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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浅谈"网络暴民"的根源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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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0 21:3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我国屡次发生的“网络追杀令”事件,西方媒体称之为“中国网络暴民现象”。这一现象的根源,既来自于针对网络的伦理道德、法律制度与现实生活相比存在的纰漏,又取决于网络文化氛围的影响,网络行为主体的潜在意识和网络媒介的推力。本文试图追溯“网络暴民”的根源,为解读“中国网络暴民现象”提供另一种思路。 ) ~9 ?' _# `- \/ v
    关键词:网络暴民;根源;因素 : l+ {8 C1 j1 t, _$ A2 _
    一、“网络暴民”的前世今生
  N9 n% r9 [. N1 B5 Q    中国于1994年4月正式联入互联网,1995年5月正式商用化——允许个人或企业联入互联网 。互联网的发展,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集聚空间和言论空间。交互性的发展使得互联网开始由虚拟走向现实,其形成的虚拟环境逐渐影响人们的现实生活。与此并发的是中国网络空间上呈现的一种独特现象——“暴民现象”。
2 u6 u2 F! d2 N! T. L" Y    (一)何谓“网络暴民”
1 v" ?; Y6 I& @    “网络暴民”这一特定称号源起于“铜须门”事件。2006年4月,一男子声称自己的妻子有外遇,在“天涯”论坛上私自公布了妻子和情人“铜须”长达5000字的对话记录。随后有网友贴出“江湖追杀令”,其中一人更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短短几天内,网友们便查实并公布了“铜须”的真实身份、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当事人遭到严重骚扰,以至于不得不退学,封闭在家中躲避恐吓袭击。针对此事,《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纸,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隐私权、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强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认为“虽然网络战争随处可见,但这种现象在中国拉响了警报,因为这种行为在过去会导致暴力事件,使人想起文化大革命时期,学生殴打老师和民众的那段历史”。由此,境内外各大主流媒体转而声讨“网络暴民”。而另一方面,主流媒体的批判也引发了“网络暴民”反方的强烈反击,出现“慎言网络暴民”之呼声,由此掀开“网络暴民”概念与定义的争议。
' v( @$ C& H$ \    “网络暴民”这一现象发端于“虐猫案”,形成于“铜须门”、“韩白骂战”,进而在各自的社区开展无数次捉奸、围堵,制造了“最毒后妈”等一系列纯属虚构的噱头之后,泛滥于2008年的“王石捐款门”、“谭静坠楼”等事件。 - F! F6 R+ e3 P: B
    (二)“网络暴民”的内涵
  \2 v1 Z' r0 h  N: J- z    “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被国内外媒体定义为“网络暴民”。目前国内外学界和业界还没有对“网络暴民”的内涵明确地界定,基于其行为动机及破坏性可将网络暴民分为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两种:狭义的网络暴民是指对现实产生了实质性威胁的人们;而广义的网络暴民是指那些在网上谩骂、诽谤、攻击他人的人。 9 d+ t( D; I2 J/ Q1 O- k
    二、揭密“网络暴民”
+ v& u( |; J0 K( G' h    1、网民的结构特点 , T4 |! N3 t% s2 D8 l. j2 ^
    据CNNIC2008年1月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7年12月,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接近2/3(65.7%)的网民或者在网上发过帖,或者给互联网上传过内容,即1.38亿网民都对互联网内容做出或多或少的贡献。
% _8 Y3 h8 E" a; @  L    (1)从网民年龄结构看,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的网民群体仍以青年为主,总体网民中的31.8%都属于18~24岁的青年。这个年龄段的网民中,学生网民群体占据重要地位。 其群体特征一方面表现为心怀正义、充满激情、好奇心强、对外面的世界颇有兴趣、容易追赶潮流、强烈渴望融入社会、热切希望表达自我并表现出积极的参与性,另一方面表现为道德水准、文化水平不高,尚未形成成熟的独立价值观。 9 y4 n, d& g% @; [
    因此,他们对网络BBS热议论一些事件往往不是独立的审视,而是从众,好以所谓的“道德审判”自居,而相对忽视对其行为合法性的思考,甚至于忽视事件本身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低龄化网民相对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初期,叛逆、急噪的心理特征使得该部分网民利用网络来发泄,寻求快感。 $ h, e+ @2 p, b/ Y/ Q: W0 ]& r" R7 A
    (2)从网民的文化结构看,与人口总体相比较,网民属于其中学历较高的人群。但不同学历人群的互联网使用正逐步向较低学历人群扩散。1999年以来,大专及以上网民比例已经从86%降至目前的36.2%。网民结构普遍存在的低学历走势,使得互联网虚拟的世界中,低素质人群其观点、用语及思维走势缺乏相关素质的自律,混淆道德与非道德界限,容易随性发泄,导致低俗、跟风行为的出现。
