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周游
德国频道
查看: 1225|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寄东西回国有限制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1.12.2010 20:2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想在圣诞节前寄些东西回国,不知道是不是什么都可以寄,比如烟,酒之类的:ask:
2#
发表于 27.1.2011 07:47:00 | 只看该作者
看到时太晚了,你还需要答案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楼主| 发表于 27.1.2011 10:3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7.1.2011 16:50:38 | 只看该作者
完税价格1000人民币以内,执行的是06年的条款,如果葡萄酒是750毫升一下11度一下,完税价格是100元,关税是50%,你想带什么说的具体点,我再回答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2.2011 00:0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7.2.2011 22:39: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蓝水晶 于 7.2.2011 22:43 编辑
两汉司徒 发表于 27.1.2011 16:50
完税价格1000人民币以内,执行的是06年的条款,如果葡萄酒是750毫升一下11度一下,完税价格是100元,关税是 ...


新标准是10年7月出台的。9月1号施行。会出现退回发送国的情况。纳税已经不算什么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7.2.2011 22:41:3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7.2.2011 22:42:05 | 只看该作者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2010-07-0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8.2.2011 07:17:41 | 只看该作者
蓝水晶 发表于 7.2.2011 22:39
新标准是10年7月出台的。9月1号施行。会出现退回发送国的情况。纳税已经不算什么了。 ...

旅客行李物品
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这个是07年,  我还记错了,不是06的。

关键是根据这个表把完税价格控制在1000RMB以内,去年的那个新规定基本上就是说完全要征关税,其它的没什么变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信息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1, 14.11.2024 13:21

关于我们|Apps

() 开元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