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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ukas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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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史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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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3.2010 14:51: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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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负债破产。当时盛行债务奴役制,债务人以自身及其家属人身来抵押,到
期不能偿清债务,债主有权拘禁抵债者,甚至处死债奴或把债奴卖到国外。
贵族和平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地位与权利的不平等,必然激起矛盾,
导致冲突。平民展开反对贵族的斗争,要求分得土地,取消债务奴役,同时
在政治上也要求维护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特别是富裕平民要求享受与贵族
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权,结束贵族独揽大权的局面。而公元前6 世纪以来的
军事战术的重大变化,即普通公民充当的重装步兵取代贵族的骑兵成为战争
的主力,使平民有了进一步的要求和条件与贵族展开这场斗争。
平民和贵族的斗争 共和国建立后不久,罗马平民便掀起反对贵族的斗
争;这两个等级的斗争延续两个世纪之久,构成了共和早期罗马社会斗争的
主要内容。在斗争过程中,平民联合起来,屡次采取“撤离”运动,即以集
体退出公民公社和军队作为斗争手段,迫使贵族逐渐作出让步。传说公元前
494 年平民因不堪忍受债务奴役举行第一次撤离,当时罗马面临外敌侵袭的
紧张局势,平民的撤离使贵族大为惊慌,只得向平民妥协让步。从此以后,
平民每年可选出两个保民官,以保护平民免受贵族官员的专横暴虐,保民官
的人身不可侵犯。到公元前474 年,平民按特里布斯(地域部落)召集会议
已获正式承认,称作平民会议,经该会议通过的议案称为平民决议,起初只
对平民有效,后来围绕其法律效力问题展开了长期的斗争。
为了限制贵族滥用职权,随意解释习惯法,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
一番斗争,成立了拥有全权制订法律的十人团,于公元前451—450 年公布了
十二铜表法。该法典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其实质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私
有财产。然而,法律既已编订成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以此为准,这就在一
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在司法上的专横行为。平民达到公布法律的目的后,继
续为争取政治权利而斗争。公元前449 年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当选为执
政官,实施了一项重要法案,规定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平民决议。大概在此
同时或稍后,贵族也被允许参加按特里布斯召开的立法会议,于是增设特里
布斯大会作为新的公民大会。公元前445 年,根据坎努利优斯法,废除了十
二铜表法中平民与贵族通婚的禁令。次年设置具有执政官权力的军政官职
位,初为3 人,后增至6 人,并规定平民也可当选。这是贵族的一大让步,
同时也可能出于当时军事上的需要。
公元前5 世纪末和4 世纪初,罗马接连不断地进行对外战争,平民和贵
族斗争一度沉寂,共同对敌,但不久后重又爆发,并深入到社会经济领域。
传说经过十年斗争,终于在公元前367 年通过了著名的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
