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频道
查看: 22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学者透露新拆迁条例拟确定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2009 15:0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   此前,姜明安教授曾参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参加了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
  昨日,姜明安做客搜狐网访谈时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他透露,对于野蛮拆迁,国家将通过立法严格禁止。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对野蛮拆迁行为需加以制止。  
  
                          


  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 四变化
  姜明安认为,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他们关注的大部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方面:
  1.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新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其遇到的拆迁问题均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
  2.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3.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也就是说,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
  4.“断水电气暴力强拆”拟被禁
  新条例将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所有问题应交公众讨论”
  - 五建议
  12月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了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
  当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参与了座谈。昨日,姜明安教授透露了自己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姜明安表示,所有这些问题,都应交由公众讨论,倾听公众的意见。
  【五大建议】
  其一,是否强制拆迁应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过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组织实施。
  其二,被征收、拆迁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除非特殊紧急需要,拆迁是否应停止实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赢了,房子却早已被拆了”的局面。
  其三,征收拆迁时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应受时效限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建筑违章早就知晓,但多年不处理,不作为,一到征收拆迁时,就说人家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是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政处罚是两年时效:两年内未发现、未处理,就不能再处理了。
  其四,危旧房改造是否都属于“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纳入“公共利益”,“旧房”改造纳入则似乎没有道理。有人愿意住“旧房”,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强制他拆了盖新房呢。
  其五,征收补偿各地标准不能统一,但是否应有一个基本原则呢?例如,对住房的补偿,如何评估;对营业房的补偿,是否应考虑其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记者郭少峰)

站点信息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1, 22.12.2024 23:23

关于我们|Apps

() 开元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