2 w2 @1 r. t1 C0 X, S+ l9 |, w% B4 M    (3)从网民的收入看,中国网民总体收入偏低,月收入一千五百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网民占到总网民的三分之二,其中有收入但收入在五百元以下的网民比例较高,这主要源于学生在网民总数中比重较高的原因。而这一部分网民往往对目前社会种种不公平、丑恶的现象不满、愤懑,但又感觉个人力量微小无奈,找寻不到解决的出路。现实的境遇与网络暴力事件一拍即合,在咒骂中,网民在虚拟的行侠中获得某种快感,同时也对现实的种种不得意也找寻到了发泄的出口。 3 ^  ?7 r' J- ]6 D( B/ q
    2、新旧媒介的推力 4 C0 _4 U6 e& @; }( M, s
    “网络暴民”与相关的热门网络事件形同孪生,相互推波助澜。而事件之所以成为“热门”事件,与新旧媒介的推动息息相关。 . i& y& c6 |. `- @
    (1)泛化的BBS论坛的版主“置顶”权利。置顶,是一个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指“版主”有权利并有义务经常上网站论坛浏览帖子,同时将好贴放在顶处与大家分享。因此,作为“把关人”的版主,其自身的立场与价值观无形中对信息的引导起到“意见领袖”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由“大众论坛”向“商业论坛”的转变,受某些商业利益的支配调控,版主对网络言论“置顶”的选择不得不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如迎合观众低俗需求以博取点击率,甚至制造事端,引发广泛热议,以此提高网站知名度等。此回顾2008年“谭静坠楼”事件,此事之所以会被广泛关注,与站方将其反复“置顶推荐”的行为息息相关。由此观之,商业化的网络社区走势,其体现出来的“媒体性”不在于内容是否被用户关注,而在于是否被编辑刻意、主观地引导。
) s# P; J" S& _    (2)异化的“人肉搜索”。发端于2001年,盛行于2006年,并呈逐渐泛滥之势的“人肉搜索”与“网络暴民”的发展走势一脉相承。如“猫扑网”专门设置的“人肉搜索”板块公告栏上的说明:“mopper之间从来都是互相帮助的,赏金猎人也是好传统。虐猫女、色情武校都在热心MOPPER们的帮助下一一现形。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人肉搜索引擎的帮助,这里你可以提出任何问题、请求任何帮助。我们不保证你能得到你想要的答案和帮助,但是能保证你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和获得最快乐的帮助”。网络媒体的有意识引导,使得事件的发起者与参与者以“道德卫道士”自居,认为其行为是维护现实的道德,让“不道德者”无地遁形。然而,“道德衡量”标准的缺乏,导致大规模的“以暴制暴”行为,助长“网络暴力”事件,并对人们合法的隐私权及现实权利构成严重侵害。 / L  H- @- J( j
    (3)非理性报道的“传统媒体”。随着新旧媒体的互动及渗透,传统媒体渐向新媒体摄取报道视角。近年来,媒体为提高收看率而对“暴力事件”展开大规模的追踪后续以及评论等方面报道,一方面使人们反思关注暴民现象,另一方面,又重新引起人们对源头事件的兴趣及追踪。在这样一种方式下,媒体对“暴力事件”的报道引起人们更广泛的关注,也因此引发更大范围上“网络暴民”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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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2010 23:50: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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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2.2010 11:29: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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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2.2010 08:28: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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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0 23:45: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呵呵2009 于 8.2.2010 23:48 编辑
1 S0 p1 j4 x5 Z$ \6 E+ _( f
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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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w  Z/ {: o) C8 }  j3 ?言论自由,但是不能胡说八道,更不能臆想4 `2 K- h  z8 \- [  }6 x'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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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何患无辞?8 r5 s. `' t4 r8 p/ p  X4 P% n
dietotenhosen 发表于 8.2.201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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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s; R  v, [
8 r' U! u( b( P1 {6 \    不过那个zhao mm的事情应该是大家没有冤枉她,大部分证据都是她,她老公,还有她朋友爆料所得的结论,她确实欺骗了大家,但是有一点确实是大家做的有点过,应该给1周左右的宽限期,有点操之过急的人肉人家了,毕竟不是罪不可诛,即使是犯罪分子人道来说还要遮着脸,天涯上看到这个zhaomm的照片都被人搜出来了,还被人骂脏话,有点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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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0 23:02: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dietotenhosen 于 8.2.2010 23:03 编辑
