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开元华人社区 开元周游

标题: 给当事人一些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neutralMuenchen    时间: 18.2.2010 03:52
标题: 给当事人一些意见
本帖最后由 neutralMuenchen 于 18.2.2010 13:06 编辑

看不下去了。不希望成为鲁迅笔下那群“麻痹的中国人”中的一员,只做看客,同样希望当事人能够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以下只是我的一点分析,仅供参考。

属人管辖权:“小眼睛”(假定她为中国人,如果不是中国国籍此案另行讨论)以及37位当事人均为中国人,根据刑法第7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对于37位当事人的罪行认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刑法第3条,由于刑法对于一夜情尚未有明文规定,因此37位当事人不构成犯罪。

对于“小眼睛”的罪行认定:

1.小眼睛是否涉及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小眼睛并没有骗取财物,故诈骗罪不成立。

2.小眼睛是否涉及侮辱诽谤罪?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由于小眼睛并非捏造事实,这37位当事人确属自发行为(37位当事人可扪心自问),故诽谤罪不成立。

(2)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a、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此处37位当事人已经很难在自己的社会环境中相处下去,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b、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包括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小眼睛”利用网络媒介泄漏他人隐私,诋毁37位当事人人格,构成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网络媒介属于公开媒体。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这里很明确为37位当事人。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由于该事实已通过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并且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实属情节严重。

 
      c、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1989年出生的小眼睛已经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有精神障碍则根据刑法第18条进行排除或者限制)。

d.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这里讨论分为两种情况:



aa,“小眼睛”就是想“教训”一下37位当事人,此为直接故意;
bb,“小眼睛”处于“资源共享”或者好玩的态度放到网上,是否为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即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放任或追求其发生的;
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作为20周岁的成年人,“小眼睛”在将当事人资料传送到网络上时必然预料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因此这里排除间接故意。
因此小眼睛属于直接故意。


各项犯罪要件都满足,因此侮辱罪成立



提起诉讼:
根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告诉才处理,自诉转公诉必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学理解释)根据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京99904     8398,侮辱罪、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指:

(1)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在公共场所实施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会秩序混乱;

3)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 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因为实在没空翻贴取证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从开元的浏览量以及此消息传播范围来讲已经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我个人认为公诉机关完全可以提起公诉。但是鞭长莫及,难道非要等事情闹得更大了触动了公诉机关才开始管?所以检举亦可,自诉也罢。至于“小眼睛”能否找得到,相应的侦查部门自会定夺。


总结:37位当事人选择一夜情,从道德上讲确实需要批评,但是有句行话叫“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总是有灰色地带的,社会不可能要求人人高尚。

本人才疏学浅,以上简单分析仅供参考。、

看到各位提出来隐私权和名誉权的问题,我已经用粉红字体标出,这两个权利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当事人需要赔偿的时候才需要考虑的,目前只是讨论刑法上的定罪量刑,小女无知,只是出于好心给37位同学找个出路,因为也有我认识的人,不过也请各位留点口德,我既然跳出来把案子分析一下,明白人自然知道我不是打酱油的。


作者: TimTom    时间: 18.2.2010 08:50
这个专业分析很靠谱,就看37要不要打官司了。打了可以对小眼睛给予相应处罚,但会让事件影响更加扩大。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09:22
我对法律是外行。可能中国的法律中跟本没有一夜情这个词。既然没有法律规定一夜情是不是属于犯罪, 也就不会有法律规定一夜情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就像是有人泄露了别人偷窃的信息,因而给这个人名誉尊严造成伤害。 法律是应该去惩罚泄露别人信息的人,还是该去惩罚偷窃的人。中国现在还像也是在全面扫黄。一夜情是否合法好像也很难说。
作者: perl    时间: 18.2.2010 10:15
侮辱罪成立neutralMuenchen 发表于 18.2.2010 03:52


我觉得这样给小眼睛定罪很不公平, 定罪是法官的事情, 不是网上你我的事情,很怀疑你是不是学法律的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0:26
明显是侵犯隐私和名誉权,哪跑出来的二手律师...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0:45
回复  hs201000


