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自由:享有更要善用
今年是新中国建国65周年。此时此刻,社会各界都在怀着兴奋的心情回顾着建国65年来的建设成就,沉浸在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的激动和喜悦之中。然而,也有一些人的表现大不相同。他们时时处处都抱着不承认、不相信的态度,对所有进步和成就都投以怀疑和不屑的目光,手里拿着放大镜,对中国的所有方面都以所谓的西方“普世标准”来衡量,作出“这不行,那落后”的结论。尤其是在东西方争议较大、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的民主、自由、人权方面,这种倾向更为突出,对人们思想的迷惑和扰乱作用更大。
如何全面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建国65年来我国的民主、自由和人权建设成就,有必要澄清以下几个模糊认识:第一,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主,民主有统一模式和标准吗?第二,是我国的民主发展缓慢吗,应当怎样进行横向比较?第三,国民的民主素养和权利意识能够断崖式提高吗?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主
一提到民主、自由和人权,人们就会想到西方,尤其会想到美国。认为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才是真正的民主、自由和人权。只要不符合西方模式,不合乎美国标准,那就不叫民主,也就谈不上自由,更够不上人权。在此,有一个问题必须严肃地回答,那就是:民主有统一标准吗?西方民主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吗?
民主的最初含义,是“多数人的统治”。在管理和统治国家时,只要不是“单个人的统治”,都叫民主。所以不同时代的民主,“多数人”的范围是随时代发展而逐步扩大的,今天的“现代民主”发展成为“人民民主”。不分民族、种族,不分性别、年龄、财产多少、受教育程度,人人都享有民主,才是现代民主的本质所在。以此为标准,只有新中国的民主才是向这个方向前进的民主,这从新中国建国65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民主发展进程中,已能充分看出这一点。
美式民主的金科玉律是“一人一票”。字面上看,这种民主是平等的、公平的。但你深入地观察一下它们的民主实践和社会经济结构就会明白,其实它是虚假的,富有欺骗性的。关于这一点,一些西方学者都看得十分清楚。他们对美式民主的“金权属性”或“资本属性”经常进行深刻的揭示,如英国《金融时报》专栏作家爱德华•卢斯2014年4月6日在新加坡《联合早报》以“美国民主只为1%人口服务”为题,对美国民主的不良发展动向给予了无情的揭露。他指出,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开始赋予公司与公民一样的言论自由。不久的将来,美国最高法院可能废除“水门事件”之后对竞选资金所作限制的仅存部分,将可能取消个人向候选人和政党捐款的最高限额。他认为,在一个顶层1%人口占据全国财富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济体里,这么做会侵蚀共和体制,人们对美国的“1%经济”感到担心,但更应担心美国出现“1%民主”,即美国民主只为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1%人口服务,使“一人一票”的大众民主变成“一元一票”,变成“金权民主”。
一些国家照搬美式民主后的残酷现实,也充分证明了西方民主决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标准和模式,民主没有千篇一律的内容。非洲的埃及、利比亚,中东的叙利亚、伊拉克,中亚的阿富汗、乌克兰,东南亚的泰国等,还有中国台湾,都引进并试图引进西式民主模式,然而都事与愿违,不仅造成秩序混乱,而且严重撕裂社会阶层,理想与现实严重脱节,沦为纯形式的民主,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力量。美式民主在台湾的景象,也是大陆照搬后的必然图景,看看都让人心有余悸。到那时,十三亿中国人民还有好日子过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怕真要变为梦境了。
我们的民主发展缓慢吗
有人恨铁不成钢或者心情过于迫切,抱怨我国的民主程度偏低,民主发展缓慢,直到今天还无法实现选举上的“一人一票”。必须承认,我国当前的民主实践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公民享有的自由还不够充分,人权保障水平也有待提高,但它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民主发展缓慢。
首先应当看到,我国截止目前取得的民主法治成就,其实并非65年间取得的,而主要是改革开放35年来取得的。如果不带偏见的话,你完全可以从中看到中国民主法治的发展速度之快。
当然,我们也可以横向地比较一下。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指的是有地位的男性白人之间的平等,其中的“人人”不包括妇女、奴隶、华人,也不包括白人中的穷人。奴隶制是在宣言颁布90年后才废除的,106年后美国国会还通过了“排华法案”,施行60年后的1943年才被废除,130年后的2012年才通过一个表示歉意的决议。美国当前的民主法治状况,是《独立宣言》后近240年的建设成就,而我们才刚刚65年!还有,香港被英国殖民统治100年,却始终没有关于普选计划实施,甚至连一个意愿都没有,而在香港回归祖国17年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在香港实行普选的决定。
民主自由:享有更要善用
民主、自由和人权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人类自身解放的标志。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发展进步,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因而,我们没有理由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的国家,必须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我们更该看重的,应当是它的真实性和实用性。
2010年修改选举法,城乡选举人大代表人口比例从8:1、4:1到1:1,真正实现了“同票同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让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极大的丰富,不仅是实体权利增加,更有程序权利加以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重新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朝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方向发展。中国公民将成为名符其实的“有权”公民。
当然,享有权利也不等于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利,在法治社会条件下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这就要求每位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会用权利和善用权利,不仅要珍惜自己的权利,还要尊重别人的权利,既不滥用权利,也不轻易放弃权利,努力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权利意识,真正成为法治社会的“现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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