+ t/ D- R2 H; l7 y
4 W4 i1 t1 z- {$ I可怕
0 [- D) g! ]* y3 p1 ~) f
( M5 V6 H  Y$ G0 t5 J3 H言论自由,但是不能胡说八道,更不能臆想' X, Z- Z8 G$ P3 r. {# B

- g0 F' V. v+ b0 E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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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0 22:27:39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民主的本质就是mob autocracy,忘了这是哪个老家伙的理论了,不过有道理呵呵呵
) w' T( s1 f! J8 ^$ L! D1 D5 Z让我选mob autocracy还是elite governance,我肯定选后者,不仅因为爱国才这样选,是有利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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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0 21:32: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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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8.2.2010 21:31:35 | 只看该作者
3、网络特征的缺陷0 r- ~# G- e9 l5 K) F' R. g, k
/ {" P+ E1 Q+ x  k: Y  E( W
    与现实世界相比,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隐蔽性、随意性、开放性、间接性的特点 ,而正是这些特点使网络技术引发了大量负面的网络伦理问题,而这一负面的问题无疑引发“网络暴民”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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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匿名”构筑的“自由世界”。网络交流的匿名性使每个人拥有同等的受到尊重的机会。网络交流的特征使它成为道德最自由的地方,以至于有学者称其为“历史上最接近真正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东西”。因此,网民对现实的物质重压与精神压抑都可以自由而毫无顾忌得以宣泄,并由此引发众人对同一事件的集体狂欢。与此同时,网络匿名性导致监督机制的弱化甚至悬置,使得网络因诚信意识及道德意识的缺失而成为一些无从证实的传闻、流言、诽谤、谎言等各种不健康信息存在的渠道。社会学者夏銮说,“我觉得网络之所以频频出现这种集体声讨、讨伐运动,当然一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愤。但是,有的人在这些集体行为中扭曲了是非观把某一事件、某一个人变成了一个宣泄的工具,在网络上寻找替罪人,把平时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一些愤怒、不满转移到网络上,转移到别人身上,随便找了一个替罪羊进行发泄” ,成为“网络暴民”为之存在的根源。2 m8 ~3 j+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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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络法律漏洞。互联网发展的突飞猛进与网络立法相对滞后性的矛盾导致网民严重失范行为的产生。“网络暴民”往往源于对事件的道德审判,而这样一种道德“审判”一旦脱离了虚拟网络,回归现实,便延伸至现实,触及人们的现实权利。“一方面,网友往往是从一种单纯的从众心理和正义感出发,借助网络的巨大传播作用,使受害人跌入‘人民公敌’的深渊;另一方面,这种网络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往往不仅仅局限于网上,而是直接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甚至直接发展成为治安事件或者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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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网络暴民惯用的“人肉搜索”方式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很可能构成名誉权、隐私权、安宁权等侵权行为 。然而,网络法制的不确定性使得网络主体无法确定,如传统的法律要求在确定起诉对象的名称,而网络本身的虚拟性隐蔽了主体,造成起诉无法成立;另一方面,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如网络暴民的过激言论到底属于“个人”的责任还是“网站”的责任?这一问题至今仍是争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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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 W  |/ H) H& B    因此,人具有的自然属性与相关监督约束规范的缺失之间的矛盾导致“网络暴民”的必然。