斯图法案:所有债务的已付债息折作本金计算,尚欠部分分三年偿清;占有
公有地的最高限额为500 犹格;取消军政官,重选执政官,两执政官之一须
由平民担任。该法案的通过,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的一个里程碑。既然
平民获得担任最高官职的权利,其他原有和新设的官职如高级市政官、独裁
官、监察官、执法官,也都陆续对平民开放了。同时,平民在社会和经济方
面的斗争也有进展。公元前326 年通过了波提利阿法,禁止以人身抵债,实
际上废止了债务奴役制。
公元前287 年,平民举行最后一次撤离。结果,平民出身的霍腾西阿被
任命为独裁官,颁布了一项法律,重申平民决议对全体公民都有法律效力。①
① 据记载,公元前449、339 和287 年都通过了这项法律,对此史学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有的否认前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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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3.2010 14:51:28 | 只看该作者
这一事件标志着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结束。
经过对贵族的长期斗争,平民在法律上取得了罗马公民在政治和社会方
面的全部权利。平民在经济方面也取得一些成果,地位有所改善,尽管土地
问题没有根本解决。随着对外扩张而实行的军事移民和公有地的分配,以及
债务的减免和土地集中相对缓和,罗马小农经济得以恢复和维持,从而巩固
了罗马城市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增强了罗马的军事力量。特别是废除债务
奴役制,划清自由民和奴隶的界限,促进了罗马公民集体的稳固,从此罗马
走上奴役外籍奴隶的道路,这对罗马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国家高级官职
对平民开放,对于平民上层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担任高官要职,地位提高,
遂与贵族逐渐合流。约在公元前4 世纪下半期和3 世纪初,富有平民和贵族
融合为新贵,共同把持政权,使罗马从氏族贵族专权的国家变成新的奴隶主
贵族专政的国家。从此平民的概念也和以前不同了,以后的平民主要指城乡
居民中的下层群众。同时,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过程中,不断增添新的国家
机构和官职,颁布新的法律,创设新的组织制度,使罗马国家制度日臻完备。
所以,恩格斯曾说:“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
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①
对意大利的征服及其统治政策 共和初期罗马的外部形势十分严峻,
北方强大的伊达拉里亚城市虎视眈眈,东部和南部山地部落经常入侵骚扰,
同邻近的拉丁城市也常有磨擦。罗马先和拉丁城市结盟,战败了沃尔斯奇人
和埃魁人,后经三次维爱战争,终于在公元前396 年攻陷伊达拉里亚城市维
爱。该城居民惨遭屠杀或被卖为奴,土地尽被没收,充作罗马公有地。这样,
罗马解除了直接威胁,控制了第伯河流域广大地区。
不久,罗马遭到来自北方的高卢人的侵袭。公元前390 年高卢人在大败
罗马军后,曾乘胜进入罗马城。他们围攻卡皮托利乌姆卫城达七个月之久。
最后罗马可能因粮尽而降服,高卢人也苦于疫病流行,在接受赎金后撤离了
罗马。
高卢战争后,罗马元气大伤。伊达拉里亚人首先发难,沃尔斯奇人和赫
尔尼西人也乘机侵犯,一些拉丁城市倒向敌人一边。经过约半个世纪的战斗,
罗马才恢复了它在拉丁姆的领导地位。
罗马日益强大,向南扩张,与萨莫奈人发生冲突。通过第一次萨莫奈战
争(公元前343—341 年),罗马占领了坎佩尼亚重镇卡普亚。接着,拉丁同
盟城市群起反抗罗马,爆发了拉丁战争(公元前340—338 年)。结果,罗马
得胜,拉丁同盟遂被解散。在第二次萨莫奈战争(公元前327—304 年)中,
罗马军队曾屡遭失败,后经长期苦战才取得胜利。不久,不甘失败的萨莫奈
人联合伊达拉里亚人、翁布里亚人和高卢人同罗马作战,发生第三次萨莫奈
战争(公元前298—290 年),最后被罗马击败。从此意大利中部地区都落到
罗马手中。
接着,罗马向南意大利扩展势力,干预当地事务。罗马舰队驶入他林敦
海湾,与希腊殖民城邦他林敦发生战争。他林敦向伊庇鲁斯国王皮洛士求援。
次具有历史真实性;有的坚持传统说法,认为贵族不服从新法,因而后来一再重新确认;也有学者认为,
