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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常务制(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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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3.2009 03:38: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常务制(议题)

【人民代表常务制】是指“人民代表”脱离原单位的工作,专门从事“人民代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这一条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那么,就是说,每一位代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必须具备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时与之相匹配的权力知识和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一条阐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那么,就是说,每一位代表必须具有高质量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这一条阐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范围”,那么,就是说,每一位代表必须精通、洞悉其职权范围的相关知识和情况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上述各条分阐明,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②有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的权力。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④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那么,就是说,每一位代表必须了解上述这些国家领导人的工作质量情况,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所工作质量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各条阐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及其职权范围。那么,就是说,每一位代表①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必须具备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时与之相匹配的权力知识和法律知识;②必须精通、洞悉其职权范围内的相关知识和情况动态 ;③必须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质量情况,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所工作质量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议。
《宪法》赋予“人民代表”依据《宪法》选举、罢免、检测、咨询、质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至高无尚的权力;要求人民代表具备行使权力时与之相匹配的智慧。
从《宪法》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条款中可以得出结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宗旨是:①保障政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避免政府在工作中出现失误;②防止少数人“专权”搞独裁统治。
每一位代表肩负着对祖国和人民责任和使命。
责任和使命是对祖国和人民的爱。
责任和使命是智慧的源泉。
“人民代表”是权力、智慧、爱的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就要给“人民代表”(不含常委)用于充分展示、发挥权力的政治平台。一年365天当中,就那么十几天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很难发挥他们的才能!
“人民代表大会”的体制削减了属于人民的权力,即,“人民代表”权力。
㈠用“时间价值”的观点来衡量“人民代表”(不含常委)的权力。
人民代表行使权力必须要具备与之相匹配的对祖国和人民的责任和使命,即具备与之相匹配的智慧。体现责任和使命当然离不开用“时间价值”来衡量。
人民代表如果没有充分的时间学习、研究、调查:①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时与之相匹配的权力知识和法律知识;②精通、洞悉其职权范围的相关知识和情况动态 ;③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质量情况。那么,人民代表就不能充分体现他们能力和智慧,即,对祖国和人民高度的责任和使命。
【代表】由行政区、团体、机关等选出来的人。
从定义可以看出,“人民代表”(不含常委)并不是一种专职的职业,是一种带游动性质的临时工作。
一个根本条件是,“人民代表”(不含常委)的薪水是由他们本单位发放,这就是说,“人民代表”(不含常委)的工作是以他们所在的单位为主的。“人民代表”(不含常委)学习有关上层建筑及其国家机器的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从哪来?
一名优秀的汽车驾驶员是不可能同时驾驶两辆汽车。试问,谁有能力同时骑两辆自行车?
由此可见,工作时间削减“人民代表”(不含常委)的权力。
㈡用“经济杠杆”来衡量“人民代表”(不含常委)的权力。
“人民代表”(不含常委)赖以生存的条件是他们在本单位得到的工资,这些工资是他们日常衣食住行的保障。那么,“人民代表”(不含常委)学习有关上层建筑及其国家机器的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参加社会实践的经费从哪来?
③用“办公地点”来衡量“人民代表”(不含常委)的权力。
假设,人民群众找某一位他们信得过的“人民代表”(不含常委)替他们办事或表达意见时,这位代表在什么地方办公?看来只有在其家中,或在其所在单位办公。从另一个意义讲,侵犯了这位“人民代表”(不含常委)其家庭,或在其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的体制”无情的消减了“人民代表”的权力。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成了“走马观花”的大会。“人民代表”的头衔成了代表们头上的一顶象征至高无上荣誉光环;“人民代表大会”成了少数专权者遮掩“独裁”的花环。
【走马观花】比喻粗略的观察事物。
寓言故事“走马观花”,讲述的是一位腿瘸的男青年和一位豁嘴的女青年相亲的故事。男女青年都为了掩盖自身的缺憾,男青年骑着马到女青年家去相亲,而女青年则拿着一朵花挡住了豁嘴。他们就是这样“走马观花”的完成了相亲的大事。
历史的教训应该汲取:①酝酿、支持发动朝鲜625战争,并出兵与联合国部队对抗;②支持波尔布特的血腥统治;③搞如同小孩 “过家家”的“三面红旗”、“跑步进入社会主义”、“大连钢铁”……;④三年大饥荒的遍地饿殍;⑤文革的十年动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若,“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了《宪法》赋予的权力,上述的灾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智慧来源于学习和社会实践!没有学习和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就不可能有智慧! 没有智慧是无法行使权力!因此,“人民代表”的工作要实行“常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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