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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和我在AACHEN租了一间小的住房公司的Wohnung.但搬进去时发现不满意,于当天(01.APR.)就把书面的Kündigung(到30.JUN, 有先生和我的签字)给了公司老板(当时他正好也在场).当时在场的还有我们一位朋友(中国人).公司老板说会给我们寄Bestätigung.但我们也没收到.打电话到公司过两次(分别是两周和四天前),他说应该寄到了,又说再找找看,如果没寄就再寄过来.可是我们还是一直没有收到.
想问: 1. 我们这种解约方式法律上是否正确. 2. 我们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2. 我们应该如何做下一步.
请各位帮忙,急盼回复.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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