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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4.2011 07: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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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的“染色馒头”让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食品安全。近年来,地沟油、毒火锅、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香精大米……问题食品五花八门,触目惊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天大的责任,谁来担?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食品安全问题步入法制化轨道。仅去年一年,各地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
“保障食品安全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把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工程抓实抓好。”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在湖北执法检查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的话掷地有声。
4个“大盖帽”为何管不了一棵豆芽菜?
多头监管往往是有利抢着管无利都不管
沈阳市发现了“药水豆芽”,记者举报投诉,打了一圈电话,竟被4个部门推了回来:质监部门称自己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市场上的豆芽归工商部门管理;工商部门称豆芽是初级农产品,应该归农业部门管;农业部门称没有拘留资格,很多违法商贩在检验结果出来前就逃跑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称,自己只负责检测饭店或食堂里做好的饭菜……4个“大盖帽”管不了一棵豆芽菜?
“出了问题,到底谁管?”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在湖北省荆州市的座谈会上,有人问道。“有些时候,是我批给谁、谁就来管。”荆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建明说,“好管的时候大家都管,不好管的时候大家都不管。所以一旦出了问题,我就来批由谁牵头。”
就构建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去年2月,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意在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分段监管、“多龙治水”,最怕推责任、“踢皮球”。“目前,我国采取了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实际工作中确实也存在一些监管边界不清、监管重复和空白并存等问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说,“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既要强化各监管部门的工作,又要不断消除监管漏洞、完善全程监管措施。”湖北省副省长张通则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出台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
4月11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中百仓储超市长青路店,一位顾客称了23.8元的精选猪肝,在柜台旁的电脑上登录“武汉市肉品流通安全信息监管系统”,输入价签上的追溯码,追溯信息立即在电脑上显示出来:生猪来源为中粮集团黄陵猪场;屠宰场为武汉中粮肉食品有限公司。这样一来,一旦出现问题,马上就能追溯到出问题的环节。
为搞好分段监管衔接,2010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在上海、大连等10个城市启动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该体系是为了使各流通节点的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实现肉菜质量安全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说。
标准不清,问题说得明白吗?
依法管理期待明晰标准
去年8月初,“圣元奶粉致婴儿性早熟”的传闻让不少家长人心惶惶。随后不久,卫生部通报调查结果:奶粉检测结果符合国内外文献报道的激素含量范围。湖北3例婴幼儿单纯性乳房早发育与食用圣元优博婴幼儿奶粉没有关联。
4月11日,武汉市,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汇报座谈会现场,这个发生在当地的食品事件再次成为讨论热点。说起当时的情形,张通说:“医生讲医生的,专家讲专家的,没有统一的标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国家的奶粉标准中,没有定激素的本底是多少。哪一些属于内源性的?哪一些属于外源性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程静接过话茬:“那问题说得明白吗?说不明白。”
食品安全标准的不统一、不完整,或多种标准冲突,不仅困扰着执法者,也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各项工作有了良好进展:
2009年11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正式组建,组织对食品中的甲醛、铝、镉、硼砂/硼酸、食盐加碘、野生蘑菇中尼古丁、紫砂煲中有害物质、婴幼儿奶粉中性激素等开展风险评估。
2010年1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当年,共组织审议通过了24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目前已公布标准172项,其中包括68项乳品、102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2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含66种农药),即将公布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一批重要食品安全基础标准。
到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省、市、县三级监测点组成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监测了67种食品、12.4万份样品,为客观评估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提供了科学依据。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据了解,我国仅有30%的省级疾病防控机构能够承担2010年国家计划的全部监测项目。在“圣元奶粉”事件发生时,全国的检测机构中具备检测食品中性激素能力的仅有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这些与实现早期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的要求相去甚远,难以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相对复杂的形势和繁重的工作任务,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10倍罚款能否挡住暴利诱惑?
地方立法的配套支持应跟上
“我不会吃的,打死我都不会吃,饿死我都不会吃,我自己做的东西我知道能不能吃。”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馒头制作工人的一席话令人心惊。
毒大米、地沟油、问题奶粉、化学火锅……一桩桩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食品经营者的利欲熏心和诚信缺失、道德滑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现行法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恶意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较小,特别是对于一些主观故意违法、但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量刑,如何实现惩戒的目的,还需要在今后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时进一步细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违法成本低是一些食品企业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罚款不能伤筋动骨,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家新企业又开张了。近期,北京市进行食品安全整顿,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5114件,罚没款4057万元。据此计算,每起案件的罚款平均仅2684元,对大多违法企业而言,恐怕顶多算是隔靴搔痒。“挣的钱远远多于罚的钱,一些企业被罚后还接着违法。”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一针见血地指出。
监管不到位也使食品安全法的震慑力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约46.2万个,而全国质监系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监管的行政人员6210人,人均监管74个生产单位。绝大多数监管人员不是专业人员,缺少专业知识,无法监管到位;甚至有无编人员从事执法工作,也影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治理食品安全乱象,除了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地方立法的配套支持也十分重要。我国对企业食品生产监管已有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对作为监管难点的小作坊,只有宁夏、重庆等地完成了相应的地方立法。有专家指出,这不利于提升整个食品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建议督促地方人大加快立法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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