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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朝(鸦片战争前)(1644—1840)
一、清帝入主中原
1.清朝定都北京
顺治帝入京 李自成既败退,多尔衮领兵直趋北京,凡所过之处,皆宣布定乱安民,勿杀勿掠,因而州县官民,皆开门迎降。五月二日,多尔衮至北京,明文武官员皆出迎五里外。多尔衮由朝阳门入宫,登武英殿受朝贺,下令兵士勿入民家,秋毫无犯。 多尔衮既入京,即议定迁都,遣官往盛京迎顺治帝。九月,顺治帝自盛京出发,进山海关,经通州,抵北京。十月一日,顺治帝祭告天地,登皇极殿,即皇帝位,颁诏天下,定都北京。清初政策的得失 清兵初入关时,为了稳定政权,曾颁行一些安民措施。其一,为明崇祯帝发丧,令官民服丧三日。凡明诸帝陵,皆设官守护。其二,明官吏降附者,各予升级,仍令视事。明朱姓诸王,亦仍保留王爵。其三,赋税除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练饷、剿饷,尽行蠲免。明朝后期的厂、卫诸弊政,亦一律废止。其四,礼俗衣冠暂用明制,汉人薙发与否,听从其便。这样的政策对争取中原地区汉族的人心起了很好的作用。可是才过两年,清政府的政策突变,开始强制推行一些民族压迫政策。其中主要的有“剃发、衣冠、圈地、投充、逃人”五事①。剃发即“剃头”,是要征服区的汉人剃发束辫,从满人习俗。衣冠即更明朝衣冠,从满人服饰。圈地即“圈田”,是把畿辅五百里内汉人的田地圈占给八旗将士。大规模圈田三次,共圈占田地约十六万余顷。名义上是圈占明朝皇室、勋戚的庄田,其实这些田地已在农民战争中归于农民所有。此外,还有许多自耕农的田地亦被圈占。“投充法”,凡在京城三百里内外,八旗庄头及仆从人等,将各州县村庄汉人逼充奴仆,特别是各色工匠更逼投充。“逃人法”,即满洲贵族的奴仆有逃走者,“将逃人鞭一百,归还原主”,“邻右九家、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②隐匿逃人者,亦要治罪。此外,在战争中还多次发生屠城之事。这样的政策的实行,加剧了民族矛盾和斗争。
2.各种抗清势力
清兵入关以后,中原地区先后存在过四种主要反清势力。一为李自成、张献忠的农民军主力,二为李、张农民军余部,三为明朝贵族所建各南明小朝廷,四为郑成功部。李自成、张献忠之败 李自成自北京回到西安,清兵由英王阿济格及豫王多铎分别统领,向李自成大举进攻。李自成由蓝田出武关,入襄阳(今湖北襄樊市),至武昌,阿济格及吴三桂在后紧追。这年夏天,李自成死于湖北通山县九宫山,年仅三十九岁。余部由郝摇旗、刘体纯、高一功、李过等率领南下。张献忠在四川两年多,四川地区的豪绅地主普遍组织武装与他对抗。张献忠放弃成都,进入川北西充山中。顺治三年正月,清廷命豪格与吴三桂统兵入川,进攻张献忠部。十一月,清兵至西充之凤凰山,张献忠在战斗中中箭身亡,余部由孙可望、李定国等率领南走云贵。南明福王、鲁王、唐王政权 顺治元年五月,南明福王朱由崧称帝于南京。这个政权腐败不堪,内部矛盾重重。马士英、阮大铖擅权中央,政以贿成,官以钱得。马士英为操纵政权计,排斥史可法,使他督师江北。驻武昌军阀左良玉又与马士英有隙,举兵讨马士英,向南京进攻。不久,清廷命多铎移师南下。顺治二年四月,扬州城破,史可法被执,不屈而死。五月,福王被俘,多铎入南京,福王政权灭亡。福王政权灭亡后,鲁王朱以海监国于浙江绍兴。唐王朱聿键称帝于福州,建元隆武。这两个政权不但没有联合抗清,反而互相摩擦,形成水火不容之势。顺治三年六月,清兵渡钱塘江,鲁王兵败,逃至海上;八月,唐王被执而死,两政权都灭亡。农民军余部与南明桂王政权的联合抗清 农民军余部抗清的主力有三支,一为李自成余部,二为张献忠余部,三为稍后的夔东十三家。李自成死后,其余部尚不下四、五十万人,分为两支进入湖南:一支由郝摇旗、刘体纯等率领抵达湘阴,共十余万人,与明将何腾蛟联合抗清;一支由高夫人(李自成妻)、高一功、李过等率领抵达常德,约三十万人,与明将堵胤锡联合抗清。农民军与南明军队联合后,曾一度几乎全部收复湖南之地,屡次把桂王政权从危难中拯救出来。但是至顺治六年(1649年),清廷调集大军进占湖南,何腾蛟于湘潭被俘杀死。次年,清兵攻克广州,又入桂林。在清兵压迫之下,桂王政府退居广西南宁。张献忠的余部孙可望于顺治八年(1651年)迎挂王至贵州之安隆所,改名安龙府。次年,孙可望等发动了大规模的东征北伐。刘文秀、白文选进攻四川,大败吴三桂军,收复了四川大部分地区。李定国、冯双礼进攻广西,又接连收复湖南、广东等省。在这次征伐战斗中,农民军先后收复了西南数省。但是孙可望嫉妒李定国之军功,阴谋削他的兵权,以致挑起内战,最后失败,投降了清朝。顺治十六年(1659年),清兵三路入滇,李定国作战失败,桂王逃入缅甸。顺治十八年,吴三桂兵临缅甸,收执桂王。康熙元年(1662年),吴三桂绞杀桂王于昆明,李定国病死于猛腊。李自成余部在湖南抗清失败后,先后转移到川、鄂地区,即夔州府(今四川奉节)以东地区,由农民领袖刘体纯、李来亨等与明将王光兴等联合抗清,称为夔东十三家军。康熙元年,清兵大举进攻十三家军。康熙三年(1664年),十三家军抗清失败。至此,明末农民战争结束。郑成功抗清及收复台湾 郑成功,福建泉州南安人,父芝龙,母日本女翁氏,出生于日本,七岁返国读书,十五岁为南安县学生员。原名森,字大木,唐王甚器重,赐国姓(朱姓),改名成功,自是人称“国姓爷”。郑成功不肯随父降清,在郑芝龙降清北去后,他入海抗清,以金门、厦门为海上抗清基地。郑成功善于治军,精练士卒,军纪严明,势力日益强大。经常派军出没于浙江、福建、广东沿海一带,攻城略地,屡败清军。其中规模最大的一次,是顺治十六年(1659年)夏秋的北伐。当时,郑成功率大兵十七万,分为八十三营,扬帆北上,直抵南京城下,收复南京附近及安徽部分地区。但郑成功犯了胜利轻敌的错误,对南京围而不攻,以待其降,并开宴纵酒,放松警惕,致遭清之骑兵突袭,郑军大乱而退,伤亡惨重,退回厦门。郑成功为谋取抗清复明的根据地,决计进兵台湾。顺治十八年(1661年)三月二十三日,郑成功率军二万五千人,由金门科罗湾出发,二十四日抵达澎湖。在澎湖阻风乏粮数日,又冒风雨开船行进。四月一日,大队船只齐进台湾鹿耳门,顺利登岸扎营。郑军迅即攻克赤嵌城(今台南),荷兰侵略者退守台湾城(今安平)。四月二十六日,郑成功致书荷兰总督揆一招降;“台湾者,中国之土地也,久为贵国所踞,今余既来索,则地当归我,珍瑶不急之物,悉听而归。”①揆一不降,郑军急攻不下,乃筑长围以困之。郑军又在海上屡败荷兰由巴达维亚派来的援军。又得知台湾城内无井,欲塞城外水源。揆一穷蹙无计,于十二月三日出降。从此郑成功驱逐了荷兰殖民者,为祖国收复了台湾,在台湾督兵大兴屯田,招集福建、广东人民前来开荒,设官府,兴学校,进一步开发了台湾,康熙元年(1662年)五月,郑成功病死于台湾,年三十九岁。
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1.平定三藩
三藩割据 清初,利用明朝降将以镇守南方:平西王吴三桂驻云南,平南王尚可喜驻广东,靖南王耿精忠驻福建,称为三藩。三藩之中,吴三桂的势力最大,兵力不下十余万。因此,清廷对他颇存顾忌,一切不敢过问,假以专制云、贵二省的大权。当时清廷所给云、贵二省督抚的敕书,都要写入“听王节制”四字。吴三桂可以随意题补官吏,号曰“西选”。凡朝廷所选文武官至云南,吴三桂即派人加以收买,以为己用。吴三桂在经济上也有很大的势力。他占据明代世镇云南的沐氏庄田七百顷作为藩庄①,又和西藏的达赖喇嘛在北胜州互市,以茶换取蒙古的马匹。又派许多人出外做生意,贩运辽东人参及四川的黄连、附子,以牟取利润。又大量地贷钱给商人,谓之藩本。还强征关市之税,开矿鼓铸。吴三桂欲效明代沐氏故事,世守云南,所以从各方面培植自己的势力。其他尚、耿二藩也和吴三桂一样,兵员众多,经商括财,强征市税,遍置私人,坐地称霸。三藩各据一方,形成独立王国,严重威胁着清的统治。三藩的存在,每年要消耗官府兵饷二千余万两,在经济上也成为清廷沉重的负担。因此,清廷考虑撤藩。康熙十二年(1673年)春,尚可喜请归老辽东,而欲使其子尚之信继续留镇广东。康熙帝抓住这个机会。即命其父子率属下兵丁家小同撤。吴三桂、耿精忠闻之,也奏请撤藩,目的在于试探朝廷的态度。当时朝中大臣畏惧吴三桂的武力,多数人不敢主张应允。而康熙帝则毅然作出决定,吴、耿二藩也一齐撤掉。三藩叛乱 撤藩之令既下,吴三桂首先于这年十一月杀云南巡抚朱国治而反,自称天下都招讨兵马大元帅,蓄发,易衣冠,发布檄文,倡言“兴明讨虏”。吴三桂军由云、贵直入湖南,长驱至岳州,占领湖南全省。吴军又分军入四川,四川的提督、巡抚、总兵先后投降。至此,云南、贵州、湖南、四川四省尽入吴三桂之手。响应吴三桂叛乱的还有福建的靖南王耿精忠和广东的平南王尚之信。此三王之叛乱,史称“三藩之乱”。此外,广西、陕西、湖北、河南等省的军政官长也相继响应叛乱。这样,中国的西南全部和东南沿海地区及中原、西北的大部分地区也都混乱起来。康熙帝平三藩 以吴三桂为首的反叛势力是虚弱的,内部勾心斗角,矛盾重重。而且吴三桂一开始即在战略上犯了保守主义错误,本来他以锐不可挡之势占领湖南全省,但却立即收住了攻势,沿江布置防御工事,与官军对峙。另遣兵一由长沙犯江西,企图与耿精忠合,一由四川犯陕西,企图与陕西提督王辅臣合。
这样一种打法,就给予康熙帝以调兵遣将、从容布置的机会。康熙帝在应付这一事变中表现出他的雄才大略。他看出主要的叛变者是吴三桂,所以其对策是坚决打击吴三桂,决不给予妥协讲和的机会;而对其他的叛变者则大开招抚之门,只要肯降,不咎既往,以此来分化敌人,削弱吴三桂的羽翼,从而孤立吴三桂。在这个方针之下,康熙帝把湖南作为军事进攻的重点,命勒尔锦等统领大军至荆州、武昌,正面抵住吴三桂,并进击湖南,又命岳乐由江西赴长沙,以夹攻湖南。此外,康熙帝又放手利用汉将汉兵作战。康熙十五年(1676年),陕西的王辅臣和福建的耿精忠先后投降朝廷。次年,广东的尚之信也投降。吴三桂局促于湖南一隅之地,外援日削,而清军已由江西进围长沙,其失败之势已成。康熙十七年(1678年),吴三桂已起兵六年,年六十七岁,为排除胸中苦闷,于这年三月在衡州称帝,国号周,大封诸将。未几即忧愤成疾,于八月病死。吴三桂一死,其势即土崩瓦解。官军攻下岳州,占领四川,进攻云贵。康熙二十年(1681年)冬,官军进入云南省城,吴三桂之孙吴世璠自杀。历时八年,波及十数省的三藩之乱,终于被平定了。
