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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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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6.2011 14:16: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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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6月7日
以色列轰炸伊拉克核设施


1981年6月7日,以色列飞机悍然炸毁了伊拉克核反应堆。早在1959年,伊拉克就打算建立核反应堆。它曾与苏联签订协定,计划建立一个小的、设备简单的核反应堆,但是很久没有什么进展。70年代以来,伊拉克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为了加快建设步伐,伊拉克向西欧国家寻求先进核技术,以发展自己的核工业。

伊拉克在与法国、意大利和巴西签订核合作协定和合同时,一再明确宣布它发展核技术是“用于和平目的”。伊拉克参加了1968年签订的国际防止核扩散条约。乌西拉克核反应堆是受国际原子能机构控制的。今年1月,该机构视察过伊拉克的反应堆,据说没有发现不符合1968年国际防止核扩散条约的活动。

以色列为维持自己在中东的核优势,一直把伊拉克的核设施视为眼中钉,千方百计地进行破坏,必欲毁之而后快。

1980年,美国把F-16战斗轰炸机交付以色列。这就使乌西拉克核反应堆处在以色列空军轰炸范围以内了。同年秋,贝京组织了少数阁员参加的专门小组(包括空军司令和情报头子)进行策划摧毁伊拉克核反应堆的活动。其代号是“巴比伦行动”。

为执行这一计划,贝京挑选了一批飞行员,而以一名富有作战经验的上尉为头目。队伍组成后,在绝密的情况下,在西奈齐埃翁空军基地进行训练和演习。

训练的第一阶段,是沿约旦和沙特阿拉伯边境的沙漠作长时间的交叉飞行,以便在体力上和技术上适应无标志可循的沙漠上空长距离飞行。同时试探约旦和沙特的雷达防务上的盲点何在,以便规划飞往巴格达的路线如何才能不被进驻沙特的美国机载预警飞机的侦察系统察觉。

训练的第二阶段是在以色列上空作紧凑的队形飞行,要设计出一种飞行图像,能在长达1000多公里的飞行中使对方防空部队弄不清是什么飞机,为此,一些飞机低飞,一些飞机高飞,一些飞机连成一串,即使反映在雷达荧光屏上也能象商用飞机的图像一样。

最后是作轰炸训练。在内格夫沙漠上建立了好几种像伊拉克核反应堆一样的混凝土模型,飞机对这些模型作反复的实验性的轰炸,以便确定如何才能有效地、准确无误地炸毁核反应堆。为此,以色列情报部门设法弄清了核反应堆水泥外层的厚度”,水泥的确切成分,控制反应堆的外国技术人员的日常活动规律、到达和离开工作地点的时间等等情况。

行动的时间几经改变,最后确定在6月7日下午黄昏前后。6架F-15歼击机作掩护,8架F-16战斗轰炸机进行轰炸。每架轰炸机带两个2000磅的炸弹,八架轰炸机共带16吨TNT炸药,所有的飞机都带有导弹、加油箱。机群沿着约旦和沙特边境低飞,以避开机载预警飞机雷达的扫描。在进入伊拉克境内以前,当阿拉伯空防部队察觉,要求他们说明国籍时,飞行员或者以流利的阿拉伯语回答,诓言他们是约旦飞机,正在作飞行训练;或者以英语回答,伪称他们是商用飞机。这样,以色列飞机就蒙混过去了。机群在下午6点30分到达塔穆兹研究中心。F-15在上空掩护,F-16从2000英尺的高空一个接一个地对准目标俯冲轰炸,在二分钟内,把16吨炸药全部投掷下去,将反应堆炸毁了。但人员伤亡很少,因为那天是星期天,外国专家都休息,只有一个法国人逗留在那里,被炸死了,以色列用的是导向炸弹,所以能击准目标。

据估计,如果法国愿意帮助修复反应堆,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时间。以色列飞机在巴格达上空,虽然遭到密集的高射炮火射击,但未被击中。伊拉克的截击机没有出动,保卫核工厂的苏制萨姆-6地对空导弹也没有发射。以色列飞机取道约旦返回特拉维夫和比尔谢巴之间的基地。整个行动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

