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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大国的崩溃——苏联解体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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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08 19:2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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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近70年历史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短短几年的政治剧变和独立浪潮中于1991年底宣告解体,作为国家实体不复存在。这是当代社会主义运动和人类历史的重大事件,它的影响和后果正在历史地表现出来。为什么一个曾取得辉煌成就的、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族人民自愿结合的联盟国家,顷刻间土崩瓦解,分裂为15个独立国家?它给国家和民族发展史提供了哪些教训?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统一国家(尤其象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大国),不能不认真深思并高度重视的问题。因此,设立本课题研究苏联解体的原因和教训,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课题报告的中心是分析和论述苏联解体的原因和教训。解体与剧变虽然有联系,但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一个指社会制度变化,一个指国家组织结构变化;解体除了与剧变有关的共同原因之外,还有本身的特殊原因,即使共同原因,分析的视角和论述的落脚也不一样。因此,解体具有独自的内涵。

  本报告的结构体系采取逻辑的过程与历史的过程相一致的原则,首先阐述联盟的建立、基本特征和历史局限性,随之分别从政治、民族、经济和对外关系等方面分析苏联解体的历史根源,接着分析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与苏联解体,然后把苏联解体的各种因素作为一个总体来考察,探究苏联解体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对苏联解体的历史教训作出理论性和对策性的总结。

  苏联解体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认为,苏联解体的原因有三个层次:戈尔巴乔夫的错误路线、方针和政策是苏联解体的直接原因;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矛盾和传统体制与社会生产力的矛盾是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而苏联解体的深层次原因则是政治上的理想主义和专制主义,经济体制上的教条主义,民族关系上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对外关系上的意识形态化和霸权主义。

  研究苏联解体原因涉及到对苏联时期的一系列重大政治经济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再认识,在这里我们试图对某些尚需深入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述,对某些尚有不同看法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例如,对于列宁创建苏联的指导思想、苏维埃联邦制的历史局限性、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制、双重主权国家原则、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矛盾、苏维埃的变形、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民族问题与阶级斗争、苏联的经济危机、效率下降与一般利润率下降规律、优先发展重工业方针、新思维的涵域与性质、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等等,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研究历史是为了喻今,分析解体的原因是为了吸取历史教训。由于它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大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沿海地区与内陆的关系、理论标准与现实情况的关系、等等,从而会触及某些方面的利益,引起某种反响,报告本着有利于国家统一、经济繁荣、民族和睦、社会安定和边境安全的原则,对某些重要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尽管课题组同志对苏联解体的研究竭尽了努力,试图对解体原因作出较为系统的深入的分析,并使对有关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所前进,但是我们的研究仍然是初步的,报告的观点和结论仍然是探讨性的。由于我们的水平和掌握的资料有限,课题报告难免存在错漏之处,敬请批评和指正。

  本课题报告的撰写者有:许新(框架设计,前言,第四、六、九章,第十一章第一、三节,第十二章部分内容),陈联璧(第一、三、八章,第十一章第四节,第十二章部分内容),潘德礼(第二、七章,第十一章第二节,第十二章部分内容),姜毅(第五、十章,第十一章第五节,第十二章部分内容)。

  课题报告由许新、陈联璧修改和定稿。

  在完成本课题的过程中,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和东欧中亚研究所领导、俄罗斯研究室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以及图资室、编辑部、打印和印刷的同志的帮助,特别应该提出的是本课题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陈之骅教授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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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2008 19:22:34 |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及历史局限性

第一章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及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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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6世纪中叶开始,沙皇统治的俄罗斯就不断对外侵略和扩张,吞并了周边众多的弱小民族,到20世纪初已形成由100多个民族组成和地跨欧亚大陆的庞大的军事封建帝国。沙皇政府奉行的民族政策是,俄罗斯是以一个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国家,把国内少数民族统统视为落后的“异族人”,对他们实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文化奴役的殖民政策。当时,列宁在谴责沙皇政府的民族政策时指出:“俄国即使在和平时期,在更加野蛮的、中世纪的、经济落后的、军事官僚式的帝国主义基础上也打破了民族压迫的世界纪录”。沙皇政府的民族政策激起了非俄罗斯民族的强烈不满,他们长期进行坚持不懈的反抗斗争。因此,十月革命前俄罗斯帝国的民族矛盾十分尖锐,民族关系非常紧张和复杂。
  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领导各民族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从俄国是一个由众多民族组成的国家这一实际情况出发,非常重视民族关系问题。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关系问题的学说,积极支持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的斗争。1917年11月7日,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工人在圣彼得堡举行武装起义成功,推翻了俄国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接着,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工农红军向俄罗斯边疆地区推进,领导当地工农群众进行革命斗争,陆续建立了地方苏维埃政权。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坚持把解决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问题与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在俄国革命实践中,列宁提出实现民族平等作为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实行民族自决作为促进各民族联合和团结的重要原则,并把这两项原则作为建立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基本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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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2008 19:23:06 | 只看该作者

第一节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建立的特殊历史条件

第一节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建立的特殊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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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十月革命前列宁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

  列宁在领导俄国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革命斗争中,在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俄国建立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并非是一贯主张实行联邦制,而是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众所周知,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列宁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是坚持反对实行联邦制的,主张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建立中央统一集中的民主共和国。1919年12月,列宁在《给斯·格·邵武勉的信》中提出:“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实行民族自决权并不意味着有成立联邦的权利。联邦是各平等民族之间的联盟,是一个要求有共同意见的联盟。怎么能有一方要求另一方同意的权利呢?”因此,“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了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同年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反对联邦制的观点,认为经济联系密切和集中制的大国对无产阶级广泛反对资产阶级斗争是很有利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己的发展总是要求有一个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总是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在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也决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权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除了通过这种国家(同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 1914年4月,列宁在《关于民族政策问题》一文中又进一步强调说,“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承认各个地区有自治权,特别是居民的成分复杂的地区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同民主集中制一点也不矛盾;相反,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各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直到1917年8-9月俄国十月革命的前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这篇重要著作中仍坚持反对联邦制的观点,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要建立中央统一集中制大国。他认为“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的”,“恩格斯同马克斯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因为“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省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

  从上述列宁的观点来看,可以说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列宁是坚持反对联邦制的,认为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联邦制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坚持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俄国必须经过建立中央统一集中的民主共和国才能走向社会主义道路。

  二、列宁转向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历史条件

  十月革命胜利初期,俄国面临着十分严峻和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迫使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改变了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观点,转向倡导建立各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当时,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是:

  1、少数民族纷纷谋求独立,民族关系问题上升为主导地位

  如上所述,20世纪初俄罗斯已扩展成为军事封建帝国。尽管沙俄帝国有100多个民族,但它却是以仅占全国人口43%的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而占多数的其他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边疆地区,被当成落后的“异族人”,深受民族岐视和压迫。列宁在谈到俄罗斯帝国的民族关系问题时指出,广大的非俄罗斯民族“受沙皇专制制度的民族压迫是空前未有的,因为沙皇的专制制度同欧洲和亚洲的邻国比较,又是最反动最野蛮的国家制度”。因此,少数民族早已对沙皇的专制统治深怀不满,1905-1907年第一次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期间,芬兰、波兰、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等地区陆续发生了少数民族反对沙皇政府殖民统治的斗争,谋求民族解放和独立自主。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沙俄帝国的衰落和世界上其他地区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已成为俄国社会中的两股巨大的力量。随着1917年二月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爆发,沙皇专制制度的崩溃,在俄国各地区的被压迫民族人民争取解放和独立的运动风起云涌,各少数民族人民强烈要求实现民族自决和独立,纷纷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和民族政权组织,当时俄国实际上已处于四分五裂的状况。在这种形势下,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于1917年11月7日通过武装革命摧毁了俄国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统治,建立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十月武装起义在俄罗斯中央地区胜利之后,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工农红军把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迅速向各边疆地区推进,解放当地的各被压迫民族和劳动人民。与此同时,各边疆地区的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群众以俄罗斯中央工兵农苏维埃为榜样组织起来,开展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斗争。他们在当地的布尔什维克党组织领导和俄罗斯中央苏维埃政权的帮助下,推翻资产阶级和民族主义政权,建立起本地区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从1917年底至1921年,除芬兰和波兰宣布成立为独立国家外,在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地区相继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宣布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在俄罗斯其他地区还成立了鞑靼斯坦、巴什基尔、土耳其斯坦等苏维埃民族自治共和国。实际上,在原沙俄帝国境内先后建立了60多个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政权组织。这种形势表明,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过程中,各被压迫民族自我意识已迅速增长,他们强烈要求实现民族独立自主,民族关系问题上升为主导地位。这种情况使列宁原先打算在革命胜利后建立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共和国的主张难以实现,因而迫使他改变反对联邦制的观点。

  2、各苏维埃共和国要求联合,共同挫败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进攻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及其他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无产阶级革命政权不断巩固和扩大,引起了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恐惧和仇视。国外帝国主义为了把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扼杀在摇篮之中,对年轻的苏维埃共和国进行武装干涉。从1918年夏天起,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反动势力相继从西面、南面和东面向各苏维埃共和国发动了大规模的武装侵犯。与此同时,在国外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俄国国内也爆发了反对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高尔察克、邓尼金、尤登尼奇等反革命武装叛乱,大规模的战火在俄罗斯中部和其他边疆地区燃起。国内外反动势力相互勾结,妄图一举摧毁刚刚诞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使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可能毁于一旦。这样的形势迫切需要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起来,共同粉碎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进攻,以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 3、巩固无产阶级革命政权,联合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经过艰苦的浴血奋战,打垮了外国帝国主义反动势力的武装侵犯,平息了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保卫了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当时,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不久,刚成立的各苏维埃共和国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壮大。然而,这些年轻的苏维埃共和国仍然处于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包围之中,还存在着无产阶级革命政权随时被颠覆的危险。况且,在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各苏维埃共和国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斗争中,相互之间已建立了军事、经济和外交方面的联盟关系,签订了相互合作条约。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包围和封锁,尽快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进一步巩固和壮大无产阶级革命政权,联合和团结各民族人民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各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需要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这种情况也促使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深思,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更有利于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

  在这样的尖锐、复杂和严峻的形势下,建立以俄罗斯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已不大可能,如果布尔什维克党在国家政权建设的政策上一旦出现失误,就可能导致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各自为政和民族分裂。列宁认为布尔什维克党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是,如何尽快地把各个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因此,为了维护无产阶级革命利益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列宁改变了过去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观点,转向积极倡导建立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他提出在新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建立联邦制国家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很合理的。

  1918年1月,由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肯定了联邦制原则,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苏维埃共和国联邦”,“每个民族的工人和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和在什么样基础上参加联邦政府及其联邦苏维埃机关,这应当由他们在自己的全权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独立决定”。