公元前449 年通过时可能附有条件,即须经元老院批准和提交森都利亚大会通过,这些条件后在公元前339
和287 年分别取消了。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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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3.2010 14:51:39 | 只看该作者
公元前280 年,皮洛士率领大军在意大利登陆,在赫拉克里亚和阿斯库伦战
役中接连击败罗马军队,但自己也遭到很大损失。皮洛士提议和谈,罗马拒
不接受。罗马趁皮洛士移兵西西里之际,占领了南意大利一些希腊殖民城邦。
公元前275 年皮洛士重返意大利,在贝尼温敦决战中被罗马击溃,率残部退
回希腊。公元前272 年他林敦见大势已去,投降罗马,南意大利一些城市和
部落也先后被罗马降服。至此,除高卢人占据波河流域以外,意大利半岛其
余地区都臣服于罗马。
罗马征服意大利后,并未组成统一的国家,而是根据被征服者不同情况,
采取分而治之政策进行统治。为了控制被征服地区并缓和罗马农民土地问
题,罗马将被征服者部分土地收归国有并进行移民,建立罗马公民殖民地。
这些殖民地具有军事性质,初为罗马管理,后实行自治,其居民构成罗马全
权公民的一部分。一些拉丁城市获得完全的罗马公民权,所以也称作有投票
权的公社。这类城市享有自治权,其居民加入罗马的部落,有权参加公民大
会和在军团中服役。另有一些自治城市享有部分罗马公民权,其居民有财产
权和通婚权,但不能参加罗马公民大会和担任官职,因此称为没有投票权的
公社。伊达拉里亚和坎佩尼亚的一些城市即属此类。还有一种是拉丁同盟城
市在罗马征服地区建立的殖民地。这种拉丁殖民地有拉丁权,即内部实行自
治,居民没有罗马公民权,但只要迁到罗马便可获得罗马公民权。被征服地
区最普遍的形式是所谓同盟者,其地位按与罗马签订的条约而定。伊达拉里
亚一些城市、意大利中部山地部落和南部希腊殖民城市多属此类。同盟者的
内政保留独立自治,但丧失外交权。有些同盟者还被剥夺1/3 到1/2 的土地,
供罗马和拉丁城市建立殖民地。同盟者须提供条约中所规定的数量的军队,
若是滨海城市即所谓海上同盟者,则供应战舰和舰上人员。此外,向罗马投
降的意大利南部一些部落,则成为“降民”,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归属
罗马长官管辖。据波里比阿记载,公元前225 年在意大利约有100 万人享有
完全和不完全的罗马公民权,50 万人享有拉丁权,150 万人为同盟者。罗马
将被征服的城市和部落置于各种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又根据他们对罗马
的忠诚程度予以升降,随时加以调整,这样就使得被征服者之间产生矛盾和
分裂,从而防止他们联合起来进行反抗,并加强和巩固罗马对意大利的长期
统治。
罗马军队 早期罗马的军事活动,特别是征服意大利的长期战争,使罗
马军队得到锻炼和发展,军事组织不断完善,军事技术和装备也日渐进步。
罗马在王政前期的武装力量以氏族部落为基础,有步兵3000 人和骑兵300
人。到公元前6 世纪,重装步兵方阵制从伊达拉里亚传入罗马,塞尔维乌斯
实行军事改革可能与引进重装步兵方阵有关。他不仅扩大和改组了军队,而
且按地域和财产原则建立了公民兵制。凡17 至60 岁的有产公民,皆有自备
武装和给养服兵役的义务。5 个财产等级公民配备不同的武器装备,第1 等
级公民备有头盔、胸铠、胫甲、圆盾、短剑和长枪等全套武装,以下等级依
次减少。当时罗马有重装步兵6000 人,分成60 个森都利亚,可能由前3 个
等级的年轻公民组成,担负前线作战任务,年长公民负责后方守卫。第4 和
5 等级公民则组成轻装步兵。同时,骑兵增至18 个森都利亚,分为60 个小
队,以配合60 个步兵森都利亚。
共和初期,罗马沿袭公民兵制和重装步兵方阵制,不过把王政后期建立
的军队一分为二,组成两个军团,分属两个执政官指挥。每个军团约有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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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3.2010 14:51:50 | 只看该作者
名重装步兵,并配置一定数量的轻装步兵和骑兵。军团作战采用方阵,把战
士排成六行,持精良武器者居前,方阵较长的一面对着敌人,前面有轻装步
兵的散兵线,侧翼配置骑兵加以掩护。两个军团联合作战时,方阵并列,形
成密集阵线。尽管当时战争连绵不断,但规模较小,战场就在附近,一般都
在夏季作战。遇有战事,公民兵应召出征,战后即解甲归田。
随着战争的扩大和时间的延长,为了适应对外扩张的需要,公元前4 世
纪罗马实行了军事改革。传统把军事改革和著名统帅卡米路斯联系在一起。
