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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黑色幽默!台独势力在退却中开始溃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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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3.2008 14:0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台湾能通过“全民公投”和“主权在民”而独立吗? 

经过多年的积累,目前台独分子已经拥有自己完整的理论体系,包括所谓的“主权在民”、“一边一国”、“全民公投”等等。目前引发两岸关系大动荡的台独分子们镇山之宝的图腾,就是所谓的“全民公决”;台湾地区大选时被强行捆绑的“入联公投”就是所谓台湾“全民公投”的一次新的运用。 

在台独分子们所创造出来的政治模式中,仿佛他们拥有一件威力神奇的法宝“公民投票”,只要他们能够通过公民投票,他们能够解决一切台湾所面对的内外问题,从台湾内部的民主和民生建设问题,台湾加入联合国、到海峡对面部署的导弹,甚至中国国土的分裂,都可以用台湾自行组织的公民投票来决定。 

这种无限制的夸大“公民投票”的作用,完全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弥天大谎,目前台湾的民主制度发展在特殊的国际环境之下,已经走上歧途,台湾的政客,无论是在野还是执政者,都为了选举利益而无视更高的国家大义和国际正义,这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目前台湾政客们在如何扭曲“民族自决”和“全民公投”这两项国际法制度。他们想用“公民投票”这个意义有限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来为他们的台独立场和作法取得所谓的合法性。 

目前台独势力在断章取义,滥用“民族自决权”这个有准确的法律内涵的国际法制度,在国际法上“全民公投”只是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一种方式,而“民族自决”的行使本身就有严格的定义,不是任何一场由本地居民参加的投票运动就可以被用于决定“民族自决”的。 

更重要的是任何一个民族的独立都是国际社会的一次重大事件;事实上既使在有充分的法理的基础上,“民族自决”在历史上基本上都是要通过战争、流血和长期对抗而实现,台独分子们相信在先天缺乏法理和道义的基础上,通过简单地自行在台湾岛内组织一场投票,就能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也未免太过于投机取巧和哗众取宠了。 

事实上台湾的所谓“独立”和为此而举办的“全民公投”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少有的大型黑色幽默,只不过台独分子们自己还一本正经地当作庄严的事业来进行。但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强大外部压力下,台独势力已经开始在这个方向溃败和退却了。 

二、哗众取宠、恶意误导台湾人民的台独“公民投票”和“住民自决” 

在现行的海峡两岸关系和中国的国家主权的大前提之下,在台湾的前途问题上,具有最重要决定意义的因素按其重要性来说,首先是中国的国家主权,其次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然后是海峡两岸力量的对比,任何违背以上三项因素的行动都不可能创造出合法而又可行的台海新局面。因此台湾既使发动了所谓的“公民投票”,而且在台湾当局的操纵下所谓的“公民投票”得出了台独分子们所希望的结果,台湾组织的“公民投票”也无法解决目前的两岸问题,改变不了台湾应该和大陆统一的历史规律。 

想通过简单的组织岛内的居民投一次票来决定许多本来已经越过了台湾自身权限的问题,比如说中国的领土分裂和统一的问题,中国在维护国家主权时如何使用武力,包括是否在沿海区域部署导弹力量,都是一种台湾岛内政党斗争中的政治上的欺骗行为,没有任何实质的效果。而海峡这边的大陆,至今为止尚未有政府性的文件和白皮书在这一点上明确地指出、台湾政客们实质上是在欺骗台湾公民。 

事实上,如果“公民投票”真有这么大的神奇力量,中国也可以组织公民投票来决定中国所面临的任何内外问题,美国也可以组织“公民投票”来要求全世界服从它的霸权。井底之蛙的台独分子和其它的政客在面对着13亿中国人民和全世界的民意面前,已经拿不出任何象样的合理合法的逻辑和理由,也没有实力来抗拒两岸统一的历史规律,而只好乞求所谓的“全民公决”,实在是一种可悲的自欺欺人的政治欺骗,而目前台海两岸至今居然没有人出来指出台湾的朝野都在错误地运用“公民投票”,以及“公民投票”所代表的民族自决权,倒是真正的匪夷所思。 

“民族自决权”作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作为当代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分支的国际人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被认为是一种集体人权。而“全民公决”,是在行使“民族自决权”时的一种手段之一,这两种制度都是当今国际法体系中有特定内容的。 

在为台独寻找国际道义和国际法理论根据时,台独势力最重要的法理根据就是从“民族自决权”里引伸出来的台湾“往民自决权”和“全民公决”这两项制度,台湾分裂势力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的内外压力和自己的力量与大陆力量的对比,先后提出过“台湾地位未定”,“事实上独立的国家”和“往民自决权”这三种经典的台独理论,目前泛绿和泛蓝台湾政党联盟都或多或少接受这三种台独理论,只不过各自有所依重而已。 

这其中泛蓝阵营偏向于借口台湾是“事实上独立的国家”,而泛绿阵营偏向于借口“台湾地位未定”和“往民自决权”这两种理论。目前被台湾两大阵营在选战中用滥了的“全民公投”这一影响到台海格局稳定的台湾内部法律制度。就是源于“民族自决权”,但被台独分子滥用了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作为两项明确的国际法基本制度,“民族自决”和“全民公投”其渊源、内容和效力都有特定的限制,完全无法用来给任何从事“台湾独立”的台湾本土和境外政治行为提供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正义的基础。而当台独行动能够被证明为完全缺乏国际法和国际正义的基础、并在国际社会形成之共识之后,台独分子们在国际社会的定位不会比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们好到哪里去。 

既然美国能将损害其利益的伊斯兰极端分子定义为“国际恐怖组织”并且已经创造出了一系列先发制人的武力消灭国际先例,中国同样可以将分裂国家的“台独分子”定义为恐怖主义分子,并且取得世界所有不愿本国内部分裂的国家的支持,从现在起,中国外交就应该将此作为最重要的战略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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