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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宪政的超验基础(2)
(德克萨斯州议会前的十诫碑)
2.财产权不可偷盗。
——《旧约·出埃及记》之十诫第八诫
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自由。
——休谟
取财于地,取法于天。
——《礼记·郊特牲》
2.1私有财产的神圣性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根植在人类自然法传统中的著名命题。也曾在法国大革命后被一度写入宪法。现代国家除君主政体以外,大多数都如法国宪法所声称的那样,是“一个世俗的国家”。那么在一个世俗国家的宪法中写入“神圣”一词,这种表达显然既非宗教性的,也不会是文学性的。“神圣”二字,似乎只是偶然的人类日常语言及宗教与自然法的文化传统中,能让我们方便借用的一个“不言而喻”的“壳资源”。今天继续借用这一命题,只是为了表达宪政制度必不可少的一种谦卑,以及一个法律的和政治哲学的逻辑:财产权原则是对宪政和宪法的一种在先的价值约束。
“神圣”,若放在古典自然法的传统下,就等于“自然”的同义词。如果说人类政治秩序是一种人为建构的、非自然的秩序,那么说“财产权是神圣的”,这与说“财产权是自然的”几乎是一回事。神圣和自然,都意味着权利的自足性。意味着私有财产权具有一种纯天然的“绿色”属性。国家财产乃至国家权力无论多么庞大,都必须依赖国家暴力和得到认同的政体安排才能赢得合法性,甚至才有可能形成。因此一切非个人的产权在逻辑上一定晚于私有财产。借用庄子《逍遥游》的比喻,公有财产犹如大鹏展翅,其背几千里也,但它却是“有所待”的。没有大风就没有大鹏展翅。公有财产是不可能自足的,它必然“有所待”,必然要来源于比它更早的、也更自然、或更神圣的财产权。
私有财产在起源上却并不依附于国家逻辑,就像人身权利的正当性并不基于国家暴力才存在。它在一种先于国家的更高的秩序面前,是被造的、被给定的,但它在国家面前却是自生、自足的。这个更高的秩序在休谟那里是“正义”,在洛克那里是“上帝”,在康德那里是绝对精神,在老子那里,则是——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1]。
“神圣”,意味着财产权作为一项自然法则,即便在非法治状态下也具有自我肯定的能力。这种私有财产权的自足性,是洛克着重坚持的观点。承认个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都具有先于政治秩序的自足性,是人类宪政制度在政治哲学上的起点。也是法治概念(rule of law)得以在英国产生的一个前提。
“神圣”,还意味着私有财产的自成目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目的”。这包括了每个人的身体和财产都是他自己的目的,而非别人和国家达成其它目的的手段。如果我们认为政治国家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权,这种授权和同意的终极目的,就要回到每个人的身体和财产上去。洛克因此认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一切非个人的财产都从个人财产而来,最终回到个人财产中去。归纳为一句话:私有财产是私有财产的目的,国家财产是国家财产的手段。国家没有独立的欲望,立宪主义也不允许它有独立的欲望。那么它为什么和凭什么要拥有财产呢?不回到私有财产权去,就无法给出国家财产任何正当化的解释。
在宪政的意义上,所谓财产权,是且只能是私有财产权,不存在其它任何的财产权概念。因为其它的财产权要么是国家强制力的产物,要么是私有财产权的延伸和集合。私有财产是国家的源头。国家财产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权的削减。这种削减必须经过被削减者的同意和正当的程序。削减的方式则是赋税。公共财产从哪里来?在具有宪政民主的政治合法性的国家,国家的每一分钱归根到底都从税收中来,来自于对私有财产的索取。而在税收之外如果存在国家财产,这一财产必然起源于对个人财产的暴力争夺。因此把国家财产看得比私有财产更神圣(或更自然),都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荒唐的与唯理主义的观点,其背后的逻辑只可能出自某种对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否定倾向,和对某种人间共同体的整全目标的伪神圣化。正是这种否定倾向,曾导致中国以非税收的暴力方式直接地、全面地剥夺私有财产,以建立中央计划支配下的公共财产体系。2004年3月,中国宪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修正案,其意义除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功能外,更重要的,是显明了在国家起源的政治哲学上向着立宪主义的回归。