2.统一台湾
郑成功死后,其子孙继续占据台湾,以恢复明朝为旗帜,其实恢复明朝在大陆的统治已不可能,只是在这个名义之下走向了封建割据的道路,日益变成全国统一的障碍。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解决台湾问题的时机成熟了。这年郑成功之子郑经死,诸子争位,长子郑克■被杀,幼子郑克塽立。郑克塽时年十二岁,大权操于冯锡范与刘国轩之手。康熙帝即用施琅为水师提督,进兵台湾。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闰六月,施琅统战船三百,水师二万,攻打澎湖。一战而克,大获全胜。郑军二万士卒,二百只战舰全部被击溃,守将刘国轩遁归台湾。郑克塽等见大势已去,即向施琅投降。康熙帝在台湾设一府三县——台湾府和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于福建省。并在台湾设总兵一员,驻兵八千,在澎湖设副将一员,驻兵二千。康熙帝收复台湾,完成台湾和大陆之间的政治统一,大大促进了以后台湾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从此台湾成为我国东南海上的重镇,有利于加强和巩固我国东南沿海的国防,有利于抵御西方殖民势力的入侵。康熙帝统一台湾,其意义极为重大。
3.平定准噶尔部首领叛乱
准噶尔部首领叛乱,始于康熙年间,继续于雍正年间,终结于乾隆年间,历时达七十余年之久。清廷平定准噶尔叛乱,关系到国家对新疆、青海、西藏、蒙古的统一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蒙古三部 明末清初之际,我国蒙古族分为漠南蒙古(内蒙古)、漠北喀尔喀蒙古(外蒙古,明时称作鞑靼)和漠西厄鲁特蒙古(明时称作瓦剌)三大部。漠南蒙古分为二十五部,早在皇太极时就已归附清朝,清廷封其封建领主以亲王、郡王等爵,并与之世代通婚。喀尔喀蒙古分为四部,即扎萨克图汗部、三音诺颜部、士谢图汗部、车臣汗部,在皇太极时,各部已向清廷进贡,还各遣子弟入朝。厄鲁特蒙古分为四部,即准噶尔部、和硕特部、杜尔伯特部、土尔扈特部。四部各有其牧地,准噶尔部游牧于伊犁,和硕特部游牧于乌鲁木齐,杜尔伯特部游牧于额尔齐斯河,土尔扈特部游牧于雅尔(即塔尔巴哈台)。明末,和硕特部又迁徙游牧于青海。土尔扈特部也因受到准噶尔部压迫,弃雅尔牧地,全族西走,进入已为俄罗斯占据的旧日牧地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游牧。在土尔扈特部迁走以后,本属于杜尔伯特部的辉特部则进入雅尔地方,又自成为一部,所以厄鲁特仍为四部。在厄鲁特四部中,以准噶尔部最为强大。平噶尔丹叛乱,统一外蒙古 康熙初年,噶尔丹做了准噶尔汗。他野心勃勃,首先把厄鲁特各部并入在他的统治之下,又征服南疆的回部(今维吾尔族),成为控制今新疆、青海的巨大割据势力。他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向东推进,打败喀尔喀蒙古,迫使喀尔喀数十万众南徙。噶尔丹成为对清朝北部疆域的重大祸患。康熙帝一面把喀尔喀部众安置在内蒙古北部放牧,一面命噶尔丹退兵,要他归还属于喀尔喀部的牧地。但噶尔丹在俄罗斯贵族的支持下,不但不听康熙帝之命,相反地却继续东进,侵入内蒙古。在此情况下,康熙帝决定讨伐噶尔丹。康熙帝对噶尔丹三次亲征。第一次在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清军分左右两翼出击。右翼军在内蒙古乌珠穆沁地方和噶尔丹接触,作战失利,噶尔丹乘胜急进,深入乌兰布通(今赤峰市境),距北京仅七百里,京师震动。左翼军则以优势火器击破噶尔丹用万驼围成的“驼城”,噶尔丹军遂大败。第二次在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清军于昭莫多(今乌兰巴托东南)地方大败噶尔丹,噶尔丹仅以数十骑逃走。第三次在康熙三十六年,康熙帝亲往宁夏对噶尔丹实行包围,噶尔丹穷蹙无计,饮药而死。战争结束后,康熙帝使喀尔喀诸部仍回原牧地,并把喀尔喀各部一律改编为旗,共分为五十五旗,旗设扎萨克(旗长),由蒙古封建领主担任。雍正年间,喀尔喀又分为七十四旗,到乾隆年间,因人口繁殖,更增为八十四旗。从康熙朝开始,喀尔喀蒙古正式归附清廷,外蒙古地区完全处于清廷的管理之下。至雍正、乾隆两朝,清廷又先后在乌里雅苏台(今蒙古国扎布哈朗特)及科布多(今吉尔格朗图)筑城,设定边左副将军驻乌里雅苏台,设参赞大臣驻科布多,以掌管喀尔喀蒙古的军政大权,从此遂为定制。平策妄阿拉布坦叛乱,加强对西藏的管理 噶尔丹死后,其侄策妄阿拉布坦为准噶尔汗,继续向外扩张,在康熙五十五、六年间(1716—1717年),发兵攻入西藏。康熙帝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派兵入藏,击败了准噶尔的军队,并使亲清的康济鼐管理前藏,颇罗鼐管理后藏,并以蒙古兵二千人留守西藏。雍正、乾隆时,又在西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对西藏的统治。
统一新疆 新疆北部属于蒙古准噶尔部,虽一再为清朝所败,但仍未归服。南部为回部(维吾尔族),长期受准噶尔的控制。乾隆时,准噶尔部不断发生内争,贵族达瓦齐乘机以武力夺得汗位。乾隆二十年(1755年)春,清朝政府出兵平乱,兵抵伊犁,达瓦齐逃至南疆,为维吾尔族人所擒,送给清军。策妄阿拉布坦的外孙阿睦尔撒纳又起兵反清,不久兵败,逃入俄罗斯。此事件后,清廷即在伊犁设将军,总管本地区的行政、军事。又在乌鲁木齐设都统,在巴里坤各设领队大臣,都领兵屯驻。蒙古族仍分旗编制,各旗设扎萨克,由蒙古人充当,管理本旗事务。天山南路的回部,于乾隆二十二年也发生了以大小和卓木为首的叛乱①,人数众多。次年,清廷出兵喀什噶尔和叶尔羌,大小和卓木向西逃窜,逾葱岭,入拔达克山(在今阿富汗东北),为当地人所杀,回部之乱平定。清朝在喀什噶尔设参赞大臣,归伊犁将军节制。参赞大臣之下,依回部旧制,于各城设立伯克,由维吾尔人担任,管理本城事务。土尔扈特归国 土尔扈特原为厄鲁特蒙古四部之一,其牧地在新疆雅尔(今新疆塔城西北至哈萨克斯坦塔尔巴哈台山以南)一带。明末,土尔扈特部因受准噶尔部压迫,西迁旧牧区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驻牧。但俄罗斯政府对他们欺压剥削严重,风俗又不同,始终怀念祖国。清初,土尔扈特不断遣使入贡。后来贡道被准噶尔阻绝,土尔扈特便假道俄罗斯,与清朝相通。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土尔扈特阿玉奇汗遣使假道俄罗斯入贡。康熙帝嘉其诚心,当年即遣图理琛等人出使土尔扈特。图理琛等到达阿玉奇汗驻地,宣传朝廷慰问之意。阿玉奇汗大喜,留住使臣十数日,深切表达了故国之思。图理琛等此行,加深了祖国与土尔扈特的感情。
土尔扈特受俄罗斯的压迫太甚,俄罗斯屡向土尔扈特征兵,用来与邻国作战,土尔扈特部众死者很多。后来俄罗斯对土耳其发动战争,又征兵于土尔扈特,土尔扈特部众人人忧惧。因此,渥巴锡汗(阿玉奇汗之孙)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十月率众回国,沿途遭到俄罗斯追兵袭击,又遭到哈萨克等邀击,历经千辛万苦,死伤极多。至次年六月,才到达伊犁。是年九月,乾隆帝便在热河避暑山庄接见乌巴锡等人,一一给予封爵。土尔扈特分为新旧两部,旧土尔扈特由乌巴锡率领,在伊犁以东地区游牧,归伊将军管辖;新土尔扈特由舍稜率领在阿尔泰山布尔干河游牧,归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
4.平罗卜藏丹津叛乱,安定青海
雍正元年(1723年),准噶尔部策妄阿拉布坦支持青海和硕特部首领罗卜藏丹津反叛清朝。罗卜藏丹津纠集二十余万人,进攻西宁。雍正帝命年羹尧为大将军、岳钟琪为奋威将军,统兵进讨。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岳钟琪发动奇袭,罗卜藏丹津军大败,罗卜藏丹津逃到准噶尔部,清朝加强了对青海的统治。
5.改土归流
西南土司制度 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分布在今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广东、广西一带,其居住地区与汉族地区犬牙相错。这些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支是苗族,其他还有瑶族、僮族、彝族、傣族、黎族等。清初对苗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是沿袭元、明的土司制度,即以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当地的土官,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武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这种土司制度的最大弊病在于世袭,得以世代统治其土地和人民,名义上虽是朝廷的命官,实际是独立王国,对当地居民的压迫、剥削极其残酷,真是无法无天;又极容易与朝廷对抗。所以自明朝以来,为了加强中央的权力,消弭土司之患,即开始改土归流,就是废除世袭的土官,改设可以随时任免的流官。清朝也不断实行改土归流政策,但集中地、较大规模地改土归流,是在雍正一朝。鄂尔泰改土归流 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任云南巡抚兼云贵总督,奏请改土归流。雍正帝同意他的意见,把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改隶云南,命他总督云南、贵州、广西三省,负责规划其事。从雍正四年至九年,改土归流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省次第推行,许多土司被撤消,清廷在原土司地区设立府、厅、州、县,实行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制度,如清丈土地,编制户口,纳粮当差等。大大加强了西南地区与内地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及巩固西南边防。改土归流是进步性的措施。不过这次改土归流以后,土司之未改流者仍然很多,主要分布于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省的边远地区,也有一些散布于甘肃、青海、西藏地方,直至民国时期。