  同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中更加明确地提出:“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从经济观点上看)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跟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创立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民主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步骤”。这一年7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制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通过,体现了列宁关于联邦制国家的思想原则。19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正式确认列宁关于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基本原则,而且提出按照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方式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这是实现各民族完全统一的国家的过渡形式。同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再次强调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要同其他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的联邦制国家。1921年11月,列宁在《关于成立南高加索联邦共和国的提议草案》中提出要求把联邦制的问题提出来,让全党和工农群众进行更加广泛的讨论,大力宣传拥护联邦制的观点,通过每个共和国的苏维埃代表大会来进行宣传。1922年12月26日,全俄第十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的决议。至此,列宁关于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设想,通过12月30日由各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而得以实现。

  4、列宁思想观点转变的现实意义

  十月革命胜利后,在非常复杂和严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列宁发展和灵活运用了马克思的基本原理,提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必须改变革命斗争的策略,防止方针政策的千篇一律和彼此雷同。因此,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为了捍卫新生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防止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分崩离析,实现各民族联合团结,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把解决国家政权建设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结合起来,因势利导,适时地提出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设想,从而使苏维埃联邦制成为把各个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的正确途径。列宁从坚持反对联邦制原则转到积极倡导建立联邦制国家这一重大策略变化,对当时苏维埃民族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由于列宁根据俄国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地正确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才使处于四分五裂、相互隔绝的俄国各个民族重新联合和团结起来,使各自为政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走上联合和统一的道路,成为防止帝国主义侵犯的一支强大力量,从而也有助于年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因此,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第二,由于列宁采用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才得以引导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从而为消除民族压迫和岐视,实现各民族平等,消除过去各民族之间的相互猜疑和对立,促进各民族团结和相互友好合作,保障各民族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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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2008 19:23:39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苏联成立的指导思想原则

第二节 苏联成立的指导思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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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族平等──列宁处理民族关系和创建苏联的重要理论

  如上所述,由于沙俄是通过武力征服周边众多弱小民族,特别是在未通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从农奴制发展成为军事封建帝国的,因此沙皇政府实行以一个大俄罗斯民族为中心的民族政策,对其他少数民族实行政治上压迫、经济上剥削、文化上奴役的殖民统治,致使占全俄人口大多数的少数民族与大俄罗斯民族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当时,在广大非俄罗斯民族边疆地区,一切重要的地方官吏均由俄罗斯人担任;一切官方事务均使用俄语操办,书报禁止用当地民族文字出版,学校禁止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授课。自然资源丰富的边疆地区经济十分落后,成为发展俄罗斯中部地区经济的原料供应基地,少数民族在经济上受到严重的剥削,生活很贫困。列宁认为沙俄帝国存在残酷的民族压迫的原因是,俄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封建专制性质,没有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此,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要认识到千百万遭受压迫和奴役的少数民族人民过着比大俄罗斯人更加贫困的生活,要领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进行反对沙皇专制统治的斗争,完成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建立真正的民主国家,以消灭民族压迫和实现民族平等。为此,列宁把实现各民族平等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列宁领导创建的布尔什维克党始终坚持实行民族平等原则,把实现民族平等原则写进党纲,作为解决俄国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原则确定下来。1895-1896年,列宁在起草第一份党纲草案《社会民主党纲草案及说明》中提出,凡年满21岁的俄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和民族,都有普遍的和直接的选举权,各民族一律平等。1898年3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当时列宁因被沙皇政府流放未能参加会议,这次会议也未制定出统一的党纲。于是,1902年,列宁又撰写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提出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和民族、宗教信仰一律平等,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党纲草案,党纲分为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两部分:最低纲领规定党的当前任务是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实现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权;最高纲领规定党的最终目标是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为实现各民族平等创造前提条件。此后,列宁写了许多关于民族问题的著作,大多论述到民族平等问题。1913年他在《民族问题提纲》中提出:“社会民主党主张建立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它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某个民族或某些民族享有任何的特权”。1914年他在《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中坚持俄国各民族必须绝对平等,任何属于一个民族的特权都是不允许的,都是违反宪法的,要“以最坚决、最彻底、最勇敢、最革命的态度来捍卫一切受大俄罗斯人压迫的民族享有完全平等和自决的权利”。以上论述表明,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就坚持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要实现各民族平等,而要实现各民族平等,就必须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翻沙皇专制制度。

  其次,在十月革命刚胜利,列宁就签署了《俄国各民族人民权利宣言》,宣布废除任何民族和宗教的一切特权和限制。1918年7月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全体公民不分种族和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容许民族特权或对少数民族施行的任何压迫或对其平等权利的任何限制都是违反宪法的,必须加以禁止。 1919年3月,列宁在第三份党纲《俄共(布)党纲草案》中强调指出:“在民族问题上,夺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政策决不是象资产阶级民主制那样从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帮助他们发展语言文化,以便消除资本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同年俄共(布)八大通过的纲领规定,为了克服被压迫国家劳动群众对于压迫国家无产阶级的不信任,必须消灭任何民族的一切特权,实现各民族的完全平等,承认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民族有国家分离权。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党在民族方面当前任务的决定》再次强调,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必须消除民族压迫和歧视现象,确立各民族平等原则,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

  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苏联成立过程中,列宁始终不渝地坚持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必须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上联合组成新的联邦制国家,以实现各民族平等原则。为此,列宁同斯大林等人提出的非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的“自治化”方案进行坚决的斗争,并严厉地批判了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列宁坚持的各民族平等原则得到广大布尔什维克党员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群众的拥护。1922年12月26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决议》宣布,各苏维埃共和国以自愿和平等原则为联合的基础。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不仅贯彻各苏维埃共和国自愿和平等的联合原则,而且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原则。1924年苏联成立后第一部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在与联盟中央分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利,这也体现了列宁主张的各民族平等原则。


  二、民族自决权——列宁解决民族关系问题和创建苏联的重要策略原则

  1、民族自决权的内涵

  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运动的重要原理之一,也是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重要策略原则。依据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对民族自决权的论述,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内涵有三层意思:(1)各被压迫民族拥有摆脱压迫民族的政治独立自主权,即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2)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一种表现形式;(3)承认各民族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包括决定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民主权和平等权。

  1914年5月,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提出,在世界发展史中,资本主义制度战胜封建主义时代,是同民族运动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使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完全胜利,资产阶级必须夺国内经济市场,必须建立能够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民族国家,这是一切民族运动的发展趋势。强大的经济发展因素推动人们去建立民族国家,因此民族国家对于整个西欧、以致对整个文明世界,都是资本主义时期的典型国家形式。从研究民族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经济条件来看,所谓民族自决权就是一些民族脱离其他异族集体的分离权,即成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的权利。然而,从研究民族关系问题方面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建立的民族国家并不能消除民族压迫和歧视、民族不平等现象。于是1916年2月,列宁在《社会主义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又明确提出:“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来讲,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来说,这种政治需求,就是有完全的自由来鼓动分离、鼓动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解决分离问题。因此,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独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1。俄国无产阶级政党为了完成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就必须承认受沙皇专制制度压迫的民族享有自决权。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已不存在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马克思主义者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自决权,但并不主张各个民族都要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正象承认离婚权并不等于要求所有夫妇都要离婚一样,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列宁认为一些小的非俄罗斯民族在本民族地区实行自治,享有民族自主权利,采用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州、自治区和自治村镇等形式实行民族自治,也是承认民族自决权。1921年1月,列宁在致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主席穆·基马尔的电报中明确说:“根据民族自决权的原则,苏维埃俄国给予各民族人民在其地区内实行自治的权利,并支持他们建立地方共和国。只有实行这一原则才能使加入苏维埃俄国的各民族在相互谅解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兄弟般的关系”2。同年10月,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再次提出各个非俄罗斯民族成立自己的共和国或自治区,这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体现。

  列宁还认为民族自决权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和民主权的体现。他主张各民族之间建立自愿、平等和民主的联盟关系,反对强制的联合,承认各民族独立自主地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因为宣传、承认和维护民族自决权,也就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反对任何民族的一切特权,而只有在各民族真正平等的情况下,大国才有可能是民主的国家,各民族之间才能建立起自愿、平等和民主的关系3。

  列宁在《民族自决权问题的争论总结》中利用恩格斯的话告诫说:“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能强迫任何异族人民接受任何替他们造福的办法,否则就会断送自己的胜利”。

  因此,列宁强调社会主义胜利后,只有实行民主制度和承认民族自决权,才能建立起各民族相互信任的友好合作关系。 2、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历史背景

  在资本主义上升发展时期,马克思就提出了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的问题,1896年第二国际伦敦代表大会宣布一切被压迫民族享有完全的自决权。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结合沙俄帝国的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状况,提出民族自决权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各民族人民反对沙皇专制统治、完成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战斗武器。

  列宁提出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这与当时世界和俄国革命形势有关。20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少数帝国主义国家奴役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和民族,世界上分成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掀起了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沙俄帝国的情况是,自1861年废除农奴制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起来,进入20世纪初,俄国已发展成为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与西欧国家不同的是,俄国是在没有发生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情况下由资本主义过度到帝国主义阶段的。起初,俄国资产阶级就同沙皇专制统治阶级勾结在一起,因而不可能充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领导力量。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从1905年开始的,这样,俄国无产阶级当然就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真正领导力量。俄国无产阶级政党领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因此,列宁1916年4月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明确提出,20世纪初在俄国资产阶级民主民族运动才兴起,民族斗争才尖锐起来,如果无产阶级不坚持民族自决权,就不可能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在十月革命刚胜利时,列宁在《告工人、士兵、农民书》和《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中宣布,承认各民族的自决权,但此后他没有专门著文论述民族自决权的问题。由此可见,列宁是在十月革命前无产阶级还未掌握国家政权的情况下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并反复强调被压迫民族必须享有自决权直到与沙俄帝国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当时,俄国无产阶级政党正是运用这一革命战略武器,把大多数被压迫民族劳动人民发动起来,把各民族劳动人民反对沙皇专制制度与无产阶级反对地主资本家的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完成了俄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 3、民族自决权要服从社会主义革命利益

