17:3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天涯关于这个的帖子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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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31.1.2008 18:42: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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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31.1.2008 18:10: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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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31.1.2008 17:04:0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看起来不像是私人照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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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31.1.2008 16:40:24 | 只看该作者
蔡依琳的照片不是。。。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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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来应该没问题,美女不能比,比起来就好明显,跟张柏芝能差出十条街来+ L2 E1 T6 z4 b  E$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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