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登录
德国开元华人社区 开元周游 返回首页

sqfn的个人空间 https://bbs.kaiyuan.cn/?6679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日志

习剑平特别关注的无期徒刑案

已有 1428 次阅读24.4.2009 06:14 |

江苏平民被双规判受贿罪谈司法

08-11-22 17:23  发表于:《宿迁学院》 分类:未分类

  据了解江苏省宿迁市杜永伦被极其荒唐“双规”,然后羁押十六个月后判受贿罪一年半有期徒刑,其后再度发生刑讯逼供审查等多起冤案的背景有以下六点:

 1、杜永伦的确因技术咨询得罪了同行事务所和众多承包商必然也就得罪了地方某些欲望过高的官员;

2、杜永伦虽然受到县、市、省级众多部门甚至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热捧,但是杜永伦从来不考虑开展和巩固与其行政官员的关系;

 3、2003年9月以前,宿迁虽然大兴建筑,绝大多数招标代理和工程决算审核甚至纪委法院鉴定项目都涌向杜永伦个人开办的事务所,引起多个事务所利用多方面手段群起而攻之把矛头对准杜永伦;

 4、宿豫区和宿迁市某些领导意在“审查”刚离位某某某,就拿原教育局长桑某某开刀,桑某某在双规九十天后交待出曾经向杜永伦索要20万元,因教育系统咨询酬金都还没给杜永伦,所以杜永伦的20万也就没有给桑。纪委2003年9月11日找杜永伦谈话,杜永伦拒不承认有此事,不予配合,引起地方某些主要领导动怒;

 5、2003年宿迁市和下属各县区纪、检、公安、检察、法院都有一定的反腐败任务。宿豫县某领导认为杜永伦既然这么高知名度,既然被捧为宿迁包青天,又是政协委员,不了解杜永伦是无党派私营企业职员,就下令实行“双规”、“砸牌子”、“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动作了。

6、宿城区公安分局和纪委接到上峰指令,有人举报杜永伦被释放后又收受他人钱物,又不了解杜永伦一再申诉属于法院不给立案,误认为杜永伦底气不足没有申诉,就再次抓去戴上“这是死刑犯才戴的脚镣手铐”进行“审查”。

         从杜永伦一冤再冤案件不难看出,的确是一个典型的“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故意利用“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也有其他地方为片面追求业绩和结案率以及办事效率,特别宿迁某些纪检和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把“刑讯逼供”当成了最有效的“法宝”。不管是什么颜色的“猫”,剥夺说话权力没商量,一进门都统统“打”成黑猫。最后是指标完成了,结果有了,但司法的程序正义却荡然无存。向杜永伦这样典型的冤假错案无数。案子结了,但公平何在?正义何存呢?人心民意何在?

        我们即使找出一万个理由来谴责“刑讯逼供”,但是仅仅谴责甚至愤怒是远远不够的。道德谴责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甚至丝毫无效。要从根本上遏止“刑讯逼供”的司法“怪现状”,更为关键的是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去规范,没有实质惩罚制度而仅用道德谴责终究是脆弱的,经不起任何考验,倘若继续默许其行为,我想,向宿迁杜永伦一样的“窦娥们”会越来越多,采取“刑讯逼供”这种最有效的“办案”方式者也会越来越多,而长此以往,恐怕是人人都是其中的“受害者”,法将不法!党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国向何去?值得真正爱国爱党人们深思!终究是某些党政官员甚至主要领导权力滥用,司法难以独立,司法被贪官污吏所控制和利用。他们披着我们拥护和爱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外衣,在做着背离中国共产党方针政策的害国、害民、害党的违法犯罪勾当!

 晓虹、筱燕

下面是杜永伦在博客中的一节:

         2003年中秋节,我这个无党派私营企业小职员一介草民被双规期间,在地级宿迁市纪委主持召开《对杜永伦涉嫌多项犯罪进行检举揭发动员大会》上,市建设局几位官员作报告说杜永伦就是个文盲,什么也不懂,多个高级职称证和高级资格证都是伪造的。哈哈,今天印证这些大嘴的金口玉言,文盲杜永伦不会写文章,今天只有能力转载大笔赵丽华女士杰作充斥我的博屋了。不知转载院士的文章是否触犯刑法?懂法的网友看后请提醒我,可别等到我因此罪证被打入大牢,您们再来个马后炮说我本来就不该申请博屋,更不该转载别人的文章啊!拜托!

引自:默默然 于 2008年10月16日 7时13分49秒发表的评论引用内容:

你说这个会议建设系统都知道,会议后市建设局又于第二天召开了市区所有建筑公司经理和项目经理会议,几个事务所和造价处、招标办、招投标服务中心都参加了。会上局领导特别强调:按市纪委和软治办领导指示以及<杜永伦涉嫌多项犯罪专题会议>精神,每个公司必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对杜永伦犯罪事实进行检举揭发。每个公司一把手应当亲自抓,每个项目经理必须举报一项以上的犯罪事实。杜永伦的案子当时是宿迁一个“大案要案”,因为领导已经发话,必须判处无期徒刑。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立即注册

站点信息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1, 4.12.2024 09:59

关于我们|Apps

() 开元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