  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维护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他始终坚持民族自决权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要求,在权利平等基础上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1903年7月,他在《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中提出:“我们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自由的斗争,但是并不一定要坚持任何民族自决权的要求。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真正的和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各民族的无产阶级的自决”。1915年他在《革命的无产阶级和民族自决权》中论述社会主义革命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时说,要把民族自决权与社会主义革命斗争的总任务结合起来。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应承认被压迫民族完全有分离的自由,否则承认民族平等和工人国际团结就是一句空话;而被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则应把被压迫民族的工人同压迫民族的工人的团结当作首要任务,否则就会成为资产阶级的同盟者。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实行联合和相互融合。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七大上再次强调说,不能把民族自决的要求同某一个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民族自决的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利益,分别加以解决。他提出“无产阶级政党力求建立尽可能大的国家,因为这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它力求各民族的接近以致进一步的融合,但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不是暴力,而仅仅是各民族工人和劳动群众自由的兄弟般的联合”。总的来看,十月革命前民族自决权是各被压迫民族彻底反对沙皇殖民统治、反对民族压迫、要求民族平等、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革命斗争原则,所谓民族自决是指被压迫民族向沙俄帝国自决,即被压迫民族从沙皇统治下分离出去和成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民族自决权主要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在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联合,民族自决权是加强各民族团结的革命原则。因此可以认为,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宗旨决不是鼓励各民族独立或分离,而是要求各民族联合和结成紧密联盟。民族自决权是帝国主义时代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运动的重要策略思想,也是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策略原则。民族自决权是列宁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推进世界革命这一总的战略目标前提下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策略原则。 4、苏联成立是民族自决的运用和体现

  关于在苏维埃国家政权建立之后如何实现民族自决权,采取什么样形式实现民族自决权,列宁认为鉴于当时俄罗斯苏维埃国家面临的复杂和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承认波兰、芬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民族共和国的独立,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取得这些邻国人民的信任,使它们能够摆脱资产阶级的束缚,在条件成熟时发动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和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向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靠拢,向建立未来的统一国际苏维埃共和国前进。

  不过,列宁还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自决权的基本要求已经发生变化,民族自决不是为了民族独立和分离,而是为了促进各民族在自愿、平等、民主基础上实现联合和结成紧密的联盟。因此,先承认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苏维埃共和国的独立,而后促进这些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在自愿、平等、民主原则上结成联盟,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二种形式。因此,1922年12月30日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由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共和国组成)四个平等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苏联,这也是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和实现。

  苏联成立之后,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又陆续成立了许多民族自治实体,使小民族也能享受到民族自决权。例如,在俄罗斯联邦从1919年起陆续建立了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在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共和国境内也建立了民族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此外,20年代在苏联各地为小民族和分散居住的民族集团建立过250个小的民族自治区和5300个民族自治村镇苏维埃,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三种形式。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坚持各民族的自决权,是出于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需要。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在民族关系中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相当严重,这是沙皇政府对少数民族长期实行殖民统治造成的后果。列宁在分析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时指出,由于沙皇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压迫和歧视几百年,腐化了大俄罗斯民族,造成了大俄罗斯人的严重偏见,使他们习惯于蔑视其他民族,视少数民族为落后的下等民族,理应受到大俄罗斯民族支配。诸如在俄罗斯联邦的党和国家机关中,有些人鼓吹先进的俄罗斯文化要战胜其他落后民族文化,借口统一要求主张只成立用俄语授课的学校;还有些人提出把少数民族共和国归并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竭力主张建立以俄罗斯为中心的统一集中制国家,反对建立由各苏维埃共和国平等联合的联邦制国家,从而“造成了大量的真正俄罗斯式的违法乱纪”。鉴于此种情况,列宁坚持实行民族自决权,使各民族享有独立自主地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而后再按照自愿、平等、民主的原则来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以便建立各民族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因此,可以认为,列宁坚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自决权,其目的之一就在于消除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使其他少数民族与大俄罗斯民族处在平等地位。


  三、联邦制乃是向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

  如上所述,十月革命前列宁是反对联邦制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依据俄国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才改变自己的观点,赞同采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然而,列宁并不认为联邦制是永久性的国家结构形式,他认为联邦制仅仅是走向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这一思想观点在他的不少著作中得到明确的反映。1918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提出:“反对集中制的人常常提出自治和联邦制作为防止集中制的一切差错的方法。实际上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斥自治制,相反地是以必须实行自治为前提的”;“在真正民主制度下,特别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1。这里应指出的是,列宁虽然从妥善处理民族关系问题出发,主张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但仍然强调联邦制是各民族走向统一的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而且并没有完全放弃建立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设想。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纲领完全肯定了列宁关于联邦制不是永久性国家结构形式的观点,提出为了克服过去被压迫民族对俄罗斯的不信任情绪,消除民族特权,党才主张按照苏维埃方式组织起来的各国家实行联邦制式的联合,作为各民族走向完全统一国家的过渡形式2。1920年6月,列宁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再次强调说:“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共产国际在这方面的任务,是进一步地发展、研究以及用经验来检查在苏维埃制度和苏维埃运动基础上所产生的联邦制同盟”3。由此可见,列宁是在俄国建立各民族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单一制国家遇到重大障碍和无法实现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才被迫决定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而且始终认为联邦制不是无产阶级国家的永久性结构形式,联邦制仅仅是为了把各个分散和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重新联合起来的策略原则,进而可以认为联邦制是为了实现建立各民族统一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权宜之计。至于联邦制向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过渡需要多长时间和如何过渡,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重病缠身,列宁并没有进一步阐明。这就为后来苏联国家体制建设和发展遗留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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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

第三节 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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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统一苏维埃联邦制国家的迫切意义

  如上所述,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外部帝国主义对新生的各苏维埃共和国进行武装干涉,国内残存的反革命势力发动武装叛乱,致使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苏维埃共和国面临被颠覆的危险。为了反击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革命势力的进攻,布尔什维克党号召和动员各民族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团结起来,保卫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在无产阶级革命政权面临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列宁认为只有加强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之间的紧密团结和合作,才能战胜国内外的敌人,捍卫各民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1919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强调说:“如果我们不能保持紧密的联盟,共同反对邓尼金,反对我们两国的和一切国家的资本家和富农,苏维埃乌克兰和苏维埃俄罗斯就可能被资本家扼杀,就是说,劳动的事业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被葬送掉”。后来,列宁又进一步阐明了建立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紧密联盟的必要性,认为必须力求建立更加紧密的联邦式的联盟。因为第一,没有各苏维埃共和国最紧密的联盟,便不能捍卫被军事方面强大的世界帝国主义列强所包围的各苏维埃共和国;第二,因为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必须有一个紧密的经济联盟,否则便不能恢复被战争所破坏了的生产力,从而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生活改善。 当时,各民族劳动人民也清楚地看到,如果国内外反革命势力得逞,就会使得各民族人民失去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和自由,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就会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因此,在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各民族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群众共同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为捍卫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果表现出了自我牺牲和坚忍不拔的斗争精神,在反击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武装进攻的斗争中,俄罗斯民族的工农群众和其他民族的工农群众之间的团结和合作得到了加强,特别是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联盟关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各苏维埃共和国逐步发展联盟关系

  十月革命胜利后,各苏维埃共和国在反对国内外反革命势力武装侵犯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发展和建立联盟关系,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发展军事和经济联盟,时间为1918年至1921年。这时,各苏维埃共和国均已建立了武装力量,但缺少共同的军事指挥中心和统一的军需供应机构。为了集中力量打败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武装进攻,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提出急需加强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军事和经济联盟的任务。5月俄共(布)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中央关于军事统一的指示草案》,指出这次战争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是统一指挥红军的一切部队,最严格地集中管理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力量和资源,特别是全部军事供给机构和铁路运输,必须把一切军队指挥和军队供给工作全部归中央统一集中领导,与之相抵触的指令统统撤销。根据这一决议,6月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联合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等苏维埃共和国同世界帝国主义作斗争的法令,规定统一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军事组织和铁路管理,建立了军事和经济统一指挥机关。随后,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国民经济、交通运输、财政和劳动人民委员会也联合起来,并建立了统一货币制度,统一了邮电和海关管理。1920年至1921年初,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尼亚苏维埃共和国陆续签订了军事和经济联盟条约。在这一阶段建立了各苏维埃共和国反对帝国主义列强武装侵犯的广泛统一战线,奠定了建立统一联邦制国家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发展外交联合,时间为1921年至1922年中期。当时,为了打破资本主义国家对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孤立攻势,发展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各苏维埃共和国决定实行外交联合,组成统一外交代表团参加全欧经济代表会议。1922年2月22日,由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发起,召开了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布恰拉、花刺子模、远东等九个共和国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了加强外交合作问题,通过了《关于授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代表各苏维埃共和国参加全欧会议的议定书》,决定授权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代表其他8个苏维埃共和国,参加热那亚国际经济会议,有权代表这些共和国同有关国家签署直接或间接的外交条约和协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条约和协议。由此,各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合作和联盟。

  第三阶段是发展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的政治联合,即苏联成立阶段,时间为1922年下半年。在反对国外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和粉碎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斗争中,各民族的广大工农群众均已认识到,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人力和物力上的紧密合作,实行军事、经济以及外交上的合作,对于取得这场战争胜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而保障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生存,使各民族劳动人民获得了解放和自由。因此,几年来的实践使建立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已成为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共同愿望,各苏维埃共和国从军事、经济、外交联合进一步发展到政治联合,即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


  三、关于建立苏联的不同观点的斗争

  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从巩固、发展和壮大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引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出发,积极为建立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国家而奋斗。当时,列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自愿和平等的方式建立各民族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的基本原则。1919年12月,列宁在《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提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其他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是“建立自愿和民主联盟,这种联盟不允许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施行任何强制,它的基础是充分信任,明确意识到兄弟般的团结一致,完全自愿赞同”。在国内战争期间,按照列宁提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苏维埃共和国签订了军事、经济合作和联盟条约,而后又发展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合作。 然而从1922年下半年起,对列宁提出的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国家的形式问题,在俄共(布)党内看法并不一致,存在着严重分岐和斗争,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反对列宁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布哈林。他提议各独立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为邦联,反对建立统一集中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建立拥有全权的统一联邦中央国家机构,各苏维埃共和国通过签订条约保持联盟关系。这种意见实际上会导致各苏维埃共和国各自为政,使各民族不能团结一致,在当时会起到削弱年轻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作用。列宁严厉地批评了布哈林等人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会助长民族分离主义。第二种反对列宁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斯大林,他竭力主张建立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反对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为联邦。1922年8月,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筹备召开中央全会讨论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问题,由斯大林主持工作。9月该委员会通过了斯大林提出的《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各独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这个决议草案规定: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各苏维埃共和国的中央机构和各人民委员部都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议和指令,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军事、交通和邮电等委员部与俄罗斯联邦的相应中央机构合并;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财政、粮食、劳动、国民经济委员部和国家安全机构要服从俄罗斯联邦的相应中央机构的指令,而只有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内务、教育、农业、工农检查、卫生等人民委员部是相对“独立的”。这个决议草案没有正式公布,只作为俄共(布)中央通令转发给各苏维埃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当时各共和国共产党受俄共(布)中央统一集中领导),并通过各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苏维埃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贯彻执行。这个“自治化”方案实际上严重削弱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独立自主权,违背了列宁倡导的自愿和平等联合的原则,主张建立以俄罗斯为中心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反对建立联邦制。各苏维埃共和国共产党委员会在讨论这个决议草案时产生严重分岐,少数赞成,多数反对。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两共和国党中央表示支持。格鲁吉亚表示反对,“认为根据斯大林同志的提纲建议的各独立共和国以自治形式进行联合为时过早”,加强各苏维埃共和国经济联系和政策统一是必要的,但必须保留各共和国“独立的一切特征”。白俄罗斯共产党中央主张维持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原有条约关系,实际上反对“自治化”方案。乌克兰共产党中央没有马上讨论这个方案,拖到了9月讨论斯大林方案,实际上是反对的,但没有公开表示,当得知列宁9月26日给俄共(布)中央写信批评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时,才公开表示反对这个方案。