据说在围攻维爱战争中,卡米路斯开始实施军饷制,以解决低等级公民不胜
负担购置武器的经费和维持在战争期间的给养问题。大约在高卢战争后,卡
米路斯又改进了军团组织和战斗阵形。①每个军团分为30 个连队,每个连队
分为2 个百人队。同时,废弃原来按财产等级所提供的武装来安排队列的原
则,根据年龄、经验和训练程度将重装步兵分为枪兵、主力兵和后备兵,排
成三列队。每列各有10 个连队,前两列连队各有120 人,后备兵连队仅有
60 人。交战时,各列连队之间保持一定间隔,以便前列退却或后列插进,组
成密集阵形进行战斗。三列队阵式优越于密集方阵,既能灵活机动,阵线又
较巩固,适宜任何地形作战,所以一直沿用到共和后期。与此同时,罗马军
队也逐渐统一和改进武器装备。原先作为重装步兵防御武器的圆盾,大概在
公元前4 世纪初为凸盾所取代。在萨莫奈战争中,罗马重装步兵配置投枪代
替了长枪,成为主要的进攻武器。用来砍杀的锋利的双刃短剑即西班牙短剑,
则是在以后的布匿战争中开始采用的。公元前4 至3 世纪,罗马军队已有攻
城槌、弩砲等攻城武器,并使用各种棚罩和盾牌合成的所谓“龟阵”掩护攻
城的战士。
罗马军队的基本战术单位是军团。共和早期罗马一般有2 个军团,战争
紧急时增至4 个军团,军团人数也增至4200 人至5000 人。其中,多数为重
装步兵,少数为轻装步兵。罗马军队由执政官担任最高司令官,两个执政官
同在军中时,则逐日轮流指挥军队。军团的指挥官是6 位军事保民官,由公
民大会选出或由执政官任命。他们也实行轮值制,每两位军事保民官负责两
个月,彼此又逐日轮流负责指挥。军事保民官之下有百人队长,各连队中第
一个百人队长,同时兼任该连队长。征服意大利后,同盟者也为罗马提供军
队,编为辅助部队,其数量约与军团相等,由罗马将领指挥,配合军团作战。
罗马军队行军作战,即使只过一夜,也都必须建造营地。据说这是从皮
洛士的希腊军队学来的。营地按照固定格局布置,周围挖壕筑墙,日夜设哨
巡逻,以防敌人偷袭。这种营地在进攻时可作前进的基地,退却时可作固守
的堡垒,构成罗马军队战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军队纪律苛严,违犯军令
者被处死刑。其他处罚有鞭笞、服苦役、降薪、降职和裭夺公民权,等等。
对临阵脱逃的队伍,执行“十一抽杀律”,即令全体列队,按抽签法十人杀
一。将士立功给以奖赏,统帅获重大胜利,举行凯旋式。因为罗马实行公民
兵制,加上军队组织严密,装备优良,赏罚分明,所以罗马军队在当时有着
较强的战斗力。罗马国家利用这支军队征服了意大利,后又用来作为海外扩
张和侵略的工具。
政治制度 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和征服意大利过程中,罗马不断增设国
家机构,逐步完善国家政治制度,最终完成了城市国家的形成过程。
① 有些学者认为,罗马军团组织和战斗队形的改变,发生在萨莫奈战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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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3.2010 14:52:02 | 只看该作者
王政倾覆和建立共和后,王的权力大部分转归执政官。执政官是共和国
的首脑和军队的统帅,拥有最高统治权,在行政、军事、审判等方面掌握着
很大权力。国家遇到非常情况,元老院旋即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由执政
官宣布任命独裁官,而独裁官再任命骑兵长官作为助手。独裁官拥有绝对权
力,任期六个月,期满后必须卸权。据说罗马第一次任命独裁官是在公元前
500 年,后在战争危急时屡屡任命独裁官。
由于政事日渐繁杂,罗马逐渐增设一些新的官职,分担执政官的部分职
权。公元前443 年设立两位监察官,负责公民和财产普查。后来监察官权力
扩大,负责编制元老名单,掌管国家财产租赁和承包合同,监督社会风尚等。
公元前366 年添置了一名执法官,在公元前242 年又增至两人,其主要职权
为审理诉讼。但执法官拥有最高统治权,可代理执政官行使职权。共和之初,
已有两个财务官作为执政官在司法和军事方面的助手,到公元前421 年增至
四人,其职责改为管理财政和保管档案。同样,两名平民市政官原来是保民
官的助手,到公元前367 年另设两名高级市政官,他们的职权逐渐划一,负
责城市治安和社会秩序,管理市场,主办节庆娱乐活动等。保民官的人数,
在公元前471 年增至四人,到公元前449 年之前多达十人。起初,保民官在
罗马不被视作国家官职,后来由于他们主持召开的平民会议取得立法权,以
及他们从运用否决权保护平民发展到否决任何国家机构和官员的决定,地位
日益提高,实际上成为罗马国家一种特殊的监督机构。这些国家高级官员的
下属人员有秘书、侍从、传令员和公告人等,通常由被释放的奴隶担任。高