三、奠定疆域
1.反对沙俄侵略
沙俄侵入黑龙江流域 十六世纪八十年代之初,俄罗斯帝国的势力开始越过乌拉尔山,积极向东方扩张。至十七世纪四十年代末,西起乌拉尔山东至太平洋沿岸的辽阔的西伯利亚地区即基本被吞并。此后,屡次派遣武装匪徒闯入黑龙江流域烧杀劫掠,并先后占据尼布楚和雅克萨地方,在此筑城据守。这时正值清朝顺治年间,清廷忙于国内战争,无暇北顾,遂使俄罗斯的侵略势力得以肆虐。雅克萨之战与《尼布楚条约》 在平定三藩之乱后,康熙帝即着手部署,准备驱逐俄罗斯侵略势力。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彭春、林兴珠等率兵三千五百出征,水陆并进,大败俄罗斯军,毁雅克萨城而还。但俄罗斯军在清军撤退后,又返回雅克萨筑城固守。康熙二十五年,萨布素等率军二千余人再次进攻雅克萨,俄罗斯兵八百余人死守不去,双方相持三月之久。然俄罗斯损兵折将甚惨,守城头目死于炮火,兵卒伤亡最后只剩下几十人,雅克萨城旦夕可下。但就在这时,双方和议开始,康熙帝宣布撤围休战。俄罗斯派遣戈洛文,清廷派遣索额图、佟国纲等,于康熙二十八年会于尼布楚(今俄国涅尔琴斯克),签订了《尼布楚条约》。条约用满、蒙、汉、俄、拉丁五种文字写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拉丁文本,因为双方署名盖章都在这一文本上。条约规定:两国以格尔必齐河、外兴安岭和额尔古纳河为分界线,外兴安岭以北属俄罗斯,以南属中国,额尔古纳河以北属俄罗斯,以南属中国。至于外兴安岭与流入鄂霍次克海的乌第河之间的地方暂行存放,留待以后定议。又规定毁雅克萨城,迁俄人出境,此后两国商旅凡持有文票(护照)者,听其往来贸易不禁。这是中俄签订的第一个边界条约,这是一个平等的条约,它规定了中俄东段边界,肯定了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的广大地区都是中国领土,黑龙江和乌苏里江都是中国的内河。不过在这个条约中,贝加尔湖以东的中国领土割让给了俄国,这是清廷在边界谈判中的失策。《布连斯奇条约》与《恰克图条约》 沙俄在与侵略我黑龙江流域的同时,又把侵略魔掌伸进我国北部的喀尔喀蒙古地区,积极支持准噶尔部叛乱首领噶尔丹攻击喀尔喀,迫使喀尔喀举族南迁,遂趁机向南扩展势力,占据喀尔喀大片土地,并且阴谋全部吞并喀尔喀。康熙帝平定噶尔丹叛乱之后,喀尔喀蒙古重返家园,沙俄依然侵扰蚕食喀尔喀不止,致使中俄中段边界的形势日趋紧张。尼布楚条约签署后,清政府曾一再要求划定中段边界,但沙俄政府置之不理。直到雍正三年(1725年),彼得一世死,其妻叶卡特林娜一世才派遣萨瓦·务拉的思拉维赤为特命全权大使,到北京谈判贸易和边界问题,使团共有一百二十人,由一千五百人的庞大卫队护送。次年,萨瓦到达北京,与清政府代表吏部尚书察毕纳、理藩院尚书特古忒、兵部侍郎图理琛会谈了数十次,历时达半年之久。北京谈判只是达成初步协议,商定了边界和贸易问题的一些原则。此后双方移到色楞格河支流的布尔河畔举行边界谈判。萨瓦在谈判中调遣军队,公然以战争相威胁。清方代表隆科多不肯示弱,与之力争。雍正帝为免谈判破裂,错误地将隆科多撤回,改由策凌充首席代表。策凌态度比较软弱,终于接受俄方的划界方案。雍正五年(1727年),双方签订《布连斯奇条约》,规定了中俄中段边界:以恰克图为起点,由此向东至额尔古纳河,向西至沙毕纳伊岭(即沙宾达巴哈),以北属俄罗斯,以南属中国。布连斯奇条约签订后,双方又于雍正六年(1728年),在恰克图签订了《恰克图条约》,这是谈判的一个总结果。条约共十一条,主要有这样一些内容:在边界方面,再次肯定《布连斯奇条约》中关于中段边界的划分,并且重申《尼布楚条约》中关于乌第河地区作为待议区的规定。在贸易方面,规定俄国商人每隔三年来北京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二百人,一切货物均免税。此外,还可在恰克图、尼布楚边界贸易,也不征税。在宗教方面,允许俄国可以增派东正教士来北京,并可派遣留学生来北京学习满、汉文。《布连斯奇条约》和《恰克图条约》使俄国占到很大便宜,确认了俄国在此以前所侵占的我国北部蒙古地区的大片领土,把贝加尔湖一带和唐努乌梁海以北的叶尼塞河上游地区都划入了俄国的版图。此外,又使俄国取得了在北京贸易和传教的巨大权利。不过这两项条约的签订,总算是确定了中俄中段边界。此后这段边界未有重大变动,目前大部分已成为蒙俄边界。
2.制止廓尔喀侵扰
乾隆时,廓尔喀(今尼泊尔),受英国殖民者的唆使,又与西藏大农奴主沙玛尔巴相勾结,积极图谋西藏。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廓尔喀以同西藏地方的商务争执为词,发兵侵入西藏,攻占聂拉木、宗噶、济咙等地。乾隆帝命御前侍卫巴忠等统兵入藏。但巴忠等入藏后按兵不动,遣人与廓尔喀议和,私许元宝一千个作为赎金,令其退回所占地方;并以廓尔喀投降奏闻。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廓尔喀又大举进犯,深入日喀则,大掠扎什伦布寺,盘踞聂拉木、济咙等地不去。乾隆五十七年,清兵由青海入藏,击败廓尔喀军,尽复失地。廓尔喀遣使乞和,并献出所掠扎什伦布财物。此后,清廷提高驻藏大臣的职权,整顿西藏的防务,改革西藏的赋役制度及宗教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西藏的管理。
3.清朝的疆域
清朝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经过同外部侵略势力及内部分裂割据势力的一系列重大斗争,建立起一个空前统一和巩固的国家。乾隆时期,清朝的疆域已经最后形成,计有内地十八行省,东北的盛京、吉林、黑龙江,以及内蒙古、外蒙古、唐努乌梁海(在萨彦岭和唐努山之间)、青海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幅员辽阔,西到巴尔喀什湖和葱岭,北到唐努乌梁海,东北到外兴安岭、库页岛和鄂霍次克海,东到海及台湾诸岛屿,南到南沙群岛,这就基本上奠定了今天中国疆域的规模。康熙、雍正、乾隆帝在加强和巩固国家统一事业上,是有重大贡献的。
四、政治、军事制度
1.中央制度
内阁 清朝沿袭明制,仍以内阁作为政府的中枢机构,以内阁大学士作为宰辅,但实际上内阁的实权远不及明朝。内阁系由皇太极时的文馆及内三院演变而来。天聪三年(1620年),皇太极设立文馆,后改文馆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入关以后,清廷仿照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后经几次反复,到乾隆年间,内阁的体制才稳定并得到发展。内阁的主要官员定为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均为正一品①;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均为从一品②;学士满六人,汉四人,均为从二品。内阁大学士自定为正一品后,遂成为有清一代最高的官员,犹如历代的宰相,地位极为尊崇。清代也承袭明代的票拟制度,内阁的职务主要即在于票拟,这是内阁权力的集中表现。清初官员奏事,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题本用印,奏本不用印。乾隆前期以后,废止奏本,一概用题本。所谓票拟,就是内阁有权代替皇帝预先阅看官员的题本奏本,并且提出处理意见,写在一张小纸票上,然后呈送皇帝裁定。这种内阁预先用小纸票标写批答之辞,便叫作票拟,也叫作票签。然而内阁的权力愈来愈低。清初,在内阁之外,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皆由满族大臣组成,凡军国机要重务都不经过内阁票拟,而径由议政王大臣会议策划方案,最后由皇帝裁决。康熙时又有南书房③,翰林文学之士,入内当值。凡一切特颁诏旨,皆由南书房翰林撰拟,内阁之权更分。到雍正年间,清廷又普遍推行奏折制度,凡属密办之事,皆令官员使用奏折直达皇帝,由皇帝亲自批答,发还奏人付诸执行。由此许多题本变成例行公事,已无机要可言,内阁之权力遂大为削弱。特别是雍正时设立军机处以后,一切军国大政皆由军机处办理,而内阁不过徒拥虚名而已,只能办一些寻常事务,内阁大学士如果不能进入军机处,则一切要政皆不得预闻。军机处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成立于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军机房”,不久改称“办理军机处”,乾隆以后多省去“办理”二字,简称“军机处”。