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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当事人一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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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2010 03:5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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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eutralMuenchen 于 18.2.2010 13:06 编辑

看不下去了。不希望成为鲁迅笔下那群“麻痹的中国人”中的一员,只做看客,同样希望当事人能够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以下只是我的一点分析,仅供参考。

属人管辖权:“小眼睛”(假定她为中国人,如果不是中国国籍此案另行讨论)以及37位当事人均为中国人,根据刑法第7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对于37位当事人的罪行认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刑法第3条,由于刑法对于一夜情尚未有明文规定,因此37位当事人不构成犯罪。

对于“小眼睛”的罪行认定:

1.小眼睛是否涉及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眼睛并没有骗取财物,故诈骗罪不成立。

2.小眼睛是否涉及侮辱诽谤罪?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由于小眼睛并非捏造事实,这37位当事人确属自发行为(37位当事人可扪心自问),故诽谤罪不成立。

(2)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a、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此处37位当事人已经很难在自己的社会环境中相处下去,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b、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包括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小眼睛”利用网络媒介泄漏他人隐私,诋毁37位当事人人格,构成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网络媒介属于公开媒体。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这里很明确为37位当事人。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由于该事实已通过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并且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实属情节严重。

 
      c、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1989年出生的小眼睛已经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有精神障碍则根据刑法第18条进行排除或者限制)。

d.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这里讨论分为两种情况:



aa,“小眼睛”就是想“教训”一下37位当事人,此为直接故意;
bb,“小眼睛”处于“资源共享”或者好玩的态度放到网上,是否为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即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放任或追求其发生的;
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作为20周岁的成年人,“小眼睛”在将当事人资料传送到网络上时必然预料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因此这里排除间接故意。
因此小眼睛属于直接故意。


各项犯罪要件都满足,因此侮辱罪成立



提起诉讼:
根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告诉才处理,自诉转公诉必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学理解释)根据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京99904     8398,侮辱罪、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指:

(1)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在公共场所实施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会秩序混乱;

3)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 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因为实在没空翻贴取证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从开元的浏览量以及此消息传播范围来讲已经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我个人认为公诉机关完全可以提起公诉。但是鞭长莫及,难道非要等事情闹得更大了触动了公诉机关才开始管?所以检举亦可,自诉也罢。至于“小眼睛”能否找得到,相应的侦查部门自会定夺。


总结:37位当事人选择一夜情,从道德上讲确实需要批评,但是有句行话叫“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总是有灰色地带的,社会不可能要求人人高尚。

本人才疏学浅,以上简单分析仅供参考。、

看到各位提出来隐私权和名誉权的问题,我已经用粉红字体标出,这两个权利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当事人需要赔偿的时候才需要考虑的,目前只是讨论刑法上的定罪量刑,小女无知,只是出于好心给37位同学找个出路,因为也有我认识的人,不过也请各位留点口德,我既然跳出来把案子分析一下,明白人自然知道我不是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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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19.2.2010 15:19:33 | 只看该作者
想请问下lz,这个事在国内如果罪名成立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吗,还需要交纳罚金吗?我认为精神上的损失除了正名外还需要有现实的补偿才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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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19.2.2010 10:59:58 |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么多,还没搞清楚到底小眼睛犯了那条罪?
侮辱没有吧。像有人说得她只是公布了一个事实。
隐私权吗? ...
慕晨小百合 发表于 18.2.2010 13:17



    想请问一下,如果这么说,人肉然后公开个人信息也不犯法是吗?只要曾将自己的照片和信息发布到网上,就是自己放弃了所有权对吗?被人公开也怪不得别人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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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19.2.2010 10:47:04 | 只看该作者
艳照门如果是关西自己把dv和照片放在公开的blog上,你看警察抓不抓他
人家拍了就有所有权可以随便处置了?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3:25



    嗯,有道理
而且艳照门的照片漏点了,所以传播者还有一条罪,就是公开传递淫秽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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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18.2.2010 15:56:22 | 只看该作者
喜爱一夜情的朋友请避避风头,过一段时间后再行动,该一夜的还是要继续一夜,不喜欢一夜的可以继续不喜欢一夜,世界上的一夜不会因此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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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18.2.2010 15:08:57 | 只看该作者
好了,我该忙我的事情去了,不再给你们说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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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18.2.2010 15:07:57 | 只看该作者
太天真了吧,你周围的朋友都是结婚的时候是处的?
太天真了吧。找一夜情的人马甲能少的了吗? 再说了人家路过也只是看看热闹,就我在这里说。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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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18.2.2010 14:59:28 | 只看该作者
好好,加上我这个"邪恶的同盟"也就38个人,这就叫绝对多数了?你以为开元上面就50几号人?还是慕尼黑就50几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4:55



    太天真了吧。找一夜情的人马甲能少的了吗? 再说了人家路过也只是看看热闹,就我在这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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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18.2.2010 14:55:25 | 只看该作者
好好,加上我这个"邪恶的同盟"也就38个人,这就叫绝对多数了?你以为开元上面就50几号人?还是慕尼黑就50几号人?德国就50几号人?
你们以及那37个人一人投上一票也就占了绝对多数了,还有必要调查吗? 慕尼黑的风气很不好, 并不代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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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18.2.2010 14:53:15 | 只看该作者
如果陈当时和人家谈恋爱,然后xx,然后拍片,你的可耻的标准是婚前性行为都可耻么?你敢开个投票问问德国有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4:39



    你们以及那37个人一人投上一票也就占了绝对多数了,还有必要调查吗? 慕尼黑的风气很不好, 并不代表全世界的风气都不好。 网上的风气不好, 但并不代表所有的人都在网上。 城市的风气不好, 但并不代表城市人口会占多数。 总而言之, 言而总之。 到什么时候都是好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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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18.2.2010 14:39: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hermanren 于 18.2.2010 14:41 编辑

如果陈当时和人家谈恋爱,然后xx,然后拍片,你的可耻的标准是婚前性行为都可耻么?你敢开个投票问问德国有几个人"不可耻"么
你这标准不会是从古代穿越过来的吧,神话看多了?
我就不明白了,你们这些人的立场为什么总是站在可耻的人一边呢?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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