人的自然属性缺陷一方面来自社会的工作、学习压力,另一方面来自传统道德的礼制规定,使得个人的欲望和情感难以满足,而监管缺失的网络恰给人提供这样一种发泄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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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N! F3 r, y) r; L3 X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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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 G3 M3 z( n    “网络暴民”的形成是社会、文化、网络、法律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杜绝这一现象,需要多方配合及努力,一是有效提高人民的素质,提升网民辨别真伪的能力;二是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三是健全有效监督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形成有效的网络监管体系;四是加强道德体系建设,形成有效的网络自律环境。/ r/ A1 C1 I( O9 I' Y

8 l/ w. F) p+ G/ d9 B    “网络暴民”是一个新近出现的词汇,其发生与发展有其必然的过程与规律,净化网络环境当从源头开始。(作者党日丽单位: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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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  l, w" G+ Y6 [' \& G
# b3 v/ \' p. A7 U- t* b2 Q
    1、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P133.
% d0 }9 M7 Z. `) }* b, g  ^7 @; n$ f" i7 N: c/ |
    2、http://www.donews.com/content/20 ... 6-b61744013295.shtm
0 \: H* _8 M" Y, P
7 V" ~  O4 e2 P3 u' X# N    3、鄢烈山.慎言“网络暴民”.[N].南方周末.2006-4-27.
; [  U( b; C$ ~' |* O- a; w& p9 s6 X3 f4 i" I; e$ ^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8-1.P15.
! b5 R; r9 x4 t% N3 f1 d2 r* i+ w6 g# ~" j  s/ P: p' L
    5、高维钫.电脑网络对当今哲学的挑战及应答[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4)P731.- Q: S0 D- F! Q3 S! P' b: S

6 g) O6 B  t. l, H1 m+ R$ N2 q    6、网络讨伐更应该被讨伐[N].成都晚报.2006-6-11.! f* U( w+ Y' {0 g7 M0 \- ?5 V0 S
& s  d+ \* r) D6 y' h0 c/ Z
    7、于国富.律师眼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N].法制日报.2008-1-27.
# \  K$ C' i' t$ z; L, q$ J- Y4 h
# c# a) C  G' H    8、“人肉搜索”的法律风险报告[N].信息时报.20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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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u. R) @( p3 j# B4 t! _: a; D& i/ z; n
    [1]彭兰,主编.网络传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 }2 @. p1 x6 h

+ q3 o4 @) i: o' r4 p    [2]张文杰,姜素兰.网络发展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1998(3).
+ y( O1 \0 C% H
8 g3 D0 _& U0 m( l    [3]鄢烈山.慎言“网络暴民”.[N].南方周末.2006-4-27.
# H' [- c$ f! i+ E+ ^% c
- ?2 P- I6 `6 S! ]& x: R2 v+ B    [4]刘新传.探析“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以“虐猫、铜须事件”为例[EB/OL].中国新闻研究中心.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28/5777579.html& N' R- H% [$ h6 ?0 {

  g$ B/ c& x: G( x. r; r* `) w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0L].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8/01/17/4966.htm.2008-01-17.! \( A9 `# O" f# y! x- W, v1 E! z
( y! h2 O8 ?1 \5 s
    [6]猫扑网.又是春花烂漫时――中国互联网开创第四盈利模式[EB/OL].www.mop.com.2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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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2010 21:31: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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