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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中国客工致死 新加坡两大马嫌犯一人逃脱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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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5.2011 08:5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韩宝镇* J/ W4 I# A- ^4 i; R

. K3 o" x# @) r/ S% c  {9 e8 O中新网5月25日电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两名来自马来西亚砂拉越的工人抢劫新加坡中国客工,造成一死一伤,之前双双被高庭裁定共谋杀人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他们提出上诉,其中一名24日得以逃过鬼门关;另一名死罪照旧。
7 H( u1 L% x+ w( P8 Q新加坡三司之一的维克拉惹法官在代表最高法院上诉庭发表判词时指出,其中一名被告格霖(Galing Kujat,26岁,船工)本可趁机把死者伤得更重,可是他并没有这么做,显示他只是要抢劫和打伤死者,而不是要把对方打死。8 h' E& C9 J: `
格霖面对的罪名因此改成“抢劫兼伤人”。根据刑法,他可被判坐牢介于5年至20年,鞭打至少12下。他将回到当初审理此案的简廷照法官面前,接受判刑。8 H& g6 P9 N1 N
格霖和贾布林(Jabing Kho,24岁,旧货买卖公司工人)是于2008年2月17日晚上8时20分在芽笼通道抢劫中国客工曹如银(40岁)和吴军(译音,44岁)。
- |+ b! A/ X. a) }( N# x2 d+ I贾布林用粗树枝攻击曹如银,格霖用也裤带扣打他(曹如银)。曹如银脑袋开花,在医院昏迷了六天,头部伤重不治。吴军因跑得快,没有遭到毒手。案发后,警方在一家二手手机店找到死者的手机,从而追查到两名被告的下落。) ?: L- y0 G* ]1 c9 |8 t5 c$ H+ I: U
24日审理上诉的另外两司是陈锡强大法官和潘文龙法官。上诉庭在判词中表明不同意控方指格霖共谋杀害死者的说法。3 k" l: i( A8 A: I. Y3 }/ B! W" L% T* c
三司指出,尽管两名被告有共同意图要抢劫,但没有证据显示他们之前有讨论或计划过要如何进行抢劫、会否使用武器、若受害者反抗应该用多大的力气来对付受害者等等。
. w) g; k# U! o- E" d他们在决定抢劫两名受害者时并没有携带武器。贾布林捡起和使用木头的做法是“见机行事和就地取材”,格霖使用裤带扣攻击死者也是如此。
; V$ {! `1 B9 y- y- v3 J此外,控方也没有充足证据显示格霖使用的裤带扣对死者造成什么伤势。除非格霖也用裤带扣重击死者头部,可是没有证据显示他这么做。
+ V* B$ R0 Q8 Y三司不同意高庭法官基于格霖在口供书中供称:在看到贾布林用树枝挥打死者时感到惊讶,而作出格霖知道他们在抢劫死者时、死者会受到攻击和严重受伤的推论。8 x3 C- L/ q+ f) X1 {/ P) g( I! Q* M
三司指出,知情并不代表共谋,法庭最多只能说格霖没有阻止贾布林凶狠地敲打死者的头部。因此,格霖并没有跟贾布林共谋杀害死者。尽管如此,法庭对格霖也不能姑息。  
' m; m5 y9 z' Q% f0 F! P至于贾布林,三司指出,格霖录口供时供称,贾布林至少用木头打了死者的头部两次。根据医药证据,死者头部和脑部的伤势是致命伤。法医指出,被告的头部至少被打了五次;两名紧急部门的医生也认为死者的其中一些伤势很严重。
1 l7 _+ K7 O& b8 x$ k3 `基于所有严重伤势都集中在死者头部,三司认为,贾布林是蓄意打伤死者的头部,而有关伤势在正常情况下是会致命的,构成谋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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