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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徒有虚名的联邦制
第三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徒有虚名的联邦制
苏联是一个多民族的联盟国家,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根据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原则,由各民族实行自由自决和平等的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自愿联合而组成”(第70条)。一般说来,“联邦制是地方与中央的分权,是国家权力的垂直分工,是对国家权力平行分工的补充和发展”。显然,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各民族的联合,增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友谊,既是实行联邦制的起因,又应当是联邦制的最重要内容。“在苏联……联邦制有史以来第一次成了解决民族问题的国家形式”。
一、联邦制──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
20世纪初,列宁、斯大林等布尔什维克领导人提出了被压迫民族应当享有民族自决权的问题,认为被沙皇俄国压迫的各民族应该享有民族自决权,它们应该享有同沙皇俄国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与此同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一直到十月革命前,列宁、斯大林等人同马克思、恩格斯一样是反对联邦制的,他们主张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的”;“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省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
十月革命胜利后,面对尖锐、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俄国各民族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这一客观现实,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为了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联合,改变了在国家结构问题上的一贯主张,认为可以采用联邦制原则来作为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原则,以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和联合。根据列宁联邦制思想,在苏维埃国家建设史上先后建立起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苏联。前者是以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在《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确定:“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它的成员是享有民族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的自治单位: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等。而苏联则是由在法律上享有主权的加盟共和国所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在创立苏联的过程中,列宁批评了俄共(布)党内有关国家联合形式问题上的两种错误观点,即布哈林等人提议建立类似邦联的国家的主张,以及斯大林等人的集中主义的 “自治化”观点,坚持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联邦必须按照自愿、平等的民主原则加入新的联邦国家,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机构。
当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处于国际资本主义的包围之中,战争的阴影、国内阶级敌人的颠覆破坏活动无时不刻地威胁着苏维埃国家的生存。在此历史背景下,实行中央集权制,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理所当然地成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而且,恢复遭受破坏的经济客观上也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调配有限的人力、物力。与此同时,面对着渴望摆脱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压迫的各少数民族,新生的政权为得到各民族的拥护和支持,不能不对某些民族要求作出让步。这种状况使得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不可能立即在沙俄版图内建立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俄国这样一个由一个强大的统治民族──俄罗斯族和一百多个从属民族组成的国家里,要在民族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新型的国家,不能不采取灵活的、符合各民族,特别是从属民族愿望和要求的国家结构形式。苏联这个新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的建立,正是列宁联邦制原则即平等的民族共和国联盟原则同资本主义包围条件下所必需的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原则成功统一起来的范例 。
列宁的联邦制思想,其实质,“简单地可以这样说:这就是各自由民族完全自愿地结成联盟,这种完全的自愿是使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联邦十分牢固的保证;这就是所有民族一律平等,坚持贯彻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上消灭民族不平等现象的路线;这就是每个共和国、每个民族在兄弟联盟的范围内得到自由的发展;这就是坚持不懈地培养民族团结的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使我国所有民族不断相互接近的方针”。同时,应该看到,列宁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建立各民族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遇到重大障碍,才被迫决定采用联邦制的,他从来没有把联邦制作为一种永久的国家结构形式,而是认为“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然而,联邦制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要经过哪些阶段,应具备哪些客观条件,以及必须采取什么具体措施,对于这些问题列宁未能作出解答。列宁以后的苏联领导人一般都认为列宁的联邦制思想只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为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权宜之计,而并未对其给于足够的重视。随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形成,作为国家结构形式的苏维埃联邦制实际上便有名无实了。
二、高度集权政治体制下联邦制的变形
