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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属于弱势群体
劳动立法和其他立法的一个共同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
在中国,包括众多个体户在内的中小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并不属于强势群体。他们多数属于弱势群体,其中不少人甚至接近社会生活的最底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字,仅2006年,就有83.8万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的引导和帮助下,申办了个体工商企业,4.5万人投资兴办了私营企业。这些中小企业主们,因为就业和生活所迫,不得不白手起家办企业。有些人靠的是有限的下岗补偿金,冒着巨大的风险,拼死一搏。
《劳动合同法》意在帮助和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就业条件,但会导致中小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经营管理的灵活性下降,结果不但会损害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劳动者,导致立法的实际效果与初衷背道而驰。
从综合统计数字来看,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家中,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它们创造了这些国家60%~70%的就业和55%以上的GDP。发展中国家的相应数字大体相当。这说明,中小型企业的重要性在发达国家并不亚于发展中国家。
劳动立法的国际经验
我曾经多次听到一些支持和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和学者说到,在考虑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劳资关系时,德国模式是一个最重要的参考。然而,在劳资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上,德国模式是不可取的。但即使是这个不可取的德国模式,也没有忘记对中小企业区别对待,为其留下更多自主经营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倒是在后面这一点上,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学者们,好像忘了充分参考和学习德国的经验。
其实,由数部“共同决策法”和“参与法”所规范的德国劳资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并非大家都崇拜和向往的模式。相反,IBM的前欧盟区总裁、德国人亨克尔就曾经指出,德国的共同决策体制,是一个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愿意模仿的管理模式。德国前总理科尔也认为,德国模式是没有未来和前途的。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它导致了劳资关系和用工制度的僵化,进而导致了长期以来德国的失业率始终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德国的长期平均失业率在9%左右,整整高于它的邻国丹麦一倍以上,也高出英国、爱尔兰和美国一倍左右。德国僵化的劳资关系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还导致了数百万德国人到海外寻找工作机会。同时,德国企业也是全世界海外投资最积极的国家之一。大量劳动力和资本外流,导致德国经济长期增长缓慢。
这就是德国经济中的 “三高一低”,即失业率高、劳动力流失高和资本流出高,经济增长率低。德国模式给德国经济带来的是这种后果,怎么会对其他国家有吸引力呢?
资料图片:读者在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法》
鉴于德国模式所导致的严重问题,近年来,改革劳资关系的讨论和呼声,在德国国内和欧共体范围内不绝于耳。有意思的是,改革的呼声和措施,并非只是来自雇主一方,它同时也来自雇员一方。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工会的覆盖率,就一路下降且有加速的趋势,仅在2000年~2004年短短几年内,就从30%下降到20%。
在立法措施上,欧盟和德国也在采取措施,限制德国模式的适用范围,允许新成立的德国公司和在德国的跨国公司注册为“欧洲公司”,遵循欧盟通行的法律和管理准则,而不是德国制度。对已有的德国公司,则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根据一定程序,改变为“欧洲公司”。
把这个世界上没有其他人愿意学习的管理模式,作为中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参考,简直就是在模仿一个错误的和过时的模式,除非有人希望在中国也出现德国的“三高”现象。中国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绝对不能效法德国模式,并视之为“与国际接轨”。
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应区别对待
德国的劳动立法如此不可取,却有一条例外:它没有忘记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区别对待。德国劳动立法区别对待的细节繁多,但基本规律是,对大企业严,对中小企业松。比如,作为德国模式的一个重要支柱,法律要求,在企业一级和以下直至车间、班组,需成立员工委员会,与管理方平等对话,共同决策。但法律对5人以下的企业网开一面,不要求其成立员工委员会。法律还规定,200人以下的企业,无需有人专职为员工委员会工作。由于法律允许中小企业有更多更大的灵活性,实践结果是,在德国企业中,雇员超过200人的企业,80%都成立了员工委员会,而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75%都未成立员工委员会。这意味着在整个德国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没有成立员工委员会,因为德国90%的企业雇员都在100人以下。实际上,成立了员工委员会的企业,2005年仅为全部德国企业的14%不到。这表明,在德国,其最为严格、要重要的劳动立法,主要是针对大企业的,而对广大中小企业,德国重要的劳动立法都充分考虑到了其具体困难,允许其保留更多更大的灵活性。请注意,德国属于发达国家,与相应的中国企业相比,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都要高得多。因此,德国100人的企业,其产出水平和资产总额水平,都会与中国雇员人数大得多的企业相当。
何止是德国!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劳动立法,对中小企业没有这样或那样的免除条款呢?印度联邦立法要求解雇员工需经政府批准,但此法对雇员100人(有时是300人)以下的大多数印度企业都实行免除;在美国,基本上所有联邦一级的劳动立法,对小企业都是免除的。比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了雇员由于家庭和个人健康原因有休假的权利,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一个地方雇员人数少于50人,且同一企业在120公里范围内没有其他雇员,即可不执行该法律。 (王一江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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