    在中国,未婚成年人的纯粹意义上的一夜情百分百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 ...
redqibing 发表于 18.2.2010 10:27



    一夜情是否能等同于嫖娼呢? 如果不能等同,区别在哪呢?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0:50
金钱交易
就好像你和朋友普通吃个饭是否等同于贿赂?
一夜情是否能等同于嫖娼呢? 如果不能等同,区别在哪呢?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0:45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0:55
金钱交易
就好像你和朋友普通吃个饭是否等同于贿赂?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0:50



    其实无论是一夜情还是嫖娼,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已经不是金钱交易了,而是为了肉体淫乐。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1:03
嗯,其实不管是招待朋友还是贿赂,都是为了填饱肚子
其实无论是一夜情还是嫖娼,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已经不是金钱交易了,而是为了肉体淫乐。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0:55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1:03
她死不承认自己是女生。这几天关注她回帖的,有人觉得她有可能是男人么
回复  hs201000


    你是个乖乖女吧,连嫖娼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每个男人都是性变态哦~~ 哈哈哈 ...
redqibing 发表于 18.2.2010 11:00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1:10
嗯,其实不管是招待朋友还是贿赂,都是为了填饱肚子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1:03



    如果请人吃个饭也能把这个人贿赂了,那这个人也太好答对了。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1:19
一夜情和嫖娼要达到的目的基本相同,所做的事情完全一样,如果按照我的观点来看,两件事情基本可以等同。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1:20
是啊,这么点小事也算贿赂,欧美这些大公司真是脑残,还搞什么招待费限制
如果请人吃个饭也能把这个人贿赂了,那这个人也太好答对了。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1:10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1:21
目的是啥?上床?
那找你的逻辑,结婚和包二奶,甚至嫖娼性质也没啥不同了
一夜情和嫖娼要达到的目的基本相同,所做的事情完全一样,如果按照我的观点来看,两件事情基本可以等同。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1:19

作者: neutralMuenchen    时间: 18.2.2010 11:33
这个专业分析很靠谱,就看37要不要打官司了。打了可以对小眼睛给予相应处罚,但会让事件影响更加扩大。 ...
TimTom 发表于 18.2.2010 08:50



    一方当事人没有找到,这个问题才是关键。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1:35
这事必须壮士们去报案,这种属于不报不理的案件,没有公诉一说。
至于被告,要是每个案件都要找到被告才能立案,还要警察干嘛
一方当事人没有找到,这个问题才是关键。
neutralMuenchen 发表于 18.2.2010 11:33

作者: pistazien06    时间: 18.2.2010 11:41
对了,艳照门后来内个哥们也被抓起来了吧?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1:45
传播者有罪
关西倒是无罪的
对了,艳照门后来内个哥们也被抓起来了吧?
pistazien06 发表于 18.2.2010 11:41

作者: machsgut    时间: 18.2.2010 11:50
侮辱罪?侮辱起码得是与事实不符吧,公布事实的行为一般不定侮辱罪,侵犯隐私权比较靠谱
作者: pistazien06    时间: 18.2.2010 11:53
传播者有罪
关西倒是无罪的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1:45


我x原来有罪的是我
作者: neutralMuenchen    时间: 18.2.2010 13:00
回复 6# shermanren


    同学,隐私权和名誉权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也是我所说的侮辱罪的客体,讲话客气点,谢谢。
作者: 慕晨小百合    时间: 18.2.2010 13:17
看了这么多,还没搞清楚到底小眼睛犯了那条罪?
侮辱没有吧。像有人说得她只是公布了一个事实。
隐私权吗?也不像,网络本来就是公开的。
信发出去就已经放弃了所有权,收到的人将会是所有者。
个人认为很难给小眼睛定罪。

不就是找一夜情吗,不就是说出了所有男人都想做的一个事实吗?
几位大哥就别想那么多了。
瞎嚷嚷的就是没那个胆的。
佩服你们有胆量,像个男人。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3:25
艳照门如果是关西自己把dv和照片放在公开的blog上,你看警察抓不抓他
人家拍了就有所有权可以随便处置了?
看了这么多,还没搞清楚到底小眼睛犯了那条罪?
侮辱没有吧。像有人说得她只是公布了一个事实。
隐私权吗? ...
慕晨小百合 发表于 18.2.2010 13:17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3:45
是啊,这么点小事也算贿赂,欧美这些大公司真是脑残,还搞什么招待费限制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1:20



