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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羽良
不久前,美籍华人学者许田波所著《战争与国家形成: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之比较》(下称“战争与国家形成”)一书由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引进出版。该书曾于2005年获国际关系学领域权威奖项埃德加•福尼斯图书奖(Edgar Furniss Book Award),并于2006年再获美国政治学学会国际历史和政治Jervis-Schroeder最佳图书奖。该书在西方政治学界的受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作为一本融合了比较历史学和国际关系理论的前沿著作,《战争与国家形成》一书的问题源起于作者的一个困惑:为什么政治学家和欧洲问题专家视欧洲国际政治中的制约与平衡现象为理所当然,而中国问题专家和汉学家却视中国的强制性普世帝国为理所当然。可能是受到了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有关欧洲民族国家形成历史著作的极大影响,许田波在解释中国为何能自春秋战国时代后一直保持着统一国家形式这一问题时,首先将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656年-前221年)理解为类似早期欧洲时期(1495年-1815年)的“多国体系”;随后提出,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的战争与早期欧洲时期各国之间的战争,二者对于国家发展和国内体制改革的影响有着相同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解释为何中国最终走向有着强国家传统的统一集权国家形态,而欧洲却最终催生了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宪政民主和分权政治体制,许田波提出了“自强型改革”与“自弱型权宜措施”的概念,用以解释国家形成的不同走向。此外,许田波试图证伪华尔兹(K.Waltz)等国际关系领域现实主义学者所提出的“均势政治”理论,认为国家间均势制衡的存在程度依赖于国内政治改革的效果,换句话说,一旦一国通过国内政治改革极大增强了国家财富和战争动员能力,那么这个国家完全有可能打破国家间的“均势”,开始大规模领土扩张并导致统一。而许田波所赖以支撑其结论的例证,便是秦国最终灭掉六国,建立一个统一的集权国家。
在笔者看来,《战争与国家形成》一书的积极意义在于,尝试着广泛应用社会科学方法重构中国历史,并得出相对具有实证意义的结论。同时,作者在书中一以贯之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国内政治决定一国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和谈判能力”,而这种强调国内政治的国际关系理论主张,在今天中国国际关系学界普遍奢谈国家“软实力”,奢谈大国崛起,无视国内政治危机日甚的情况下,显得尤其有益。
但是,许田波在对春秋战国时期与早期欧洲时期进行比较历史分析时,犯了大量概念上“张冠李戴”的错误。其牵强附会程度极大的曲解了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封建国家形态,以至于《战争与国家形成》一书虽然极富启发性,但却禁不起严肃的推敲。
以笔者有限的阅读经验所见,目前对《战争与国家形成》一书最富洞见的批评来自于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赵鼎新(《在西方比较历史方法的阴影下——评许田波<古代中国和近现代欧洲的战争及国家形成>》)。笔者无意复述赵鼎新先生对该书方法论上的批判,只就概念上的“张冠李戴”做一些简单的质疑。
事实上,《战争与国家形成》一书理论的前提,在于预设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与早起欧洲时期情况相同的“国际体系”,基于此,许田波照搬了蒂利提出的“战争的压力迫使国家与社会之间就战争物资进行‘谈判’,并就此推进公民权发展”的结论,套用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的行政改革上。得出了以下结论:“为了动员民众参战和为国牺牲,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三类国家-社会交易:一是言论自由,这一点被百家争鸣的局面所证明;二是获得公正的权利和通过上诉来修正司法不公的权利;三是在土地授予和福利政策方面的经济权利。”
将春秋战国时期比作“国际体系”,并非一个不可接受的预设。但将这样一个“国际体系”下割据的诸侯国当作“主权国家”来处理,就十分不妥。严格来说,“主权”概念只是在民族国家兴起之后才出现的概念。在封建时代的绝对主义国家中,“主权”这个概念并不存在,即便是套用,也会发现“主权”对于解释古代国家史并无任何用处,相反,只会混淆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之间重大的差异。
其次,国内学界对《战争与国家形成》一书中争议最大的一点,便是许田波提出春秋战国时期的“公民权”问题。如前所引,许田波认为早期欧洲时期出现的“国家-社会谈判”在春秋战国时期也一样存在。但其实并非如此。如查尔斯•蒂利、T.H.马歇尔等社会理论家所揭示的那样,欧洲的公民权发展历史,是一部斗争史。公民权的每一次发展都伴随着国家与社会激烈的冲突、斗争,每一次进步都无异于国家与民众之间重新缔结一次“社会契约”。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并不能存在这样针锋相对的冲突。相对于国家权力的增长,社会权力在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极为缺乏自我意识和组织力量。所以,百家争鸣的存在并不证明春秋战国时期存在着“言论自由”,因为在春秋战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各诸侯国并无明确的制度用以明确“言论权利”的存在,因此,也无所谓言论自由与否。相反,对“异议”的迫害其实普遍存在于个案之中,虽然找不到国家有计划的系统性压制异议言论(后期的秦国除外),但也完全找不到任何有意识的保护异议言论的做法。所以,对百家争鸣的存在,只能解释为当时国家权力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诸子百家”存在的意识形态价值,因此对各家宣扬各自学说的做法,也只当成一种对政权毫无威胁的社会现象。一言以蔽之,那时中国并不存在“思想犯罪”的说法。在法制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上,许田波套用“公民权”概念进行解释,也存在着类似的错误。
说到底,黄仁宇当年所说的“中国政治早熟”对于理解春秋战国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有着根本性的意义,由于政治上的早熟,国家权力的发展程度远远超过了社会权力的发展。相较于早期欧洲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的知识分子群体、商人群体和普通国民,都没有发展出任何“阶级意识”,也压根谈不上“为权利而(与国家)斗争”。因此,诸侯国因频繁的局部战争压力而进行的国内改革,其实质,并不是“国家-社会交易”,而是彻头彻尾的“战争驱动的效率导向的国内行政改革”。至于这样的改革如何受到改革前社会结构的制约,又如何形塑改革后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则需要认真分析,很难一概而论。因此,《战争与国家形成》一书所提出的“自强型改革”和“自弱型权宜措施”并不是一个解释力很强的说法。恰如赵鼎新在批评许田波论述的文章中所说的那样,这样的概念不能解释为何在春秋战国之后,中国出现了几千年稳定不变的儒法国家大一统形态。
《战争与国家形成》一书虽然极力学习查尔斯•蒂利对欧洲历史的分析方式,但给人的感觉却是作者对现成概念的套用兴趣扭曲了研究春秋战国时期历史本该具有的历史感,给人一种时空错乱的感觉。当然,该书所要论述解决的问题,针对的并非春秋战国历史本身,而是意在破除国际关系理论中均势制衡观点的错误和漏洞。因此,该书的创新性和启发性不容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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