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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ugust_unbear 于 17.8.2009 18:24 编辑
好!我支持!我也要出点力!翻译了应该会对很多人有用
我的msn:august_unbear@hotmail.com
第二十一条我领了 § 21 Selbständige Tätigkeit
前几天看过一些还记得
翻译好了
§ 21. 独立经营活动
(1)一名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居留权以从事独立经营活动,当
1.非常有利于经济或者满足特别的地区性需求,
2.在经济方面被正面评估和
3.资金可以由个人资本或者个人信用保障。
在条例中给出的条款1和2的前提条件是至少完成250000欧元的投资并提供5个工作岗位。此外评估能否满足条例1中所列
条件主要根据企业构想,该外国人的企业管理经验,企业资本量,就业和培训环境关系和在创新研究方面的投资。上述
条件由企业计划进行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的专业团体,主管工商局,公立法律代表机构和主管劳动局进行评估。
(2)当相互之间存在依据国际法的纳税优惠时,也可以授予居留权以从事独立经营活动。
(3)超过45岁的外籍人士,只有当他已有相应的养老保险时才能被授予居留权。
(4)此居留权最长期限为3年。在3年之后,如果该外国人可以成功完成所计划的经营活动,并能为本人及家庭成员提供
充足的收入用于生活保障,则可根据§9第2章被授予移民权。
(5)一个从事自由职业的外籍人士可以忽略条例1而被授予居留权。所申请用于从事自由职业的居留许可必须被授权或
者其授权书被同意。相应的采用条例1的条款4(在原版德文法律条文中就不存在!!)。条例4不适用。
(6)若外籍人士以符合其他条例所规定的条件获得了居留许可,其仍然可以在满足此居留许可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独
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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