2.2 基督教的财产观
我是耶和华你祖亚伯拉罕的神,也是以撒的神。我要将你现在所躺卧之地赐给你和你的后裔。
——《旧约》(创28:13)
自亚里士多德以后,私有财产就被看作一种自然法则。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共产倾向。他认为只有私有财产才能定份止争。这和中国传统思想对于名份的强调是一致的。韩非子曾言,当山上发现一只野兔,就算尧舜这样的圣人也会在后面追逐,因为野兔的名份未定。每个人都想得到野兔,这种想法是正当的。但市场上有上百只兔子,路过的凡夫俗子们却连看都懒得多看一眼。不是因为他们比尧舜更高尚,是他们知道那已是属于别人的财产。只有私有财产制度,才能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
亚里士多德进而认为,当人感到一个东西为其所有时,便会获得无限的快乐。人们热爱自己所有的物并从中获得满足,这是自爱的延续,是根植于人本性的、一种自然的情感。休谟后来发挥了这个观点,他把“财产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承诺必须兑现”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三项自然法。休谟认为人的幸福有三个来源,一是个人对幸福的感觉,二是个人品质和气质上的优点,这往往是一个人骄傲的根据,而骄傲甚至也是“幸福感”的源泉之一。第三是“个人占有的财产”[2]。休谟认为这是个人创造幸福的主要手段。因为财产总是会增加我们选择的自由。包括选择慷慨与奉献。在这三条中,我们会发现前两条都是别人用暴力抢不走的,只有财产随时可能被别人夺走。因此休谟认为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关键,在于一种稳定的私有财产制度。
关于财产会增加个人的选择自由,亚里士多德对此还有更精辟的发挥。他说,人们的快乐也来自于帮助自己的朋友和同伴。但这种快乐同样与私有财产有关。 “在一切公有制的城邦中,人们无力作出慷慨之举”,也没有人能够表现出善心。因为人不可能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去助人。在公有的产权制度下,慷慨与善心的典范,只会逐步被人遗忘。恰恰只有在私有财产制下,人们才可能发挥乐善和仁心[3]。
对此,孟德斯鸠也有一个提纲挈领的归纳,他说,“财产权是道德之神”。
在基督教传统中,耶稣在《福音书》中有一句著名的话,他说,“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神的国还容易”[4]。有论者认为这代表了基督教对于私有财产的贬抑态度,甚至历代都有人比照初代教会的自愿奉献而错误地支持某种共产制。如中国著名的传道人倪柝声在20世纪40年代复出时,曾发起“交出去”运动,要求教徒和各地教会交出自己掌管的财物。早期的基督教思想家如奥古斯丁,也曾顺着这句话将私有财产理解为一种非自然的恶。但耶稣说这句话之前先提了一个问,这一设问对理解基督教的财产观是很有意味的。基督问来人是否遵守了“不可凶杀、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等诫条。“不可偷盗”是十诫中的第八诫,杜兰特在《世界文明史》中写道,摩西的第八诫“认可了私有财产,并与之和宗教及家庭相结合”。偷盗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耶稣没有说出来的一个前提,是“杀人”和“越货”的人,将比拥有财富的人更难以进入神的国。
按奥古斯丁的观点,私有财产被视为恶,和整个世俗与肉身世界被视为恶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原罪和人类堕落的产物。但这种立场其实更接近古希腊哲学的物质与精神、肉体与灵魂的二元论,而非《圣经》的启示。在圣经中,上帝以他的创造肯定了肉体的意义,再以基督“道成肉身”的救赎,又一次肯定了血肉之体被造的价值。《创世记》中,当上帝创造万物和人的身体时,反复强调这一切“神看着都是好的”。圣经中说到肉体或身体,一种是中性的“身体”(flesh),与灵魂相对应。而以贬义说到肉体或情欲时,是指“罪”的权势对于全人的支配力。不是肉体(flesh)本身,而是罪的本性(Sinful nature或Sinful desires)才是灵魂的仇敌。《圣经》对财产的观念也是如此,不是财产本身,而是借着财物使人深陷在贪婪与偶像崇拜中的罪的权势与试探,才是基督那句话所警示的。 这句话构成了一种“效法基督,不效法这世界”的信仰立场的一部分,它强调的是“手扶着犁向后看的,不配进神的国”[5]。它指责和讥讽的是一个人将财产、肉体、知识乃至整个世界当作偶像膜拜的生活态度,譬如一个怀抱知识的人,可能比一个怀抱财富的人更骄傲,更难以割舍个体在这世界的荣耀。耶稣此言指出的是拜金主义的难以自拔,而非特别针对财产权的一种否定立场。
