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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刑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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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06 20:26: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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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刑讯的理由 <br /><br />--------------------------------------------------------------------------------<br /> 作者:司正义 来源:http://www.dffy.com <br /> <br />  新年伊始,河北唐山、广西河池两起刑讯逼供案曝光,再次引发人们对刑讯逼供--这一司法顽疾的关注。人们在表达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之情的同时,也在呼唤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br /><br />  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不文明的办案方法,它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为广大群众所痛恨。因而,要坚决反对刑讯逼供。这个道理可谓浅显易知,理由也不可谓不充分。<br /><br />  但为什么刑讯逼依然供禁不止,迄今还被一些执法部门奉为破案法宝呢?对此,专家学者们曾做种种剖析,如执法机关破案压力太大,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等。据此,专家学者们还提出了种种对策。<br /><br />  病因已指明,药方已开出,似乎问题不难解决了。但笔者对此并不乐观。因为,在许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中间,上述反对刑讯的理由并没有说服他们。比如,你说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他会说:实际上,刑讯逼供并不必然导致冤假错案,只要办案人员注意一下刑讯的方式,避免用刑过度和指供、诱供,就可以做到既能破案、又不出问题;你说犯罪嫌疑人并非一定是坏蛋,应按&quot;无罪推定&quot;将其视为好人,并保护其诉讼权利,他会说:事实证明,绝大多数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定了罪、判了刑的,因而应该说被抓的绝大多数是坏人,被冤枉的只是极少数,不能因为极少数人的权利而影响打击犯罪和维护治安。<br /><br />  这种论调在许多执法实务部门并不少见,由此衍生出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有用论、合理论、难免论等。这种调子看似一种&quot;实事求是&quot;之论,实质上非常荒谬和有害。究其根源,它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盛行不衰的功利主义思想密切相关。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对社会主义集体原则的过分强调,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实用主义思潮的泛滥,融汇形成一种中国特色的极端功利主义思想。它打着&quot;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quot;的旗号,主张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上,个人权利微不足道,必要时应牺牲个人权利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必要时可以不择手段、不论过程、不计代价。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实体结果,轻程序正义;重快速破案,轻依法办案。从这种功利主义思想出发,刑讯逼供自然有其有用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它确实是有助于侦查破案的,从而也是有助于实现国家、社会利益的,即便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牺牲的也不过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已。<br /><br />  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它提倡&quot;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quot;,注重实际、崇尚实效、追求结果,应当说具有积极的思想价值。但同时也要警惕把功利主义绝对化、极端化的倾向,反对将功利原则从经济领域推向所有社会领域。特别在司法领域,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第一位的价值追求,功利原则必须置于公正原则之下。在西方,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最早提出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主张&quot;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quot;,是国家立法、行政和个人道德的惟一指南。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由于过于忽视少数人及公民个人的权利保护,被后来的法学家批评为&quot;可能导向极权主义&quot;。边沁之后的功利主义法学家约翰ooooo斯图亚特o密尔(John Staurt Mill,1806--1873)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修订,提出以自由人权原则来弥补功利原则的不足,主张在追求社会公益的同时,不得侵犯公民的私人领域和自由权利,并称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功利主义。<br /><br />  看来,所谓中国特色的极端功利主义思想,早在200年前已为西方社会所批判、所摒弃。从历史教训看,由于其完全忽视个人利益和公民权利,这种极端功利主义思想所造成的祸害远不止刑讯逼供一种。虽然说,功利主义追求集体公益、注重实际和实效,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为免受极端功利主义可能造成的祸害,我们必须高高举起人权保障的大旗。所谓&quot;人权&quot;,就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承认,不管在什么国家、在什么发展阶段,人之为人应当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如生存、财产、自由和尊严等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判刑的罪犯,也理所当然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为了生存,他有吃饭、喝水和休息的权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而剥夺,但其人身和人格尊严依然不容侵犯,不容他人对其进行伤害和羞辱;只要法院没有判处没收其财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他的合法财产和选举权依然要受法律保护等等。人权原则为我们每个人划定了一块不受公权和其他个人无端干预的神圣领域,因而成为防止功利主义滑向专制和暴政的坚固屏障。<br /><br />  从极端功利主义原则出发,为了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牺牲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在所难免,甚至在所不惜。但从保障人权原则出发,打击犯罪、维护治安都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采用取合法、文明的方式与手段进行,绝不能以牺牲犯罪嫌疑人权利为代价去提高破案率。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一个社会纵容执法部门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那无异于饮鸩止渴。因为一旦公权日渐膨胀,侵犯的绝不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一个权力专横、执法野蛮、酷刑苛吏横行的社会,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将无从保障。<br /><br />  因此,我们反对刑讯,并不仅仅是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从这个角度反刑讯,我们就会掉进功利主义所谓&quot;权衡利弊&quot;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有用论、合理论、难免论。我们之所以彻底反对刑讯,根本的理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使犯罪嫌疑人沦为任人宰割、任意处置的刑事司法客体,而不论它是否能为侦查破案发挥多大用处。而且,反对刑讯、提倡保障人权,也绝非仅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们捍卫的恰恰是人之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也许,只有从这个立场出发,我们才有可能彻底地反对刑讯,进而彻底反对一切野蛮的、不人道的执法方式;也只有等到大家都认识到这一点,建成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大有希望。<br /><br />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230031)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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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2006 11:11: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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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2007 15:50:54 | 只看该作者
刑讯不可能完全消除。也没有理由完全禁止。只是使用时要慎重罢了。<br />总之一点,公民的素质要提高,这样才会有理智的执法者。否则便会<br />滥施酷刑,禁而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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