  9月25日列宁收到这份决议草案,立即表示反对,第二天约见了斯大林,并写信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严厉批评了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列宁提出了重要修正意见:(1)把关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提法改正为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一起联合成为苏维埃共和国联盟;(2)除俄罗斯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外,应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3)重新审议和协商各共和国有关人民委员部的组建和合并的问题,建议联盟的外交和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驻外机构中必须有各共和国代表参加;(4)有关财政、粮食、劳动和国民经济委员部、国家安全机构的工作,建议由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协商解决,而不是服从俄罗斯联邦相应的中央机构的指令;(5)建议设立纯粹协商性质的代表会议。列宁的主要观点是各苏维埃共和国必须保持平等的地位,各苏维埃共和国要联合成为新的民主联盟国家;既不能助长“民族独立分子”,也不能消除“他们的独立性”,而是要更上一层楼,建立平等的民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 列宁的意见从促进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和维护各民族团结出发,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然而,斯大林在9月27日答复列宁并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中,认为列宁的主张“将助长民族独立分子”,批评列宁持有“民族自由主义倾向”。列宁对斯大林的观点再次予以尖锐的批评,指出斯大林等人发动了一场“真正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运动”,“自治化”方案是阻碍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和各民族团结的主要障碍,为此,列宁愤怒地宣布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进行决死战”。列宁坚持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包括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苏维埃共和国)必须按照自愿和平等原则加入新的联邦制国家,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机构。列宁的主张受到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大多数人的赞同,也受到各苏维埃共和国的拥护,斯大林和布哈林等人也修正了自己的意见。根据列宁的建议,重新制定了联合决议草案,确认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共和国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必须缔结关于组成新的联邦制国家条约,选举新的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统一联邦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列宁关于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的主张,代表了当时各民族劳动人民群众的要求,有利于引导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


  四、苏联的建立──列宁联邦制思想的实现

  依照列宁关于建立统一联邦制国家的思想原则制定的联合方案得到各苏维埃共和国的拥护,于是1922年12月30日在莫斯科举行了苏联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宣告苏联正式成立。

  在苏联国家体制建设中如何贯彻联邦制原则的问题上,列宁明确指出:第一,应当巩固和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这是一条不容质疑的原则;第二,主要在国防和外交方面体现联邦制原则,即由联盟中央行使国防和外交权,而其他方面的权力主要由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第三,应坚决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保证各加盟共和国的平等地位,以防止有人借口需要国家完全统一而造成“大量的俄罗斯式的违法乱纪现象”;第四,应当严格规定加入联盟的各苏维埃共和国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并要作出特别规定和认真的检查和监督。而且,列宁还提出在组建新的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中,“绝对坚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轮流任主席”。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及其他有关立法具体阐明了列宁关于联邦制的思想原则,并对联邦国家体制运行作出一些原则规定:

  第一、联邦国家体制的基本原则。苏联是由各个平等的苏维埃共和国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各加盟共和国公民都有统一联盟国籍;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在苏联宪法规定的分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受苏联宪法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疆域,非经各该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各加盟共和国均有自己的国家宪法,但要符合联盟宪法原则;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如果对本条原则进行修改、限制或废除须征得联盟全体成员国的同意。

  第二、联盟中央机构的设置原则。在设立联盟中央机关时,必须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在相互关系和对联盟中央的关系上,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按照人口比例从各加盟共和国代表中选出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并从四个加盟共和国代表中选出4名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联盟苏维埃按照各加盟共和国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组成,民族苏维埃按照一定比例从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洲和自治区选出代表组成。联盟中央执行机关即中央政府组成也要保证各共和国代表参加。 第三、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的权力划分。联盟中央主要行使外交、国防、对外贸易、交通、邮电方面的国家管理权限,批准全苏国家预算、统一货币制度、信贷制度、税收制度,制定全苏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使用立法原则,颁布全苏法院组织、诉讼、民事和刑事立法原则,规定全苏劳动、国民教育、卫生保健、度量衡和统计立法原则,宣布全苏大赫等。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检察监督、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国家管理权限。此外,1936年和1977年苏联宪法还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同外国建立关系、同外国缔结条约和交换外交和领事代表、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权利。不过,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各项法令在全苏均须直接执行,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废除加盟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与苏联宪法相抵触的法令;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有权对联盟中央执行机关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和决定向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抗议,但不得停止执行;如果联盟中央各人民委员部的指令明显违反联盟法律或加盟共和国法律,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有权停止执行,但须将停止执行情况报告联盟人民委员会及有关人民委员。 第四、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实行干部民族化的方针政策,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国家权力和执行机关主要由当地民族干部组成;要发展使用当地民族语言的国民教育网和各种文化生活设施,在各级国家管理机关中保证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对侵犯少数民族权利的一切行为要进行法律制裁。

  基于对苏联成立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成立的特定历史条件、列宁联邦制思想的实施的分析,我们认为列宁在领导俄国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灵活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结合沙俄帝国的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状况,提出民族问题是布尔什维克党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解决俄国的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列宁坚持把各民族平等原则写进布尔什维克党党纲,作为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一项目标,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他又力主使民族平等成为一项立法原则和国策;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把它作为各民族劳动人民推翻沙皇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武器,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灵活运用民族自决权原则,采取民族共和国和民族区域自治形式实现各民族独立自主的愿望,促进了各民族的联合和团结;及时提出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坚持按照自愿、平等原则实行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联合,主张实行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分权制,推动了各民族统一国家的建立。1922年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是列宁关于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的具体体现,俄共(布)十大和十二大(1921和1923年)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是列宁民族政策的进一步具体化,1924年苏联宪法使列宁民族政策法制化,因此,各民族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建立是列宁民族政策的胜利。

  这里还应指出,1922年12月苏联成立时是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四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组成。此后,1924-1936年根据苏联政府的民族划界政策,在归俄罗斯联邦管辖的中亚地区先后成立乌兹别克、塔吉克、土库曼、哈萨克、吉尔吉斯五个苏维埃共和国,作为主权共和国加入苏联。1936年12月初,将南高加索联邦划分成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主权苏维埃共和国并加入苏联。1940年3月,苏联政府将俄罗斯联邦境内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国升格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56年7月又被降格为自治共和国)。1939年8-9月,苏联政府与德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并附加一项秘密议定书,把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国划分为苏联势力范围。于是,1940年6月苏联政府照会三国政府派兵进驻,8月苏联政府以武力相要挟强行改组三国政府,将三国变为苏维埃共和国并入苏联。在俄罗斯联邦、乌兹别克、塔吉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共和国境内还设立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地区等民族区域自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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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苏维埃联邦制的特征及其历史局限性

第四节 苏维埃联邦制的特征及其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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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主体

  从苏联国家结构形式来看,苏维埃联邦制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以民族划界成立联邦主体和其他不同层次的自治实体。如上所述,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时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四个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组成,这四个加盟共和国基本上是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接下来从1924年至1940年,苏联发展成为16个加盟共和国,50年代中期至1991年苏联解体时是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这15个加盟共和国国名也均以一个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而且,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16个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乌兹别克共和国境内设立卡拉卡尔帕克自治共和国、塔吉克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格鲁吉亚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阿布哈兹、阿扎尔自治共和国和南奥塞梯自治州,以及20-30年代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成立的250个民族自治区和5300个民族自治村镇苏维埃,大多以某个主体民族命名,或规定某个主体民族占主导地位。由此,在世界历史上形成了独一无二的奇特的国家结构形式,即以民族划界设立联邦主体的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而且,在苏联这个大联邦中又包括一个俄罗斯小联邦。除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外,乌兹别克、塔吉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共和国境内也设立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形成包括如此复杂的不同层次的自治实体的联邦制,这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历史中也是没有的。


  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

  苏维埃联邦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苏联宪法赋予各联邦主体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利。如上所述,列宁领导制定的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贯彻了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独立自主原则,承认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1923年4月俄共(布)十二大关于民族问题决议重申,苏联各民族享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乃是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础,即承认各民族享有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权利。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规定:苏联是各主权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联盟国家,各加盟共和国具有主权国家地位。除外交、国防、对外贸易、交通、邮电等方面的权力归联盟中央行使外,其他方面的国家管理权力均归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苏联宪法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各加盟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苏联。 1936年苏联宪法除作出类似的规定外,还增加了各加盟共和国在外交和国防方面的一些权利。例如,苏联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同外国建立外交联系,签订有关外交事务方面的协议,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各加盟共和国均有权建立自己的军队。1977年苏联宪法取消了各加盟共和国建立自己军队的权利,但对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的问题,仍然作出了与1924年和1936年苏联宪法相同的规定。鉴于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苏联历次宪法作出这样的规定,苏联就成为由各主权共和国联合的统一主权国家,而各加盟共和国也是享有主权地位的国家(如1945年10月联合国成立时,乌克兰、白俄罗斯也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并长时间在联合国派有外交代表),从而形成了在苏联存在着双重主权国家的法律原则。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宪法规定双重主权国家体制,这在世界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三、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问题及其历史局限性