1922 年12月苏联成立之后,经过逐步发展、变化,最终形成了由53个民族国家实体——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组成的联盟国家。在苏联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苏共、苏联各族人民“进行了创立多民族国家的实验”并取得了成功。毫无疑问,联盟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有力地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然而,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联邦制这种具有明显分权性质的国家体制,往往受到苏共领导人有意无意的排斥,实际上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联邦制国家体制方面的种种缺陷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苏共及其领导人对苏联民族问题的复杂性、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艰巨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发展联邦制国家体制问题
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族问题始终伴随着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渗透和反映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它既带有历史的种种印迹,同时也在现实生活中发展。民族、民族问题、民族矛盾与阶级、阶级问题、阶级矛盾有一定的联系,但绝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苏联的成立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上确认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只有在苏维埃阵营之内,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它把大多数人民都团结到了自己的周围──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彻底消灭民族压迫,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环境而奠定各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基础”。显而易见,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保证,但并不等于民族问题的解决。苏联建立之初,在从法律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在国家体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逐步形成了后来的国家体制。主要措施有:
1、在斯大林执政初期根据民族地域原则,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主体,使一些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国家组织或享有自治权。先后建立了一些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专区。每个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部长会议。在苏联及所在的加盟共和国的权限之外,各自治共和国有权解决归它管辖的问题。自治州不是国家组织,没有自己的宪法和国籍,但与一般的州不同,它在行政上和经济上有相当大的自治权。而民族专区是俄罗斯联邦境内以特定的民族成分和风俗习惯为特征的民族区域组织形式,隶属于该共和国的州或边疆区。民族专区1977年改称自治区。此后,又将一些自治州升格为自治共和国。
2、根据1924年苏联宪法,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两院制,以扩大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苏联最高苏维埃由享有平等权利和代表人数相同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联盟院不分民族、按地区选出,以“反映所有劳动者的阶级利益”,民族院“由各加盟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选出”,以“反映纯粹民族要求”,两院享有平等权利,都有立法权。苏联政治体制、苏维埃国家体制形成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苏联领导人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作出过高的估计,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不符合实际的片面性,往往把民族问题混同于阶级问题。早在1936年斯大林就认为,既然“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不存在,反对一切奴役而忠实地实现国际主义思想的工人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各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一切方面已经切实实行互助”,“苏联各族人民的民族文化,即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文化,已经有了蓬勃的发展”,“我们现在有了完全形成的、经住了一切考验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这个国家的巩固,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洲的任何一个单民族国家都比不上的”。显然,从阶级观点、无产阶级政权性质来讲,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苏联领导人却忽视了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国家政权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并不等于在国家体制方面就没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联邦制国家体制有名无实,更谈不上研究、发展联邦制的问题,一切决定权实际上都集中在联盟中央,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被限制在狭小范围,各种自治实体的自治权利受到削弱,地方的积极性始终得不到发挥。中央统得过死,伤害了地方的、民族地区的积极性。此外,把民族矛盾归结为阶级矛盾,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问题给原本难以解决的民族问题增添了不少新问题,造成了一些少数民族、一些加盟共和国与以俄罗斯为核心的联盟中央之间的隔阂。
(二)法律上,形式上的联邦制与实际上的中央集权制之间的矛盾为苏联解体留下隐患
苏联1924年、1936年和1977年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有自己的国籍和宪法,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在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人看来,主权和退盟权是抑制包括大俄罗斯主义在内的各种民族主义、维护民族平等、增进民族接近、促进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实际上共产党人并不主张民族分离,因为这不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不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宪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宣言性的,其目的与其说是保证各共和国的实际主权,不如说是满足当时各民族渴望独立自主的民族心理。
