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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案让更多官员感受法治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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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12 18:5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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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晚,湖南省劳教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省永州市劳教委对“上访妈妈”唐慧的劳教决定,第二天,这个消息占据了互联网各大华语门户首页位置和微博的热点排行榜首。人们一边为唐慧感到高兴,一边也对湖南省官方的明智之举表示了肯定,并盛赞湖南省基于“法治思维”的理性抉择。

    此事源于6年之前的一起刑事案件。2006年,唐慧年仅11岁的女儿乐乐,被当地人周某、秦某等人劫持,轮奸后又强迫卖淫,并致乐乐染上了终生难愈的性病。几经审判,7名被告人被判重刑,其中2人死刑。但唐慧不服,认为其中存在警方包庇的情形,她还希望法院判处全部7人死刑,赔偿184万元等,于是,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过激式上访。永州官方一怒之下,于8月2日以唐慧上访行为存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她判处1年6个月的劳教。

    唐慧被劳教,引发了公众的广泛批评和抗议,随着法律学者和一些意见领袖的加入讨论,人们从单纯关注唐慧的命运,逐渐转移到了人权、法治等宏观话题。一时间,湖南官方面临相当大的压力。

    人们原本以为,湖南应对此事,也会像此前其他地区的官员一样采取拖延、忽悠等战术,但让人意外的是,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仅仅两天,湖南官方即宣告撤销劳教决定。纵观这一过程,其实有两点因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汹涌的民意,一是湖南省级决策层对民意的良性互动。而形成这种互动的基础,恰恰是朝野有关法治思维和人权理念的公约数。

    唐慧案件的好结果,让人不由得想起了过去发生在中国的两件事——邓玉娇案件和聂树斌案件。

    2009年5月,湖北省3名政府官员在宾馆对服务员邓玉娇进行性骚扰,被邓刺成1死1伤,围绕邓的法律责任,民间舆论和湖北官方反复角力,才迫使官方承认邓的“正当防卫”并对邓“免于刑事处罚”。

    1994年9月23日,河北石家庄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当地青年聂树斌被作为罪犯处决。十年之后,此案另一真凶出现,但河北方面拒不对此案作出复核,直到今天,聂树斌还蒙冤未申。   邓、聂、唐三案,虽然案情不同,但就其本质而言有相通之处,即面对汹涌的民意潮和明确的法律与事实,有权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官员,应当怎么面对和处置。这三起案件,让人们看到了湖北官员对民众的忽悠、河北官员对真相和生命的漠视,也看到了湖南主政者的明智和理性。而所有这些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官员是否以法治的理念和思维模式去进行公共决策。

    邓案和聂案,体现的是官员的“维稳”意识,即把民意的汹涌看成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把政府的面子作为衡量社会稳定的标杆;而湖南方面则明确意识到唐慧作为弱势群体的人权之重要性,在公众广泛批评之时,敢于承认不当并立即纠正。可以说,在唐慧案件中,虽然湖南官方一时失了点“面子”,却赢得了长久的民意。而这一切,恰恰是基于对人权和法治理念的高度把握。

    多年来,虽然中国上下在努力推广法治理念,但现在看来,至少相当一部分官员对“法治”的认同,还处于叶公好龙的地步,甚至在很多官员眼中,法治就意味着权力受到制约,意味着向规则低头,意味着失去特权,意味着如履薄冰。所以,众多官员对法治虽口口声声却心有戚戚焉,本质上就是这些官员对于法治仍然存在严重的内心纠结与惶恐。

    唐慧案件的一波三折和最终理性处理之后民间对官方的盛赞,其实让官员和民间共同感受到了法治的快乐。我曾就此写过一篇题为《唐慧案:民间和官员的共赢》的文章,指出在本案中,官员战胜了面子观念,战胜了过去习惯于不向民众低头的高傲心态,这也是一种战胜自我的胜利。

    唐慧案件的良好结局证明,“法治”和“人权”,并不是冷冰冰的概念和虚无飘渺的理想,更不是僵化的框框,而是人性光辉的最重要体现。有了法治理念并据此行事,官员就会感受到真正的快乐——那种没有遗憾、没有担忧、没有怨恨、没有侥幸的快乐。

    唐慧案件所引发的官民良性互动,其实也从某种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对于法治的迷惘与困惑,缓解了官员对于法治的内心恐惧。事实证明,依据法治理念和法律规则行事,能够给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人以稳定的行为预期和安全的行为选择。这与人治思维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不确定性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说起这些有关“法治”的道理,多数人也能理解,特别是众多官员,在各种政治说教中自然能感受其道理所在,于是,有关法治的落实,则成为一个新的问题了。我想,这既取决于整体的政治环境,也在很大程度上与政治家本身的法治素养和境界有关。
在这个问题上,不得不提一下作为湖南主官的周强的履历。1982年,他从有着“中国法治摇篮”之称的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并长期在司法部工作。这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重要的履历,应该历练了他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准确把握和全力实践。事实上,他从团中央转任湖南省长开始,直至后来担任湖南省委书记,力推的最重要事务,就是打造“法治湖南”和“法治政府”。在他的主导下,湖南制定了全国首部《行政程序规定》,使全省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融入了法治理念中最为重要的“程序公正原则”。

    现在看来,唐慧事件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这么漂亮的解决,不仅与周强本人作为“法律人”的强力介入有关,更与他多年来在湖南力促的“法治湖南”秩序有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唐慧事件的发生,证明了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但此事的圆满解决,更证明了一个政府及其领导者怀有法治理念并践行法治标准,是多么的重要。

    笔者注意到,除了湖南,其实还有其他越来越多的中国官方重要机构,开始了法治官员的法治实践,如环保部、审计署等等,这些可喜的转变,不仅源于这些机构主官的先进理念和高效作风,也源于多年来中国上下对“法治”的传播和教育。

    诚然,和很多法律学人一样,笔者也一直在呼吁更快推进法治,也一直在抨击违反法治理念的恶劣行为。但我相信,随着法治理念的日益普及,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日渐提高,随着法治的价值图谱日益明晰化,随着诸如周强等有着法学背景和法治思维的官员进入越来越重要的岗位,中国的法治进步,当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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