级官员还有权委任低级官吏,代理行使部分职权。一些常设和临时的委员会,
便在高级官员的领导下处理专门性工作。此外,为了适应战争需要,公元前
326 年起开始对率领军队作战的执政官和执法官实行卸职留权,也就是在他
们任职期满后仍保留其权限,后来在共和后期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罗马的行政长官有常设和临时、高级和低级之分。常设的高级官职都由
选举产生,一年一任(监察官除外)。同官阶的职位都实行双位制或多位制,
彼此具有协议性。所有高级官职都无薪俸,这在实际上剥夺了贫穷的公民当
选的资格,使高级官职成为少数富有公民独占的权利。
在共和早期罗马国家政权机构中,元老院占有突出的地位。元老初由执
政官任命,后改为监察官遴选。监察官把卸任的高级官员选入元老院逐渐成
为惯例,到公元前4 世纪末通过奥维尼乌斯法,又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元老
院集中了当时社会上显要人物,因而具有很高的威信和影响。元老院在名义
上仍是咨询机构,但由于接连不断地发生战争,应急的决策措施往往在元老
院商议决定,元老院实际权力逐渐扩大,军事领导权、外交权、财政权和宗
教监督权后来都掌握在元老院手中。元老院获得这些权力并不具有法律根
据,但在习惯上却为公民所遵守。因此,元老院实际上成为罗马国家最高的
行政和监督机构。
当时罗马国家机构还有公民大会。古老的库里亚大会作为氏族制度的残
余虽然保留了下来,但它在政治上已不起任何重要作用,仅在形式上通过法
案,赋予选出的高级官员最高统治权。森都利亚大会拥有决定战争以及其他
立法权,选举产生执政官、执法官和监察官等,并审理牵涉公民重刑的上诉
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可是,这个大会既没有创议权,也不能在会上进行自
由讨论,仅就主持大会的高级官员所提议案举行表决;投票又以森都利亚为
单位,富有公民掌握着多数票,于是他们便控制了大会。平民会议最初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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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3.2010 14:52:13 | 只看该作者
民按特里布斯召集的会议,后经长期斗争,发展成为主要的立法机构。在此
过程中吸收贵族参加,形成不分等级和财产资格的特里布斯大会。这个大会
除立法以外,还选举产生高级市政官、财务官和其他低级官员,审理和判决
与罚金有关的案件。而平民会议后来限于解决纯属平民等级的问题,如选举
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同样,这两个大会亦无创议权,采用集体投票制,每
个特里布斯只有一票。①所以,罗马的公民大会在名义上是国家最高权力机
构,实际权力有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① 罗马在公元前387 年以前约有21 个特里布斯,在公元前241 年以后则有35 个特里布斯,其中,4 个为
城区特里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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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3.2010 14:52:25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一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与同时期的世界
第一节 中国古代史上的一个巨变时期
春秋战国历史概况 中国第一部编年史《春秋》始于公元前722 年,终
于公元前481 年。因此学者常称这一时期为“春秋时期”。战国时期的起点
有不同说法,终点则为公元前221 年秦统一六国。这里所说的“春秋战国”
时期泛指公元前770 至221 年由东周至秦的这一转变时期,并以《史记·六
国年表》起始的公元前475 年作为春秋战国的分界,将这约550 年时间分为
前后两个阶段,前一段称为春秋时期,后一段称为战国时期。
平王东迁以后,周王室地位日益衰落。西周晚期在东方(今河南新郑一
带)建立起来的郑国曾经是周王室的主要依靠力量,并且强盛一时。当时北
方的戎狄族时常侵犯中原诸邦,南方的楚逐渐兴起,吞并附近小邦,并且力
图向中原扩展。有华夏之称的中原诸邦,面对来自南方和北方两面的压力,
又缺乏一个团结的中心,形势相当危险。公元前685 年,齐桓公即位,以管
仲为相,励精图治,齐国强大起来。齐桓公以尊王攘夷为号召,联合华夏诸