如前所述,列宁把联邦制视为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这一过渡在他逝世后不久便为斯大林完成了。在斯大林时期,为防止外部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加速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客观上需要全国统一行动,集中全联盟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此情况下,中央集权制占据了上风。1936年宪法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作了进一步扩大联盟中央权限、缩小地方权限的规定。苏联成为一个以高度集权为基本特征的名义上的联邦制、实际上的单一制国家。这种名义与实质的脱节,特别是宪法有关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和退盟权的规定,为以后各加盟共和国争取国家主权、脱离联盟中央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尽管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自决权、直至退出联盟的权利,但苏联始终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定行使这种权利的机构以及退盟的必要法律程序,从未规定应该由谁提出退盟问题,由谁来批准。只是在苏联解体前不久,苏联当局才开始讨论制定退盟法的问题。显然,没有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利,实际上是无法行使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在苏联各个时期,任何提出分离、退盟的个别要求都被指责为民族主义,被追究刑事和政治责任。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只能建立在集中、强制的基础上,只能针对于个别事件和个人。而一旦联盟中央的权威发生动摇,强制手段失灵,面对普遍的合理和不合理的民族要求,法律上、形式上的联邦制与实际上的中央集权制之间的矛盾便充分暴露出来,难以抑制,从而演成悲剧。
(三)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民族在联盟国家中占有特殊地位,事实上的民族不平等依然存在
苏联的中央集权体制就其政治属性来说是社会主义的,但在很大程度上又带有浓厚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色彩,这不能不引起其他民族的反感,不利于民族团结,从而给联盟国家的巩固蒙上阴影。
苏联是在沙俄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它的创始者及后继者们在创建和巩固新制度、新国家的同时,必然继承旧帝国的某些遗产。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沙文主义便是其中最危险,也最难以彻底根除的“毒瘤”。在成立苏联时,有关各苏维埃共和国平等结成新的联盟,还是其他共和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加入俄罗斯联邦的争论,充分反映出在布尔什维克党内,包括其领导核心内部大俄罗斯主义、大国沙文主义的思想还是相当流行的。列宁多次强调民族问题上最主要的危险是俄罗斯大国沙文主义,并宣布要“同大国沙文主义进行决死战”。俄共(布)第12次代表大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指出:“大国沙文主义是大俄罗斯人过去的特权地位的反映。这种残余还存在于我们中央和地方的苏维埃工作人员头脑中,盘踞在我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里”。“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残余作坚决斗争是我们党当前的第一项任务”。
斯大林执政时期,苏联在政治上形成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在经济上形成中央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体制,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和经济自主权逐渐丧失,而相对于其他民族和其他共和国来说,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民族处于这种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优先的领导地位。
1、作为“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的苏共, 从其组织结构上明显表现出俄罗斯党组织占据核心领导地位:各非俄罗斯的加盟共和国共产党都有自己的党中央领导机关,只有俄罗斯联邦没有自己的共产党领导机关。俄罗斯联邦的地方党组织直属于苏共中央俄罗斯局领导, 并由苏共中央总书记兼任俄罗斯局主席, 苏联共产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俄共。
2、在国家结构上, 虽然俄罗斯联邦也设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 但并不设立共和国政府的管理机关, 而由苏联中央政府代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政府的管理职能。在某种程度上, 苏联也就是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处于中央领导地位, 其他各加盟共和国处于附属地位。
3、在联盟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组成上, 俄罗斯族人处于绝对优势。列宁“在联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中要绝对坚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等轮流担任主席” 的主张, 早被他的继任者们抛到了一边, 而代之以由俄罗斯族人执掌联盟国家的主要权力。斯大林本人虽为格鲁吉亚人, 但却对发展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起了很大作用, 他曾被列宁称为“俄罗斯化的异族人”。
一方面, 俄罗斯人掌握着联盟中央的大权, 实际统治着苏联; 另一方面, 由于实行提拔、任用当地民族干部担任第一把手的政策, 在少数民族地区, 特别是在各加盟共和国里,当地民族的“精英们”在一定程度上又“自主地”治理着自己的地区, 从而形成一种复杂的局面。而各加盟共和国党的第二把手一般由俄罗斯人担任的惯例, 又被认为是联盟中央对地方领导人不放心的表现。
所有这些表明, 苏联实际上是以俄罗斯为中心的单一制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 苏联国家权力不可能是“超民族的”。党和国家历任领导人都未能完全摆脱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残余的影响, 这直接影响了他们客观地认识和解决苏联的民族问题。他们迫切希望国家的统一和各族人民的团结, 希望尽早形成新的人的共同体——苏联人民, 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以俄罗斯民族利益为出发点, 并常常是过分地宣扬俄罗斯的历史文化遗产, 有意无意地忽视和贬低其他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说到底是试图将其他民族统一在俄罗斯民族的旗帜下, 这不能不引起其他民族的不满和猜忌。建筑在社会主义优越性基础上, 同时又带有浓厚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色彩的苏联——这个名为联邦制, 实为单一制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靠集中、强制来维持的。在资本主义包围中, 在外敌压力下, 这种国家结构具有生命力、向心力, 一旦外部压力减弱、消失, 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发生动摇, 其内部的离心力便随之产生、增强, 由此出现了苏联从剧变到解体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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