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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1.12.2010 17: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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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所概括的封建制的一些特征是:领主,或称“王侯”或“宗主”,是土地的主人;封臣是佃户,但是封臣之下可能还有下一级的封臣。在封臣和宗主之间的封建契约包含着双方的义务。宗主不仅要庇护它的封臣以抵抗入侵者和盗贼,而且还要注意他们在任何争端或论争中是否获得公道;封臣对其领主担任的服役有兵役、宫廷劳役等义务。领主依靠一支骑士队伍来保护自己领地范围内的封臣。
这样的情况,跟中国的绝对王权没有多少共同之处:在中国,武装力量只能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的,私人武装力量的出现是特殊情况;名义上,保护人民的是中央政府而不是地主;中央政府跟私人之间并非一种契约关系,中央有权没收私人的土地、财产重新分配。把中国这一段历史叫做“封建社会”,如果不是无心的“张冠李戴”,那只能是有意的“指鹿为马”。
黄仁宇先生的论述可能更为准确:
“欧洲之feudal system被称为feudalism起源于法国大革命之后,当日作者以此名称综合叙述中世纪一般政治及社会的特征,并未赋予历史上的意义。缕列这些特征,使feudal system给人以明确的认识,这是本世纪的事。迄至1950年间美国多数学者商讨之后,才觉得这种组织制度,包括中国之封建制度在内,有一下三种特点:(一)威权粉碎。即封建制度行时,虽仍有中央皇室的残型,其实税收之征集与支付,民法刑法至裁判,以及兵役的区处,全由地方首脑就地方作主,可以说是集‘地方分权’之大成。(二)公众事宜变为私人产业。裂土封茅必须固定,所‘封’的方域,全部成为被封者的家产,通过遗传,永为恒业。皇帝的宝位不算,其他下至各乡邑,全部出诸遗传,都为私人产业。全民都处于不平等地位,都有尊卑上下的次序。所以欧洲的feudal system就使得土地不得出卖,如果土地出卖,社会流动性大,其组织制度就无法维持。(三)武士传统。以上条件,全民都在金字塔的形状下,已有军事精神,于是武士与地主及政治力量,凝合为一,职业军人就是骑士,也是贵族。参与讨论的一位汉学家,指出在前述的定义下,中国的封建制度只有古代商周间的一段。一到魏晋南北朝,虽表现若干封建因素,已不成为一种制度。”[5]
其实,就算是西欧的封建制度,在时间和空间上也有着千差万别的情况,20世纪有些学者颇为怀疑其普遍性,认为可能只是19世纪德国学者们根据部分地区情况研究的结果,在西欧广大地区也不完全一样。
结论
结论十分之简单,中国有自己的历史发展道路,从秦到清这一段漫长的历史,不能用“封建社会”来指称。除了西周以外,中国不可能有过什么“封建制度”“封建时代”。几十年来“封建”一词被严重地误用,已经把“封建”的原意给淹没了。
上面所做的工作有意义吗?应该说意义不大,我们只是破坏。打翻一个旧世界容易,建立一个新世界难。有些朋友总是问我,如果这一段历史不叫“封建社会”,那应该叫社么?我觉得这是中毒太深,就算是同意我的具体结论,但思维模式仍是旧式的,以为世界上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历史分期理论,前面所说的错误只是用错了方法。如果一个分期理论有助于我们认识历史,那就拿来用用;如果造成了反效果,为什么不把它抛弃掉?
[1] 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4月,第29页。
[2] 《中国史研究动态》
[3] 何兆武:《历史理性批判散论》,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232-237页
[4] 海斯、穆恩、韦兰:《世界史》,北京,三联书店1974年,第443-444页
[5] 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界》,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第18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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