侯,公元前679 年与一些诸侯会盟于鄄(今山东鄄城县),开始称霸。公元
前656 年,齐桓公伐楚,与楚定盟而还。一时对楚的北上起了抑制作用。
从齐桓公称霸起,进入了春秋中期,即大国争霸时期。齐桓公死后,齐
国一度内乱,虽不失为大国,但已失去霸主地位。宋襄公曾经想作霸主,但
失败了。楚的势力更加强大,严重威胁中原各邦。公元前632 年,晋文公率
齐、秦等国联军在城濮(今山东鄄城县西南)大败楚、陈、蔡联军,再次抑
制了楚的北上。晋国从此成为中原霸主,历时约百年。同时楚则称霸于南方,
与晋争霸。公元前597 年,楚庄王大败晋军于邲(今河南荥阳东北),势力
伸入中原。公元前575 年,晋军大败楚军于鄢陵(今河南鄢陵北)。公元前
557 年,晋军再败楚军于湛阪(今河南平顶山市北)。晋楚长期争霸,互有
胜负,而成为它们争夺对象的中原郑、宋等国却受尽了战争与向霸主贡赋之
苦。东周初在关中建国的秦,大体与晋同时强盛起来,因为被晋挡住了东进
的出路,只好称霸西戎,并与齐相对应,成为仅次于晋楚的东西二大国。
公元前546 年,宋国大夫向戍利用自己与晋、楚两国执政大臣都有私交
的条件,向他们提出“弭兵”的建议,结果约了十几国的代表在宋集会,晋、
楚两国共同作为霸主。从此进入春秋时代的晚期。这一时期,晋国内部卿大
夫势力扩大,互相争夺,公室地位削弱。楚国也因东方的吴国(都于今江苏
苏州)兴起而受到了严重牵制和打击。公元前506 年,吴大举攻楚,陷楚都。
后来吴虽退去,楚国却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不过,在吴国的后面,越国(都
于今浙江绍兴)也在楚的支持下兴起。公元前494 年,吴王夫差大败越军,
越王勾践表面屈服于吴,实际上准备复仇。公元前482 年,夫差北上,会诸
侯于黄池(今河南封丘县),迫使晋人让出盟主地位。可是就在这时,越人
已经从后方乘虚攻入吴都。吴刚夺得中原盟主地位,就被越人捣了老巢。公
元前473 年,勾践灭吴,夫差自杀。勾践亦曾北上争霸中原,但是越的霸权
也只是昙花一现,不久就衰落了。春秋时期少数大国争霸的局面结束,代之
而起的是战国七雄间的剧烈斗争。
在春秋时长期称霸的晋国,公元前453 年实际已被韩、赵、魏三家大夫
所瓜分。至公元前403 年,韩、赵、魏三家又被周王“命”为诸侯,正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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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3.2010 14:52:36 | 只看该作者
为三个独立国。公元前391 年,齐国国君(姜姓)已被田氏迁于海岛;公元
前386 年,田和又被周王“命”为齐君。齐、楚、燕、秦、韩、赵、魏成为
战国七雄,其他十几个小国则渐趋衰亡。周王实际上也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
小国君主;承认韩、赵、魏三家与齐田氏为诸侯,是周君以“王”的身份做
的最后一批官样文章。以后的战国群雄中就很少有人再来打尊周王的旗帜,
与春秋时期的霸主们以“尊王”为号召的情况大不相同了。
在战国初期,魏在七国之中最为强盛。魏国第一代君主文侯以子夏、段
木干等儒者为师,以法家李悝为相,以军事家吴起为将,还任用西门豹等贤
能之士。李悝实行改革,一面用种种措施促进农业生产,一面废除世禄制度,
不以出身而按能力用人。因此,当时魏国富强,曾几次打败秦国,占有了西
河(今陕西北洛水以东、黄河以西地区)。
公元前361 年,秦孝公即位,随后任用商鞅进行改革:开始就重农抑商,
奖励军功,即使是宗室,无军功也不能受爵;进而又废井田、开阡陌,普遍
置县,统一境内度量衡等。改革持续了约20 年,秦国由原先的落后并较弱的
国家一变而为强国。与西方秦国兴起同时,在东方,齐威王也任用贤能,整
顿吏治,广招学者,使齐国强盛起来。在南方的大国楚国,楚悼王曾任用从
魏到楚的吴起(公元前382 年)为令尹(即丞相),实行废除贵族某些特权、
撤销烦冗的官职、加强军事训练等改革。这次改革虽然因楚悼王死而很快中
止,但旧贵族的力量在此前后受到了不小打击。其他燕、赵、韩诸国,在以
后不同时期也在某些不同方面有程度不同的改革。从商鞅改革起,可说战国
时代开始进入了中期。
战国中期是各国内部变化迅速的时期,也是七雄进行殊死搏斗的时期。
原来强盛一时的魏国,到这时东面一再败于齐国,西面屡次受到秦的攻击以
致失去西河之地,南面也曾受挫于楚。魏失去原来的优势,秦却迅速强大起
来。秦继续向东扩展,使东方各国,首先是韩、魏、赵受到严重的威胁。魏
曾想联合齐国抗秦,没有成功。公元前318 年,魏、赵、韩、燕、楚五国计
划联合攻秦,并推楚怀王为联盟首领;联军攻秦函谷关(今河南灵宝),秦
人开关迎战,五国失利而回。秦又向南扩展,灭了蜀巴,并夺取楚占的汉中。
楚与齐原曾有联盟关系,但受到秦的离间而绝齐亲秦,结果导致大败。以后,