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有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简,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军机大臣之任命,其名目为“军机处行走”,或“军机大臣上行走”。所谓“行走”者,即入值办事之意。军机大臣没有定额,军机处初设时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军机章京初无定额,至嘉庆初年,始定为满、汉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满、汉章京又各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军机章京之任命,或称为“军机司员上行走”,或称为“军机章京上行走”。军机处成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废止了,内阁变成只是办理例行事务的机构,一切机密大政均归于军机处办理。军机处总揽军、政大权,真正成为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皇帝行动所到的地方,军机大臣也无不随从在侧。但军机处在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不像正式国家机关的样子。军机处办公的地方不称衙署,仅称“值房”。军机大臣的值房称为“军机堂”,初仅板屋数间,后来才改建瓦屋。军机章京的值房,最初仅有屋一间半,后来才为五间。军机处也无专官,军机大臣、军机章京都是以原官兼职,皇帝可以随时令其离开军机处,回本衙门。军机大臣既无品级,也无俸给。军机大臣之任命,并无制度上的规定可供遵循,完全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一切都由皇帝临时交办,所以军机大臣只是承旨办事而已。“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①,这些都说明军机处是皇帝的御用工具。六部与三法司 中央机构又有各部院衙门,分掌各方面事务。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全国文职官员的任免及考核,户部主管全国土地、户口、田赋、关税等事,礼部主管国家典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兵部主管全国军事及武职官员的考核任免,刑部主管全国刑罚的政令,工部主管各种工程事务。又有都察院,作为监察机关。有大理寺,作为审理刑狱的机关。清朝和明朝一样,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称为“三法司”。凡重大案件(斩绞案件),皆经三法司会勘,先由刑部审明,再由都察院参核,再由大理寺平允,然后奏请皇帝裁决。理藩院 理藩院是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机关,其体制同于六部,地位列于工部之后。职官有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额外侍郎一人,其下又有属官若干人。主要官员由满洲,蒙古人担任。属官亦有少数汉军旗人担任。理藩院的职务是掌管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区的蒙、维、藏族事务,诸如政令、爵禄、朝会、刑罚等等。此外,理藩院也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务。凡与俄罗斯交涉事宜,皆归理藩院办理。内务府 内务府是掌管皇帝家务的机关,其全称为“总管内务府衙门”,最高官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由满洲贵族王公大臣担任。内务府的职权很广,凡宫廷的典礼、祭祀、库藏、财用、服御、赏赐、建造、供应、刑律等事,皆统于总管大臣。内务府的设立,是清代首创,是对历代皇帝家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在中国历史上,皇帝家务都照例由宦官掌管,因之宦官往往得到皇帝的亲幸重用,从而得以执掌大权,干预政事,出现宦官专权之祸。清代设立内务府,以大臣统领,革除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尽收宦官之权归入内务府,从此宦官在宫内不过从事洒扫之役。这就排除了宦官对皇权的干扰,根绝了宦官专权之祸。在清代,虽也有个别宦官受到宠幸,但从未在政治上酿成大祸。
2.内地制度
在地方机构方面,分省、道、府、县四级。另外又有厅、州,或直属布政使司管辖,其地位如府;或属府管辖,其地位如县。行省制 行省之名始于元代,明代改行省为布政司,清代又恢复行省之名。清前期共设置内地十八省,即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清朝末年,台湾、新疆也改为行省,又将东北改为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合旧日十八省,共有二十三行省。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这是因袭与发展明制而来。清初总督、巡抚之设变动无常,到乾隆时才固定下来,大致两省或三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其无巡抚省分,例由总督兼理。总督为正二品,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覈官吏,修饬封疆。巡抚职务大致与总督同,惟权力略小,为从二品。乾隆时全国共设有八个总督,即直隶总督,管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分地区,驻保定;两江总督,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驻江宁(今南京);闽浙总督,管辖福建、浙江二省,驻福州;两湖总督,管辖湖南、湖北二省,驻武昌;陕甘总督,管辖陕西、甘肃二省,驻兰州;四川总督,驻重庆,又驻成都;两广总督,管辖广东、广西二省及南海诸岛,驻广州,云贵总督,管辖云南、贵州二省,驻贵阳,又驻云南。八总督中,直隶、四川总督各兼其省之巡抚事,陕甘总督亦兼甘肃巡抚。以后到光绪末年,又增设东三省总督,合为九督。至于巡抚之设置,乾隆时期,除直隶、四川、甘肃三省外,他省皆置巡抚一人,因成定制。至光绪时期,诸新建省分,亦皆设置巡抚,后罢奉天巡抚,以东三省总督兼理。督抚以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称“藩司”,也称“方伯”,为从二品官,品级与巡抚同,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按察使又称“臬司”(司法之意),为正三品官,地位略逊于布政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纠察,并兼管驿传事务。①道 省下有道,道设道员。道有“守道”与“巡道”之分,大致由布政使的辅佐官参政、参议驻守在一定地方,叫作“守道”,由按察使的辅佐官副使、佥事分巡某一带地方,叫作“巡道”。守、巡道员本来和明代一样,是一种临时性的差使,本身没有品级,完全看他所带的是什么衔,如带参政衔是从三品,带参议衔是从四品;带副使衔是正四品,带佥事衔是正五品。乾隆十八年(1753年),取消参政、参议、副使、佥事诸衔,道员一律定为正四品,于是道员就不是差使而是实官了。守道与巡道的分工,大致是守道管钱谷,巡道管刑名。此外,还有一些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道员或统辖全省地方,或分辖三、四府州地方,是省与府之间的地方长官。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守、巡各道,即是所谓司、道。司、道都是监督府、县的,所以通称“监司”。司、道虽不及督抚地位之高,但都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都自有办事衙门,所以也是很重要的地方长官。府、县 道下为府,府设知府一人,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惟顺天府尹、奉天府尹为正三品。全国共有二百一十五府。府下为县,县设知县一人,称为“亲民之官”,官阶正七品。全国共有一千三百五十八县。
3.边疆制度
清朝前期,在边疆地区也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统治制度。由于这些边疆地区都是边远和民族地区,其情况比较复杂,因之所建制度多照顾到当地的情况或需要,与内地制度有所不同。东北地区 在东北地区,盛京(今沈阳)为陪都重地,设立户、礼、兵、刑、工五部,各置侍郎一人为长官,分掌盛京财赋、祭祀、军事、刑狱、工程事务。又设奉天府,置府尹一人,掌盛京地方之事。又设盛京将军一人,掌军政,驻盛京,并设盛京副都统三人为辅,分驻盛京、锦州、熊岳城(在今辽宁盖县西南)。又吉林、黑龙江地方,皆设将军以掌军政,而以副都统为辅。吉林将军一人,驻吉林城(今吉林市)。吉林副都统五人,分驻吉林城、宁古塔城(今黑龙江宁安县)、伯都讷城(今吉林扶余县)、三姓城(今黑龙江依兰县)、阿勒楚喀城(今黑龙江阿城县)。黑龙江将军一人,驻齐齐哈尔城(今齐齐哈尔市)。黑龙江副都统三人,分驻齐齐哈尔城、墨尔根城(今黑龙江嫩江县)、黑龙江城(今黑龙江爱辉县)。内外蒙古 在内外蒙古地区,均实行札萨克制,即盟旗制度。蒙古各部划分为旗,旗是基本行政单位,合若干旗为一盟。旗有札萨克(即旗长),盟有盟长。札萨克为世袭之职,盟长则由中央任命。此外,中央又派大员驻在各要地,以加强控制。在内蒙古地区,设察哈尔都统,驻张家口;设热河都统,驻承德(今河北承德市),设绥远城将军,驻绥远城(在今呼和浩特市),设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副都统,由绥远城将军统辖。在外蒙古地区,设定边左副将军,驻乌里雅苏台城(今蒙古国扎布哈朗特),下有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设科布多参赞大臣,驻科布多城(今蒙古国吉尔格朗图),由定边左副将军节制;设库伦办事大臣,驻库伦(今蒙古国乌兰巴托)。