  苏联建立、发展和解体的历史表明,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以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作为联邦主体和国家行政区划的形式,是在人为地强化民族自我意识,激发民族独立自主观念,不利于解决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和维护国家统一。因为这些不同层次的民族自治实体的主体民族养成一种习惯和观念,认为以他们主体民族的名称命名的民族自治地区是自己的“世袭领地”,只有他们才是这块地方的主人,其他民族是“外来人”,这一问题随着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民族自我意识的增强变得越来越突出。而且,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使联邦主体形成了一些国家的特点:(1)各加盟共和国被冠以国家称谓,除没有外交、国防两个部门外,基本上拥有作为一个国家必须的各种管理机构;(2)从共和国中央到地方多年形成以当地主体民族为主导的完整领导系统,并以不成文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3)由于各共和国的主体民族把自己视为这一地区的主宰力量,因而采取各种措施强化主体民族的优越地位,甚至试图形成政治、经济和文化信息的垄断空间;(4)受到示范效应的影响,联邦主体内的一些“次主体民族”,诸如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也在自己的自治区范围内竭力谋求同样的特殊地位。这样,不同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实体起到助长民族独立自主倾向的作用。这种情况在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苏联发生剧变和解体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从1987年8月23日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共和国首都发生反苏的民族主义集会起,由这三共和国主体民族带头掀起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其他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也随之开展起民族独立自主运动,谋求成为独立主权国家。而且过后不久,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主体民族也仿效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要求将民族自治实体升格为主权共和国或者成为主权国家,许多没有民族自治实体的小民族也纷纷组织起来并要求建立自己的共和国和其他民族自治实体。最终,这场大规模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导致苏联解体。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为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提供了基本条件。 在这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中,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宣布各民族享有自决权,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为民族分离和独立运动提供了合法借口。因为无论是波罗的海地区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共和国民族主义者带头掀起脱离苏联的民族独立运动,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带头发动瓦解联盟中央政权和破坏国家统一的争夺主权大战,还是后来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南高加索地区的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中亚地区的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土库曼等民族,甚至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和一些小民族在争取民族独立自主运动中,都在竭力利用民族自决权原则,利用苏联宪法赋予的各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作为本民族独立的合法理论依据。 以上论述表明,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联邦主体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的苏维埃联邦制经不住历史的考验,失败了。由此可见,以民族区划为特征的联邦制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性。这是因为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俄国面对十分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被迫改变反对联邦制的观点,转向建立各独立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合的联邦制国家,并把联邦制当作将来建立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实际上,联邦制是当时列宁为了处理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作出的让步,也是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重大策略原则。而且,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认为,20世纪初资本主义已进入最高发展阶段即帝国主义阶段,是腐朽的、没落的阶段。各帝国主义国家内阶级和民族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帝国主义国家受到严重削弱,国际工人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帝国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前夜,这已被从俄国十月革命开始的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形势所证明。因此,主张各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紧密地联合和团结起来,融合成为统一的全世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种观点表明,当时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认为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形势即将到来,获得解放和自由的各民族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走向联合、团结和实现统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之所以主张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是因为他们认为社会主义代表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比资本主义更民主和优越,社会主义将很快消除民族压迫和岐视现象,很快实现各民族平等和自由,比起美国、瑞士等资本主义联邦制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制更加民主和自由。因此,在他们看来今后苏联不可能出现民族要求自决和分离,各加盟共和国也不会退出苏联。可是,后来历史的发展表明,世界上并没有出现当初列宁等俄共(布)领导人所设想的革命形势。历史的事实是,苏共领导人在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上出现一系列重大错误,在解决民族矛盾和问题中犯有许多严重失误,不仅没有解决好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和问题,反而出现了不少新的民族矛盾和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列宁之后历届苏联领导人教条主义地理解当初列宁关于联邦制的理论和做法,没有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时对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进行修正,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般说,世界上其他联邦制国家实行的是以地方为标志的区域自治,而不是以民族为标志的区域自治,而且在国家宪法中均没有赋予联邦主体以主权国家地位,更没有规定可以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利,加入联邦的各自治实休只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地方自治权。例如,美国、瑞士等联邦制国家的各个州只是地方自治单位,不享有主权国家的地位,国家宪法更没有规定各州可以自由退出联邦。况且,美国建国200多年的历史表明,美国是从邦联逐步发展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留下来的英联邦,才是由各个独立主权国家组成的联邦,但这只是名义上联邦,而实际上是一个松散的邦联。后来,又出现了欧洲共同体和东南亚国家联盟,这也是类似英联邦的各独立主权国家的联合体。英联邦、欧洲共同体、东南亚国家联盟这样的联合体,在有关条约中规定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因此,我们认为以民族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已被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苏维埃联邦制国家解体的事实所证明,是缺乏科学依据的。进而我们还认为在多民族国家实行中央集中的单一制为适宜,并要建立民主和法治制度;如果实行联邦制则要实行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为宜,并要以民主和法治制度作保障,从而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

  总之,基于以上的分析,既然苏维埃联邦制是列宁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权宜之计,那么作为联邦的两个重要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也不是需要长久坚持的理论原则,进而可以认为随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变化,这两项理论原则应加以修正或否定。因此,我们认为以民族为特征的苏维埃联邦制的建立缺少科学依据,实践证明带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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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2008 19:40:58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苏联解体的政治根源

第二章 苏联解体的政治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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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解体是苏联社会经济、政治、民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诸多因素中,政治方面的因素无疑是举足轻重的。

  统一的苏联之所以能够建立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统一的苏联共产党,有赖于以共产党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而苏联的解体也正是由于苏共的衰败、瓦解,原有政治体制的崩溃、重组而成为现实的。在谈到苏联解体的原因时,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主席根·安·久加诺夫指出:“苏联和苏共垮台的基本原因是对财产、权力和真理的垄断。它断送了国家、导致国家上层的腐化和变质,直接出卖民族利益”。毫无疑问,苏联政治体制曾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和赢得卫国战争的胜利作出过贡献。然而,由于历史条件、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限,这种政治体制从形成、确定之时起就存在着种种弊病,尤其是其垄断性、强制性。这种政治体制在数十年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缺陷、弊端也在发展。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是苏联解体的直接原因,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追根溯源,斯大林时期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乃是导致这一结果的政治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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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1.2008 12:04:39 | 只看该作者

第一节 维系联盟国家的主要支柱──苏共的过分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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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共产党处于社会主义社会政治体制的中心,是它的核心,所以研究政治体制的任何一个方面,只有考虑到党对于它的影响才会有成效”。长期以来,苏共在苏联政治体制中起着领导作用、核心作用,在苏联这一联盟国家中起着领导作用、凝聚作用。因此,在揭示苏联解体政治根源的时候,首先涉及的必然是有关苏共的各种问题。

  一、苏共高度集权,以党代政,联盟国家兴衰系于苏共

  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国无产阶级从被压迫阶级变成了国家的主人,使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从“地下”走到“地上”,从发动和领导暴动的革命党变成了领导俄国走向社会主义的执政党。苏维埃政权初期,在面临着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国内阶级敌人破坏、颠覆的威胁,社会、民族矛盾十分复杂、尖锐的形势下,要在俄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落后、文盲占居民绝大多数,缺乏民主传统的多民族国家里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重新架构新型的国家政权体系,把饱受沙俄民族压迫的其他各民族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的国家,就必须有共产党的领导,“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中央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地需要采取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在战时我们以作战姿态出现,我们不许诺任何的自由和民主’”。显然,这种做法带有临时的、暂时性的、被迫的性质。然而,在斯大林时期,所有这些都被当作长期的、必不可少的原则加以运用和发展。从而使政治体制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向高度集中方向转化,并于30年代形成了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

  第一,苏共长期以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包揽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党陷入日常的管理工作,客观上削弱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总的政治领导。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必须对国家实行领导,社会主义国家是通过共产党代表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来实现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这是毫无疑义的,问题在于共产党如何实行对国家的领导。苏共成为执政党后,逐渐出现党包揽一切,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党的组织混同于苏维埃政权组织,包办代替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过多干预社会团体事务,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具体事务。从表面上看,好像是加强和实现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实际上是以削弱党的总政治领导为代价的。列宁在世时曾注意到这些问题,提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能”,批评党的某些领导人“过分热衷于事务的纯行政方面”,“太热衷于行政手段”。

  在斯大林时期,党政不分的情况进一步发展。斯大林认为:“我们的苏维埃组织和其它群众组织,没有党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当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表现”。各管理机关和权力机关“通过任何一项重要的决议都非有党的有关指示不可”。 在革命和战争年代,作为革命的领导者──共产党需要铁的纪律,磐石般的团结,需要采取一些非常措施,来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和管理。而在和平建设年代,随着国家政权机器的逐步完善,一些管理国家的职能理应由国家政权机关来担负。在这方面苏联虽然作了一些工作,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战时的领导方法。夺取政权几十年后,苏共实际上并未完成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革命和战争时期的许多做法被作为一般规律和经验加以运用。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党垄断一切经济和政治权力,把其它一切国家机构和社会机构仅仅看成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宪法明确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地方苏维埃实际上处于党的直接干预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名无实。这使得苏共不仅肩负着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任,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肩负着维护联盟国家统一的任务。既然事无巨细都要由苏共来拍板,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各种社会团体的作用和积极性自然受到抑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担当重任。而一旦党本身出现问题,便不仅影响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而且也直接影响到联盟国家的生存问题。 第二,苏共党内形成高度集权的官僚体制,为个人专断,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可能,党逐渐脱离群众。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说到底就是苏共党的领导体制的高度集权。用久加诺夫的话说,就是对权力的垄断。然而,这种垄断实际上并非是全党对权力的垄断,更不是统治阶级──无产阶级对权力的垄断。问题恰恰出在党的上层、个别领袖拥有无限的权力。这种对权力的垄断需要制度上、体制上的保证,官僚命令体制便应运而生了。

  沙皇俄国是比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更加野蛮的、中世纪的、经济落后的、军事官僚式的帝国”。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布尔什维克来说,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不容易,而消除旧的传统的残余,建立新型的国家机器则更加困难。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在建立新的制度的时候,必然会重复一系列旧的东西。正如列宁所说,苏维埃国家机构是“从沙皇制度继续下来的,不过稍微涂了一点苏维埃色彩罢了”。在国内战争时期需要必要的集中和强制命令,领导国家政权的重任自然落到党的肩上,而党在领导国家方面的职能绝大部分又是委托党的机关代行的。在许多场合,许多决定必须及时作出,这使得党的领导人拥有不受或很少受到监督的权力,行政命令的方法成为主要的工作方法。显然,这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然而,斯大林却认?孀派缁嶂饕逶诠?诤凸?史段诘墓?毯头⒄梗?准抖氛??欢洗嬖诤图泳纾??栽谒勾罅质逼诓唤雒挥信灼?蚋脑煺庵至斓继逯疲?炊??渲贫然?5车摹叭粘9ぷ鳌被?胤⒒幼旁嚼丛酱蟮淖饔茫??辛嗽嚼丛酱蟮氖导嗜ΑM?保?捎诘衬谌狈γ裰鳎?庑┑车幕?厥导噬嫌植皇苎【俨??牡车母髦只?沟募喽健L乇鹗窃诘持醒耄?持醒搿叭粘9ぷ骰?亍暴ぉふ?尉帧⒆橹?趾褪榧谴φ莆兆诺澈凸?业木霾呷ǎ?佣?纬闪艘徽?滓缘车墓倭呕?匚?诵牡男姓??畹墓倭盘逯啤? 苏联的官僚主义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高度集权,一切权力集中于各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的权力又集中于书记手中,层层集中,逐渐变成个人领导,从而为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使党的机关和组织变为个人的工具成为可能。这种官僚主义体制逐渐形成自己的特殊的利益,越来越脱离群众。斯大林时期滥用权力和专政,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现象,正是由于这种官僚主义体制的存在和发挥作用而得以出现的。其结果是使党的威信下降,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无法发挥。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等)和针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滥用权力和专政,则不仅仅是党脱离群众的问题,而且更加深了对俄罗斯族和联盟中央的久已有之的民族隔阂、猜忌和不信任。 第三,苏共党内高度集权领导体制影响了联邦制国家体制的发展。根据苏共党章,苏共是按照地区和生产原则建立的,党的组织结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苏共在组织上是“单一制”机构,而不是像国家体制那样实行联邦制。苏联作为联邦制国家,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管理方面应实行联盟中央与各加盟共和国分权制。但从斯大林时期起,由于党内高度集权领导体制的形成,高度集中的组织领导原则实际运用到国家管理方面,破坏了列宁的联邦制原则。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地位完全丧失,形成了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管理体制,苏联联邦制有名无实,事实上成为单一制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往往过分重视全苏统一的利益,忽视各民族地区的特殊利益,各加盟共和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缺少自主权,往往只能按联盟中央统一的指令行事。全苏利益与各民族共和国利益之间不可能完全一致,矛盾、冲突的出现和发展使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的离心力逐渐加强。