东方各国又曾再三合谋攻秦,但都因相互间矛盾、冲突不已,很容易就被秦
瓦解了。当时,东方各国南北一线形成的反秦联盟,史称“合纵”;秦人则
全力瓦解“合纵”,让各国从东到西形成一个服从秦国的体系,史称“连横”。
齐与燕距离秦国远,初未受到秦的直接打击。可是其间齐曾利用燕国统治集
团内部争权夺位的机会,一度出兵攻占燕国(公元前314 年),大掠而归;
以后(公元前284 年)燕又攻齐,下70 余城,齐在莒与即墨二城守了五年,
才将燕军逐出齐境。秦利用东方各国的矛盾,不断东进。公元前278 年,秦
大败楚,攻占楚郢都,楚被迫迁都于陈(今河南淮阳)。原来还可以和秦较
量一下的齐、楚两大国严重削弱,秦国独强之势已成。
楚都东迁,可说是战国晚期的开始。这一时期是秦继续利用东方诸国的
矛盾,逐渐予以各个击破以最终实现统一的时期。不过,秦的兼并仍然遇到
抵抗,有时甚至是很有力的抵抗。公元前260 年,秦大败赵于长平(今山西
高平),坑赵降卒40 万。赵都邯郸一度岌岌可危,但是魏公子信陵君救赵,
挫败秦军(公元前257 年),赵得以不亡。以后秦攻魏,也曾被信陵君所击
败。但是魏王不信任信陵君,使他在郁郁不得志中死去。公元前246 年,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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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3.2010 14:52:47 | 只看该作者
王政即位,他在统一后称秦始皇帝。公元前241 年,赵、楚、魏、燕、韩五
国联军攻秦,但被击退。这是东方国家的最后一次合纵行动。秦继续东进,
但仍然曾经被赵将李牧所击败(公元前233 年,232 年)。公元前230 年,
秦灭韩。229 年,攻赵,用反间计使赵杀其名将李牧。228 年,灭赵。225 年,
灭魏。223 年,灭楚。222 年,灭燕。221 年,灭齐。至此秦统一六国,战国
时代结束。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史上的一个
经济飞跃发展的时期。在春秋时期,中国开始进入铁器时代。迄今发现的最
早的人工冶炼的铁都是公元前6 世纪(春秋晚期)的。不过在这些最早的铁
制品中,不仅有在较低温度中炼出的块炼铁,而且有在高温中炼出的生铁。
西亚、南欧、印度的铁器时代开始较早,可是那里长期只能生产块炼铁,直
到公元14 世纪欧洲才成功地炼出生铁。中国铁器时代开始较晚,而进步很
快,炼出生铁竟比欧洲早了近2000 年。在农业方面,从前靠人用木制的耒耜
翻地,随着铁器的制造,出现了用牛引铁犁的耕种方法,农作的效率空前提
高。
从前每一个邦的领土面积都不大,通常包括国和野两个部分:都城(在
古代也叫作国)和周围的郊区算作国,郊以外的边远地区叫作野。居住在国
的人称国人,居住在野的人称野人。国人包括卿大夫等贵族和作为士的享有
政治权利的自由人;因为士在国人中居大多数,所以古书上有时又把国人和
士等同起来。在国中专门划出千亩称为籍田的土地,每年由国君率领国人耕
种(籍田原是部落公田的残余,自应由部落首领率领大家耕种;后来国君和
贵族的参加都变成象征性的),收入供本邦宗教和礼仪之用。郊区的土地划
为份地分给一般国人即士,士的义务是服兵役和纳军赋(交一定数量的军用
物品)。国君掌握野的土地,并把其中一部分作为封地封给贵族。野的土地
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野人必须先在公田上为国君或贵族献出无偿劳动,
然后才能种私田来维持自己的生活。野人没有政治权利,主要义务是为国君
和贵族种地,还必须服劳役和辅助性的兵役。到春秋中后期,以上情况逐渐
改变,例如,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 年),“初税亩”,由借民力
耕公田改为按亩收税;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 年)又“用田赋”,由国人
出军赋改为按所占田亩交军赋。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然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有
关。正是因为农田亩产量的提高,统治者才会认为按亩征收赋税是更为有利
可图的事。这一改变又带来了两种重要的后果:第一,既然按亩征收赋税,
从前的公田和籍田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不再和公田发生关系的农民变成为
个体的小农;第二,既然赋和税都按人们所占田亩来征收,从前国人和野人
的区分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除了贵族以外,他们都一律成了平民。
