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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开车出了场大车祸,在一个路口没红绿灯了,结果漏看了一你个Stop牌子,造成车祸。我的车子报废了,安全气囊开了,对方的车子也估计废了,后来我们被救护车送去了医院,经过检查以后我们都没有受什么伤,我只是有一点擦伤,对方4个人只有一个人受了轻度的软组织伤,连皮都没破。现在我被警察局写了Beschuldigungsanhoerung,上面提到Fahrlaessiger KoerperVerletzung ,很害怕,当时我们一起离开医院的时候我还特地的问对方有没有什么事情,对方说一切都好。在这里诚信咨询一下,什么程度上的受伤被定义为人身伤害啊?如果只是擦破点皮叫做人身伤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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