  二、苏共思想理论僵化、唯上唯书,逐渐丧失思想上的先进性

  作为一个无产阶级的政党,保持自己思想上的先进性至关重要。退一步讲,尽管如上所述苏共及其领导人在党政关系、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等方面有不少失误,如果苏共能够始终掌握社会发展方向,及时纠正错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改革过时的体制,也不至于使苏联政治体制的弊病愈积愈深,最终导致苏联的剧变和解体。

  无产阶级政党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必须保持自己思想上的先进性。布尔什维克党之所以能够唤起俄国劳动群众,取得十月革命的胜利,首先是由于它的思想理论正确地反应了现实生活,正确地回答了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首先是从无产阶级政党思想上的胜利开始的。

  在苏维埃政权初期,列宁曾想通过“战时共产主义”实现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这一尝试的结果是造成了政治和经济危机。列宁认识到:“我们原来打算……直接用无产阶级国家的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的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据此,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转向新经济政策,实质上就是承认在向社会主义过渡中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承认物质利益的重要性。列宁的社会主义建设思想和实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他并不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绝对化,而是根据俄国国情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前进的道路。

  列宁的后继者们很缺乏这种从实际情况出发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精神。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采取教条主义的理解,凡事从教条和本本出发,在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方面,列宁以后的苏共领导人在不同程度上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发展的两个阶段的理论教条化,把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看得过于简单,急于求成,盲目乐观,急躁冒进。斯大林在1936年宣布“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又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赫鲁晓夫在1959年1月召开的苏共二十一大上提出苏联已进入“全面开展共产主义社会建设时期,共产主义现在已经不是遥远的理想,而是我们最近的明天”。在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上他再次提出苏联在20年内基本建成共产主义的空想目标。勃列日涅夫在1967年宣布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苏共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必须消除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等观点固守教条式的理解,追求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排斥商品和市场作用。斯大林等领导人坚持本世纪初的帝国主义战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观,用资本主义总危机不断深化的理论看待资本主义,看不到战后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忽视战后出现的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对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二,以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看待和解释世界和苏联社会现实,把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这一人类共同规律看得过于简单。斯大林没有看到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在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基本理论基础上,得出资本主义已经陷入“总的和根本的危机”,危机必然以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告终的著名的“总危机”理论。直到苏共二十七大时苏共仍在重复这一理论。另一方面,苏共领导人对苏联社会现实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解释,长期忽视苏联社会存在矛盾,否认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强调苏联的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同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完全适合。认为苏联没有经济危机,也没有生产力破坏的情形。对民族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历来认为“十月革命的胜利永远消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现象”。苏联历届领导人都不同程度地把民族问题简单化,认为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压迫之后,苏联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民族纠纷、各种种族和民族不平等和压迫,都随着社会对抗一起不复存在了”。“形成了社会主义民族,现在他们构成了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在苏联,“一劳永逸地消灭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各种形式和表现”。 第三,教条主义、形而上学必然导致脱离实际、脱离现实生活、固步自封、思想僵化。苏共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解释往往被奉为经典,不容置疑,任何怀疑、探讨都被指责为异端邪说,进行政治上的打击、迫害。这种“对真理的垄断”,使得苏共长期不能克服思想理论上的失误。同时还在党内和从事理论工作的知识分子中造成一种趋炎附势的现象,“唯书”、“唯上”、为领导人的言论作注释的风气盛行,使许多错误的理论观点长期得不到纠正,更谈不上发展马克思主义,而这不仅仅只是影响到党的具体决策。教条主义、思想僵化使苏共在思想上逐渐落伍,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不断下降。五、六十年代在苏联社会上出现了对党的领袖人物的“信任危机”,到了七、八十年代便自然转变成对苏共整个思想理论体系的“信仰危机”。  

  三、苏共缺乏党内民主,自身建设存在问题,处于渐变的过程中

  列宁在世时很注意发扬党内民主问题,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党内、党的领导层内意见分歧、争论是很自然的现象。

  斯大林担任苏联领导人之后也曾多次谈到发扬党内民主、反对官僚主义、密切党群关系问题,其中不乏正确的见解,但也存在着谬误。第一,在谈到发扬党内民主时,他往往强调的是党的集中、纪律、统一,而把党内民主、说服教育放在从属的位置上。他认为:“党内民主就是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并加强党的统一,加强党内自觉的无产阶级纪律”。显然,纪律不等于民主,加强铁的纪律更不能说就是完善民主,尽管党内民主和党的纪律、党的统一应当一致。第二,斯大林认为实行党内民主是有条件的,其内部条件是发展工业,使工人阶级在数量上和质量上不断增长;外部条件是保证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没有它们,“党内民主是不可思议的”。这种认识为限制党内民主提供了借口。第三,斯大林不加分析地把党内意见分歧同阶级斗争挂起钩来。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用阶级观点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包括党内分歧,从一般性原则上讲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将任何一种党内分歧都当作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都作“阶级分析”,显然既不符合实际,也很容易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犯“左倾”错误。斯大林说:“党是靠清洗自己队伍中的机会主义分子而巩固起来的”。这显然有悖于常理,根本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 正是在斯大林时期,苏共党内民主受到极大的限制,党内监督机制无法对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践踏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系列错误进行纠正。这些违法行为在苏共党内和苏联社会,其中包括各加盟共和国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历史创伤,使苏共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受到极大的损害。当然,缺乏民主,忽视党的自身建设问题所造成的后果绝不仅仅是这些。 首先,在党的领导层产生了不受党纪、国法约束,不受党组织、普通党员监督的特殊的个人和组织,广大党员民主权利遭到削弱。苏共历届党章都明文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应定期举行,中央委员会是它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则是中央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的机关。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的权力是党的代表大会授予的,重大问题应由党的代表大会审议,交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贯彻执行。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是广大党员享有民主权利的标志。然而,在斯大林时期,党章有关召开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期限的规定被严重破坏,一切重大事务都由政治局、书记处,特别是作为总书记的斯大林本人决定。压制党内不同意见,把党内意见分歧与阶级斗争联系起来,逐渐形成了一言堂和家长制,集体领导原则遭到破坏,党内权力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里。决策不民主、不科学、脱离实际给苏联带来巨大损害的例子在苏联历史上俯拾即是。 其次,苏共掌握着制定干部政策,培养、选拔各级干部的权力,由于党内缺乏民主,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事实上实行的是委任制、高级领导人的终身制。这种干部政策造就出了一批批只对上级负责,不对普通党员群众负责的干部,其中不乏阿谀奉承、吹吹拍拍、追逐私利之徒。干部以权谋私,生活待遇特殊化,逐渐演变为一个脱离群众的特殊的利益集团。 再次,党内缺乏民主自然影响到党组织的自身建设。60年代苏共提出“全民国家”、“全民党”的口号,更进一步使党的先锋队作用下降。与党的上层拥有巨大权力相对照,苏共基层组织涣散,党的基层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

  苏共党内民主直接关系着苏联社会的发展。正如罗伊·麦德维杰夫早在70年代初说过的:“如果真正的民主不是共产党生活准则的话,那么,这种民主也就不能成为我们整个苏维埃社会生活的准则”。 作为执政党,苏共对苏联的解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苏共历史发展情况中可以看出,苏联政治体制从建立之初就存在着过度集权的弊端,而作为这种体制核心的苏共由于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犯了错误,又未能及时纠正,致使苏共这个列宁亲手缔造的俄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新形势下逐渐蜕变,最终未能在国家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担当扭转局势的先锋队和战斗堡垒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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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1.2008 21:18:02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苏维埃的变形

第二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苏维埃的变形

  “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繁杂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苏维埃制是俄国工农群众在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中创造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苏联的根本政治制度。列宁指出:“苏维埃是新型的国家机构”,“它保证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行法律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同资产阶级议会制比较起来,这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苏维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为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了保证。然而,在70年的实践中,苏联在国家政权建设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的,在戈尔巴乔夫“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口号下苏共迅速丧失国家政权,尽管有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存在,仍无法抑制民族分离主义势头,无法阻止苏联解体,这一事实便是反证。