将财产本身视为恶,并不一定意味着对世俗秩序的否定,反而意味着对日常秩序的一种承认。所以奥古斯丁一方面劝导基督徒不要执着于在天国并不存在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他也坚决谴责那种禁止基督徒在尘世中拥有财产的观点。基督教的财产权观念,到宗教改革时期,在加尔文主义和清教徒传统那里得到最完整的阐释,即世间的财富被置于上帝的至高主权之下。而呈现出两重有差异的态度,一是在上帝主权之下对于一切财产权的藐视,这是一种超越性的立场,它带出奉献和慈善的要求。但这一立场仍然以在世俗生活中尊重私有财产秩序为前提。就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慷慨须以私有财产的归属为条件。另外一重,上帝的主权也构成了世间财产权的一个神圣和整全的来源。在改革宗神学中,财产权与圣经中上帝创世的目的直接相关,财产权在本质上,是人从上帝那里领受的一种“托管”的特权和责任,基于这一委托,生产、繁衍、使用和看守万物,被视为人的“文化使命”的一部分。财产权因此也显出更加和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就是对神所设立的托管权利的侵犯:
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6]。
深受这一基督教传统影响的英国财产法,有两个与欧陆法学在观念与技术上迥然有别的特征。其一,普通法中一直缺乏“所有权”(ownnership)的观念,产权(porperty)一定是私有的,但一种完整的和绝对的(财)产权概念却一定不存在。对普通法传统而言,“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傲慢的理性主义假设;从它的基督教背景说,则是对神的主权及于整个宇宙的一种否定。其二,英美普通法在摒弃了所有权的概念之后,在财产权是“受托”的这一基督教观念之下,发展出独特的“信托”(trust)制度,构成了现代的公司、金融、证券、保险等一系列产权体制的重要根基。
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基本上接受了古希腊的自然法传统,他对私有财产的理解显然比奥古斯丁更加乐观。他开始像亚里士多德一样把财产理解为一种出自于神的自然和善。新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也认为,“摩西十诫”和自然法传统是高度一致的,他也特别提到第八诫,以此来反对当时新教的激进派(再洗礼派)以基督教神权政治和狂热的“末世论”为旗帜而挑起的宗教战争(国内教科书称为德意志农民战争),及他们要求平分财产的“邪恶”主张。1525年,路德发表《反对杀人越货的农民暴徒》的小册子,斩钉截铁地重申了新教改革的财产观。他说,“十诫是永远不能被废除的,‘不能偷盗’,是私有财产的基础”[7]。
韦伯对清教徒的财产观如何影响了资本主义体制的形成,有过著名的论证。而18世纪英国福音复兴运动的领袖约翰·卫斯理的一句名言,则极其鲜明地表达了一种在人类史上绝无仅有的和充满迷人张力的财产观念:
拼命地赚钱,拼命地省钱,拼命地捐钱(gain all you can, save all you can, give all you can)。
罗马天主教(会)经过几百年对宗教改革的争战与回应,它的教宗庇护十二世,则这样评论私有财产的意义[8]:
如果个人被剥夺了获取财产的希望,还能向他提高什么自然的激励呢?保持个性是和个人财产权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当你千真万确的拿走我赖以谋生的手段时,你不是在夺去我的生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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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子》第25章,杨鹏校注。
[2] 汪丁丁:《哈耶克“扩展秩序”初论(中篇)》,《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P125,三联书店1998年。
[3]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P22,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
[4] 《新约·马太福音》19:24,及《新约·马可福音》10:25,《新约·路加福音》18:25。
[5] 《新约·路加福音》9:62。
[6] 《旧约·创世记》1:28。
[7] 威尔·杜兰特《世界文明史:宗教改革》,P528,东方出版社1999年。
[8] 施瓦茨:《美国法律史》,P30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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