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周游
德国频道
查看: 142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09年5月30日海德堡地区中国法律系列报告之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8.5.2009 18:3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即时机票
2009年德中法学家协会(DCJV e. V.)海德堡地区中国法律系列报告之三
——公司法专题

2009年5月30日下午14点
Lautenschläger-Hörsaal, Juristisches Seminar an der Univeristät Heidelberg
Friedrich-Ebert-Anlage 6-10, 69117 Heidelberg

讨论嘉宾
Priv.-Doz. Dr. Boris P. Paal, M. Jur. (Oxford) 海德堡大学讲师
主持:霍烨 海德堡大学法学系学生(国家考试)

14点:自我介绍
14点 15分,报告一:
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
报告人:杨娟
报告人简介:
杨娟女士是哥廷根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公司法和资本市场法,导师是哥廷根大学法学院教授Prof. Dr. Gerald Spindler。
报告简介:
随着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公开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各种反收购措施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报告首先将介绍相关法律制度对外国投资者的意义以及反收购措施的种类。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可行性。

15点 15分,报告二:
恶意收购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规则
——相关法条的经济学代理理论分析
报告人:郑观
报告人简介:
郑观先生,波恩大学博士研究生,波恩大学以及科隆大学法律硕士。博士研究内容主要为中德美三国公司法以及资本市场法比较问题。
报告简介:
董事会的有效监管一直是公司治理的前沿课题。经济学家通过建立agency 理论,试图减少存在于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agency cost。无独有偶,经济学者提出的解决方法在各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也有相同或类似的体现。在庞杂的监管体系中,本文仅就目标公司董事会面临恶意收购时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将相关国家法律条文按经济学理论进行简略梳理。

16点 15分,报告三:
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中德公有企业制度比较
报告人:徐金雯
报告人简介:
徐金雯女士是萨尔大学博士生,以中德一人公司制度的比较作为研究方向。
报告简介:
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国国有企业的重要形式,而一人公司也是德国公有企业经常采用的形式。报告希望从两国这种类似公司形式的制度比较当中找出差异和共性,并希望能够对差异产生的原因稍加分析。

以上报告及讨论语言为德语,在线报名表请见:http://www.dcjv.org/  Veranstaltungen  Heidelberger Vortragsreihe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信息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1, 30.11.2024 05:23

关于我们|Apps

() 开元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