  一、政治体制中的苏维埃地位的下降

  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苏维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列宁在论述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即政治体制时指出: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包括党、苏维埃、工会和劳动者的其他群众性组织。它“是一个由若干齿轮组成的复杂体系,而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体系,因为无产阶级专政不能由包括整个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没有一些把先锋队和先进阶级群众、把它和劳动群众连结起来的‘传动装置’,就不能实现专政”。“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国家,这是实行强制的领域……采取‘行政手段’和行政人员的身份来处理问题,在这里是绝对必需的”。工会“是站在……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 “工会建立起先锋队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在此,列宁强调了苏维埃政权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党必须通过苏维埃政权机关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通过工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同群众的联系。在苏维埃政权初期,苏维埃国家中央政权权力机构是按照“全俄工兵农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政府)”的格局组成的。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系列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贯彻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作为苏维埃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最高常设权力机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以后的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布尔什维克党的意志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而成为国家决策、国家法律,从而得以贯彻落实的。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在国内阶级斗争十分复杂,多党联合执政的情况下,布尔什维克党正是依靠自己思想的先进性,政策、策略的正确性赢得工人、农民广大群众的拥护,逐步实现了苏维埃的“布尔什维克化”,布尔什维克党掌握了国家领导权。在把敌视布尔什维克党、支持苏维埃国家的敌人──白卫分子和武装干涉者的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等从苏维埃中开除出去之后,俄共(布)八大在“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中重申党在苏维埃国家中的领导作用,“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党应当通过在苏维埃中进行日常忘我的工作和推荐忠实的党员担任一切苏维埃职务的办法,“在苏维埃中取得政治上的绝对统治地位,并对苏维埃的全部工作进行实际监督”。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建立起来的政治关系中给其他“民主”党派以一席之地的尝试,由于这些党派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而宣告结束,在新经济政策初期,布尔什维克党逐渐成了唯一的政党。这一情况自然导致苏维埃地位、作用的变化。苏维埃中没有了其他的政党,固然减少了与其他政党的许多争论、斗争,布尔什维克党的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然而,苏维埃对党的依赖性也随之产生了。随着斯大林战胜各种党内反对派,党内的各种争论、斗争也销声匿迹,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逐渐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各级苏维埃逐步丧失原有的权力,变成装点门面的机关。苏维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大大下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各级苏维埃从人民政权机关变成了党委会的一般附属品,变成了只知道俯首听命于按党的机关的指示办事的执行者”。苏维埃在苏联政治体制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下降对于苏联解体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苏联是一个多民族的联盟国家,在国家结构上是一个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这反映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便是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的苏联最高苏维埃。根据宪法,联盟院的人民代表按人口相等的选区选举产生,作为代表全苏联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机构;民族院的人民代表由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分别进行选举产生,作为代表苏联各族人民特殊利益的机构。然而,由于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国家权力机关──苏维埃所处的实际地位,两院制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实际上只是对苏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定履行一下认证手续,它们从来未就国家、民族的重大问题举行过像样的讨论,两院之间更没有发生过任何分歧、冲突。由此,苏联最高苏维埃获得了“橡皮图章”的称号。这样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旦失去了苏共的支撑,便无能为力。而当政治局势发生动荡、变化,处在多党制情况下它又很快成为“清谈馆”、争论“俱乐部”,无法担当维护国家统一的重任,这便是戈尔巴乔夫改革后期苏联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状况。  

  二、苏维埃的变形

  列宁当年在同第二国际首领考茨基论战时指出:“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制度的建立第一次使大多数劳动人民对少数剥削者的专政成为可能,“无产阶级民主(苏维埃政权就是它的一种形式)在世界上史无前例地发展了的正是对绝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同时,列宁也深知,“我们的国家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是很少经过比较认真改变的旧机关的残余。这些机关仅仅在外表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因此,“今后在发展生产力和文化方面,我们每前进和提高一步,都必定同时改善和改造我们的苏维埃制度”。然而,作为政权形式,苏联的苏维埃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列宁时期苏维埃所具有的许多非常重要的特征,从斯大林时期起便逐渐消失了。

   (一)苏维埃与其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倒错,苏维埃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执行机关。
  列宁在创建苏维埃国家机关时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的经验,确立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全权地位,但改变了巴黎公社把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合而为一的做法。根据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是人民委员会(政府);人民委员会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常设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最高行政机关是苏联部长会议。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之间仍然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作为人民代表机关,苏维埃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职能大打折扣、流于形式。

   1、各级执行机关的领导人有许多同时又是同级苏维埃的代表,这使得苏维埃对执行机关的监督变成了某些人自己对自己的监督。此外,在各级苏维埃代表中,特别是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中也有不少普通工人、集体农庄庄员、职员、技师、医生、演员、作家等等。这些人通常是由于其工作成绩被各级党委看中选拔上来的,他们往往并不感到自己是他们自己那个阶层的代表,其参政、议政能力极为有限,很难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反映各阶层的呼声。而且,绝大多数普通代表并无实权,他们只是对已现成的决议表示赞同而已。

  2、地方苏维埃的执行委员会身兼两种角色──它们既是苏维埃的执行机关,又是苏维埃的常设机关。苏维埃闭会期间,它们行使苏维埃的部分权力,苏维埃会议由它们召集,甚至日程安排也由它们确定,实际上造成执行机关决定立法机关的行动的局面。许多州和地方苏维埃召开会议是为了选举执行委员会,而当执行委员会产生以后便在同级党委会的监督下,在几乎没有苏维埃其他成员参加的情况下处理地方事务。

  3、由于苏联长期实行部门(条条)领导原则,地方苏维埃长期以来无权过问其管辖地区内上级管理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社会活动,从而使苏维埃对政府的监督流于形式。

   (二)苏维埃制度形式化,苏维埃缺乏活力,成了履行批准党政机关决议的工具。
   长期以来,苏维埃在苏联政治体制中的地位逐渐下降,虽然名为国家权力机关,但其威信不高,实际权力不大,在某种程度上是“象征性”的。

  1、作为执政党,而且是唯一的政党,苏共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直接将其意志强加于苏维埃。有关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是由党中央、政治局作出,最高苏维埃加以批准。实际上,党的机关侵占了苏维埃的部分立法权和监督权。此外,从60年代起更为突出的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和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中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党和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军队和其他部门中担任要职的官员。苏共中央某些部的领导人和苏共中央书记常常被选为苏联最高苏维埃某些委员会的主席,这种 “加强党的领导”的做法更使苏维埃变成纯粹形式主义的、装点门面的机构。

  2、作为人民代表机关,苏维埃长期以来很难称得上是一个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苏维埃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每次会议会期2~3天。由于会议次数少、会期短,待集中审议的提案和待通过的文件很多,最高苏维埃的例会往往只是走走过场、草草了事。人民代表不能充分发表意见和行使权力,苏维埃成了纯属履行批准党政机关决议的工具。在这里,仅以1970年7月苏联第八届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为例,“在7月15日一天之内,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就完成了下述各项工作:(1)选出了苏联最高苏维埃新的主席团;(2)未经任何讨论组成了苏联政府,即由一百多名部长组成的部长会议”。“听取、讨论(有几位代表作了简短发言)和批准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劳动立法原则》草案”。“还讨论了对外政策的某些问题,并通过了两项声明:《关于东南亚局势的声明》和《关于近东局势的声明》。联盟院和民族院的联席会议到此即告结束”。

   (三)苏维埃选举形式化,人民代表机关脱离选民群众。
  列宁在谈到苏维埃这一新型国家机构的优越性时指出:“这个机构保证同群众,同大多数人民有极其密切的、不可分离的、容易检查和更新的联系,这样的联系在从前的国家机构是根本没有的”。“苏维埃与‘人民’,即与被剥削劳动者保持着稳固的联系,保持着灵活的和能伸缩的联系,就可以防止苏维埃组织受官僚主义的毒害”。“正是苏维埃与劳动‘人民’接近,才造成一种特别形式的罢免制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这样,“苏维埃在工农群众看来,则是‘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东西”。苏维埃的这种优越性在列宁去世以后迅速消失,这首先反映在各级苏维埃人民代表的选举上。
  首先,列宁指出,苏维埃的“成员不是经过官僚手续而是依民意选出和更换的,所以它比从前的机构民主得多”。然而,在苏联的实践中苏维埃的这种民主却大打折扣。各级苏维埃人民代表候选人通常是由某一级党组织提名并得到上一级党委会的支持,而得以当选的,投票只不过是履行一下手续罢了。
  其次,苏联历来采取等额选举形式,即每个选区的选票上只有一名候选人,选举运动流于形式。
  再次,列宁当年主张苏维埃代表直接由企业、机关、军队选举产生,这样苏维埃可以“保证同各种各样的行业有密切联系,所以它能够不要官僚而使各种各样的极深刻的改良容易实行”。从斯大林时期开始,按生产部门选举代表的办法被按地区(选区)选举代表的办法取代,苏维埃与各行业各类选民的联系不可能密切。在此情况下,生产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再能有效地对苏维埃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施加影响。在这种选举制度下,一般来说苏维埃代表只对影响其当选与否的党的机关负责,而并不热心于代表选民的利益,反映选民的要求,并不热心于对选民负责。由于缺乏对各级人民代表有效的制约机制,选民实际上没有实际监督人民代表的能力,他们既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将自己拥护和信任的候选人推举出来,更不能将不称职的人民代表撤换下来。在此情况下,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自然受到损害,政治积极性必然下降,政治冷漠情绪不断蔓延。苏维埃选举程序往往是走过场,选民并不关心他们选的是谁,许多公民不愿参加投票。难怪人们取笑说,“我们不和国家赌博。这不仅是指国家举办的钱物抽奖活动,也指的是‘没有选举的选举’”。而为了追求近百分之百的投票率,各级选举委员会实际上默许各种违反选举法现象的出现,各种形式的替代投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显然,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苏维埃“已经陷入昏睡或毫无生气的状态”。人民群众逐渐与苏维埃、与国家政权相疏远,而脱离人民群众的国家政权无法体现无产阶级民主的优越性,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衷心的支持和拥护,一旦遭遇风浪便难免不发生震荡,其履行国家权力的职能必然大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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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1.2008 02:02:37 |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徒有虚名的联邦制

第三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徒有虚名的联邦制

  苏联是一个多民族的联盟国家,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根据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原则,由各民族实行自由自决和平等的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自愿联合而组成”(第70条)。一般说来,“联邦制是地方与中央的分权,是国家权力的垂直分工,是对国家权力平行分工的补充和发展”。显然,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各民族的联合,增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友谊,既是实行联邦制的起因,又应当是联邦制的最重要内容。“在苏联……联邦制有史以来第一次成了解决民族问题的国家形式”。

  一、联邦制──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

  20世纪初,列宁、斯大林等布尔什维克领导人提出了被压迫民族应当享有民族自决权的问题,认为被沙皇俄国压迫的各民族应该享有民族自决权,它们应该享有同沙皇俄国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与此同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一直到十月革命前,列宁、斯大林等人同马克思、恩格斯一样是反对联邦制的,他们主张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的”;“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省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

  十月革命胜利后,面对尖锐、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俄国各民族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这一客观现实,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为了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联合,改变了在国家结构问题上的一贯主张,认为可以采用联邦制原则来作为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原则,以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和联合。根据列宁联邦制思想,在苏维埃国家建设史上先后建立起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苏联。前者是以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在《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确定:“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它的成员是享有民族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的自治单位: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等。而苏联则是由在法律上享有主权的加盟共和国所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在创立苏联的过程中,列宁批评了俄共(布)党内有关国家联合形式问题上的两种错误观点,即布哈林等人提议建立类似邦联的国家的主张,以及斯大林等人的集中主义的 “自治化”观点,坚持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联邦必须按照自愿、平等的民主原则加入新的联邦国家,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机构。