随着铁器的使用,春秋战国时期的手工业也有了巨大的发展。不仅在制
陶器、制漆器、制皮革、制盐、纺织、酿酒等方面有很多进步,而且一些豪
民经营相当大规模的冶铁业,成为战国时期有名的家族,如赵国的卓氏、魏
国的孔氏等等。与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同时,商业也发展起来。不仅地方性
的商业有所发展,而且还出现了一些往来经营与各国之间的大商人。孔子的
大弟子子贡就是一位由经商而致富的大富翁,到各国都能受到人的尊重。从
前,只有贵者才是富者,不同数量的财产总是和不同等级的社会地位结合在
一起的;到这时候,由手工业尤其是商业的发展中产生的一批大富翁,他们
没有从国君获得封地,没有贵族身份,可是他们掌握了大量的财富,甚至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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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3.2010 14:52:58 | 只看该作者
一些没落中的贵族“封君”还富有得多。古人把这些没有封地而富于“封君”
的人称为“素封”,意思就是没有“封君”身份的封君。
原来贵族们的主要剥削对象是野人。野人无偿地为他们耕种封地,也就
可以耕一分私田来养活自家。号为“素封”的新富人在经营手工业和商业中
主要剥削奴隶和雇工,在经营农业中则除奴隶、雇工以外,还剥削租佃土地
的农民。刚刚同公田断了关系而新产生的个体农民,他们成了可以自由经营
的小自耕农。他们一般是以五口之家种田百亩。可是他们的生活一般是不富
裕的。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为个体农民的年收支算了一笔账。他说:“今一
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
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四十五石。石,
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
人率用钱三百,五人岁终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
赋敛,又未与此。”①在这样情况下,大多数个体农民只有靠加强劳动和降低
生活水平来勉强维持生存;一遇天灾人祸,他们就会陷于破产处境,失去土
地,沦为雇工、佃农以至奴隶。
原来在国人内部是有着固定的宗法关系的,在野人中也有宗法或类似的
血缘关系,二者之间却有一条明显的界限。随着国人与野人区别的消失、破
产农民的流徙以及商业人口的移动,曾经长期存在的宗法关系逐渐解体了。
社会的结构发生了大变化。
由“封建”而郡县 以上说过,逐级的“封建”关系是和逐级的宗法关
系相辅相成的。宗法关系的解体的过程也就是原来的“封建”制度的社会基
础被挖空的过程。不过,这种过程是自然的、渐进的。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国
与国之间的急剧的兼并,对“封建”的解体与郡县的产生起了明显的加速作
用。
西周以上,邦国之间虽常有战争,但灭国的现象不显著。一个大邦征服
了一个小邦,只要求后者纳贡并听从指挥,结成一种不平等的联盟关系。商、
周时期天子(王)与诸侯的关系实际就是这种不平等的联盟关系。春秋以下,
灭国的现象日益盛行。征服者常常把被征服国并入自己的领土,而取消了其
原有的国家。征服者怎样处置这块新土地呢?按传统,一邦的郊区是国人分
地所在,而郊以外的野直属于代表国家的国君;国君可以直接掌握它,也可
以分封给贵族作封地。新征服的地区在郊以外,其地位和野是相当的,因而
其处置权也就落入国君之手。春秋时期就开始有了“县”和“郡”的名称,
这两个词原来都有直属于国君的意思。晋和楚是春秋时期两个最强大的国
家,它们灭国很多(楚灭国尤其多),设立县和郡也较早。晋、楚两国设郡
县的办法有所不同。晋常把县、郡分封给功臣,走的基本是分封的老路;结
果晋国内部贵族纷争,曾经是春秋时期最强盛国家的晋最后分裂成为韩、赵、
魏三国。楚国也有过把县分封给功臣贵族的事。但是楚很快改变了这种办法。
例如,申、吕两国(在今河南南阳以北、以西)被楚兼并以后,成为楚与中
原争霸的重要前沿阵地。曾经有人想把申、吕变为功臣、贵族的赏地,可是
有人反对这样做,因为这样就会削弱楚与中原争霸的力量。于是楚国的重要
地区都掌握在国君手中,其他地区的贵族、功臣封地也逐渐由永远世袭改为
两代人以后就收归国家。这样,楚在春秋时期就成了君权最集中的强大国家。
① 见《汉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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