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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杀人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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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7.2010 20:5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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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 但是我觉得相当有意义, 值得大家思考和讨论。

2010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
据悉,5月1日,赵振裳身份确认后,商丘警方当天就向同级检察机关和法院汇报,建议复查“赵作海案”。记者就此采访了商丘市检察院和法院,但两部门未表态。
案情缘由:

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赵振裳因琐事打架后,赵振裳不见了。后其家人向警方报失踪,警方曾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
1999年5月8日,该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裳。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拘。此后,赵作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2002年11月11日,商丘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中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
在记者问到,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警方未给出明确答复。 而当事人称曾遭刑讯逼供,其前妻称曾遭民警逼供公安局张股长说,他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该案已过去十多年了,当时的人已不在岗,他表示,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对于刑讯逼供是否存在也是调查内容之一。
赵作海前妻知道赵作海被确定杀人。她带着两个孩子改嫁到外村。两个孩子现在一个在外地打工,一个已经出嫁。这十几年她没有再回去,也没有去见过赵作海。现在即使赵作海回来,她也不想再回去。

华媒网 报道:首先,公安部门办案民警肯定负有首要责任,法院判案依据的是证据,然而警方以刑讯逼供之法,向法院提供了虚假证据。
从警方办案中,人们不难发现警方真是荒唐之极。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却没有深入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这些,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当时被杀者尸体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这就有了主观色彩。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或释放,或判刑。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检察院后来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面对众多赵作海案的疑点,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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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2日,商丘中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写明,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商丘中院称,鉴于200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没有公布,而最高法院2009年4月9日宣布,根据国家统计局当日公布的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上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2008年每日的赔偿金比上年增加12.68元,调整至111.99元。商丘中院遂以2008年度每天111.99元为基准,考虑到国家职工日均工资逐年递增的情况,参照2008年比2007年递增的比例,估算出2009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
 法院同时考虑到,这11年的牢狱之灾,使得赵作海家破人散,妻子改嫁。特别是这11年的监狱生活更使赵作海不堪回首。毫无疑问,他的精神方面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有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据《大河报》
有点意思的是:
当年主持总结案情会议的是当年商丘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师灿,在接受采访时他表示:“我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煤矿和矿山机电。”
  赵作海案判决后的第二年,2003年,王师灿便退休了。 据《鲁中晨报》
具体还有兴趣者可以上网搜索。








来源至新京报网络版, 凤凰网,华媒网, 新浪新闻,《大河报》,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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