青海 在青海地区,设办事大臣一人,驻甘肃西宁府(今青海西宁市),专掌青海之军政。蒙古诸部族共分为二十九旗,亦各设札萨克治理一旗之事,惟不设盟长,盟会则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新疆 在新疆地区,乾隆时征服准噶尔及回部后,为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设伊犁将军,驻惠远城(今霍城东南),又设参赞大臣为辅①,总理天山南北路之军事、政治、边防诸务。
在天山北路地区,于伊犁将军下设领队大臣数人,分驻惠远城及惠宁城。②在乌鲁木齐设都统及副都统,掌乌鲁木齐之军政,并在吐鲁番、巴里坤等地各设领队大臣,听乌鲁木齐都统节制。在哈密设办事大臣,掌哈密之各项事务。在塔尔巴哈台(今塔城)设参赞大臣,掌塔尔巴哈台之军政。蒙古族仍按旗编制,设札萨克,由蒙古贵族充任,制度与内外蒙古相同。在天山南路地区,也就是在回部(维吾尔族)地区,于喀什噶③尔(今喀什市)设参赞大臣,节制天山南路各城。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设办事大臣,在英吉沙尔(今英吉沙县)等地设领队大臣,均归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节制,而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又归伊犁将军节制。维吾尔族仍设各级伯克,由维吾尔贵族充任,以管理各城事务。但废除原有的伯克世袭制,伯克可随时升调,其制与内地的官制基本相同。西藏 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在拉萨设西藏办事大臣(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或“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简称驻藏大臣),驻拉萨,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乾隆年间,清廷又提高了驻藏大臣的职权,明确规定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的地位平等。西藏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长官及各大寺庙的管事喇嘛,都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简选。西藏的对外联系,均由驻藏大臣全权办理。西藏的僧俗人员出境,须由驻藏大臣给予照票,限以往返日期。外国人到西藏来礼佛通商,亦须由驻藏大臣批准。达赖、班禅的财政机构的一切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达赖、班禅的继承人问题,也必须由驻藏大臣监临决定。乾隆帝特创金本巴瓶制度①,在大昭寺内设一金本巴瓶,凡遇达赖、班禅圆寂后,找出其呼毕勒罕(化身)若干名②,均由驻藏大臣将其姓名各写一签,贮于金本巴瓶内,然后驻藏大臣亲往监同抽签决定。总之,有关西藏的重要人事、行政、经费、军事及外交等,都由驻藏大臣裁定。
4.兵 制
清朝的军队主要有八旗兵和绿营兵两种,这二者都有定额,大致八旗兵有二十余万,绿营兵有六十余万。八旗兵 八旗是清朝特有的制度,早在入关以前,已有满洲、蒙古、汉军各八旗,实际是二十四旗;但习惯上仍称之为八旗。八旗原来是兵民合一的组织,即既是军事组织,又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八旗成员既是兵,又是民,出则征战,入则务农。但是后来,特别是入关之后,八旗制度就发生了变化,由兵民合一走向了兵民分离,兵是兵,民是民,各有其职。按照制度,八旗子弟都有当兵的义务,凡男子十六岁以上就可以披甲当兵,但不是人人都入伍当兵,而是从各佐领挑选出一部分人来当兵③,另外立营训练,委派官员统领,这就是所谓八旗兵,完全是职业兵。其余留在佐领内的家属和闲散人丁,其任务是从事生产和准备挑补为兵,这就是民。清朝定都北京后,把八旗兵分成为京营和驻防两大部分,人数大约各占一半,即各有十余万人。京营保护皇帝和拱卫京师。保护皇帝的叫作郎卫,即侍卫和亲军。侍卫都是由上三旗子弟才武出众者组成,担任“随侍宿卫”,分为一等侍卫(正三品)、二等侍卫(正四品)、三等侍卫(正五品)、蓝翎侍卫(五、六品),共有五百余人。凡侍卫事务由领侍卫内大臣及御前大臣掌管,御前大臣权位尤重。亲军由满洲、蒙古八旗内挑选,共为一千七百余人,都由领侍卫内大臣统领。拱卫京师的叫作兵卫,计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军营、火器营、健锐营、虎枪营等,分别防守紫禁城、内外城及京郊地方。八旗兵在北京以外分驻各地,称为驻防,驻在全国各重镇要地,设有专官统辖。各驻防地的旗兵都是满洲、蒙古、汉军合以为营,组成佐领若干。驻防地设官,最重要的地方设将军,较次要之地设都统或副都统,再次要之地设城守尉或防守尉。绿营兵 绿营兵又称绿旗兵,采用绿色旗帜,是清兵入关后改编和新招的汉人部队。绿营兵配合八旗兵驻守北京和各省。在北京的称巡捕营,隶属于步军统领(或称九门提督,正二品)。在各省的,其最高组织为标,由总督统辖的称“督标”,由巡抚统辖的称“抚标”,由提督统辖的称“提标”,由总兵统辖的称“镇标”,由八旗驻防将军统辖的称“军标”,由河道总督统辖的称“河标”,由漕运总督统辖的称“漕标”。标下设协,由副将统领。协下设营,由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分别统领。营下设汛,由千总、把总、外委分别统领。实际各省绿营的独立组织就是提标、镇标,提督实为地方的最高武职官,为从一品。总兵的地位略低于提督,为正二品。总兵之下,则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清朝把八旗兵和绿营兵交错分布在京师和各省重镇要地,在全国构成军事控制网,既便于防御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又便于八旗兵监督和控制绿营兵。
五、社会经济的发展
1.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的措施
明末清初几十年的战乱,使社会经济受到极大破坏,人口流散、土地荒芜、城市萧条。康熙、雍正、乾隆三朝,颁行了一些有利于生产的措施,社会经济由恢复而发展起来。这些措施主要有如下几项:招民垦荒 清廷在顺治年间一再下令,允许各处流亡人民开垦“无主荒田”,所垦土地由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凡农民垦荒,一般可以免税三年,个别的还可以免税五年或六年。但是顺治年间战争正在进行,军费开支浩大,清廷一面宣布招民垦荒,一面又严令地方官吏迫逼赋税,以致三年或六年不起科(征税)的命令不易得到执行。所以农民以垦荒为畏途,裹足不前。康熙帝为了加速对荒田的开辟,从康熙十年(1671年)开始,即陆续放宽垦荒起科年限,将三年宽至四年,又宽至六年,再宽至十年。在平定三藩之后,免去了浩大的军费负担,康熙帝更进一步放松起科令,对于农民开垦成熟应该按限起科的田地,则常常“未令起科”,“不事加征”。这样,康熙年间的垦荒措施得到较好的推行,而且获得效果。到康熙末年,全国荒地基本上“开垦无遗”、“尽皆耕种”。更名地 康熙八年(1669年),清廷下令将明代藩王庄田免价给予原来佃户耕种,佃户“改为民户”,田地“永为世业”,号为“更名(明)地”。这种“更名地”散布在很多省份,数目约为十六万顷,对于鼓励农民从事生产及开荒是有积极作用的。治河 顺治、康熙以来,黄河屡次泛滥成灾,淮河、运河受其影响,也随之梗塞不通。康熙帝即用靳辅为河道总督负责治河,先后完成了许多重要工程,使河患大致平息,黄、淮各归故道,运河南北畅通,被淹没的农田也退水可耕。此外,康熙时还修治了永定河,消除了京东十余县的水患。蠲免钱粮 康熙帝在位期间,屡次下令蠲(juān捐)免钱粮,或一年蠲免数省钱粮,或一省连续蠲免数年钱粮,从康熙五十年(1711年)开始,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蠲免钱粮一年,而分三年轮免一周。计康熙六十余年中,“前后蠲除之数,殆逾万万”。①以后雍正、乾隆年间,清廷继续大行蠲免钱粮。特别在乾隆年间,曾多次“普免天下钱粮”。这对于发展社会经济是有利的。地丁合一 地丁合一是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改革,旨在改变丁税的征收方法。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丁税银有的按地征收,有的按丁征收,而以按丁征收为主。按丁征收的丁银在清初共有三百余万两,这个数字不很大,但按丁征收丁银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却很大。