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使馆的主页结婚手续已经简化, 不知还需不需要如上所说的材料? 摘自使馆主页:
为适应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2004年 1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实行新的婚姻登记暂行办法。 一. 在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1. 申请人双方均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 2.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驻德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 申请登记结婚须提交的材料: 1. 有效护照及在德合法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2. 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尚须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若有关 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 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 外国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书; 3. 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表格) 4. 申请人两寸彩色近照(免冠)各5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