    晕,请人吃个饭也算贿赂。你贿赂要饭的呢? 上坟烧报纸,你糊弄鬼呢? 请人吃吃饭有时连答对要饭的都不够。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3:49
他们也都是成年人了。 在他们想要去做一夜情这件事情之前,就该为自己的行为所将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使他们名誉受损的是他们自己想要做的这件事。 而愿不得揭发他们的人。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3:55
目的是啥?上床?
那找你的逻辑,结婚和包二奶,甚至嫖娼性质也没啥不同了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1:21



    对于婚姻与一夜情的区别也没有必要反复说了
见这里 http://forum.kaiyuan.de/viewthread.php?tid=404666&rpid=2788983&fav=yes&page=7#pid2788983
69楼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4:01
你不但幼稚而且无知
自己去查一下国际反腐败公约和美国的反海外贿赂
晕,请人吃个饭也算贿赂。你贿赂要饭的呢? 上坟烧报纸,你糊弄鬼呢? 请人吃吃饭有时连答对要饭的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3:45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4:04
就是啊,陈冠希当初道什么歉嘛,那些女人做之前就应该为自己的后果负责嘛。还搞得退出娱乐圈真是的
他们也都是成年人了。 在他们想要去做一夜情这件事情之前,就该为自己的行为所将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使他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3:49

作者: 慕晨小百合    时间: 18.2.2010 14:04
回复 26# shermanren


    尽管法律对于人们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也要进行干涉,但只要这些行为没有达到触犯法律的程度,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这37位也没犯法,连小眼睛见都没见,没啥行为。

道德则不仅要干预法律调整范围的行为,而且要广泛干预法律所不能触及的行为,甚至可以说,道德所干预的是任何个人的一切与他人、社会有关的行为,
所以小眼睛属不道德行为,法律无能为力。

至于你说的录像,警察把陈冠希给抓啦?把那个散布消息的人也抓啦?
我咋就没看见。
所以以后小眼睛也会自动退出开元这个娱乐圈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4:06
陈冠希没犯法,因为他并没有主动的公开此事,是被人盗走的
如果陈冠希在自己的blog上放这个他就跑不掉了
传播的不犯法?不要这么无知好么,史xx难道是自己脑子坏了跑去监狱借宿么?
回复  shermanren


    尽管法律对于人们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也要进行干涉,但只要这些行为没有达到触犯法 ...
慕晨小百合 发表于 18.2.2010 14:04

作者: kaixin20101    时间: 18.2.2010 14:17
陈冠希没犯法,因为他并没有主动的公开此事,是被人盗走的
如果陈冠希在自己的blog上放这个他就跑不掉了
传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4:06



hi,你还和她们扯那, 她们的反映很正常了,都是心虚了才扯什么不违法的, 骗骗她们自己而已。
那女的已经把空间关闭了,网上只是刚说要报警还没行动那,她就怕了,为啥阿,还不是做贼心虚。
她害怕的不是网上这些网民,怕的是法律的惩罚。 早说了找警察该咋办咋办,这37个废物,早报警屁事没有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4:17
就是啊,陈冠希当初道什么歉嘛,那些女人做之前就应该为自己的后果负责嘛。还搞得退出娱乐圈真是的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4:04



    他做出这种行为难道不值得向公众道歉吗? 那些女人能怨得了谁了? 怨陈冠希?还是怨恨揭发他们的人? 最终不也都自己忍了吗? 至于那个揭发他们的人,我不知道是什么结果。 发布色情图片也可以作为抓他的原因。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4:19
哦哟,原来现在传播黄色图片和影像可以义正言辞的说是"揭发"了啊
真是的,人家这么正义的揭发不"道德"行为国家怎么能把人家抓进去呢
他做出这种行为难道不值得向公众道歉吗? 那些女人能怨得了谁了? 怨陈冠希?还是怨恨揭发他们的人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4:17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4:32
哦哟,原来现在传播黄色图片和影像可以义正言辞的说是"揭发"了啊
真是的,人家这么正义的揭发不"道德"行为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4:19