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进一步发展,贪富不均的情况也在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税,就使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无力负担,因而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这不仅使封建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又由于农民畏惧丁税的逼迫,或流亡迁徙,或隐匿户口,又造成人口不实的严重问题。因此,为了保证丁税征收,为了掌握人口实数,清廷不得不对按丁征收丁税的方法进行改革。改革的经过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廷决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丁税额数作为定额,以后新增人丁,不收丁税。这就叫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丁税额数便固定下来了;第二步是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康熙末年开始行之于广东、四川等省,到雍正元年(1723年)以后,又相继在各省普遍推行起来。所谓地丁合一,就是摊丁入亩,即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而把固定下来的丁税摊到地亩上。具体办法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地银和丁银合一,叫做地丁银。实行地丁合一在表面看来虽仅仅是一种赋税征收方式的改变,但其进步意义和社会影响却是巨大的。因为自改革之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而是丁随地起,田多者,丁税也多;田少者,丁税也少;无田者,亦无丁税。这就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①的状况,贫民再也不必因担心丁税而杀生、逃匿。这对家庭人口增长、国家人口统计都有好处。我国自西汉至清初,每次人口统计,其最多时,数字总是在五、六千万之间,这显然是人口不实及人口增长缓慢的缘故。地丁合一之后,人口数字急剧增加,乾隆十四年(1749年)为一亿七千万,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三亿六千万,道光二十年(1840年)为四亿一千万,这显然是人口统计比较正确及人口增长加快的结果。废除匠籍 明朝有许多官用工匠,被称为匠户,编入专门的匠籍,子孙世代为匠户,不得脱离匠籍改业。明中叶以后,匠户中的绝大部分即轮班工匠,被允许以银代役,由政府按匠籍向他们征收银两,称为“班匠银”,他们可以不必再轮班到京城服役。以银代役的办法自然使工匠的地位大有改善。然而匠籍没有废除,依然是束缚工匠的一条绳索。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冲击以后,清初匠籍已经混乱不堪,很难按照匠籍来征收班匠银了,因而,清廷于顺治二年(1645年),下令废除匠籍,免征班匠银。但此后不久,清廷又恢复征收班匠银,以致流弊丛生,如有的匠户子孙已经改业,仍要被迫征班匠银;有的匠户子孙已经逃亡或死绝,班匠银则要由民户代为赔纳。在这种情况下,康熙皇帝以来,即陆续将班匠银摊入田赋中征收,最后废除了匠籍制度。匠籍的废除,使工匠对封建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有利于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2.社会经济的发展
农业 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大量荒地垦辟,耕地面积不断扩大。清初荒地极多,随处可见,而到康熙末年,则大部被开垦耕种。因而耕地面积由1645年的四百余万顷,增加到1724年的六百八十余万顷。二、水利的兴修。康熙时曾大举治理黄河,并兼治淮河、运河,又曾修治永定河。雍正时又修筑江苏、浙江的海塘,使沿海一带的农田免受海潮的破坏,也是一项大的工程。三、粮食亩产量的提高,如江苏、湖南、湖北、四川及东南沿海一带都是稻米高产区,一般亩产二、三石,多者可达五、六石甚至六、七石。这时高产作物如玉蜀黍(即玉米)、番薯(俗称地瓜)的推广,对于粮食增产有重大影响。玉蜀黍原产美洲,明中叶传入我国,渐次种植于南北许多地方,到清代,几乎遍种于全国各省。番薯也原产于美洲,明后期传入我国,先是种植于福建等沿海地区,后来推广到北方,清代普遍种植于全国各地。玉蜀黍的产量远比麦类为高,番薯更是每亩可产数千斤。四、经济作物种植的扩大。如棉花的种植已遍及全国,其中江苏、浙江、湖北、河南、河北、山东都是著名的产棉区,这些地方的棉花大量外销,甚至连植棉较晚的奉天地区(今辽宁),每年也有许多棉花输往关内。甘蔗的种植在广东、福建、台湾、浙江、江苏、江西、四川等地都很普遍,如广东一些地方种植甘蔗动辄千顷,其茂盛有如芦苇。台湾有蔗田万顷。明代传入我国的烟草,这时已推广到全国各地。植桑养蚕事业也很兴盛,如浙江、江苏、广东的一些地区,植桑养蚕已成为农民的重要生产事项。经济作物种植的扩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反映,同时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手工业 清代最重要的手工业仍是纺织、陶瓷、矿冶等业。纺织业中的丝织业,在清代有突出发展。苏州和杭州是明代的丝织业中心,这时依然保持其盛况。如苏州东城“比户习织,专其业者不啻万家”①。杭州东城也是“机杼之声,比户相闻”②。江宁(今南京)在明代没有什么丝织业的名望,但到了清代,丝织业大为发展,已超过苏、杭而成为最大的丝织业中心,这里缎的织造非常有名。缎的种类很多,织缎之机有百余种名目。乾隆、嘉庆年间,这里仅缎机就有三万多张,其他织机尚不在内。广州也是清代新兴起的丝绸产地,所产纱、绸、缎等都很名贵。特别是广纱的精美已胜过江宁、苏、杭,有“广纱甲于天下”之称③。棉织业也有发展。松江(包括上海)、苏州、无锡都是棉织业的中心地。松江出产的棉布不但数量多,而且质量好,畅销全国各地。清政府时常在这里采购棉布。如康熙时,一次就在上海县采购青蓝布三十万匹。苏州的城乡普遍生产棉布,“苏布名称四方”①,行销遍于天下。棉布的加工业,在苏州也很发达。如这里有许多专门经营棉布加工业务的字号出现,每一字号拥有工匠数十名,凡漂布、染布、看布、行布,各有专人作业。无锡号称“布码头”,许多富商巨贾在此开设花布行,大批收购棉布运往苏北等地发售,每岁交易不下数十百万。
制瓷业也有新的发展。江西景德镇仍是全国制瓷业的最大中心。镇的范围极大,除官窑外,有“民窑二、三百区,终岁烟火相望,工匠人夫不下数十余万。”②其繁荣情况超过了明代。这里民窑所产的瓷器供应全国各地,并且大量输出国外。除景德镇外,瓷器产地还有几十处,分布于十数省。清代的制瓷技术比明代更有进步,突出地表现在彩色瓷器的工艺水平大有提高。清代的青花、五彩、素三彩和粉彩、珐琅彩等都很有名,其中尤以粉彩和珐琅彩最称精美,驰名中外。矿冶业也有进一步发展,其中最突出的部门是云南的铜矿开采业和广东佛山镇的冶铁业。云南的铜矿开采,有官督商办的大厂,也有私营的小厂。大厂有矿工七、八万人,小厂也不下万人。全省铜矿开采量最多时,每年可以达到一千多万斤,主要作为北京及各省官府铸钱之用。佛山镇是铁器制造业的中心,有炒铁之炉数十,铸铁之炉百余,所铸造铁器多而且好。其中以铁锅最为有名,不仅行销国内各地,而且大量输出国外。此外,制糖、制盐、造纸、造船、印刷等业也都有所发展。商业 在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清代的商业也十分繁荣。农产品和手工业品越来越多地变为商品,商品的流通范围更加广泛。如粮食、棉花、棉布、蚕丝、绸缎、铁器、瓷器、食盐以及烟、茶、糖等都是重要商品,行销于全国各地。清代城市的发展又超过了明代。特别是东南一带,工商业城市普遍兴盛,著名的有江宁(今南京)、苏州、杭州、扬州、镇江、无锡等,这些城市都比明代更发展。如江宁城里几十条大街,几百条小巷,无不人烟稠密,作坊店铺到处都是,非常繁华。苏、杭二州的繁华,已有“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之谚语。镇江称为“银码头”,无锡称为“布码头”。沿海城市如广州、福州、厦门等都以对外贸易的关系,日益繁荣。北方大的城市,首先是都城北京,此外又有天津、济南、开封、太原等,也都比过去繁盛。甚至比较偏僻的宣化府(今河北宣化),也成为店铺林立、商贾争趋的繁华地方。至于各地方镇市的发展,在清代尤为突出。如广东佛山镇、湖北汉口镇、河南朱仙镇、江西景德镇,已经名闻天下,被称为“四大镇”,其中汉口镇又有“船码头”之称。此外,南北方农村的集市贸易也更加兴旺。由于商业的发达,清代出现了许多大商人。最大的商人是两淮盐商、山西票号商和广东行商等。两淮盐商是享有特权的商人。那时盐是清政府控制的商品,由特许的商人掌握出卖。两淮盐商取得两淮食盐的专卖权,可赚五、六倍的利润,因而其富以千万两(银)计。票号是经营汇兑、存款、放款的金融组织,最先由山西人开办,后来山西人开办的票号遍于各省,所以称作山西票号。山西大商人往往拥资数十万至数百万两(银),乃至数千万两。因而他们有力量开办票号,而开办票号后就愈加变成巨富。广东行(即“十三行”)商也是清政府特许的商人,取得对外贸易的专利权,其资本也多达数千万两(银)。