据说当贝京向内阁成员宣布以色列飞机正飞往伊拉克执行任务时,一些不知内情的阁员还以为他把叙利亚错说成伊拉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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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19.6.2011 14:17:16 | 只看该作者
1985年6月7日
美国防部研制镓芯片32位微处理机


日本《日经产业新闻》1985年6月7日报道,美国国防部的国防高等研究计划局着手研制利用新半导体材料镓的世界最高速的32位微处理机。

其开发体制是由麦克唐奈-道格拉斯公司和得克萨斯仪器公司以及控制数据公司所组成。目标是制成比现在的超级小型计算机运算速度快近100倍的微处理机。其镓芯片采用可放在指尖上那么小,芯片上有1万门电子线路,运算速度的设计目标是每秒1亿条指令,当时以硅作材料的市售32位微处理机之运算速度为每秒100万条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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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19.6.2011 14:17:35 | 只看该作者
1993年6月7日
中央军委举行晋升上将军官军衔仪式


1993年6月7日,中央军委在北京隆重举行晋升上将军官军衔仪式。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颁发命令状并作重要讲话。


这次被晋升上将军衔的有: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张万年,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于永波,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长傅全有,国防大学校长朱敦法,海军司令员张连忠,空军司令员曹双明。

授衔仪式由中央军委副主席张震主持。中央军委副主席刘华清宣读了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的晋升军官军衔的命令。

这次被晋升上将军衔的6位军官是我军1988年首批向17位高级军官授予上将军衔后,第一次晋升上将军衔仪式的高级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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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19.6.2011 14:17:56 | 只看该作者
1999年6月7日
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主犯被处决


在1999年6月7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刘家琛副院长公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的李深、曹秀康等6名主犯在广东被执行死刑。其他被告人的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张猗、邓崇安、陈励生和内地走私分子林春华、姜连生、李勇等人互相勾结,自1996年初至1998年7月期间,通过贿赂收买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大肆进行汽车、成品油、钢材等货物的走私活动,偷逃关税,从中牟取非法暴利,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李深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800余辆(套)、钢材19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亿余元;张猗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200余辆(套)、钢材17万余吨、柴油3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大豆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2亿余元;邓崇安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000余套,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7亿余元;林春华参与走私成品油7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余元;陈励生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900余套、柴油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亿余元;姜连生参与走私成品油7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余元;李勇参与走私钢材11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240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600余万元。

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收受贿赂,为走私分子护私、放私,甚至参与走私。其中,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湛江海关调查处原处长朱向成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80余万元,尚有人民币34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茂名海关原关长杨洪中收受贿人民币180余万元,并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原政委陈恩等人不仅受贿索贿,放纵走私,而且有严重贪污、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行为,邓野受贿人民币130余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3万元,陈恩受贿人民币43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3万元,两人另均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湛江市原副市长杨衢青,向曹秀康行贿人民币200万元,参与走私小麦和油菜籽,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000余万元,他在任职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人民币54万元。中共湛江市委原书记陈同庆以权谋私,在为他人调动升职、安排工作、联系承包工程中,受贿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

由于涉案人员较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广州、湛江、茂名、深圳、佛山5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案件审判。今年5月12日,广州市等5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处李深、张猗、林春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邓崇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曹秀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朱向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陈励生于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姜连生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林春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姜连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李勇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李深、张猗,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处李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杨洪中有认罪态度较好、退清赃款等情节,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杨洪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杨衢青在走私犯罪中的作用,且有自首情节,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受贿罪并罚判处杨衢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陈同庆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清赃款,以受贿罪判处陈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邓野有自首、立功情节,以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邓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陈恩拒不认罪,以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陈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上各犯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其他17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深、曹秀康等12人不服,分别以有投案自首、检举立功、量刑偏重等为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其自首、检举等行为,经公安、检察机关查证,或经查不实,或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李深、曹秀康等6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李深、曹秀康等6人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李深、张猗、邓崇安、林春华4人在走私犯罪中,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曹秀康、朱向成贪赃枉法,收受走私分子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关税重大损失,也应依法从严惩处。二审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核准李深、曹秀康等6人死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天也驳回了其他上诉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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