    好吧,那就说是曝光吧,这个应该没有挑剔了吧。 实际上陈冠希他们背后做的事情是可耻的,为什么不能说是揭发呢? 而那个人的目的很明显也不是为了散播"色情"。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4:34
所以任何人做了可耻的事情都不会有好的下场的。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4:35
原来史某人是为了宣扬道德么,香港法官居然判他入狱8个多月,肯定是收了黑钱的,嗯嗯
好吧,那就说是曝光吧,这个应该没有挑剔了吧。 实际上陈冠希他们背后做的事情是可耻的,为什么不能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4:32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4:38
原来史某人是为了宣扬道德么,香港法官居然判他入狱8个多月,肯定是收了黑钱的,嗯嗯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4:35



    我就不明白了,你们这些人的立场为什么总是站在可耻的人一边呢?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4:39
本帖最后由 shermanren 于 18.2.2010 14:41 编辑

如果陈当时和人家谈恋爱,然后xx,然后拍片,你的可耻的标准是婚前性行为都可耻么?你敢开个投票问问德国有几个人"不可耻"么
你这标准不会是从古代穿越过来的吧,神话看多了?
我就不明白了,你们这些人的立场为什么总是站在可耻的人一边呢?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4:38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4:53
如果陈当时和人家谈恋爱,然后xx,然后拍片,你的可耻的标准是婚前性行为都可耻么?你敢开个投票问问德国有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4:39



    你们以及那37个人一人投上一票也就占了绝对多数了,还有必要调查吗? 慕尼黑的风气很不好, 并不代表全世界的风气都不好。 网上的风气不好, 但并不代表所有的人都在网上。 城市的风气不好, 但并不代表城市人口会占多数。 总而言之, 言而总之。 到什么时候都是好人多的。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4:55
好好,加上我这个"邪恶的同盟"也就38个人,这就叫绝对多数了?你以为开元上面就50几号人?还是慕尼黑就50几号人?德国就50几号人?
你们以及那37个人一人投上一票也就占了绝对多数了,还有必要调查吗? 慕尼黑的风气很不好, 并不代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4:53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4:59
好好,加上我这个"邪恶的同盟"也就38个人,这就叫绝对多数了?你以为开元上面就50几号人?还是慕尼黑就50几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4:55



    太天真了吧。找一夜情的人马甲能少的了吗? 再说了人家路过也只是看看热闹,就我在这里说。
作者: shermanren    时间: 18.2.2010 15:07
太天真了吧,你周围的朋友都是结婚的时候是处的?
太天真了吧。找一夜情的人马甲能少的了吗? 再说了人家路过也只是看看热闹,就我在这里说。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4:59

作者: hs201000    时间: 18.2.2010 15:08
好了,我该忙我的事情去了,不再给你们说教了。
作者: dage88    时间: 18.2.2010 15:56
喜爱一夜情的朋友请避避风头,过一段时间后再行动,该一夜的还是要继续一夜,不喜欢一夜的可以继续不喜欢一夜,世界上的一夜不会因此而消失。
作者: kangson    时间: 19.2.2010 10:47
艳照门如果是关西自己把dv和照片放在公开的blog上,你看警察抓不抓他
人家拍了就有所有权可以随便处置了?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3:25



    嗯,有道理
而且艳照门的照片漏点了,所以传播者还有一条罪,就是公开传递淫秽图片
作者: jadeweg    时间: 19.2.2010 10:59
看了这么多,还没搞清楚到底小眼睛犯了那条罪?
侮辱没有吧。像有人说得她只是公布了一个事实。
隐私权吗? ...
慕晨小百合 发表于 18.2.2010 13:17



    想请问一下,如果这么说,人肉然后公开个人信息也不犯法是吗?只要曾将自己的照片和信息发布到网上,就是自己放弃了所有权对吗?被人公开也怪不得别人是吗?
作者: jadeweg    时间: 19.2.2010 15:19
想请问下lz,这个事在国内如果罪名成立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吗,还需要交纳罚金吗?我认为精神上的损失除了正名外还需要有现实的补偿才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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