3.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资本主义萌芽也在缓慢地增长起来。在清代,江南丝织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较明代有非常显著的发展。这时江宁(今南京)、苏州等地出现一些很富有的机户,经营着较大的手工业作坊和工场。如江宁机户在道光年间“有开五、六百张机者”①。苏州机户多半“雇人工织”,“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江宁、镇江、苏州等地出现一些大的包买商,他们开设“帐房”或“行号”,以从事资本主义的经营。这种“帐房”或“行号”拥有大量的织机和原料,或自行设机督织,或将织机、原料分给小机户为其生产。在这种帐房的周围有众多的小机户及织工受其支配,从帐房到小机户到织工,结成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棉织业中也有不少的作坊和雇佣工人,资本主义萌芽甚为明显。如在苏州有许多踹坊出现,这种踹坊是为棉布染后的整理加工而设。踹坊的经营者称为包头。苏州共有包头三百四十余人,开设踹坊四百五十余处,每坊容纳踹匠数十人。包头备有包踹石、场房,招集踹匠居住,向布商(客店)或染坊领布发给踹匠踹压,布商付给踹布的加工费,每匹银一分一厘三毫,全为踹匠所得;踹匠则每人每月给包头银三钱六分,以偿其房租家伙之费。在这里,踹匠和布商经由踹坊发生关系,布商是雇工的资本家,踹匠是受雇的工人,包头则居间谋利。此外,在广东的冶铁业、铸铁业中,在云南的采铜业中,在江西景德镇的制瓷业中,在四川的制盐业中,在陕西的木材采伐业中,也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 清代的资本主义萌茅虽然有所发展,但仍非常微弱。在当时中国的社会条件下,资本主义的发展遇到重重障碍。这首先是由于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造成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的顽强存在,使商品经济很难发展。其次是封建政府多对内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对外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严重地阻碍了工商业及内外贸易的发展。再次是商业资本多半用于购置土地,很少投之于手工业生产。所有这些都是影响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发展的根本性原因。
六、清代中期各族人民起义
1.社会矛盾的加剧
土地高度集中 康熙中叶以后,特别是雍正、乾隆、嘉庆、道光时期,土地兼并日甚一日,土地大都归入官僚、地主、富商之家,而小民所有无几。如康熙时的大官僚高士奇在家乡浙江平湖县置田产千顷,又在杭州西溪广置园宅。另一大官僚徐乾学在无锡置田万顷,曾任江宁布政使的慕天颜在无锡置田百万亩。江苏松江一带的一般地主,也“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万至一、二万者”。①乾隆时,河北怀柔大地主郝氏有“膏腴万顷”。大学士和珅占田八千顷。道光时大学士琦善一家,有田二万五千顷。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农民愈来愈多地沦为佃农。康熙时,北方各地“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①乾隆时,湖南“田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②广西“田大半归富户,而民大半皆耕丁”。③赋税苛重 清政府的赋税逐渐繁重。地丁合一之后,地丁银的总数不断增加。如顺治末年,地税和丁税分征时,每年两税的总数为二千一百余万两,康熙时每年为二千四百余万两,雍正初已实行地丁合一,每年所征为二千六百余万两,乾隆末年每年为二千九百余万两,嘉庆以后至清末每年约为三千万两左右。在地丁银的征收中,还有所谓“耗羡”的加派。“耗羡”也叫“火耗”,这是地方官借口把零碎银子化成大块上缴要有折耗,因而在正额之外所附加的税。火耗少者每两银子加一钱,多者加二、三钱,四、五钱不等,甚至有加数倍于正额的。雍正时,朝廷宣布“耗羡归公”,从此火耗变成了一种正税,作为地方官吏养廉及地方公费之用。养廉银的数量很大,如各省文职官员的养廉银每年有二百八十余万两。官吏的养廉银往往要超过其俸银多少倍。如总督、巡抚每年俸银一百五十至一百八十两,而每年的养廉银可至一、二万两。又如七品知县每年俸银四十五两,而每年的养廉银可至五、六百两或二千余两。养廉银名义上是要官吏廉洁,实际上是把官吏贪污合法化。田赋除地丁之外,还有一项是漕粮。所谓漕粮,就是在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征收粮米,输送京师,以供官兵俸饷之用,每年定额四百万石。漕粮有正兑、改兑、白粮等之分。各省漕粮运输到京仓者,叫作正兑米。各省漕粮运输到通州仓者,叫作改兑米。江苏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浙江嘉、湖两府,每年输纳糯米于内务府,以供宫廷及百官俸禄之需,谓之白粮。漕粮的征收更是弊端丛生,造成人民莫大的负担。如正兑米一石要随征耗米二斗五升至四斗,改兑米一石要随征耗米一斗七升至四斗,白粮米一石要随征耗米三斗或四斗。除正赋地丁银和漕粮外,清政府还征收盐课、茶税、渔税、牙税、契税、当税、关税等各种名目的杂赋。乾隆、嘉庆以后,清政府的赋税岁收总数可达到四千几百万两之多。统治集团奢侈腐朽 乾隆以后,统治阶级日趋腐化,上自皇帝,下至大官僚、大地主,多数过着穷奢极欲的生活,奢侈之风日甚一日。乾隆帝,曾六巡江浙,名为巡视河工,实际全在游山玩水,寻欢作乐,不惜劳民伤财,糜费极大。凡巡行所到之处,地方官曲意迎合,修行宫,搭戏台,结彩棚,制龙舟,办筵席,放烟火,大事铺张。有时所过街市,路旁牌楼、彩棚、点景、香亭不绝,绵亘数十里。有时巡幸船只千百艘,沿着运河行进,舳舻相接,旌旗蔽空。所有这些不知耗费了多少民脂民膏。乾隆十六年(1751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皇太后六十寿辰,乾隆帝为之举行大庆,自西华门至西直门外十余里,张设灯彩,结扎楼阁,大街两旁的店铺全被遮盖。乾隆帝又大兴土木,修建宫殿、苑圃。在乾隆六十年间,圆明园无日不在建筑之中,所费以亿万计。官僚贵族们的豪华浪费也很惊人,嘉庆时。湖南布政使郑源随官家属有四百余人,养活戏班两班,后将部分家眷送回故乡丰润,用大船十二只装载。道光时,闽浙总督颜伯焘罢职回粤,所携辎重人夫不计其数。在道经漳州城时,先期十日即有扛夫过境,每日不下六、七百名,最后颜伯焘到达时,随从人夫又有三千名。吏治败坏 康熙时,官吏已多贪污。到了乾隆、嘉庆时期,官场则贪污成风,吏治败坏已极。乾隆时,最大的贪污者和珅,历任尚书、大学士、军机大臣等要职二十余年,倚势弄权,贪婪无忌。乾隆帝一死,嘉庆帝立即把他赐死,抄了他的家,约计其家产总值不下数万万两之多。除和珅外,乾隆时还屡有贪污巨案发生,总督、巡抚如国泰、王亶望、陈辉祖、福崧、伍拉纳、浦霖等人,莫不赃款累累。嘉庆年间,贪风愈甚,几乎无官不贪,贪污案件层出不穷。
2.各族人民起义
从乾隆到嘉庆年间,全国各地许多民族发生了反官府反地主的起义斗争。其中主要的有如下几支:苗民起义 乾隆六十年(1795年),湖南、贵州、四川三省的苗民起义。这次起义的原因,是由苗族地区在“改土归流”后,汉族官僚地主及商人不断侵占苗族人民的土地、将“苗地”化为“民地”引起的。贵州松桃厅(今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民石柳邓首先发动起义,湖南永绥厅苗民石三保及乾州厅(今吉首西南)苗民吴八月相继起而响应。这次起义继续了十二年,直到庆十一年(1806年),才被镇压下去。白莲教起义 在与苗民起义的同时,湖北、四川、陕西一带又发生了白莲教起义。白莲教是民间的秘密结社,其教义是宣传弥勒佛下凡,人民可以得救。这次农民起义,以“官逼民反”为号召。嘉庆元年(1796年),湖北宜都、枝江人民在张正谟等领导下,首先举起义旗。接着,襄阳姚之富和女艺人王聪儿(齐王氏)等起而响应,不到两月,有众数万人。随后,四川达州(今达县)徐天德和东乡(今宣汉)冷天禄、王三槐等也相继而起。次年,湖北起义军由姚之富、王聪儿率领分路进攻河南、陕西。嘉庆三年,作战失利,王聪儿、姚之富一同牺牲。此后四川的徐天德等继续斗争。这次起义共历时九年,席卷湖北、四川、河南、陕西、甘肃五省,到嘉庆九年(1804年)被镇压下去。天理教起义 嘉庆十八年(1813年),又爆发了天理教起义,天理教是白莲教的一支,又名八卦教。当时信徒很多,遍布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省。河南滑县李文成和北京林清是主要教首。李文成和林清预定嘉庆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同时发动起义,但因李文成行动暴露,被滑县知县逮捕入狱,群众遂提前起义,救出李文成,占据滑县城,号召四方。林清则按期行事,在北京南之黄村组织队伍,以二百人潜入城内,于九月十五日,在入教太监的导引下,分由东、西华门攻进清宫。由东华门入者因门急闭,仅进入十余人,其余被阻于门外散回。由西华门入者因未被阻,全队进入,聚攻隆宗门。时嘉庆帝在热河围猎未归,皇子旻宁(后来的道光帝)在宫内,以鸟枪射击起义军。镇国公奕灏则急调火器营兵千余人入宫,镇压起义军。起义军因寡不敌众而失败,林清在黄村被捕牺牲。现在故宫隆宗门的匾额上,还保存着一支当年农民军射入的箭头。李文成在滑县起初声势很大,后为清军击败,退至辉县山中,自焚而死。上述农民起义虽都失败了,但给予清朝统治者的打击是沉重的。尤其是林清攻打清宫的行动,使清廷大为震惊。
七、闭关政策
1.闭关的背景
