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周游
德国频道
查看: 4934|回复: 3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4.12.2007 16: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德合作成功的案例很多,我这里列出一些并不是很成功的案例,与大家讨论。 / |# L% {0 H2 @* I所有案例都是真实的,但其中的所有评论是我自己的感觉,并不代表是唯一正确的评论。 8 u" A( J( Z" U7 d/ K欢迎大家共同探讨,但请勿使用脏话或者人身攻击。% \* B; {! l: z & w j9 v- ?3 v1 Z. V 如果能受到斑竹们的开元或者通宝鼓励" />" /> 或者大家喜欢,我将会再陆续发一些其他的案例。7 z5 Q/ o S) v! _ @ 3 ^$ {/ h* B' V! ?4 @+ r! T9 p [ 本帖最后由 Colour Wolf 于 2.1.2008 20:46 编辑 ]
35#
发表于 2.6.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没有典型性, x$ D; n/ @3 {& | 首先中方企业的老板是什么概念,私营企业的老板?我个人看法这个一点也不可惜,要发展总是要交学费的,这样的民企被收购对企业的发展反而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4#
发表于 31.5.2008 20:4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3#
发表于 4.1.2008 16:32:05 | 只看该作者
找外资有时候是为了上市,或者为了融资,或者为了名下另外公司的扩张。。做老板的也不笨,最多这边吃亏少一点,那边补回来的更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2#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7 K* s! Y7 T/ }: X5 ? R+ z 对案例1 的争议:$ Z( H' _: T8 c& ~( j) ~8 d5 X7 T2 R 8 V! ?7 F! _* c+ d- V7 u0 ?! i6 c3 f9 F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 c1 Y: b% G: ~ r1 A: }) i+ X- ^ 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 r0 j5 Q6 ?0 I* j' I+ E! K 3 g' o' k. K7 N' x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1#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38: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37 发表 1 g9 C1 `7 b [& J' A) t) R对案例3有问题:3 I! d( G6 K0 Y3 g. ^) F 3 L& ^. |7 x" K V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3 b4 x$ Y% R0 [! u. E8 _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 ...
: f0 `/ O4 Q0 ^8 T: J 6 q2 j% I. g! a 合作方式:互相参股---中方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德国独资公司中获取股份,德国公司以法人形式在中方公司参股。 5 T3 D( p. n: D + \) r8 L; R# q! j: H) Z德方产品全部是由中方公司销售的,销售和市场原来全部掌握在中方手中,因此,德方并未占领市场,仅仅是其产品通过中方的努力在市场销售良好。 德方为了最终掌握销售,就想办法在中方参股,为了参股,就给中方董事长私人股份作为条件。" t( n6 X3 V# h- b# F. ?* @3 ~ 3 S. M5 U/ a0 u# Q" G) ~3 f 中方放弃的是自己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绝大部分销售,但仍然有边沿产品及其他产品销售。而德方也有边沿产品,目前暂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从长远看,只要有市场,德方也会将这些产品推入中国的,所以,在中方公司参股仍然是有价值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0#
发表于 4.1.2008 12:54:4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1 的争议:/ w0 _5 B% M, D- f , S; N% z; Q* C1 m4 C9 b 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民法,公司法的原则。0 y1 `4 @* A, D- p, T9 T 4 w @/ Z/ |3 o) O5 y# t. W7 r 我认为,这么急着签合同,中方可能有自己的打算,也就是想把企业卖掉,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猜测。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9#
发表于 4.1.2008 12:37:0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3有问题: 0 a3 N# A* Z( y% f# e. i0 C- N7 D: Q" B0 h- P: x# E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R- {( p/ b& v) _/ W- p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业已经停止了业务,这给德国人的50%的股份还有什么意义?, q. F! d1 ^/ k 1 H; n" H: _2 s4 c- g. ~ 关键问题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什么? % r/ I, O# J; _4 {, o5 |+ I1 K + I& |9 Q( n0 e5 x6 w! y$ i期待回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8#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2:15:00 | 只看该作者
中方找合资的想法总是获取国外企业先进的经验,达到双赢。' G; z% D) x( y3 z2 [3 V% w 而德方找合资的最终目的总是进入市场,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并消灭一切竞争对手。5 ^- B9 V* @3 R2 d# I6 P* \$ X % P# ]1 `$ e* i8 y& R: ]! ~ 中方经常看不到德方这个最终的赤裸裸的目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
发表于 3.1.2008 22:04: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信息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1, 19.2.2025 22:41

关于我们|Apps

() 开元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