  当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处于国际资本主义的包围之中,战争的阴影、国内阶级敌人的颠覆破坏活动无时不刻地威胁着苏维埃国家的生存。在此历史背景下,实行中央集权制,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理所当然地成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而且,恢复遭受破坏的经济客观上也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调配有限的人力、物力。与此同时,面对着渴望摆脱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压迫的各少数民族,新生的政权为得到各民族的拥护和支持,不能不对某些民族要求作出让步。这种状况使得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不可能立即在沙俄版图内建立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俄国这样一个由一个强大的统治民族──俄罗斯族和一百多个从属民族组成的国家里,要在民族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新型的国家,不能不采取灵活的、符合各民族,特别是从属民族愿望和要求的国家结构形式。苏联这个新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的建立,正是列宁联邦制原则即平等的民族共和国联盟原则同资本主义包围条件下所必需的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原则成功统一起来的范例 。

  列宁的联邦制思想,其实质,“简单地可以这样说:这就是各自由民族完全自愿地结成联盟,这种完全的自愿是使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联邦十分牢固的保证;这就是所有民族一律平等,坚持贯彻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上消灭民族不平等现象的路线;这就是每个共和国、每个民族在兄弟联盟的范围内得到自由的发展;这就是坚持不懈地培养民族团结的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使我国所有民族不断相互接近的方针”。同时,应该看到,列宁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建立各民族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遇到重大障碍,才被迫决定采用联邦制的,他从来没有把联邦制作为一种永久的国家结构形式,而是认为“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然而,联邦制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要经过哪些阶段,应具备哪些客观条件,以及必须采取什么具体措施,对于这些问题列宁未能作出解答。列宁以后的苏联领导人一般都认为列宁的联邦制思想只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为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权宜之计,而并未对其给于足够的重视。随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形成,作为国家结构形式的苏维埃联邦制实际上便有名无实了。  

  二、高度集权政治体制下联邦制的变形

  1922 年12月苏联成立之后,经过逐步发展、变化,最终形成了由53个民族国家实体——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组成的联盟国家。在苏联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苏共、苏联各族人民“进行了创立多民族国家的实验”并取得了成功。毫无疑问,联盟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有力地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然而,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联邦制这种具有明显分权性质的国家体制,往往受到苏共领导人有意无意的排斥,实际上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联邦制国家体制方面的种种缺陷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苏共及其领导人对苏联民族问题的复杂性、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艰巨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发展联邦制国家体制问题

  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族问题始终伴随着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渗透和反映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它既带有历史的种种印迹,同时也在现实生活中发展。民族、民族问题、民族矛盾与阶级、阶级问题、阶级矛盾有一定的联系,但绝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苏联的成立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上确认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只有在苏维埃阵营之内,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它把大多数人民都团结到了自己的周围──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彻底消灭民族压迫,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环境而奠定各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基础”。显而易见,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保证,但并不等于民族问题的解决。苏联建立之初,在从法律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在国家体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逐步形成了后来的国家体制。主要措施有:

  1、在斯大林执政初期根据民族地域原则,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主体,使一些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国家组织或享有自治权。先后建立了一些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专区。每个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部长会议。在苏联及所在的加盟共和国的权限之外,各自治共和国有权解决归它管辖的问题。自治州不是国家组织,没有自己的宪法和国籍,但与一般的州不同,它在行政上和经济上有相当大的自治权。而民族专区是俄罗斯联邦境内以特定的民族成分和风俗习惯为特征的民族区域组织形式,隶属于该共和国的州或边疆区。民族专区1977年改称自治区。此后,又将一些自治州升格为自治共和国。

  2、根据1924年苏联宪法,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两院制,以扩大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苏联最高苏维埃由享有平等权利和代表人数相同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联盟院不分民族、按地区选出,以“反映所有劳动者的阶级利益”,民族院“由各加盟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选出”,以“反映纯粹民族要求”,两院享有平等权利,都有立法权。苏联政治体制、苏维埃国家体制形成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苏联领导人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作出过高的估计,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不符合实际的片面性,往往把民族问题混同于阶级问题。早在1936年斯大林就认为,既然“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不存在,反对一切奴役而忠实地实现国际主义思想的工人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各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一切方面已经切实实行互助”,“苏联各族人民的民族文化,即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文化,已经有了蓬勃的发展”,“我们现在有了完全形成的、经住了一切考验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这个国家的巩固,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洲的任何一个单民族国家都比不上的”。显然,从阶级观点、无产阶级政权性质来讲,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苏联领导人却忽视了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国家政权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并不等于在国家体制方面就没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联邦制国家体制有名无实,更谈不上研究、发展联邦制的问题,一切决定权实际上都集中在联盟中央,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被限制在狭小范围,各种自治实体的自治权利受到削弱,地方的积极性始终得不到发挥。中央统得过死,伤害了地方的、民族地区的积极性。此外,把民族矛盾归结为阶级矛盾,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问题给原本难以解决的民族问题增添了不少新问题,造成了一些少数民族、一些加盟共和国与以俄罗斯为核心的联盟中央之间的隔阂。

  (二)法律上,形式上的联邦制与实际上的中央集权制之间的矛盾为苏联解体留下隐患

  苏联1924年、1936年和1977年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有自己的国籍和宪法,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在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人看来,主权和退盟权是抑制包括大俄罗斯主义在内的各种民族主义、维护民族平等、增进民族接近、促进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实际上共产党人并不主张民族分离,因为这不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不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宪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宣言性的,其目的与其说是保证各共和国的实际主权,不如说是满足当时各民族渴望独立自主的民族心理。

  如前所述,列宁把联邦制视为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这一过渡在他逝世后不久便为斯大林完成了。在斯大林时期,为防止外部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加速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客观上需要全国统一行动,集中全联盟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此情况下,中央集权制占据了上风。1936年宪法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作了进一步扩大联盟中央权限、缩小地方权限的规定。苏联成为一个以高度集权为基本特征的名义上的联邦制、实际上的单一制国家。这种名义与实质的脱节,特别是宪法有关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和退盟权的规定,为以后各加盟共和国争取国家主权、脱离联盟中央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尽管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自决权、直至退出联盟的权利,但苏联始终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定行使这种权利的机构以及退盟的必要法律程序,从未规定应该由谁提出退盟问题,由谁来批准。只是在苏联解体前不久,苏联当局才开始讨论制定退盟法的问题。显然,没有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利,实际上是无法行使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在苏联各个时期,任何提出分离、退盟的个别要求都被指责为民族主义,被追究刑事和政治责任。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只能建立在集中、强制的基础上,只能针对于个别事件和个人。而一旦联盟中央的权威发生动摇,强制手段失灵,面对普遍的合理和不合理的民族要求,法律上、形式上的联邦制与实际上的中央集权制之间的矛盾便充分暴露出来,难以抑制,从而演成悲剧。

   (三)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民族在联盟国家中占有特殊地位,事实上的民族不平等依然存在

  苏联的中央集权体制就其政治属性来说是社会主义的,但在很大程度上又带有浓厚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色彩,这不能不引起其他民族的反感,不利于民族团结,从而给联盟国家的巩固蒙上阴影。

  苏联是在沙俄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它的创始者及后继者们在创建和巩固新制度、新国家的同时,必然继承旧帝国的某些遗产。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沙文主义便是其中最危险,也最难以彻底根除的“毒瘤”。在成立苏联时,有关各苏维埃共和国平等结成新的联盟,还是其他共和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加入俄罗斯联邦的争论,充分反映出在布尔什维克党内,包括其领导核心内部大俄罗斯主义、大国沙文主义的思想还是相当流行的。列宁多次强调民族问题上最主要的危险是俄罗斯大国沙文主义,并宣布要“同大国沙文主义进行决死战”。俄共(布)第12次代表大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指出:“大国沙文主义是大俄罗斯人过去的特权地位的反映。这种残余还存在于我们中央和地方的苏维埃工作人员头脑中,盘踞在我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里”。“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残余作坚决斗争是我们党当前的第一项任务”。

  斯大林执政时期,苏联在政治上形成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在经济上形成中央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体制,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和经济自主权逐渐丧失,而相对于其他民族和其他共和国来说,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民族处于这种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优先的领导地位。

  1、作为“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的苏共, 从其组织结构上明显表现出俄罗斯党组织占据核心领导地位:各非俄罗斯的加盟共和国共产党都有自己的党中央领导机关,只有俄罗斯联邦没有自己的共产党领导机关。俄罗斯联邦的地方党组织直属于苏共中央俄罗斯局领导, 并由苏共中央总书记兼任俄罗斯局主席, 苏联共产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俄共。

  2、在国家结构上, 虽然俄罗斯联邦也设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 但并不设立共和国政府的管理机关, 而由苏联中央政府代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政府的管理职能。在某种程度上, 苏联也就是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处于中央领导地位, 其他各加盟共和国处于附属地位。

  3、在联盟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组成上, 俄罗斯族人处于绝对优势。列宁“在联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中要绝对坚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等轮流担任主席” 的主张, 早被他的继任者们抛到了一边, 而代之以由俄罗斯族人执掌联盟国家的主要权力。斯大林本人虽为格鲁吉亚人, 但却对发展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起了很大作用, 他曾被列宁称为“俄罗斯化的异族人”。

  一方面, 俄罗斯人掌握着联盟中央的大权, 实际统治着苏联; 另一方面, 由于实行提拔、任用当地民族干部担任第一把手的政策, 在少数民族地区, 特别是在各加盟共和国里,当地民族的“精英们”在一定程度上又“自主地”治理着自己的地区, 从而形成一种复杂的局面。而各加盟共和国党的第二把手一般由俄罗斯人担任的惯例, 又被认为是联盟中央对地方领导人不放心的表现。

  所有这些表明, 苏联实际上是以俄罗斯为中心的单一制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 苏联国家权力不可能是“超民族的”。党和国家历任领导人都未能完全摆脱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残余的影响, 这直接影响了他们客观地认识和解决苏联的民族问题。他们迫切希望国家的统一和各族人民的团结, 希望尽早形成新的人的共同体——苏联人民, 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以俄罗斯民族利益为出发点, 并常常是过分地宣扬俄罗斯的历史文化遗产, 有意无意地忽视和贬低其他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说到底是试图将其他民族统一在俄罗斯民族的旗帜下, 这不能不引起其他民族的不满和猜忌。建筑在社会主义优越性基础上, 同时又带有浓厚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色彩的苏联——这个名为联邦制, 实为单一制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靠集中、强制来维持的。在资本主义包围中, 在外敌压力下, 这种国家结构具有生命力、向心力, 一旦外部压力减弱、消失, 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发生动摇, 其内部的离心力便随之产生、增强, 由此出现了苏联从剧变到解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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