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主要原因有三:自然经济 当时中国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太需要外国货物,因而清朝统治者尽量限制对外贸易,把允许外国与中国通商看作是一种恩赐。如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乾隆帝在致英国国王书中说:“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假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霑余润。”①这种看法便是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反映。思想保守 清朝统治者保守自大,在世界形势已经改变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传统的天朝大国观念,认为其他国家都是蛮夷小邦,西方国家的科学技术不过是奇技淫巧而已,抵不上中国的大经大法(如孔孟之道等),所以看不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进步和中国封建经济文化的落后,看不到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必要和好处,关起大门来孤芳自赏。海防需要 清朝统治者害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前来侵害,又害怕中国人民出海结聚反抗,所以把闭关政策当作是一种防御手段,主要是用来对付外国侵略者,也是为了防止中国人民的反抗斗争。
2.闭关政策的实行
清初的海禁与开禁 清朝在统一台湾以前,曾经历行海禁政策,严禁商民出海贸易。同时对西洋商船的限制也很严。只许其驶泊澳门,在澳门进行贸易,并且规定大小船不得超过二十五只。这种海禁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对付郑成功及其子孙的海上抗清势力,并不是针对外国。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朝收复台湾后,逐渐放宽海禁,准许民间装载五百石以下的船往海上贸易、捕鱼,并开放广州、漳州、宁波、云台作为对外贸易港口,准许外国商船前来交易。清中期的闭关政策 乾隆前期,针对英国等西方国家贪得无厌的要求,清政府又加强了对外贸易的限制,下令关闭除广州以外的其他通商口岸,并且颁行严格约束外国商人的条例和章程,这样便形成了所谓闭关政策。闭关政策历经乾隆、嘉庆年间,一直延续到道光时鸦片战争前夕。所谓闭关政策,就是严格限制对外海上贸易的政策。主要内容有:一、限定一口通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船只准在广州一地通商贸易。此后直到鸦片战争前,这一规定未变。二、严格约束外商活动——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只能同行商打交道。行商是清政府特许的商人,又称洋商,也叫做官商。这些商人设立洋行,专门经营对外贸易。洋行通称十三行,十三行之名沿自明朝,实际洋行未必十三家,或多或少。行商的职权和责任至重,凡外国商人买卖货物、交纳商税,皆由行商代为办理;凡外国商人一切居住行动,皆由行商负责管束、担保;凡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国商人有所陈请,皆由行商居间传达。此外,清政府又有许多条例和章程,如外国商人到广州,必须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馆(或称夷馆)内,不得擅自外出。又外国商人不得携带妇女居住商馆,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在广州乘轿子;不得雇用中国人服役,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等。三、限制中国商民出海——清政府规定,凡出海商船装载不得超过五百石,如有打造装载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发到边境充军。又规定船上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姓名、年貌、履历、籍贯等,以供官府稽查。
3.闭关的后果
闭关政策的后果是十分有害的。对外来说,闭关政策只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手段,只能暂时抵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活动,不能根本阻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入侵,因为这不是真正的防御力量,真正的防御力量应当是富国强兵。如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恃强来攻,这种政策便会立刻被打破的,后来的事实正是如此。此外,这种政策也限制了中外正当贸易的发展。对内来说,闭关政策起了作茧自缚的作用,限制了中国对外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也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又限制了中国人的世界视野的形成,妨碍了中国吸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先进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这种政策长期推行的结果,使清朝统治集团更加闭目塞听,保守自大,拒绝进步,形成一种顽强地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反动势力;也使中国的社会发展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复习题:1.简述郑成功收复台湾的情况。2. “三藩”是谁?各据有哪些地方?* 3.简述清廷平定准噶尔叛乱的意义。* 4. 简述雅克萨之战及《尼布楚条约》订立的意义。* 5.简述军机处的官职及职权。6.简释理藩院与内务府的职权。7. 简述行省的主要官职。*8.简述驻藏大臣的设置及职权。9.简述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的情况。10.简述实行“地丁合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重要名词:多尔衮* 吴三桂 孙可望 李定国* 郑成功 施琅* 鄂尔泰* 噶尔丹 王聪儿 林清 山海关之战 夔东十三家 三藩之乱* 尼布楚条约布连斯奇条约 恰克图条约* 议政王大臣会议* 军机处* 理藩院* 内务府 总督 巡抚 扎萨克 伯克 八旗兵 绿营兵* 圈田* 驻藏大臣* 金本巴瓶* 更名地 漕粮 帐房 踹坊
参考书:1.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第六、七、八、九、十节。2.张传玺、张仁忠合著:《中国古代史辅导讲座》第二十四讲《清朝》。3.翦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第八册。选读。4.郑天挺主编:《明清史资料》(下册)。(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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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先谦《东华录》顺治三年十月乙酉。 ② 《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二六。 ① 连横《台湾通志》卷一。 ① 沐氏:沐英,明开国功臣,朱元璋义子,镇守云南,死后追封黔宁王。沐氏世守云南。 ① 大和卓木为兄,小和卓木为弟,均为喀什噶尔、叶尔羌地区的回部封建主。 ① 雍正八年(1730年),满、汉大学士俱定为正一品。 ② 乾隆四年(1739年)始有协办大学士之名。 ③ 康熙十六年(1677年)设,在乾清宫西南隅,原为康熙帝读书处。 ① 赵翼《檐曝杂记》卷一《军机处》。 ① 按察使至清末,改称提法使。 ① 参赞大臣等级略次于将军。 ② 领队大臣管理屯田,以统索伦、额鲁特等队为主。 ① 金本巴:亦作“金奔巴”。金,汉语。本巴,藏语,意为“瓶”。合为“金瓶”。清代文献常写作“金本巴瓶”。 ② 呼毕勒罕:藏语,意“转生”。指达赖、班禅死后,按预示方向找到若干新生婴儿,称为灵童,以最后认定死者的化身。 ③ 佐领:清代八旗组织的基本单位,满语牛录的汉译。掌管所属户口、田宅、兵籍、诉讼等。 ① 《清史稿》卷一二一《食货志》二。 ① 《乾隆任邱县志》卷十一《艺文》。 ① 乾隆《长洲县志》卷一六。 ② 万鹗《东城杂记》卷下。 ③ 乾隆《广州府志》卷四八。 ① 乾隆《长洲县志》卷十一。 ② 道光《浮梁县志》卷八。 ① 光绪《江宁府志》卷一五。 ②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奉各宪永禁机匠叫歇碑记》。 ① 光绪《华亭县志》卷二三。 ① 《清圣祖实录》卷二一五。 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九杨锡绂《陈明朱贵之由疏》。 ③ 《清代文字狱档》第五辑《吴英拦舆献策案》。 ① 梁廷枬《粤海关志》卷二三《贡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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